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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礦產資源開發稅收法律政策研究的必要性
對于礦業領域內的投資者或潛在投資者,了解并熟悉現行法律法規甚至是地方性規定對于礦業稅收的具體要求,是極為重要的。因為這在很大程度上決定或影響著投資者投入成本與資本回收之間的比例,資金壓力大小,以及收回成本時間等諸多方面,進而左右著投資者是否進入礦業領域或具體進入哪個礦種領域。
礦山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需要繳納多項稅收。歷經多次稅收政策改革,對于礦業領域內稅收的征收種類,征收范圍,征收幅度等,我國已經建立了相對完備的法律體系。盡管相關政策從理論層面仍然存在諸多爭議,實踐操作上也受到眾多質疑。然而,從實務角度來講,相關法律政策并不因為爭議或質疑而不被執行。一旦在稅收方面出現漏洞,礦山企業將會面臨巨大的法律風險。
二、現行礦產資源開發稅收法律政策體系概覽
對于礦山企業來說,其需要繳納的稅種既包括一般企業可能面臨的企業所得稅,增值稅以及營業稅等稅種,也包括只有本行業內企業才需要繳納的資源稅,具體來看,礦山企業需要繳納的主要稅種包括: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營業稅,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等,筆者將于下文這些稅種的征繳的范圍以及征繳標準等諸多問題進行詳細闡述。
(一)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顧名思義,只有取得所得,才需要繳納該稅種。詳細來講,就是企業就其每年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向稅務機關繳納企業所得說,目前內外資企業的稅率統一調整為25%.如果外國企業在華從事礦產資源的勘探開發,持續時間超過該外國企業所在國與中國在雙邊稅收協定中約定的期限,則從稅法角度來看應視其已在中國設立了機構場所,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同樣為25%.有一點需要注意的是,外國企業在華從事礦產資源勘探開發等生產經營活動,通常應到區域主管的海洋石油稅務分局而不是普通的稅務機關進行稅務登記。
(二)營業稅根據《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對于礦產勘查企業來說,如果接受委托對外提供除鉆孔打井之外的簡單勘探服務,則應按照“服務業—其他服務業”稅目繳納營業稅,稅率為5%.如果企業接受委托從事地質鉆探、打井、爆破等其他工程作業以及為礦山企業提供建筑物、構筑物、礦井、與礦山不可分割的采礦機電和其他機器設備修繕所取得的收入,應當按照“建筑業”稅目來繳納營業稅,稅率為3%。(三)增值稅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只要在境內銷售貨物,就是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繳納增值稅,普通稅率為17%.如果銷售的產品為煤氣、石油液化氣、沼氣或者居民用煤炭制品,稅率則為13%.國家為了鼓勵某些行業的發展,還專門制定了增值稅的減免政策。例如,自1994年稅收體制改革以來,我國對黃金礦山、冶煉企業生產、銷售的黃金一直免征增值稅。
(四)資源稅根據《資源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從事特定礦產品或者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需要繳納資源稅,征收范圍包括:原油,天然氣,煤炭,金屬原礦,鹽等。現行政策對上述不同的礦種實行不同的稅率政策,從量征收,銷售產品的量越大,需要繳納的資源稅越多。
資源稅稅率一覽表礦種稅率原油14—30元/噸天然氣7—15/千立方米煤炭0.3—5元/噸其他非金屬礦原礦0.5—20元/噸或者立方米黑色金屬礦原礦2—30元/噸有色金屬礦原礦0.4—30元/噸固體鹽10—60元/噸液體鹽2—10元/噸盡管,根據《資源稅暫行條例》規定,只有國務院才能決定資源稅稅目以及稅額幅度的調整。但是現實中,很多地方稅務部門都向國家財政部以及國稅總局申請調整某一種或多種礦產資源的資源稅稅額。例如,山西省境內的煤炭資源稅稅額于2004年就已經調整至3.2元/噸,今年新疆境內的煤炭資源稅稅額也調整到3元/噸。
此外,資源稅改革已經引起多方關注及討論。在國務院批準的國家發改委《2009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工作的意見》中明確提出:研究制定并擇機出臺資源稅改革方案。從現有跡象來看,資源稅改革的趨勢在于擴大征收范圍并將資源稅計征方式由從量計征變為從價計征,這些都是值得礦業領域投資者密切關注的。
偷逃稅稅收流失征管
一、我國稅收流失的現狀
偷逃騙避稅現象尤為突出。偷逃稅是稅收流失的最大方式。我國的偷逃稅面相當廣,據有關資料2016年報道,目前我國國有企業偷逃稅面為50%,鄉鎮企業的偷逃稅面為60%,城鄉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偷逃稅面為80%,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偷稅面為60%,個體的偷逃稅面在90%以上。近年來曝光了不少偷逃稅的大案要案,如劉曉慶及其所有的北京曉慶文化藝術有限公司和北京劉曉慶實業發展有限公司,自1996年以來,采取不列、少列收入,多列支出,虛假申報等手段,偷逃稅款高達1458.3萬元;江蘇鐵本鋼鐵有限公司及其有關聯企業常州鷹聯鋼鐵有限公司、常州市三友軋輥廠,在2001-2016年間共計偷逃稅款2.94億多元。
騙稅現象有抬頭趨勢。騙稅主要是騙取出口退稅,與出口退稅制度有著密切聯系。近年來騙稅已從高價值、高稅率的產品發展到普通產品,騙稅人員從少數出口企業發展到專業騙稅團伙,騙稅手段也向智能化方向發展,每年國家因被騙出口退稅的損失是巨大的。如2016年年初青海西寧的“夏都專案”,涉及全國11省市211家企業,涉案金額28.42億元,稅額4.3億元。
居高不下的欠稅。近年來,企業拖欠國家稅款現象日趨嚴重,每年年末欠稅金額均在500億元以上。從稅種分布看,欠稅主要集中在“兩稅”上。如昆明鋼鐵集團有限公司在銀行存款余額超過8億元的情況下,欠繳2016年應交稅款1.53億元;石家莊新樂國人啤酒有限公司2016年9月末欠繳“兩稅”1.33億元;湖北省紅安卷煙廠2016年12月底欠繳“兩稅”高達2.23億元。
二、我國稅收流失的主要原因
(一)納稅人追求經濟利益,納稅意識淡薄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作為市場主體的企業和個人,其一切行為的出發點和歸宿都是為了追求經濟利益最大化。由于稅收本身所具有的強制性、固定性和無償性,就使得這種被分配產品的所有權從納稅主體手中強制的、無償的轉移到國家手中。這無疑是對納稅人的一種剝奪,導致納稅人利益的減少,所以他們會千方百計地少繳稅或不繳稅,盡可能多的增加稅后利潤。同時由于我國幾千年的封建吏制的苛捐雜稅的殘余影響,人口文化素質不高,現實經濟生活中的收入分配不公、政府支出透明度不強、亂收費和以費擠稅等現象,使得納稅人權利和義務之間產生了不平衡的感覺,使得一部分公民的納稅意識缺乏,納稅理念淡薄,助長了稅收流失。
(二)稅制結構存在缺陷,使稅收流失趨于越大
盡管1994年的稅制改革取得了很大成功,對經濟起了促進作用,但由于國內國際形勢變化很快,國內經濟的快速增長,知識經濟的興起,新知識、新技術的不斷涌現,特別是入世后市場格局發生了很大變化,致使稅收結構變化滯后于所有制結構、生產結構和收入分配結構的變化,現行稅制理論與實踐錯位,導致巨額稅款流失。如增值稅稅制設計明顯已不適應目前我國社會發展水平;內外資企業實行兩套所得稅,也為企業逃避稅收監管提供了制度“空間”。此外,稅制設計跟不上經濟結構、稅源結構不斷變化的新形勢,出現所謂稅收“真空”。如在面臨企業改制、產權轉移以及生產經營方式轉變的新情況下,部分納稅人利用稅制設計的缺陷和稅收政策及管理的相對滯后,大肆偷逃國家稅收。有些企業利用網上交易偷逃稅款就是一例。
三、治理我國稅收流失的對策
(一)健全法制,全面推進依法治稅
1、加強稅收立法,健全稅收法律體系。基本思想是:建立以稅收基本法為母法,稅收實體法、稅收程序法相應配套的稅收法律體系。
2、規范稅收執法,進一步推進依法治稅。(1)嚴格執行各項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進一步制定和完善配套管理辦法,正確處理規范執法與組織收入、規范執法與優化服務、規范執法與支持發展的關系,嚴格、公正、文明執法,營造良好的稅收環境。(2)大力推進稅收執法責任制度,強化稅收執法權的監督制度,進一步健全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推進依法治稅。(3)整頓和規范稅收秩序,既不能認為調節收入進度、違規批準緩稅,也不能寅吃卯糧收過頭稅;同時依法加大對涉稅違法案件的處罰力度,杜絕以補代罰、以罰代刑。
3、健全稅收法制保障體系。應建立稅務警察,加大偵查力度,制止和打擊稅收犯罪活動,強化稅務執法剛性,維護稅收秩序,同時成立稅務法庭,提高稅務司法水平,使稅務糾紛和稅務犯罪案件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處理和審判。
(二)強化征管,建立現代的稅收征管體系
1、建立規范有效的納稅申報制度。(1)完善稅務登記制度,提高稅務登記證的法律地位,拓寬其作用范圍。在法人認定環節上先簽發稅務登記證,然后再憑此辦理工商登記證、開設銀行賬戶。仿效美國、意大利等國,實行以法人身份證號碼為唯一的納稅人登記編碼,納稅人的一切與取得收入有關的活動都離不開這一編碼,從而從根本上控制納稅人的行為和活動。(2)在進行納稅申報時,可借鑒韓、日的經驗,實行有分別的納稅申報,對納稅信用良好、會計制度健全的企業或個人使用區別于其他納稅人的納稅申報表,并給予適當的稅收優惠,以此對納稅人形成一種激勵,同時也對企業會計制度的健全起到一種推動作用。
2、規范稅源監控,加強稅源管理。(1)稅源監控要與社會經濟結構和稅制結構相適應。應根據不同的社會經濟結構、不同的稅源形態和特點來制定監控方法,因地制宜地進行,而不可來“一刀切”;同時又要結合稅制結構,重視稅源的源頭監控和過程監控,有效控制稅源的方向和真實性。(2)稅源監控要充分借助現代科技手段,實現征管方式的現代化、信息化,廣泛推廣稅控裝置,充分發揮金稅工程的優勢,以最大限度地減少稅收流失。(3)稅源監控要充分借助社會力量,加強與工商、海關、金融、公檢法等部門的密切配合;同時應建立稅收違法案件舉報獎勵制度,調動廣大人民群眾協稅護稅的積極性,嚴堵稅收跑、冒、滴、漏,嚴打各類社會違法犯罪活動,有效實行稅源監控。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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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1998年3月我國第一筆互聯網網上交易成功起,我國的電子商務至今已經走過了9年的歷程。9年中,無論從其交易模式還是交易額上都有了迅猛的發展。2005年我國電子商務季度增長率維持在12%以上。2006年第一季度,電子商務交易額較2005年同期增長了50%。電子商務的蓬勃發展不僅給經濟生活帶來了深刻的影響,也使我國的稅收面臨新的機遇和挑戰。
一、電子商務給稅收帶來的雙重影響
電子商務的發展在帶來巨大經濟利益的同時也為稅收帶來了新的發展機遇。一是電子商務的發展直接提供了新的稅源。一種先進的交易方式出現必然會帶來經濟更快的發展,從而創造更多的社會可分配財富,給政府帶來更多的稅收收入;二是電子商務發展的技術可被稅務機關采用,有利于改進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服務水平和稅收管理效率的提高。然而,電子商務給稅收帶來更多的是問題和挑戰。電子商務不同于傳統商務,這就使建立在傳統商務基礎上的稅收制度和征管無法適應電子商務以數據為核心的物流、資金流和信息流,動搖了傳統稅收制度賴以生存的基礎。
(一)對稅收管轄權的影響。按照屬人原則和屬地原則,目前世界上存在的稅收管轄權有地域管轄權、居民管轄權和公民管轄權。大多數國家都同時采用屬人和屬地兩種稅收管轄原則,由此引發的國際重復征稅問題通常以雙邊或多邊稅收協定的方式來緩解或消除。但是,電子商務的發展混淆了對現行稅制中納稅地點的確定標準,如機構所在地、勞務發生地、消費地等概念的混亂,這就導致了稅制設計的困難。
雖然電子商務對屬人管轄權的沖擊并不嚴重,但由于對居民公司以及跨國納稅人的認定標準中摻雜了很多地點因素,使得這種影響也顯露出來。如電子商務的發展使判定一個公司是否為法人居民的管理中心、總機構、主要營業地等標準不再具有一致性,因而使屬人管轄權出現爭議。
(二)對某些稅種的影響。電子商務對增值稅的挑戰主要表現在對應稅行為的判斷上。原來有形的貨物在電子商務下可以數字化,最典型的如圖書報刊類,這樣就使這類產品脫離了傳統意義上的增值稅應稅范圍,從而為增值稅的設計帶來困難。
在營業稅方面,目前我國營業稅以勞務發生地為納稅地點,在傳統的交易中,勞務的發生地和勞務的提供地以及消費地融為一體,但對電子商務來說納稅地點就變得難以確定。如不在同一地區的甲乙兩公司,甲公司為乙公司通過網絡提供軟件的維修服務,那么這筆業務的勞務發生地到底是甲公司所在地還是乙公司所在地呢?假設甲乙同在我國的不同省份,那么兩省之間的稅收利益勢必要進行重新調整。而若甲公司是國外的企業,向我們國內的乙公司提供了這項服務,如果把甲公司所在地定為勞務發生地,按我國傳統的稅收原則征稅,我國的稅收利益就喪失了。由于營業稅范圍中的很多勞動行為都容易數字化,正如上面的例子,要區分這些行為來自哪個地方是相當困難的。
最后,電子合同和交易記錄本身就是一種數據的存儲,面對這些無形賬簿,傳統稅制中的印花稅也就無從征起了。
(三)對稅收征管的影響。電子商務對稅收征管的挑戰首先表現在稅收征管稽查難度加大,難以獲得充分的征管信息。電子商務的發展,使得交易的無紙化程度越來越高。這就使得增值稅、所得稅、營業稅等的征收無據可依,再加上電子貨幣的使用,更使得交易無法追蹤。同時,納稅人還可以用各種密碼來隱藏有關信息,使稅務機關對交易的征管難上加難。
在征管方面更值得關注的是在電子商務下容易產生各種形式的避稅。這種先進的交易環境可以使企業選擇在任何一個低稅或免稅的國家設立站點輕松避稅。因此,電子商務的便捷性與高流動性就為跨國公司操縱利潤、規避稅收提供了便利。跨國公司通過互聯網,只要點幾下鼠標就可以輕松地將其在高稅區的利潤轉到低稅區或避稅港。
需要指出的是,并不是所有的行業實行電子商務對稅收的挑戰都是巨大的。對于那些集中度高、可控度高、中介依存度高、運用電子中介支付,以及非數字化產品,他們對現行稅制和對稅收征管的挑戰是比較小的,如金融業、證券業、網上期貨與現貨交易、電力、自來水、煤氣、電信、廣播電視業、郵政以及美容美發,實物修理等行業實行電子商務對稅收制度和稅收征管產生的影響將很小,而其他行業實行電子商務對稅收的挑戰將是巨大的。
二、對電子商務征稅的經濟理論分析
對電子商務是否征稅這一問題,曾引起激烈的爭論。反對征稅方的主要觀點有兩個:一是目前電子商務處于起步階段,應該積極扶持,而不是征稅;二是現有的稅收征管手段落后,征稅成本巨大。主張征稅方的主要觀點是:電子商務只是改變了貿易方式,對其給予任何稅收優惠,都是對傳統商業公司的不公平;同時,作為發展中國家,我國目前仍是電子交易輸入大國,如果不征稅,那么從國際的角度來看,對我們來說也是不公平的。隨著時間的推移,主張征稅的呼聲越來越高,已逐漸成為主流。
稅收原則是制定稅收政策和稅收制度的指導思想,同時也是評價稅收政策好壞、判斷稅制優劣的標準。不同學派的經濟學家對稅收原則問題存在不同的看法,但對稅收原則的分析一般圍繞稅收與財政、稅收與公平、稅收與效率等方面進行,形成稅收的財政原則、公平原則和效率原則。
(一)對電子商務征稅符合稅收的財政原則。稅收是財政收入的基本來源,國家征稅的主要目的是為一定時期的政府活動籌集資金。據塞迪統計顯示:2001年中國電子商務市場交易額是1088.2億元;2004年則達到4800億元;2005年達到6800億元。電子商務促進了全球貿易的發展,產生了新的廣大的稅源,而我國的電子商務市場又十分巨大,發展勢頭強勁,如果采取妥當科學的方式對其征稅,無疑可以增加我國的稅收收入和財政收入。
(二)對電子商務征稅符合稅收的公平原則。稅收的公平是指社會成員的稅收負擔應符合公平標準。具體包含兩層意思:一是條件相同者繳納數額相同的稅收;二是條件不同者繳納不同的稅收。我們可以將稅收公平理解為普遍征稅和平等征稅兩個方面。電子商務只是改變了貿易方式,并沒有改變貿易主體的市場參與者身份,也不會使其脫離社會成員的身份,因此,理所當然要按照普遍征稅的原則對其征稅。
再則,只有對電子商務和傳統商務平等征稅,才有利于促進市場的公平競爭。比如,各傳統的零售店就認為,如果仍舊對網上銷售免稅,他們在不久的未來將無法與網上銷售商競爭。在我國市場公平競爭機制尚不完善的今天,政府應該努力給網上、網下銷售的企業創造一個公平的競爭環境。
(三)對電子商務征稅符合稅收的效率原則。稅收的效率包括經濟效率和行政效率兩個方面。經濟效率主要體現在稅收中性上。稅收的中性,是指政府課稅對納稅人的市場行為選擇不發生影響,不給納稅人帶來超出稅款之外的額外負擔,不干擾市場機制的正常運行。在一個自由的市場經濟中,市場起著資源配置的主導作用。雖然市場的建立與維護離不開政府,但政策因素應該是第二位的,其發揮作用的程度應小于市場。西方的經典經濟學早已論證,完全競爭的市場是最優的市場,它能使廠商和消費者效益最大化,從而達到社會財富最大化。稅收作為一種資源再分配的方式,其實施應以最小限度地影響自由競爭市場的效率為前提。簡單說,稅收中性就是不對市場主體的行為造成扭曲,否則就會降低市場機制作用的效率。美國經濟學家古爾斯比指出:“對電子商務征稅會減少電子商務交易額的事實并不意味著不應該對這種商務征稅。出于避稅的目的而將交易從傳統的零售商店轉移到網上進行是很明顯的經濟扭曲。”也就是說,如果只對傳統商務征稅或對電子商務課征較輕的稅負,除了會產生市場公平問題之外,還必然會影響人們的市場選擇策略,降低市場運行的效率。
稅收的行政效率是指稅收征納過程所發生的費用最小化,也就是征稅和納稅的成本都最小化。對于電子商務而言,現行的很多征管措施仍然符合其發展要求,但現有各項稅收征管措施的電子化水平急需提高,并且要通過廣泛應用新興技術提高稅收的征收效率和服務水平。對電子商務采用電子征稅的方式,將會提高申報的效率和質量,降低稅收成本。對納稅人來說,申報不受時間和空間的限制,方便、省時、省錢;對稅務機關來說,不僅減少了數據錄入所需的龐大人力、物力,還大幅度降低了輸入、審核的錯誤率。其次,由于采用現代化計算機網絡技術,實現了申報、稅票、稅款結算等電子信息在納稅人、銀行、國庫間的傳遞。加快了票據的傳遞速度,縮短了稅款在途滯留的環節和時間,從而確保國家稅收及時入庫。
所以,對電子商務征稅不僅是稅收經濟效率原則的要求,也是適應新技術的發展,提高稅收行政效率的必經途徑。
三、我國稅收面對電子商務應采取的措施
(一)改革完善現行稅法。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主張對電子商務不開征新稅,而是采用現有的稅種。這就需要對現有稅法進行完善。
首先,要對電子商務交易中各稅種的使用范圍進一步加以明確。按照交易的完整性,電子商務分為離線交易和在線交易。離線交易是指以電子方式締結合約,而貨物和勞務是以傳統方式提供的。在線交易則是指貨物和勞務最終也是通過網絡提供。對于在線交易的數字化產品,如無形資產、音像制品等征收營業稅,如果這些產品的提供者是居民納稅人,可以對其征收所得稅,如果是非居民納稅人,則可以征收預提稅。對于離線交易仍應征收增值稅。
其次,對現行稅法進行補充修訂,增加適用電子商務的稅收優惠政策,以促進電子商務發展。我國的電子商務雖已有較大發展,但仍遠未達到盈利的規模,眾多的電子商務網站還處在吸引用戶的階段,即處于“培育市場階段”。就整體而言,我國電子商務仍處于起步階段,交易手段、范圍、交易人數、安全認證等均處于初級探索過程。雖然從長遠看對電子商務和傳統商務要公平稅負,但其目前作為我國的新生事物,尚未發展成熟,政府還是應該給予政策上的鼓勵和支持。
(二)制定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措施
首先,加強稅務機關信息網絡建設。盡早實現與國際互聯網全面連接以及在網上與銀行、海關、網上商業用戶的連接,真正實現電子申報、電子結算。電子申報解決了納稅人與稅務部門間的電子信息交換,實現了申報無紙化。電子結算解決了納稅人、稅務、銀行及國庫間電子信息及資金的交換,實現了稅款收付的無紙化。同時,應開發全國統一的征稅軟件,改變各地稅務機關在軟件開發中各自為戰的局面,實現信息共享,提高稅收征管效率。
其次,可以建立全國性的網絡商務中心,規范網上交易。從法律上規定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必須通過網絡商務中心進行網上交易活動,以便全面掌握網上交易情況。網絡商務中心應與稅務局信息中心、納稅人及銀行結算中心聯成一個規范的網絡,稅收各環節之間傳遞征稅所需信息。網絡商務中心可以接受稅務機關的委托,代扣代繳稅款。
再次,在尊重國際稅收基本原則的基礎上,各國政府應加強合作,對國際稅收管轄權沖突問題、跨國公司內部電子商務轉讓定價問題,以及國際避稅問題進行協商,制定相關準則,以確保各國的稅收利益。同時,還要注意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稅收分配問題,發達國家是電子商務的主要輸出國,由于進口征稅存在技術困難,發展中國家在電子商務輸入時失去了法律屏障,因此,國際稅收協定在保護發展中國家的稅收利益上要給予足夠重視。
最后,加快對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法律進程。這其中的一個關鍵問題是必須力求電子商務發展的自由、隱私與稅收行政權力的適當介入兩者間的平衡。因為,對企業和個人而言,自由、安全和隱私的保護是他們選擇電子商務的重要原因。但對于稅務機關來說,監督、調查是他們必要的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