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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青年向成年的過渡階段是高校大學生時期,他們的意識存在著不確定性和獨特性,同樣,法律意識也會隨之改變。由于不同的歷史、家庭環境,以及大學生所處的周邊環境、伙伴圈子等都對他們的身心發展起到一定的影響和制約。部分學生的法律意識和行為存在著錯誤現象,不符合社會的要求。所以,了解和掌握高校大學生的法律意識,并且加以引導,幫助他們身心健康發展顯得異常關鍵。這是依法治國的重要條件,是建立健全社會法治的重要保障,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也是實行依法治國的需要。
二、分析高校大學生的法律意識現狀
據有關研究表明,目前高等院校呈現出逐年上升的違法犯罪現象,占社會刑事犯罪的比例持續上升。近幾年,青少年群體犯罪占社會刑事犯罪的70%~80%,其中高校大學生犯罪約占比例為17%。綜上所述,各高校大學生存在法律意識淡薄、缺少人文素養等現象,顯然,高校的“象牙塔”不再平靜,高校大學生的法律意識和行為存在問題。
1.大學生對依法治國的基本精神缺乏較為準確的理解和把握。
依法治國就是依照體現人民意志和社會發展規律的法律治理國家。在研究調查中顯示高校大學生對法律的民主基礎還沒有十分明確的認識,只是將“法律”作為一種實現統治的工具,比如,部分人支持“法治”,抵觸“人治”,但受到傳統人治觀念和現實中某些“權大于法”現象的影響,往往認為法律只具有工具價值而非目的價值。
2.大學生有感性的法律意識,缺乏理性的法律意識。
法律學具有較強的學理性,要求學生具備相應的理論基礎,理論基礎掌握得越好,處理和面對生活中的法律問題才能更好地理解和找到解決方法。就像,大部分學生都知道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但是什么是憲法,憲法的具體精神和內容卻知之甚少,在討論憲法內容時就流于表面的文字內容,而無法想到作為一名公民的權利及公民權利與國家權力的關系等諸如此類的關鍵問題。
3.大學生有被動的法律意識,欠缺主動的法律意識。
某些高校校園內的法制宣傳內容多數是以描述違法犯罪的案例及其處罰為主,從而使得大學生認為只要自己不違法,就無需學法的錯誤結論,甚至有些大學生在權利受到侵害時選擇了沉默。守法教育固然是法制教育的重要內容之一,但還應加強提高大學生的法律意識和自我權利的積極行使,這樣才能提高法律教育的針對性,才能使他們自覺遵守法律,主動利用法律賦予的權利,對立法、執法和司法進行有效的監督,促進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目標的早日實現。
三、高校大學生法律意識的課外培養
目前,我國高校大學生對法律基礎課不太予以重視,雖然高校本科均開設了《思想道德與法律基礎》課程,但課時數較為有限,短時間內要想大幅度地提高大學生的法律知識水平及法律意識是較為困難的,因此開展大學生法律意識的課外培養是十分必要和有意義的。
(一)注重法律信息引導,積極開展法制課外實踐活動,使高校大學生形成良好的法律心理
高校可以通過思想政治教師聯系二級學院的方式,針對大學生比較感興趣的社會法律熱點問題開展講座或者班級討論,學生們可以搜集和參考相關資料,了解時事熱點,通過對時事政治的關注了解了相關法律信息,而且逆反感較少出現。通過這種方式,大學生可以自己去辨析判斷法律的實質,法律是否無用,現行相關的法律法規有沒有缺陷等問題,分析判斷的整個過程,將有利于塑造高校大學生良好的法律心理。高校在采集法律事件的相關信息過程中,應挖掘隱藏在那些反面信息背后的內容,做出有利于形成大學生良好法律心理的法律信息引導。高校也應積極開展法制課外實踐活動,例如聽法律專家講座進行普法教育,開展明確主題的法制討論會、演講、“模擬法庭”、專題論壇等活動,以及旁聽一些典型案件的庭審,讓學生在主動參與和耳濡目染中得到教育,提高法律意識,形成良好的法律心理。
(二)課外多渠道地傳播法律觀點,全面提高高校大學生群體的法律意識。
1.從校紀校規方面傳播法律觀點。
(1)民主地制定
高校校紀校規。要建立健全大學生品德教育和法律教育相關的管理體系,并且讓制度得到落實,更好地服務高校教育,提高高校大學生思想道德水平。在現代信息多元化的時代,在制定與大學生切身利益相關的校紀校規時,有必要聽取各方的意見,特別是大學生的建議,同時還應組織他們參與相關的制定過程,這是依法治校的需要,也是高校管理民主化的體現。
(2)審查高校校紀校規內容上的合法性和正當性。
高校教育的宗旨是把大學生培養成全面發展的高素質創造性人才,在制定校紀校規時,應該從大學生的整體利益出發,平衡大學生個體利益和學校利益之間的矛盾。而制定好的高校校紀校規應該通過校方、專家、教師和大學生等各方人士審查,審查校紀校規內容上的合法性和正當性,并對錯誤的地方予以糾正,這樣才能使依法治校真正成為可能。
2.利用高校大學生相關法律社團來傳播法律觀點。
高校的教育質量是與大學生課外實踐活動的參與程度成正比的。很多國內的高校都設立了相關的大學生法律社團,由于受法律信息來源及大學生對法律信息理解程度等因素影響,法律社團傳播法律觀點時容易出現信息偏差,各院系應組織社科部、團委、學生處等積極的響應,并及時給予指導和資金、行政等支持。另外,高校還可以引導大學生法律社團組織開展相關的法律實踐活動,例如組織大學生參與社區志愿者服務工作、旁聽公開審判、參觀監獄等活動,或者組織大學生利用假期開展社會實踐調研活動,包括社會治安問題、物業管理糾紛問題、家庭關系糾紛問題等,讓大學生通過參加校外法律實踐活動,實實在在地樹立起法律至上、依法治國的法律觀點。
3.完善高校學生申訴處理環節中的法律觀念傳播工作。
2005年,我國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有關學生申訴處理涉及5條內容,表達比較簡單,可操作性有限,對此許多高校都自行制定了有關學生申訴處理的實施細則。這些實施細則制定的公正與否,對申訴事件的大學生及參與人員今后的行為態度將起到一定的暗示效應,他們相信在公正的規章制度做出的結論也應該是公正的,這種信念上的暗示作用有利于形成大學生平等、正當、適用的法律觀念。如果做到高校申訴處理制度的更好完善,需要注意以下三點:
(1)設立具有代表性和客觀性的高校學生申述處理委員會。
該申述處理委員會應獨立于高校的行政管理機關,組成成員應具備良好的法律素養和中立公正的態度,較強的邏輯推理能力,能客觀地對待情感情等。申訴處理委員會成員應由法律專業人士,校內外知名專家學者、法律教授代表、相關領域家長代表、學生代表等按比例組成,但學校主要負責人、涉案相關部門負責人不得參與。
(2)校內申訴程序公開化。
學生申述處理委員會在審理各事件過程中,應該公開、公平、公正地對審理信息進行公開,做到不暗地操控。同時,處理事件的時候要注意聽證和規避制度,并做到公開審查結果。
(3)明確學生申述處理委員會的權力。
賦予學生申述處理委員會一定的變更學校原處分決定的權力,其復查決定才更具權威性,這也是依法治校精神的必要體現。
(三)高校有關部門積極利用新媒體有選擇地做好法律理論信息的傳播工作
一、教學觀念現代化
傳統的教學觀認為:教學就是教師教,學生學,教師講,把學生當作消極、被動地接受知識的容器。現代的教學觀認為:教學就是教師有效、合理地組織學生的學習活動,使所有的學生都能學好,學得主動、生動活潑。教育改革新思想、新觀念,只有真正融入教師的腦海和行動中,融入到課堂教學的每一個環節,通過每一位教師和學生積極的創造性的參與,其生命之樹才能常青。例如:義務教材"筆算乘法"中的例題:"一個糧店三月份售出面粉674袋,每袋重25千克,一共售出面粉多少千克?"教材在講過"25×674=16850(千克)"以后,接著又給出"也可以這樣列算式:674×25=16850(千克)".這是以往小學數學教材中從未出現過的解法。甚至有的學生這樣做了,教者一概視為錯誤。其實不然,因為事物并非一成不變的,所列算式:"674×25"我是這樣理解的:從674袋面粉中,每次每袋取1千克并放成一堆,則一堆重674千克,而重復剛才的工作,總共可得25堆,要求總重量,故列算式674×25=16850(千克),完全符合情理,而且在學生已經理解整數乘法意義的前提下,教材靈活地給出這一解法,正是對傳統解題方法的一種突破,讓學生學會從不同角度去分析和解決問題,對學生就乘法應用題在計算上提供了新的天地,也可以說是一種"松綁".因此,教材不斷地變革,我們的教學觀念也相應要跟上時代的步伐。實踐證明:教學觀念直接影響課堂教學效率,教學觀念不解決,再好的教材,再完善的教學方法,使用起來也會"走樣".
二、師生關系民主化
平等的教學氛圍是師生關系民主化的體現。在學習面前,人人平等。在學校,老師成了學生最親近的人,追求老師的愛,使自己成為老師心目中的好孩子將成為他們一切行為的動機和迫切需要。一般來說,學生往往因為喜歡哪位老師,也就喜歡他所教的那一科,正所謂"親其師,信其道".但要學生親其師,信其道,首先教師要尊重、信任每一位學生,不放棄任何一個學生。尤其是學困生,對他們要多鼓勵,從而建立和諧民主的教學氣氛;要及時幫助他們彌補數學知識上的缺陷,使他們有了對學習數學的勝任感,才能產生學習數學的興趣。其次,教師還要善于發現學生的點滴進步,善于用親切的眼神、細微的動作,和藹的態度、熱情的贊語等來縮短師生心靈間的差距,使學生獲得精神上的滿足,培養學習數學的自信心。再次,教師應以精深淵博的知識,嫻熟的教學技巧博得學生的信任和喜愛。我在教學"20以內數的認識"指導書寫12時,學生對我的板書不滿意,大膽地說:"老師,您寫得不太漂亮。"我親切地說:"謝謝你,那你愿不愿意告訴我怎么樣寫才能更漂亮?"學生說:"十位上的1斜一點就好看了。"我說:"那你允許我再寫一遍好嗎?"我在學生的期待中又寫了一個比較漂亮的12,學生情不自禁地給我報以熱烈的掌聲。這種充滿濃濃愛意的良好氛圍,從而使學生產生與教師合作的欲望。
三、教學方法科學化
教學有法,但無定法,貴在得法。教法制約學法,并給課堂教學效率帶來重要影響。因此,教師選擇教學方法要科學、合理。
在教學中我采用最多的是以小組為單位進行討論,開展探討活動,以培養學生的探究能力。教學:計算4+1=?。我在教學的時候,就以"四人學習小組"為單位,引導學生交流各自的算法,不同的學生就有不同的算法。有的學生說我是撥手指1、2、3、4、5數的;有的說我是從4開始,再往下數一個數(4、5);還有的學生是利用數的組成的知識得出4+1=5.我肯定學生的3種不同思考方法,然后再引導學生討論:這幾種算法中,你認為哪些比較簡便,使學生初步認識到利用數的組成的知識來計算比較簡便。
此外,導入的方法也有很多,如游戲法、情景法、遷移法、故事法、比較法等。俗話說,良好的開端是成功的一半,因此好的課堂導入是上好一節課的良好開端。良好的新課導入,能迅速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從而使學生進入最佳的學習狀態。如《最小公倍數》的導入,可以從學生熟悉的"報數"游戲開始:先請所報數是2的倍數的同學站起來,再請所報數是3的倍數的同學站起來,然后引導學生觀察、分析,發現了什么?為什么有同學兩次都站起來了?從而理解有關公倍數和最小公倍數的知識。
課堂教學方法多種多樣,不同的內容、不同的課型,教法就不同。因此,在數學教學中要將各種教法進行最佳組合,做到靈活多樣、富有情趣,具有實效,并能體現時代的特點和教者的風格。只有這樣才能使教學方法科學化,提高教學效率。
四、教學手段多樣化
教學手段是實現教學目標的主要措施。傳統的數學教學,從概念到概念,教師單靠粉筆和黑板講解,勢必影響大面積提高小學數學教學質量和學生的素質提高。因此,要提高課堂教學效率,必須注意教學手段的多樣化。
多媒體教學體現了教學手段的多樣化。適時恰當地選用多媒體來輔助教學,以形象具體的"圖、文、聲、像"來創造教學的文體化情景,使抽象的教學內容具體化、清晰化,使學生的思維活躍,興趣盎然地參與教學活動,使其重視實踐操作,科學地記憶知識,并且有助于學生發揮學習的主動性,積極思考,使教師以教為主變成學生以學為主,從而提高教學質量,優化教學過程,增強教學效果。如我在講"圓的認識"時,采用動畫引入,生動形象的畫面,伴以美妙的音樂,很快讓學生進入教學過程。這樣開頭:我想問一下,大家喜歡動畫片嗎?(喜歡)今天我也給大家帶來一段動畫片,想看嗎?(想)請大家看屏幕,(出示課件)這四個小動物在舉行自行車比賽,最后結果怎樣呢?請往下看,現在比賽還沒有結束,你能猜一下,最后誰能得第一?(小狗)為什么呢?(因為小狗的車輪是圓的)那小白兔的車輪也是圓的,那你為什么不說它得第一呢?(因為小白兔的車輪的車軸沒在中間)這時老師停止播放,問:同學們,那為什么車輪做成圓的,車軸裝在中間,跑起來就又快又穩呢?同學們想知道嗎?(想)學完這節課,你就會明白的。像這樣,播放一段錄像,傾聽一段錄音來引入課題,就會使整個課堂頓時活躍,不僅極大地激發學生學習興趣,喚醒學生有意注意,而且使學生的心一直被教師牽引著,教學緊湊,過渡自然,使教學過程順利進行,還提高了教學效率。
該案中,國營農場和中心小學兩被告為自己作了辯護,他們認為學校床鋪安全性能可靠,防護攔結實,踏梯牢固,且床鋪在原有鐵欄外,每個床鋪都加安上20公分高的加固護欄。同時,校方每天晚上都安排有校工巡夜值班以確保住校學生的安全。梁某墜傷完全是意外事件,農場和中心小學不應負任何賠償責任。
近年來,未成年學生在校內人身損害賠償訴訟備受社會關注,學校被以“未盡監護職責”之由列為被告的案件呈上升勢頭。而學校在這類案件中處于何種地位,承擔怎樣的責任,法學界和實務界亦有爭議。這里,結合本案談點個人看法。
一、在學校里,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有關規定,“學校有權利招收學生并對其進行學籍管理”,“管理、使用本單位的設施和經費”,“學校應履行維護受教育者合法權益的義務”,“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應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從上述規定中我們知道,學校的職責除維護正常教學秩序外,對校舍及設施安全負有義務。依據法律有關規定,學生交納了學費,學校給學生注冊了學籍以后,學校與學生兩者之間就形成一種合同關系。依據該合同,學校對學生有教育、管理和保護的職責,對危害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應充分預防、及時制止。梁某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在校期間學校應依法有保證職責。
二、梁某法定監護人與學校之間的法律關系。
梁某作為12歲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依據法律規定,其父母為法定監護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2條規定,“監護人可以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托給他人”。監護作為一種對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一種民事法律制度。監護人應當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關心照顧被監護人的日常生活,以保證其健康成長。這是監護人的一項法定職責。
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在家由其父母監護,在校學習住宿期間,學校則有責任為學生提供安全的生活和學習場所以保障學生的安全和權益,這種責任是基于監護人將其監護職責部分委托給學校而產生的,是一種不完全的監護職責。需要指出的是,在這里學校并未成為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而僅僅是學生在校期間監護責任的承擔者。
三、該案中學校與梁某該承擔怎樣的過錯責任﹖
對未成年學生在學校人身受到損害,學校是否存在過錯責任,除通常考慮的“學校是否履行了應當履行的職責”,“學校是否盡到了管理人的義務”,“學校是否提供了安全場所及措施”等因素外,還應根據未成年人所具有的民事行為能力的大小來決定學校應承擔過錯責任的多少。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在學校受到損害,學校如果不能證明其已盡監護之責,即應對此種損害后果負責。對如何認定學校是否盡了監護之責,應該采用合同的標準來衡量,即要求學校積極履行其監護義務,盡可能防止損害事故發生。而對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來說,可以進行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這種民事活動可從與本人生活相關聯的程度、理解行為以及預見后果的能力等諸多方面加以考慮。
本案中,梁某在校住宿期間,學校負有對其監護之責。盡管學校對學生住宿床鋪作了一些安全防護工作,但對梁某睡在上鋪可能出現的危險未作適當提示和必要安全教育;同時,學校在對學生宿舍管理,尤其是宿舍采光方面也有疏忽過失之處。因此,學校在梁某在校期間監護之責未盡善無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八條、第一百三十三條等規定關于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應承擔民事責任,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損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的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就是本案中學校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