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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醫藥的基本理論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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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關鍵詞:技術管理;運輸成本;維修;效益

運輸企業的車輛技術管理工作是一個系統性、專業性很強的工作,其目的在于為運輸生產提供安全、優質、高效、低耗、及時的運輸力,保證車輛運行安全,確保車輛在使用中的良性循環,以獲得最佳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

隨著市場的不斷開放,道路運輸的發展空間大大提高,但是有些道路運輸企業只注重車輛的更新,輕視車輛技術管理工作;只注重眼前的營運收入,輕視運輸成本的核算;只注重新型車輛的使用,輕視車輛維修技術人員的培養;這些傳統的運輸組織方式和管理方法必須從根本上加以改變,否則就會在日益激烈的市場競爭中被淘汰。

1.車輛技術管理是降低運輸成本的重要途徑

在道路運輸企業運輸成本中,運行材料(燃油、材料、輪胎)的消耗占很大比重,在實行了稅費改革后,汽車運行消耗費用占汽車運輸成本40%左右,其中燃料費在運輸成本中約占25%~30%,材料的消耗費用占汽車運輸成本1%~3%,輪胎消耗約占10%~15%。車輛技術管理工作在降低燃潤料、輪胎等運輸材料費成本等方面有著重要的作用,不容忽視。

(1)汽車的性能和汽車的使用是影響燃料消耗的兩大因素。汽車的技術狀況是節油的技術基礎,只有在良好的技術狀況下,才能充分發揮汽車的燃料經濟性。因此,在使用中應特別重視汽車技術狀況的檢查與調整,使其處于最佳狀態。

加強企業管理,提高管理水平是節約燃油的根本。無論是節能方針、政策的貫徹,還是節油技術、設備的改進和節油方法的落實,最終都要通過駕駛和改善管理工作來實現。

(2)合理使用材料,不僅可以降低材料本身的消耗,而且還可以提高機件的條件,減少摩擦和磨損,從而減少功率消耗,降低燃料消耗,延長機件使用壽命。

(3)輪胎的管理工作是汽車運輸企業技術管理的一個重要部分。合理使用輪胎,提高輪胎的使用壽命,對降低運輸成本具有重要意義。同時,保持輪胎良好的技術狀況對確保行車安全,降低行駛阻力,減少油耗也有較大的影響。運輸企業應配備專門的輪胎管理技術人員,負責輪胎的全面管理;建立輪胎技術記錄卡片,考核輪胎實際行駛里程和使用情況。

2.汽車維修技術管理工作不容忽視

我國交通部所頒布的《汽車運輸業車輛技術管理規定》中規定“車輛維護應貫徹預防為主,強制維護的原則”及“車輛修理應貫徹視情修理的原則”。

所謂“視情修理”就是根據車輛檢測診斷和技術鑒定的結果,視情按不同作業范圍和深度進行的修理。其目的在于防止拖延修理造成車況惡化,又防止提前修理造成浪費。為此,運輸企業應積極創造車輛檢測診斷和技術鑒定的條件。

3.落實車輛技術管理工作的具體措施

一是建立激勵機制。車輛技術管理工作要嚴格而規范,實行一車一檔的定額管理標準臺賬,駕駛員行駛里程與用油指標掛鉤,燃油實行百公里油耗定額管理,輪胎按規定的里程使用,節超獎罰分明,公開透明。車輛定期維護保養,人為造成的機械事故按規定處罰。

二是健全各種臺賬,加強成本核算。車輛技術管理是對運輸車輛實行擇優選配、正確使用、定期檢測、強制維護、視情修理、合理改造、適時更新和報廢的全過程綜合性管理。要真正做到擇優選配,適時更新和報廢必須建立在基礎資料的完善上。不但要按常規做好車輛技術檔案一車一檔,另外還可以建立綜合性的車輛技術狀況臺賬,及時反映各車及總成的維修情況、維護頻率,便于分析各車型、總成的使用壽命,合理編排車輛的各級維護計劃,做到既不提前維護而造成工時材料浪費,又不延誤維護使車輛帶病行駛,反而造成維修成本增加。

三是要重視車輛的一級維護。目前汽運企業對車輛的一級維護可有可無,對車輛的二級維護則普遍比較重視,這是因為運管部門抓得較緊。殊不知,一級維護是二級維護的補充,車輛在一個二級維護周期內運行,各機構連接件不可能不磨損,隨著行駛里程的增加,有些零部件可能會松脫,部位出現缺油和漏油,影響汽車的操縱安全,所以說,定期進行一級維護是必做的工作。

四是安全例檢不放松。車輛的例檢也是車輛各級維護的補充,是車輛技術管理工作的一部分。在車輛的各級維護之間的時間間隔里,車輛各安全部件的連接,像橫直拉桿球頭、傳動軸連接螺絲等會產生松動,如不及時進行檢查調整,將會引發交通事故。由此,整個安全例檢工作的重點應放在車輛進站及回場的檢查上,讓例檢人員有充足的時間對汽車的方向、制動、傳動、懸架、燈光信號等安全部件進行仔細檢查,這不但減輕例檢人員對車輛出站檢查的壓力,一旦發現會影響出車的問題,還可提前做好準備,及時調整車輛。

五是培養車輛技術人才。一種是懂技術、會管理、善經營的管理者;另一種是維修技術人才,既有豐富的汽車維修理論知識,對現代汽車結構和新技術有一定了解,又有很好的維修實踐經驗。這些人才是企業的寶貴財富,要加強培養、選拔,人盡其才,防止人才流失。同時注重后續人才的培養,通過開展勞動競賽、技術比武等活動,不斷提高專業維修技術人員的綜合技能。

第2篇

內容提要: 構成要件的過早實現現象在實踐中較為常見,究竟該如何處理,日本學界紛爭不已,學說林立。在理論上區分預備的故意、實行的故意或既遂的故意無益于問題的解決,也沒有區分的必要。構成要件過早實現的案件的犯罪形態,應根據第一行為是預備行為還是實行行為具體加以判定。

    所謂“構成要件過早實現”,亦稱結果的過早發生,具體是指行為人原本計劃在實施第一行為之后,緊接著進一步地實施第二個行為以惹起構成要件結果的發生,但意外的是,在第一行為實施的階段就發生了構成要件的結果。1 關于構成要件過早實現的具體處理,日本刑法學界認識不一,爭議較大。本文擬以日本司法中的“氯仿麻醉殺人案”和“放火自焚案”兩起判例及其引發的學說紛爭為中心,就構成要件過早實現問題所涉的爭點及其具體的認定略陳管見,以期能收拋磚引玉之功,并希冀對我國刑法理論與司法實務有所裨益。

    一、日本相關判例概要及其處理

    (一)日本相關判例概要

    1.氯仿麻醉殺人事件

    被告人欲殺害自己的丈夫甲,找來a 等人幫忙。a 等人計劃在車上先用氯仿將甲麻醉,使其昏迷,之后再將車開到兩公里遠的海邊,并將車顛覆至海中,以造成發生意外事故的假象。a 等人依計劃用氯仿使甲昏迷(第一行為)之后,便開車到兩公里遠處的海邊,將載著甲的車顛覆到海里(第二行為)。wWw.133229.Com但甲究竟是因氯仿攝入過量窒息而亡,還是因溺水而亡,并不明確。(最決平成16•3•22 刑集58 卷號187 頁)。

    2.放火自焚事件

    行為人決意在自家放火自焚,在室內潑灑汽油之后,想要在臨死之前吸上最后一根煙稍微放松一下,便掏出打火機點煙,不料卻引燃室內空氣中漂浮的汽油分子。行為人驚慌之中忘了自殺的事,迅即逃了出去,造成火宅。(橫濱地判昭和58•7•20 判時1108 卷號138 頁)。3

    (二)日本判例的基本立場

    對于上述殺人的事案,日本判例的基本態度是:可以說,第一行為的實施對于第二行為的容易實施是不可或缺的,在第一行為實施完畢之后,對于完成殺人計劃而言就不存在特別的障礙,第一行為與第二行為之間在時間、場所上具有接近性,且第一行為開始的時點已經具有導致他人死亡結果發生的客觀的現實危險性,所以第一行為實施的時點就是實行的著手。同時,由于從著手到殺人目的的實現系緊密連接的一連串的殺人行為完成的,即便因果的進程與行為人的認識不一致,亦即,即便在第一行為的實施階段就導致了結果的發生,也不應當否定殺人故意的存在,應以既遂論處。4 對于上述放火事案,日本判例認為,其中的第一個行為即潑灑汽油行為實施的時點就可肯定實行的著手,因而,即便導致構成要件結果早于行為人的計劃在第一行為階段過早發生的,只要存在著因果關系,就應肯定既遂犯的成立。5

    二、中外學說諸相

    (一)日本刑法學界不同觀點之爭鳴

    上述構成要件過早實現的事案在日本學界掀起了廣泛而深入的理論研討,學者們仁者見仁,智者見智,大體上形成了以下三種代表性的學說。1.未遂故意與既遂故意區別說山口厚教授認為,基于故意而實施的直近構成要件的結果的行為人的惹起行為本來是符合既遂犯的構成要件行為(實行行為),而行為人自身尚是計劃留待將來實施結果惹起行為(第二行為),因而在第一行為階段肯定既遂犯的構成要件行為(實行行為)的見解并不妥當,因為終究第二行為(法益侵害惹起行為)才是既遂犯的構成要件行為(實行行為)。所以,在內心留待將來實施的第一行為階段,只能認為是實行了既遂犯的構成要件行為以外的行為,從欠缺既遂犯的故意的角度來看,構成要件過早實現的事案中,應根據第一行為階段肯定著手而成立未遂犯,而非成立犯罪的既遂。6

    林干人教授亦持類似的見解,著手的實行行為被認為是既遂的實行行為前的階段;既遂犯的實行行為,則是為了使結果的發生已經實行了全部的行為而不要再實施其他的進一步的行為(放手理論)。因此,著手未遂的場合,對構成要件事實的認識作為既遂犯的故意處理是不充分的。況且,第一行為時點的犯意在這里是可以改變的。所以,在第一行為的時點不能被認為是既遂的故意。正是基于此,既遂犯的故意和未遂犯的故意當然有所區別。7 對于上述放火自焚的事案,松宮孝明教授也指出,該事案中,盡管行為人的行為已非預備階段,而且,因果進程也并非異常,但存在的問題是:在這種事實顯著偏離計劃的情況下,不應承認既遂的故意責任,亦即不承認“歸屬于結果的故意”。因而,即便在著手階段引起結果發生的,如果與行為人所計劃的明顯背離,就應否定成立放火罪的既遂,并認定為放火未遂與(重過失)失火較為妥當。8

    2.未遂故意和既遂故意不必區分說

    對于山口厚等教授的上述未遂故意與既遂故意應當區別的見解,西田典之教授則持不同的意見:既然已明明肯定存在實行的著手與未遂的故意的情況下,卻僅僅否定存在既遂的故意,這在理論上并無可能。也許行為人確實計劃實施第二個行為,但如果行為人對客觀上奠定結果發生的危險存在認識,那么就應肯定成立既遂。例如,行為人本打算第二發子彈打死被害人而開槍射擊,但出乎其意料,第一發子彈命中并打死被害人,一般會肯定殺人既遂的成立。其實,上述情形與此并無不同,不能將故意區分為未遂的故意與既遂的故意,只要客觀上已存在實行行為,其存在對實行行為性質的認識即故意,其后便只是因果關系的錯誤問題。9 大谷實也認為,“在構成要件過早實現的場合,客觀上有實行行為,只要就該行為具有認識,即便是經過意想不到的經過引起了結果,就應當對結果追究其故意犯的罪責,這種思考方法和法定符合說是一樣的”10。

    3.預備的故意與實行的故意區別說

對上述放火事案,淺田和茂教授基于其所倡導的實質的•形式的客觀說11 指出,盡管根據實質的客觀說的立場,潑灑汽油的行為就具有導致既遂的具體的高度的危險,但刑法規定的是放火,因而無視“火”的登場而承認是實行的著手,是不妥當的。12 因此,潑灑汽油的行為從客觀上來看是預備行為,之后打火行為才是實行行為(相等于實行的著手),基于此,點火行為之際因欠缺放火的故意,因而構成放火罪的預備和重失火罪。而對于上述麻醉殺人案,淺田教授則認為,在客觀上的確可將第一行為認定為實行行為,但在實行行為的時點行為人主觀上只有預備的故意,因而只能認為成立殺人預備罪和重過失致死罪,而將之認定為殺人既遂是存有疑問的。13

    (二)我國學界的認識

    對于“構成要件過早實現”的現象,我國刑法論著或教科書中均有涉及,但在理論上并無“構成要件的過早實現”或“結果的過早發生”這類提法。至于其具體的處理方式,我國學界爭論不大,一般是通過類似如下的案例進行說明:張某打算將被害人李某推下挖好的深坑里,再用石頭將其砸死。結果李某被推下坑時,頭部撞到坑里的一塊石頭上,造成出血性休克死亡。在這里,張某推李某下坑的行為可認定為是犯罪的著手,盡管后來李某死亡的原因是其頭部撞到石頭上造成出血性休克死亡,而非像行為人計劃的那樣將其推下坑后再用石頭砸死。但這只是行為人對因果關系的進程產生的誤解,并不能否認李某死亡與張某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的存在,因而,對張某仍應當以殺人既遂處罰。據筆者了解,對于這類案件,我國司法界也是基于這一認識加以處理的。

    三、主要爭點及其筆者自己見

    由上可見,關于構成要件過早實現的案件,中外刑法學界和實務部門分歧明顯,主要爭點在于:其一,第一行為的性質究竟是預備行為抑或實行行為?這涉及的問題是實行行為與預備行為的界分標準的問題,即實行的著手的認定標準的問題。其二,在犯罪形態的確定問題上,有無必要區分預備的故意、未遂的故意和既遂的故意?

    毫無疑問,上述問題直接關系到被告人的犯罪形態的確定,進而影響到對犯罪人的犯罪性質的認定及其量刑的輕重,因而不容忽視。以下,筆者擬就上述爭點所涉及到的法律問題略陳管見。

    (一)預備行為與實行行為的界分

    一般認為,預備行為與實行行為的界分問題實際上涉及的是實行的著手的認定標準的問題。對此,以往新派學者基于主觀主義、行為人的立場主張行為人的犯罪意思或一定程度的犯意表示就是實行的著手。但主觀主義與現代刑法是行為刑法而非“行為人刑法”的本質相違背。在強調罪刑法定主義的刑法理論中,犯罪的本質在于侵犯法益,犯罪的物質本體是包含主觀要素與客觀要素的“危害行為”,而不是行為背后的“行為人”,因此,對實行行為的著手的認定及未遂犯的處罰基準不應背離法益侵害的基本立場。此外,由于“單單憑犯意的被表動就足以認定著手,這樣預備也就成為未遂,從而喪失了以實行的著手來限定未遂犯的成立的機能”。14 正因為此,作為實行的著手標準的主觀說,在德日刑法學中已經成為一種過時的理論。15 同樣,在我國刑法學界,也無學者認同這一學說。目前,理論上居壓倒性多數的見解則是客觀說。

    客觀說是基于客觀主義刑法理論的立場而被提出的主張,認為應在客觀行為的危險中探尋未遂犯的處罰根據及實行著手的時期。客觀說內部具體可分為形式客觀說和實質客觀說。

形式客觀說以構成要件為基準,從形式的觀點把握實行的著手。日本學者中持形式客觀說的學者有小野清一郎、團藤重光等,如小野清一郎認為,犯罪的實行是符合構成要件的行為,“著手”即是該符合構成要件行為的開始,或多少實行了一部分。16 我國刑法通說亦持此一見解,“所謂著手實行犯罪,是指行為人已經開始實施刑法分則規范里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的犯罪行為,如故意殺人罪中的殺害行為,搶劫罪中侵犯人身行為和劫取財物的行為等”17。

實質客觀說論者基于法益侵害說的立場,從實質的觀點把握實行的著手時期,即認為具有惹起既遂結果的現實的(具體的)危險發生之時,就是實行的著手。此說目前在日本是通說,18 日本學者平野龍一、山口厚、西田典之、前田雅英、佐伯仁志教授等都是實質客觀說的代表。我國學者張明楷、黎宏二位教授也是實質客觀說的倡導者,如張明楷教授指出:“犯罪的本質在于侵犯法益,故沒有侵犯法益的行為不可能構成犯罪,當然也不可能稱其為實行行為。不僅如此,即使某種行為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險,但這種危險性非常微小時,刑法也不可能將其規定為犯罪的實行行為。另外,刑法處罰犯罪預備的行為,而預備行為也具有法益侵害的危險。因此,實行行為只能是具有侵害法益的緊迫危險性的行為;行為人開始實施這種行為時才是實行的著手。”19黎宏教授認為,“所謂實行的著手,就是開始實施行為人所追求的、具有引起某種犯罪結果的現實危險的行為。”20

    應當說,形式客觀說基于從開始實施犯罪構成中的客觀要件行為的立場來考慮著手問題,是同罪刑法定主義的基本精神一致的,但僅從形式的標準來認定實行的著手,也不無問題:其一,可能導致著手的提前。例如,行為人基于騙取保險金的目的,實施了放火燒毀自己已投保的財產的行為,但在去理賠前被公安機關抓獲。根據形式的客觀說,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的行為是刑法分則明文規定的構成要件的行為,因而甲放火的行為就是實行的著手。但事實上,造成保險事故的行為只是為詐騙保險金創造了條件,這對保險金融的秩序與保險公司的財產侵害的危險程度尚未達到現實、緊迫的程度,因而不能認定為保險詐騙罪的著手。只有在行為人實施向保險公司提出支付保險金的請求的行為時,才是實行的著手。其二,不能準確認定不作為犯的著手。不作為犯,是以保證人違反作為義務為前提的。根據形式客觀說,保證人開始不履行特定作為義務之時就是實行的著手。但實際上,對于大多數不作為犯而言,并非保證人一開始不履行作為義務就構成犯罪,而是應當從實質上考察其不履行特定義務的不作為是否對刑法保護的某種法益構成現實的危險。21 其三,不能準確界分不能犯與未遂犯。對于類似行為人拿博物館陳列柜中的模型手槍向他人開槍的行為,可以說在形式上是符合基本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按照形式客觀說的主張,此行為應成立犯罪未遂。但由于這一行為在通常情況下不具備侵害法益的現實危險性,一般不會被認為是實行的著手,在性質上應屬于不能犯。由此可見,對實行的著手的判斷離不開實質的判斷。

    實質的客觀說主張應從法益侵害的立場探尋著手的標準,這對于從實質上準確界分實行行為與預備行為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但僅從實質上的層面把握著手,而忽視形式上的定型性的判斷,有時可能會導致著手認定的提前。在南京曾發生過這樣一起搶劫出租車案:三個湖北農民合謀到南京搶劫出租車,途經武漢時購買對折刀兩把、安眠藥30 粒。到南京后又購買了尼龍繩、毛巾等物,并將安眠藥碾碎。三人攜帶上述物品,在南京火車站附近搭乘一輛出租車,要求出城前往安徽某地。因為三人形跡可疑,且目的地不甚明確,駕駛員在車行至道路檢查站時,打開應急燈,并停車報警,三人遂被抓獲。對于本案,南京某區法院認定三被告的行為已是搶劫罪的著手,構成搶劫罪的未遂。該判決的主要根據在于:三被告攜帶作案工具進入出租車之后,行為人已直接接近被害人,司機和車作為犯罪對象已經特定化,并受到深藏兇器的行為人的現實威脅。22 在筆者看來,這只是堅持單一的實質客觀說的著手標準所得出的結論。誠然,三被告攜帶對折刀、尼龍繩、碾碎的安眠藥等作案工具上車之時,因他們攜帶兇器,且已接近被害人,作為犯罪對象的司機的人身及其財產安全已面臨現實的侵害威脅。但由于三被告人一直都是在車中等待合適時機以有效地實施搶劫,很顯然,這種伺機搶劫的行為并不屬于搶劫行為本身,不符合搶劫罪實行行為的定型性,在性質上應是制造條件的預備行為。正是基于這一點,類似的搶劫出租車案在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被認定為搶劫罪的預備。23 由此可見,堅持單一的實質的客觀基準說,有時候就存有著手認定提前的問題,從而導致未遂處罰范圍的擴大。這同實質的客觀說基于刑法的謙抑性和保障自由的立場而主張限制未遂犯的處罰范圍的初衷明顯相悖。由此,實質性客觀說也必須受到構成要件的制約。

    綜上,筆者以為,就實行的著手的判斷而言,“形式的客觀基準”與“實質的客觀基準”,兩者可以說是并非排他,而是互補的關系。具體言之,一方面,判斷實行的著手不能超出刑法分則對犯罪的構成要件行為定型性規定的范圍,否則就會使實行的著手的判斷失去客觀的定型的標準,這勢必嚴重違背刑事法治的基本理念和罪刑法定原則的根本要求。另一方面,在以定型性構成要件行為為實行的著手判斷標準的基礎上,還要進行行為的法益侵害的現實危險的實質判斷。否則,就會落入“形式的客觀基準說”的窠臼,導致有些犯罪的著手的認定過于提前,從而混淆了犯罪預備與犯罪未遂乃至罪與非罪之間的界限。一言以蔽之,著手的判斷標準應是形式客觀基準基礎上的實質客觀基準。

    (二)預備故意、未遂的故意與既遂的故意之區分并無必要

     犯罪預備與未遂的區分(著手的認定)主要涉及的是判斷行為在客觀上是否具有構成要件符合性和法益侵害性的問題,而非從主觀上判斷是預備的故意抑或是實行的故意的問題。24 例如,一個人基于殺人的故意而買刀的行為就是殺人預備行為,砍向被害人的是實行行為,而并非從主觀上去判斷行為人何時是殺人的預備的故意或者是殺人的實行的故意。同樣,某一行為是成立未遂還是既遂也并非取決于行為人的主觀故意是未遂的故意抑或是既遂的故意。例如,恐怖犯罪分子基于炸死多人的目的,手拿爆炸裝置,實際上只要摁下a 這一按鈕,就會發生爆炸,但是犯罪分子誤以為依次摁完a、b 兩個按鈕之后才會發生。結果在其摁下a 按鈕之時發生了爆炸,炸死了多人。對于這種情形,應該不能否定成立犯罪的既遂。

    四、構成要件過早實現事案的類型化及其處理

    筆者以為,“構成要件的過早實現”案件的處理不應局限于個案的解決,而應進行類型化的整理,并探尋出具有一般性的解決方案,才是解決問題的最有效之路徑。具體而言,構成要件過早實現的情形可分為以下兩種類型:其一是第一行為在性質上屬于實行行為的情形,即所謂的實行行為階段的構成要件過早實現。其二是第一行為尚是預備行為的情形,即所謂的預備行為階段的構成要件過早實現。以下筆者擬結合有關構成要件過早實現的具體事例,進一步闡釋、分析。

    (一)實行行為階段的構成要件過早實現及其處理

    就前述的在日本發生的氯仿殺人事件而言,筆者認為,行為人用氯仿麻醉被害人進而扔向海中的行為如同先勒被害人的脖子使其昏迷再扔向海中的行為一樣,其中的前一行為本身均符合刑法分則規定的具有導致被害人死亡的高度、現實危險性,因而這一行為的實施就可以理解為殺人的著手。對于上述的放火自焚事案而言,盡管“放火”的實行行為原則上是點火的行為,需要“火”的登場。但由于汽油屬于引火性很高的物質,基于放火的故意潑灑汽油,即便沒有實施點火行為,也可認定為實行的著手。25 基于這一點,日本學者淺田和茂教授所主張的上述兩種情形都只有預備的故意因而僅僅構成預備罪和重過失罪的見解實不可取。

    接下來的問題就是,行為人的行為是構成故意犯罪的既遂還是構成故意犯罪的未遂和重過失罪呢?這實際上所涉及的就是前述的“有無必要將故意作未遂的故意和既遂的故意的區__分,或者將實行行為區分為未遂的實行行為和既遂的實行行為”的問題。如上所述,筆者是持否定態度的。

    第一,很顯然,在第一行為屬于實行行為的構成要件過早實現的案件中,由于行為人原本計劃結果的發生依賴于第二個行為,因而通常是行為人所認識的結果與第二個行為才具有相當的因果關系。在這一意義上說,作為故意犯罪處理的場合,導致結果發生的原因行為應是行為人自己意識上可能控制的危險制造行為,超出其控制的就不能作為故意犯予以重罰。但是,“人對外界的事物并非具有完全有效的控制能力,因而希冀行為人理性、有效地控制著行為的因果進程,直至最后才達到既遂,這明顯是一種過高的要求”26。例如,甲欲殺乙,但不想一刀就殺死乙,而是打算多砍幾刀,以盡量折磨乙,使其在極度痛苦中慢慢地死去。但沒想到第一刀就將乙砍死了。又如,基于殺人意圖而自制定時炸彈,但由于爆炸裝置上的時間標記弄錯了,結果比計劃爆炸的時間提前兩小時發生爆炸,被害人被炸死。對于諸如此類情形,很難否定既遂的成立。實際上,行為人只要基于某種明確的犯意實施了其得以控制行為的主體部分,且因這一行為導致結果的發生的,就能夠作為故意犯予以重罰的基礎。

第二,更為關鍵的是,如前述的日本判例態度所明示,由于第一行為和第二行為通常在時間上、場所上具有緊密相接性,二者同屬于具有導致結果發生的現實危險的“一連的實行行為”,因而,客觀上應對它們進行一體性的評價,而無必要進行未遂的實行行為與既遂的實行行為的區分。

    第三,在確定第一行為屬于實行行為的性質的情況下,即便并非如行為人計劃的那樣在緊隨此后的第二行為階段發生結果,而是意外地在第一行為階段導致結果發生,從本質上來說只是因果進程同行為人的認識不一樣(屬于因果關系認識錯誤問題)而已,這并不阻卻行為人的犯罪的故意和影響犯罪既遂的成立。作這樣的處理,從刑罰的適用、社會效果及其刑事政策的立場來看,也不至于導致罪刑的失衡和對犯罪的打擊不力的惡果。

由上分析,關于實行行為階段的構成要件過早實現事案,對日本的判例的立場及我國學界的主流觀點應當予以肯定。

    (二)預備行為階段的構成要件過早實現及其處理

   以上就第一行為構成實行行為情形下的犯罪形態的具體認定問題作了研討,對于第一行為尚不屬于實行行為的場合,其犯罪的形態又如何認定?需結合具體事例加以說明。

    第一,丙欲殺害丁,到丁的住宅附近時,想確認一下槍中是否裝填好子彈,但此時不料槍走火,將一行路人打死,爾后證實該路人就是丁。就此事案來說,丙當時只是想確認一下其槍是否裝填好子彈而導致槍走火,恰好將丁打死。很顯然,確認槍中有無子彈及其之前的行為,顯然缺乏殺人罪的實行行為的形式上的定型性和實質上的侵害法益的現實危險性,因而不是殺人罪的著手;同時,行為人對槍械走火導致丁死亡的后果主觀上具有過失,故而應構成殺人罪的預備和過失致人死亡罪,兩罪并罰。類似的事例還有:行為人基于殺害家人的犯意而自制炸彈,在制作過程中不慎使炸彈爆炸,將家人炸死,這種場合同樣成立殺人罪的預備和過失致人死亡罪兩罪。

    第二,妻子欲殺其夫,買回了毒藥并摻在威士忌酒中,計劃等丈夫從外地出差回來時,讓其飲用。隨后妻子將毒酒放在冰箱里,便回娘家去了。但沒想到的是,丈夫當天就完成了出差任務并提前回家。丈夫回家看到冰箱里的威士忌,就把它拿出來一下子喝光了,當場中毒身亡。在本案中,丈夫的死亡同妻子事先買回毒藥,在威士忌中下毒的行為存在著一定的因果關系,這一點不容否認。但一方面,妻子買回毒藥、下毒的行為尚不具有侵害生命法益的現實危險性,因而,其行為在性質上只不過是為殺人進行準備的預備行為;另一方面,妻子將毒藥放在冰箱里的行為是導致丈夫死亡的直接原因,主觀上存有過失,故而綜合本案,應認定妻子的行為成立殺人罪的預備和過失致人死亡罪兩罪。

    綜上,構成要件過早實現的犯罪形態的認定,主要取決于導致構成要件過早實現的第一行為的性質是實行行為還是預備行為。預備行為與實行行為的界分(著手的認定)主要涉及的是判斷行為在客觀上是否具有構成要件符合性和法益侵害性的問題(即所謂的“形式客觀基準基礎上的實質客觀基準”),而非從主觀上判斷是預備的故意抑或是實行的故意的問題。立足于此一基準,如果第一行為尚只是為犯罪的實行做準備的預備階段的場合,其行為本身構成犯罪預備,在該行為階段意外地導致結果提前發生的,行為人主觀上有過失的,應同時認定構成相應的過失犯罪,實行數罪并罰。在導致構成要件過早實現的第一行為已經屬于實行行為的場合,并在該行為階段意外地導致結果提前發生的,可徑直以犯罪既遂處理較為妥當。 

 

 

 

注釋:

  1參見[日]高橋則夫:《規范論與刑法解釋論》,成文堂2007 年版,第61 頁。[日]大谷實:《刑法講義總論》(新版第2 版),黎宏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8 年版,第170 頁。

  2參見西田典之、山口厚、佐伯仁志編:《刑法的爭點》,有斐閣2007 年,第67 頁。

  3、5、8參見[日]松宮孝明:《刑法總論講義》(第4 版),成文堂2009 年版,第239 頁。

  4、7、12、13參見[日]淺田和茂:《刑法總論》(補正版),成文堂2007 年版,第377 頁,第375 頁,第375 頁,第377 頁。

  6參見[日]山口厚:《新判例から見た刑法》(第2 版),有斐閣2008 年版,第88-89 頁。

  9參見[日]西田典之:《日本刑法總論》,劉明祥、王昭武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 年版,第181-182 頁。

  10 [日]大谷實:《刑法講義總論》(新版第2 版),黎宏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8 年版,第170 頁。

  11淺田和茂教授在其《刑法總論》(補正版)中指出:“依我之見,未遂犯的處罰根據是結果發生的實質的(具體的)危險,這就意味著,作為實行的著手的判斷基準的實質客觀說是妥當的。但同時由于刑法第43 條中的‘實行’意指實行行為(構成要件符合行為),所以,應同時采取形式的客觀基準說。這樣一來,實行行為的存在,而且,具有結果發生的實質的危險的場合,才成立可罰的未遂,缺少其中任一要件都不成立未遂(實質的•形式的客觀說)。實行行為的存在是基于罪刑法定主義的要求,結果發生的實質的危險性則是基于未遂犯的處罰的根據而得出的結論,其中任何的一面都不能忽視,亦即只有兩者的齊備才成立可罰的未遂。”參見[日]淺田和茂:《刑法總論》(補正版),成文堂2007 年版,第371 頁。

  14 [日]山口厚:《刑法總論》(第2 版),有斐閣2007 年版,第267 頁。

  15參見[德]漢斯•海因里希•耶塞克、托馬斯•魏根特:《德國刑法教科書》,徐久生譯,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 年版,第620 頁;[日]西原春夫:《犯罪實行行為論》,戴波、江溯譯,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 年版,第10 頁。

  16參見[日]小野清一郎:《犯罪構成要件理論》,王泰譯,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4 年版,第125 頁。

  17高銘暄主編:《刑法專論》(上編),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年版,第309 頁;高銘暄、馬克昌主編:《刑法學》(上編),中國法制出版社1999 年版,第269 頁以下。

  18參見[日]佐伯仁志:《未遂犯論》,《法學教室》2006 年1 月號,第121 頁。

  19張明楷:《刑法學》(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 年版,第286 頁。

  20黎宏:《論未遂犯的成立要件》,《云南大學學報法學版》2004 年第2 期。

  21參見高銘暄、馬克昌主編:《中國刑法解釋》(上卷),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5 年版,第399 頁。

  22參見李傳松:《從搶劫出租車案看犯罪著手行為的認定》,載《法學雜志》2003 年第4 期。

  23參見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庭、第二庭編:《刑事審判參考》,2001 年第11 輯,第10-11 頁。

  24需要注意的是,實行的著手問題并非完全不考慮故意的問題,因為實行的著手終究關系到某一危險行為究竟是何罪的實行行為的著手的問題。脫離行為人的主觀因素,就會導致具體犯罪的實行的著手認定上的困難。例如,行為人用拳頭猛擊女子頭部的行為,究竟是殺人罪或傷害罪的著手,或者是罪或搶劫罪的著手,這在客觀上判斷是很困難的。

第3篇

摘要:隨著人類科技和國民經濟的發展,醫院在醫療市場中的競爭越加激烈,醫院如何在競爭中求得生存和發展,不僅取決于科技設備的優劣、服務質量的高低和醫務人員的業務水平,更重要的是取決于醫院管理水平的高低。作為現代醫院,雖然在防病治病、救死扶傷等方面做出了很大的貢獻。但隨著時代的發展,傳統的管理模式已經不再適應現代化醫院的發展,要實現科學的高水平的醫院管理,就必須培養和造就一支能夠擔當重任的、堅持“三個代表”要求的、高素質并且掌握現代管理理論的隊伍,以適應新的形勢,迎接新的挑戰。

關鍵詞:醫院管理;人才建設;必要性;基本方法

中圖分類號:R19

醫院是救死扶傷的專業場所,與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及健康水平息息相關。在醫院管理工作中,千頭萬緒,從不同角度來詮釋醫院建設有很多重點,如管理工作、質量工作、經濟建設等,但不論哪一項工作,都需要人去操作去控制。所以人才建設才是醫院建設核心中的核心,歸根結底,只有人才才是競爭的決勝點。人才是創業之本,是衛生之基,是科技發展的核心。

1.醫院管理中首先要確立人才管理的新觀念

現代新的人才觀念是把人力資源當作第一資源和第一資本來看待,這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各行各業的主導觀念。隨著世界上新技術革命的興起,人們越來越注意到知識、技術在社會中的重要作用和在科技單位的重要地位,而科技人才既是科學技術的載體,又是知識和技術的創造者和傳播者,是新的生產力的開拓者和增效者,是先進文化的創造者、傳播者、推動者,對于社會的進步和發展,對于國家的鞏固和強大。對于民族的興盛與繁榮,始終起著關鍵作用。俗話說:水不在深。有龍則名,山不在高,有仙則靈。人才具有巨大的潛能和戰略價值,它的可開拓性和效益的時間連續性是其他資源無法比擬的,所以重鑄人才就是巨大的財富和資本。作為一個醫院現代管理者來說,有一點更要記牢,現代管理特別強調“只有無能的管理,沒有無用的人才”,把人才合理使用,放在突出位置,“用”得恰當。這一點,在我們強調“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勞動,尊重創造”的今天,具有特別重要的現實意義。在我們現實生活中,用人不當、大材小用、小材大用、廢其長而用其短等現象給我們的事業造成的損失無法估量。所以,作為一名管理者或者領導者就要有愛才之心、識才之慧、求才之欲、薦才之舉、容才之量、護才之略、用才之能。一定要把人才的培養放在極重要的位置,在充分發揮老專家技術骨干人員作用的同時,要盡快提攜中青年科技骨干,給他們委以重任,在實踐中鍛煉和增長他們的才干,必要時可送出去再深造,甚至進行反復重點培養,以積極創造人才脫穎而出的環境和條件。

2.醫院人才培養主要是抓骨干培養,重點建立一級科技人才隊伍

2.1對全院所有職工進行反復的思想教育與全面技術培養

醫院工作質量與全院各部門和各崗位都密切相關,任何一個環節出現差錯,都會導致嚴重的質量事件。所以在人才培養中,不能忽視對全院所有職工的基本教育,如醫德教育、勞動紀律教育、質量教育。醫院每個月定時召開中層干部會議,要求所有中層干部開會時要認真記錄,散會后,立即召開科室會議進行傳達貫徹。醫院還要每周進行一次行政查房,對科室立傳貫徹情況進行檢查,主要交科室記錄本。醫院每月還要召開一次全院職工大會,由院領導親自進行立傳教育,引導廣大醫務人員樹立正確人生觀、世界觀、價值觀,增強職工的集體觀念和團隊意識,務必使全院職工團結一致,把醫院建設成為具有良好集體感和精湛醫術的團隊。在職工教育中,醫院制訂質量管理獎懲條例,每月召開一次質量管理會議,對工作表現好的大力表彰,并給予獎勵,對工作中出現問題,如責任心不強,勞動紀律不好,遵守制度不嚴的及時進行糾正教育,酌情處理。通過這些約束,使全體職工逐步建立起正確的榮辱觀和價值觀,做到好人好事層出不窮,對抵委病人,技術失誤等情況基本絕跡。

2.2大力培養專業人才,建立一支技術過硬,勇于攀登技術高峰的專業人才

專業人才是醫院生存和發展的根本,管理人才是使醫院人、財、物和時間、空間等因素優先結合。協調工作,發揮最佳功能的重要因素。現代化醫院一方面需要技術精湛的專業人才,也需要一批精通醫院基礎管理、專業管理、綜合管理以及素質管理人才隊伍,只有這兩種人才都具備,才能提高醫院競爭力,促進醫院不斷創新。另外,醫院管理不是單靠院長、副院長幾個人就能管好的,還需一支思想作風好。能吃苦耐勞,技術拔尖的骨干隊伍,與領導班子緊密團結才能將醫院各方面工作搞好。我院建設的辦法是大膽啟用優秀人才,重能力,重成績,將基礎素質好、理論功夫扎實、在群眾中有威信、有發展后勁的優秀人才安排到各個管理崗位上,不搞終身制,競聘上崗,一年一聘,使全院多個崗位的干部都有一定的壓力與使命感,規范自身的行為作風,發揮帶頭作用。

2.3樹立全面發展的人才培養觀

我們知道科學發展觀的歸宿在于人,在于人的全面發展。人的全面發展程度和素質高低決定著社會全面進步的速度和水平。要全面提高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質、科學技術素質、軍事專業素質和身心健康素質,努力培養和造就一支適應現代戰爭、衛勤、保護需要的高素質醫務人員,就必須通過思想教育、業務訓練、作風培養、意志磨煉,使人才具有政治的敏銳性、為人民服務的自覺性、獻身國防的堅定性、勇攀高峰的創造性和一專多能的復合性。總之,在育才上要多渠道、全方位、多投入、長堅持,使醫院高品位人才源源不斷。

我院采取的辦法是:首先管好用好醫院現有的人才,加強三基三嚴培訓,加強診療常規、操作規范的學習,不斷組織醫院職工外出進修學習,參加各種專業學習班和講座,加強專業人才的培養。另外,始終不斷地從外院引進人才。從2003年始,我院已十余次通過《健康報》發招聘廣告,在人才市場現場招聘,在人才網站上信息,常在本院網站招聘信息。從2003年開始,我院共聘了各類專業人才達50多人,其中有12人先后被聘為科室主任或副主任,成為我院一支舉足輕重的中堅骨干。

3.培養人才與留住人才相并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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