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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 高校 學生 法律援助 診所教育
一、研究背景
法律援助,是指國家以制度化、法律化的形式,為社會弱勢群體提供免費的法律幫助。廣義上的法律援助主體并不限于政府,社會各界在現有的法律制度之下均可提供相應的法律援助。國務院于2003年7月21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條例》第8條規定:“國家支持和鼓勵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等社會組織利用自身資源為經濟困難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在經過不斷的摸索和總結后,我國已經形成了政府與社會混合型的法律援助運作模式。
我國的法律援助制度起步晚,援助力量薄弱,法律援助供求嚴重失衡,因此需要全社會的力量共同支撐。而高校法律援助組織的出現一方面對于緩解供求矛盾、補充政府法律援助發揮著重要作用;另一方面,這對于高校的法學教育也是一種有益的補充,可以提高法學專業學生的實務能力,培養他們的社會責任感。
然而,在現階段,高校法律援助機構的發展還遠不成熟,存在著諸多問題和障礙,由于缺乏制度化的機制來規范,法律援助的效果也受到影響。但可以預見的是,高校法律援助的發展潛力是巨大的,讓其最大限度地發揮作用對于我國法律援助制度的發展和完善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二、高校法律援助機構的現狀
高校的法律援助活動與診所式法律教育是相伴而生、相輔相成的。診所式法律教育,發端于20世紀60年代的美國民權運動,其特點在于仿效醫學院利用診所培養實習醫生的形式,由診所教師指導學生參與法律實際運用。診所式法律教育一方面讓學生參與法律援助服務,培養學生的實踐能力、職業責任感;另一方面,診所式法律教育的出現和普及也為高校學生開展法律援助鋪平了道路。
診所式法律教育在我國的起步則相對較晚,直到21世紀初才引進這種法學教育模式。2000年9月,在美國福特基金會的大力支持下,中國人民大學、北京大學、清華大學、復旦大學、華東政法大學、武漢大學、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分別開設了診所法律課程,并依托其開展法律援助活動。截至2012年12月,我國已有151個高校的法學院或法學系開設了診所法律教育課程,這為高校學生開展法律援助創造了良好的條件。
以武漢地區的高校為例,武漢大學1992年成立了我國第一個高校法律援助機構:“社會弱者權利保護中心”;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在2000年成立了“法律援助與保護中心”;中南民族大學于2004年12月成立了診所法律教育中心,并依托該中心開展法律援助活動;華中科技大學法律援助中心于2010年成立后與社區居委會有機結合,為社區居民提供法律咨詢和援助活動。
(一)武漢大學的法律援助
武漢大學是我國最早一批成立法律援助機構的高校之一,其社會弱者權利保護中心自1992年成立以來,不斷加強自身發展優勢,在武漢群眾中具有相當的影響力。二十余年來,中心面向全國為社會弱者義務提供法律服務,許多自身權益受到侵害而又無法得到法律保護的社會弱勢群體在志愿者的幫助下,依法討回了公道,走出了絕望和無助的困境。截至2012年12月,中心已接待咨詢約50000余人次,回復信件近21000余件,電話咨詢約38000余次,通過中心的網站提供法律意見1000余次,訴訟案件達18650余起,勝訴率達78%。現在的社會弱者權利與保護中心已經不依托于武漢大學,成為一個獨立運作的社會團體,其發展模式在我國高校學生法律援助中獨具一格,特色鮮明。
(二)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的法律援助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在美國福特基金會、學校的大力支持下,于2000年5月成立了法律援助與保護中心。作為學校服務社會的窗口,中心的日常工作主要是為社會提供法律咨詢和案件。截至2012年12月,中心共接待來訪者9000余人次,回復電話、信件2000余件次,寫作法律文書3000余份,各類案件1200余件,其中包括創中國民間法律援助標的額之最的陽新縣8歲兒童石某某高壓電電擊人身損害賠償案;具有較大社會影響的湖北某船廠150余名職工房屋糾紛集團訴訟案等重大案件,受益人群遍布全國各省市。中心通過這一系列活動,實現了盡最大努力,為最需要法律服務的社會弱勢群體提供法律服務,以實現維護社會正義,促進社會穩定的目標。
(三)中南民族大學的法律援助
中南民族大學于2004年12月成立了診所法律教育中心,它與中南民族大學法律援助中心相互配合、相互協調開展法律援助活動。通過法律援助維護少數民族的權利是中南民族大學法律診所的特色之一。中心截至2012年12月已接受咨詢2000余次,承辦案件70余起,到社區服務8次,社會調查2次。其中辦理的案件以勞務糾紛、合同糾紛、相鄰權糾紛等案件居多。目前,中心已經與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洪山區人民法院一起,就“少數民族及其他少數人語言法務翻譯診所援助教學法探索”課題進行調研,并已經有了初步的研究成果。
(四)華中科技大學的法律援助
華中科技大學的法律援助中心于2010年成立,起步相對較晚,其最大的特色是依托于社區居委會開展法律服務,服務對象也僅限于該社區居民。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設立診所式法律教育課程,與華中科技大學社區居民委員會相互合作、相互配合,遴選課業優秀的本科生、研究生,以居委會為據點,為尋求法律幫助的社區居民提供法律咨詢、寫作法律文書等服務。該中心自2010年成立以來案件及接受咨詢40余次,其中20余起為家庭和財產糾紛。該校法律援助中心運作資金主要是由該校法學院與居委會共同負擔。由于資金短缺等限制,該中心遭遇了不能擴大受眾、進行更深入的法律援助的尷尬。
三、高校法律援助機構存在的問題
盡管高校學生開展法律援助在補充法律援助資源,扶助弱勢群體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其中也存在不少問題,主要表現在:
(一)高校援助機構在訴訟中存在局限性
第一,目前我國將高校法律援助機構定位為政府法律援助機構的補充,卻沒有在立法上得到確認和支持,這一狀況使得某些高校法律援助機構遭遇訴訟時身份不明的尷尬和運作不暢通等問題。
第二,高校學生在提供法律援助時并不具有律師身份,他們只能是以一般公民的身份來辦理具體案件,因此學生的調查取證權受到一定限制。由此可見,提供法律援助的學生,要想像律師一樣開展法律實踐,無論在法律規定上,還是在司法實踐中,都是不可能做到的。這種狀況勢必會影響高校法律援助機構與社會的廣泛接觸,對法律援助活動的順利開展形成巨大的障礙。
(二)對高校法律援助機構的管理機制不健全
高校法律援助機構的成立具有特殊性,其依托的是高等院校,因而其首先要受高等院校的領導。其次,由于司法行政部門統一領導全國法律援助工作,故高校法律援助機構又應受司法行政部門的領導和監督。這種雙重管理模式有可能造成因管理權限不明確而帶來的管理缺失或管理沖突。其負面效應在于,一方面使高校法律援助機構運作缺乏合理規制,導致無序發展;另一方面,也造成了管理和監督的不明確,會導致高校法律援助機構缺乏社會支持,而生存艱難。
(三)高校法律援助機構缺乏資金支持
高校法律援助機構遭遇到的最大問題便是資金不足問題。這一問題在不同的高校存在的程度有所不同。有些高校,如北京大學、中國人民大學、武漢大學等院校可以獲得外來援助,但是相關基金會對于受資助的高校法援組識的審查非常嚴格,因而獲得資助的高校比較少。其他高校法律援助機構的經費來源主要通過以下渠道:學校團委、院、系資助(如中南民族大學獲得學校專項撥款);社團會費;商家贊助(如中南財經政法大學通過拉外援的方式曾得商家贊助);各種基金會資助;律師事務所資助;社區組織臨時性贊助(如華中科技大學法律援助中心主要依托于社區居委會);律師贊助等等。經費不足使得高校法律援助機構負擔不起進行案件所需要的各種費用,不得已放棄了一些原本可以辦理的援助案件,這直接影響了高校法律援助事業的健康、長足發展。
四、高校法律援助機構的完善
(一)完善法律援助立法
法律援助工作的順利開展需要建立在完善的制度基礎上。就我國目前而言,法律援助缺乏系統明確的法律法規。除《法律援助條例》之外,關于法律援助的規定一般散見于《刑事訴訟法》、《律師法》以及相關的法規和行政規章中。尤其是在民間法律援助方面,我國沒有一部統一的法律對民間法律援助組織進行規范。因此,這就需要完善我國法律援助立法,為高校法律援助確立法律依據。
首先,應對高校法律援助組織的地位予以確認。像武漢大學的社會弱者權利與保護中心這樣成功注冊的案例并不多見。只有立法確認高校法律援助組織的合法主體身份,進行統一注冊登記管理,才是高校法律援助組織邁向規范化的第一步。
其次,開展法律援助的高校學生的資格問題應當明確。國家有關部門應該從法律職業化教育的角度出發,承認提供法律援助的學生的“準律師”身份,使其在真正地從事法律職業之前,充分地參與法律實踐,同時也為法律援助的高效性提供制度保障。
(二)建立高校與司法行政部門雙層管理體制
高校法律援助機構作為高校內設機構,應當在日常工作、人事安排、行政管理等方面接受本校職能部門的領導,以便正常運轉,獲得支持。作為法律援助制度的一部分,高校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與司法行政部門加強溝通,在人員資格、場地、工作范圍等問題上服從其管理,接受其業務指導和監督,從而保證高校法律援助機構的服務質量,杜絕低質量的法律援助機構出現。
(三)開拓多樣化的經費來源
助研型實踐教學新體系的構建
助研型實踐教學體系是指各年級的學生根據自己的興趣。以研討小組或個人的形式,在公共實驗中心或在教師研究團隊實驗室中參與多種形式的科研項目。為了建設整個新的實踐教學體系并使其順利運轉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改革。
1.精簡理論教學,調整課堂教學安排,為助研型實踐教學騰出時間生物技術專業所學基礎理論課程較多。長期以來,學生一致反映“學得多,用得少”。過多過量的理論學習不但占用了大量的學習時間,而且容易對學生學習造成“消化不良”的效果,嚴重的甚至產生厭學情緒。精簡理論教學,可以為實踐教學騰出更多時間,使教學充分體現“學以致用”,提升教學效果。助研型實踐教學和實驗教學不同,它需要一段連續的時間,這就要求對目前十分分散的教學課程安排進行調整,使課堂教學日程更加緊湊,這樣就可以在每個學期初或者學期末有一段連續的時間以進行助研型實踐教學。
2.調整實驗室資源,建立開放性實驗中心,為助研型實踐教學騰出空間
各類實驗室多年來以相對獨立的形式存在,有著嚴重的重復建設、設備利用率不高、占用實驗室面積過多等現象。我們可以按照統一管理、優化配置、資源共享的原則建立實驗儀器共享中心,并在這個基礎上形成生物技術公共實驗中心的雛形。這樣不但可以解決上述問題,還能在現有的條件下,為助研型實踐教學騰出資源和空間。實驗儀器共享中心和生物技術公共實驗中心在統一管理的情況下,面向學生開放。
3.創建基于網絡平臺、全開放的生物技術實驗教學模式創建嶄新的實驗教學模式,制作實驗教學課件,按實驗目的與用途、實驗原理、數據結果測評、實驗成績評定等幾個部分進行設計。實現實驗課課件的課外輔導與課堂教學指導功能的有機統一。建立師生實驗課研討的交流平臺,引入研討式實驗教學。在原來實驗分組的基礎上,以3至4個小組組成一個實驗課研討小組,教師要求每個學生都要提前認真擬好對上次實驗課的書面材料并提出自己的在實驗中的收益或疑問,由教師來進行解答,最后歸納總結。
4.學生參與到助研型實踐教學中的方式教學水平和科研水平是不可分割的整體,教師是科研的主力軍,有可能也有必要將科研活動滲透到教學中去。將科研與教學有機的結合就是一個很好的舉措。科研工作是實驗的延伸與深化,讓學生參與科研工作不僅培養了學生扎實的理論知識,更使學生的綜合能力得到飛躍性的提高。采取的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鼓勵本科學生參與教師的科研工作。二年級以上的學生可以利用課余時間進入實驗室,從簡單的科研前期工作開始充當老師的小助手獨立設計、自查資料、自擬實驗方法進行探索性、創造性實驗,最后根據實驗結果寫出實驗報告或相關論文,從中培養學生良好的科學品質、對本專業的興趣及創新思維。二是組織學生進入開放的公共實驗室。學生可以設計自己感興趣的實驗或選擇教師的課題進行研究,也可以參加各種實驗技能競賽培訓和開展其它類別的實踐活動。這兩種方式都可以達到提高學生動手能力、獨立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能力的目的。
1、張岱年:中國哲學大綱[M],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2年8月第1版,第165頁。
2、 皮朝綱主編:審美與生存棗中國傳統美學的人生意蘊及其現代意義[M],成都:巴蜀書社1999年3月第一版,第28頁。
3、 參見李澤厚、劉綱紀主編:中國美學史(第一卷)[M],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4年7月第一版第33頁。
4、 參見侯外廬等主編:宋明理學史(上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年4月第1版,第9頁。
5、 參見《辭海》(哲學分冊)[M],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1980年7月第1版,第125頁。
6、 參見韋政通編著:中國哲學辭典[M],臺北:水牛圖書出版事業有限公司1986年3月31日,第227頁。
7、 參見劉綱紀著:周易美學[M],長沙:湖南教育出版社1992年5月第1版。第二、三、四章。朱伯崑《易學哲學史》第二卷[M],北京:華夏出版社1995年版。
8、 據[清]永瑢等撰《四庫全書總目》記載宋以前研究《周易》的著作僅有8部,宋代則劇增到63部。朱伯崑《易學哲學史》(四卷本,北京:華夏出版社1995年第一版)的分卷情況看,宋以前包括《周易》本身分為第一卷,宋代易學就占據了整整的第二卷。書中指出“照《宋史·藝文志》著錄,北宋解易的著作有六十余家。其中有著名的哲學家和思想家,如李覯、胡瑗、周敦頤、邵雍、王安石、張載、程顥和程頤等;有著名的文學家、歷史學家,如歐陽修、蘇軾、司馬光等。他們都精通易學,在學術界掀起了研究《周易》的”(第二卷第5頁)。還闡述了“易學”與宋明理學(書中使用的是“道學”)各學派都有著密切的關系(第二卷第8頁)。朱熹站在理學派的立場,對北宋以來的易學及其哲學的發展進行了一次大總結(第二卷第325頁)。
9、 轉引自《宋元學案》,北京:中華書局1986年12月版,第498頁。
10、 參見周敦頤《通書·誠上第一》《宋元學案》第482頁。
11、 參見周敦頤《通書·順化第十一》《宋元學案》第487頁。
12、 參見張立文著:宋明理學研究[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85年7月第1版,第199-207頁。
13、 [宋]張載著:張載集[M],北京:中華書局1978年8月第1版,第7頁。
14、 參見牟宗三著:《心體與性體》(上)[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年12月第1版,第375-380頁。另侯外廬主編《宋明理學史》(上)也有類似的觀點。“‘太和’就是太虛與萬物共存,并通過陰陽二氣的感應相互聯系、相互作用的有機統一體,是‘氣’的存在及運動形態的總稱,也是宇宙時間與空間的總稱。”第103頁。
15、 《張載集》第7頁。
16、 《張載集》第24、376頁。
17、 關于二程思想的差異性問題爭論是比較多的。將程顥和程頤的思想作重大分別的代表是牟宗三。可參見牟宗三《心體與性體》(中)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年12月第一版。
18、 程顥 程頤著:《二程集》[M],北京:中華書局1981年7月第1版,第29、30頁。
19、 同上,第17、15、13頁。
20、 [宋]黎靖德編:朱子語類[M],北京:中華書局1994年3月第1版。第九十三卷,第2358、235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