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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審計風險不同于社會審計風險,它所產生的后果不光是表現為直接的經濟損失,而更多的是表現在政治、社會、名譽、信譽等多方面的損害,所造成的后果和損失遠比社會審計風險的損失大得多。國家審計風險的后果不僅會影響審計機關的形象,而且會影響政府的形象,降低政府實施經濟監督的威信。隨著中國正式加入WTO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日趨完善,各項法律法規不斷健全,人們的法律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逐日提高,國家審計所面臨的法律、經濟和社會環境也發生了較大的變化,國家審計的風險也一步步被人們所重視。在法制日趨健全的今天,隨著《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國家賠償法》等法律法規的相繼出臺,人們的社會法制意識也相應的不斷提高,運用法律保護自己自身合法權益的觀念日益增強。審計監督經濟,社會監督審計的局面已逐漸形成,一旦審計主體出現閃失,損害了社會或被審計單位及他人的合法權益,審計結論就會被要求復議,審計機關就有可能被推上法庭,從而形成國家審計的經濟風險和信譽風險。因此,增強國家審計風險意識,最大限度的防范和控制國家審計風險,對提高審計質量及審計監督的權威性、促進廉政建設及行風建設、服務經濟發展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國家審計風險生產的因素
(一)審計主體的風險意識因素。近年來,多數審計機關是人員少、任務重,常常是重成績,輕風險,重收繳,輕處理,審計風險意識較低,甚至一些審計人員拿問題和收繳作籌碼代換"只要給錢,問題可以考慮"。一些經濟基礎好的單位領導為了成績,為了官,"給錢行,問題不能反映"。一些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見審計工作中的一項硬性成績指標完成了,對問題也就不反映或少反映了,當然處理、處罰也就變了樣,自然也就隱藏了審計的風險。
(二)審計人員素質因素。審計人員的素質包括思想政治素質、職業道德素質、業務技能素質、工作態度及心理素質等,它與國家審計風險成反比關系。近年來,由于部分審計機關或受上級領導安排,或解決個人利益,對單位進人把關不嚴,加之審計部門近年來任務重,人員少,后續教育、學習及培訓又跟不上,一些審計人員的綜合素質已不能適應目前的審計工作的需要。
(三)審計主體對審計活動的計劃安排、監督、控制因素。一是審計主體未能在職權范圍內根據批準的審計項目計劃,嚴格擬定審計方案,嚴格執行新頒布的各項審計準則,按法定的程序,依法進行審計。二是審計人員未能遵循獨立、客觀、公正原則,未能嚴格履行回避、保密等職業道德準則,沒能保持應具有的職業謹慎態度等。三是審計人員超越法律法規所規定的權限,濫用職權、濫用強制措施權等。四是在審計處理、處罰時只重成績、顧收繳,而忽視了應告之被處理處罰單位或個人有聽證權和舉行聽證的程序或未能按規定受理聽證、行政復議等。五是部分審計復核機構不健全或形同虛設,造成無把關或把關不嚴等。
(四)審計取證、評價及作出結論因素。一是審計取證過程中,不認真、不謹慎或被被審計客體及其他因素所干擾及蒙騙,產生重大的取證不全,取證錯誤等失誤,從而作出錯誤的判斷,造成片面的、不完整的、甚至錯誤的結論。二是審計人員對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真實性、合法性及效益性評價時,由于適用審計評價的具體裁量標準不當、定性不準,對未審計到的審計事項,或審計權限外的審計事項或審計證據和評價依據不足的事項進行評價,缺乏審計的客觀、公正性評價。三是審計證據有悖于客觀性、充分性和可靠性原則,沒有明確的、法定的審計處理、處罰依據。四是沒能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處罰,擅定審計處理處罰種類,或沒有法定的處理處罰依據,以"某某客觀情況"等為由,擅定裁量幅度,改變審計處理處罰尺度。
(五)審計執法環境因素。隨著國家方針政策的變化、總體經濟形勢的變化及新舊體制的交替,有些政策、規章相互磨擦、碰撞,新法與舊法、大法與小法、法與理、法與情之間存在相當的差異,甚至存在矛盾之處,造成有些審計及處理處罰無法可依,有法難依,自然也增加了國家審計的風險。另外,由于我國的國家審計領導體制是實行雙重領導,審計機關在行政上隸屬地方政府,在工作中既要服從上級審計機關的業務指導,又要服從于地方長官"意志";既要服務于地方經濟,又要服務于地方"政治"。所以,審計機關也時有不得不搞一些內部平衡和地方保護,致使審計的獨立性受到侵犯,審計的客觀性、公正性受到損害,同時增加了審計風險的可能性。
二、國家審計風險的防范措施
(一)加強審計隊伍建設,提高審計人員素質和審計風險意識。
一是加強專業知識的培訓教育,不斷提高審計人員的專業理論水平和業務技能。二是強化專業法律法規的培訓、學習,重點是《審計法》及《實施條例》和審計署1、2、3號令等。三是強化審計人員的思想政治教育、職業道德教育、廉政教育,使審計人員樹立正確的人生觀、世界觀、價值觀,自覺依法規范自身行為,增強審計人員在紛繁復雜的環境中發現和處理問題的鑒別力、判斷力和協調各方面矛盾的能力。四是加強警示教育,提高審計人員的風險意識。
(二)綜合考慮審計項目,合理配置審計人員。
國家審計涉及面較廣,政策性較強,對要實施的審計項目要綜合考慮,在組織審計組時,一定要注重審計人員的合理配置,選擇適當數量的、能真正勝任該項審計工作的審計人員組成審計組;要充分考慮被審計單位的基本情況,審計任務繁簡程度,以及審計人員的專業特長、技術能力、勝任能力。尤其要強調重要審計項目審計人員的綜合素質要求。對審計組長及項目主審,應具有駕馭該項審計工作的能力,除應具有豐富的專業知識、實踐經驗和較高的政策水平外,還應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從而充分提高審計工作的效率及效果。
審計機關作為國家經濟的高層次監督機關,除應從嚴依法審計,依法行政外,還應嚴格遵循法定的審計程序和審計管轄范圍的規定。國家審計監督屬于行政執法范疇,因此審計監督必須遵守法定的方式、方法、步驟、時限和順序進行審計。審計人員在執行審計監督時,必須認真貫徹《審計法》及《實施條例》,嚴格執行《國家審計準則》及《審計機關審計管轄范圍劃分的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恪守《審計機關審計人員職業道德準則》規定,堅持獨立、客觀、公證、實事求是原則。審計過程中要嚴格按規定的程序辦理,做到依法審計,依法處理處罰。同時應建立健全審計復核機構,從而堵塞審計風險可能產生的漏洞,以減少或避免審計風險。
(三)正確運用審計方法。
隨著會計核算進入了電算化,審計工作既要脫離傳統的審計技術、方法,又不能盲目使用不符合被審計單位實際的或審計人員不熟悉、不能駕馭的審計技術、方法,對新的審計技術方法的運用,特別是對內部控制制度評價方法、抽樣審計方法、計算機審計方法等的運用,應保持必要的職業謹慎,應注重其完整性、嚴密性和技術方法本身所存在的客觀性和局限性。對某些先進的審計技術及方法要在充分吸收、消化的基礎上,有針對的償試和使用。對具體的審計方法的選用,應采取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相結合,客觀分析與主觀分析相結合,理論分析與實踐經驗相結合,內查與外調相結合,較大限度的降低審計風險的生產。
(四)嚴格取證,確保審計結論的正確。
審計證據是審計主體對審計事項作出審計結論、出具審計意見、作出審計決定及確定解除或追究被審計人應負經濟責任的根據,它直接關系到審計工作的成效和審計質量的高低,因此審計人員在審計工作中應嚴格審計取證。一是依照法定的取證程序,采用合法、正當的手段搜集審計證據,杜絕"不擇手段"的違法取證。二是取證應客觀公證,實事求是。取證必須尊重客觀事實,按照證據的本來面目進行收取,對來源不清、反映不明的審計證據,應保持足夠的職業謹慎。三是取證應認真謹慎、細致深入。要善于分析、善于捕捉,搜集一切有用的證據。同時對搜集的審計證據要注重其客觀性、可靠性、合法性、充分性、相關性及重要性等,避免因審計取證不當而引發的審計風險。
(五)規范審計工作底稿。
嚴格按照審計署新頒布的《審計工作底稿準則》的規定,規范審計工作底稿的編制、審核、利用等業務環節。對不合規的審計工作底稿要實行返工,對在重要審計項目、關鍵環節的調查取證中所作的審計工作底稿,要由專職及專業人員進行復核把關,嚴格實行審計工作底稿的三級復核制度。
(六)規范審計報告。
撰寫審計報告必須嚴格、規范,依法操作。一是對需要報告的每一審計事項,都要附有雙方簽證、認可的證據附件。二是審計處理、處罰的依據要準確,問題定性要恰當,數字要正確,語言表述要清晰,措辭要適當、嚴密,結構要完整。三是審計報告在報送審計機關之前,應征求被審計單位的意見,對異議事項應及時進行深入核實、研究。四是對涉及處理、處罰的審計項目,應嚴格推行審計聽證制度、審計復核制度。
(七)加強制度建設,完善控制體系。
一是推行重大問題報告制度,遇重大問題,及時向本級審計機關領導班子及審理委員會報告,由機關領導班子及審理委員會集體研究決定,必要時及時向上級審計機關和本級人民政府報告,以征求妥善處理。二是推行審計質量層層負責制,實行過錯責任追究制,明確界定各級審計人員的責任。三是推行會計責任承諾制,以界定會計責任,轉稼和解除審計責任,規避審計風險。同時應按照《國家審計準則》規定,嚴格、規范地執法,建立健全科學的、具體的審計質量控制、考核、評價等內控體系,引導、促進審計質量的提高,以達到降低、防范國家審計風險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