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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省市消防工作聯席會議制度,明確開發區消防安全工作委員會及其成員單位、辦公室的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消防工作的意見》(國發〔〕15號)以及省、市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開發區消防安全工作委員會具體負責組織指導和綜合協調區內的消防安全工作,開發區消防安全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具體負責消防安全工作委員會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在公安分局。
第三條 開發區消防安全工作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在開發區安委會的統一領導下,研究、統籌、協調、指導全區消防安全工作;
(二)定期分析、通報全區火災事故形勢,研究加強消防工作的措施,協調解決消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三)協調制定全區消防事業發展規劃,指導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建設和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培訓、重大火災隱患整改等工作;
(四)協調消防安全工作委員會各成員單位開展消防工作,并對各成員單位的消防工作進行督促檢查;
(五)提請開發區安委會與各單位、企業、各村(社區)定期簽訂消防安全責任狀,并負責每年的消防安全考評工作,考評情況納入開發區安全生產年度考核;
(六)完成開發區安委會交辦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務。
第四條 經濟開發區消防安全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一)落實開發區消防安全工作委員會會議制度,專題研究開發區消防工作的重點及需解決的各類消防隱患措施,完善隱患治理機制;
(二)配合辦事處完善各村(社區)消防工作組織網絡,督辦轄區內重大消防隱患的整改落實工作;
(三)檢查、了解各村(社區)、有關部門貫徹落實消防安全工作委員會消防工作部署情況,并向開發區安委會報告;
(四)完善考核機制,開發區消防安全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及辦事處負責對各村(社區)年度消防安全工作的責任簽訂及年度工作的考核工作;
(五)定期匯總全區消防工作情況,分析消防安全形勢,通報消防工作信息,提出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措施;
(六)承辦消防安全委員會召開的會議以及重要活動;
(七)承辦開發區安委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五條 消防安全工作委員會各成員單位要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職責,加強對本部門、行業消防工作的組織領導,定期組織檢查,及時協調解決重大消防問題;加強與消防安全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的溝通聯系,及時反饋消防工作情況。
第六條 消防安全工作委員會建立以下工作制度:
(一)消防安全工作委員會全體會議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必要時可隨時召開全體會議或由有關成員單位、有關部門參加的專題會議;
(二)消防安全工作委員會或其辦公室每年對全區消防工作責任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督查;
第七條 消防安全工作委員會成員單位的消防工作職責另行規定。
第八條 本制度自之日起施行。
經濟開發區消防安全工作委員會
成員單位工作職責
為充分發揮消防安全工作委員會作用,進一步完善消防安全工作委員會成員單位的消防工作責任,現就各成員單位的消防工作職責規定如下:
一、經濟發展局(安監局)
(一)加強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對發現生產經營單位的火災隱患,督促整改或者移送、通報公安消防等部門處理;
(二)加強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經營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從業人員按規定參加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三)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安全生產年度考評內容;
(四)做好重大火災隱患的排查、登記、上報工作,督促相關單位做好應急處置預案的制定和演練;
(五)配合上級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重特大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二、規劃建設局
(一)根據城市消防規劃,嚴格控制消防站建設用地,確保消防設施與其他市政基礎設施同步規劃。配合消防部門做好規劃的編制工作;
(二)加強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對發現的火災隱患,督促整改或移送、通報公安消防處理;
(三)加強建設工程設計、施工、監理以及工程質量監督等管理,督促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建設符合國家消防安全技術標準;
(四)配合公安消防部門依法對涉及消防安全的工程項目嚴格審批。
三、城東街道辦事處
(一)在職責范圍內督促指導村(社區)、學校、醫院、敬老院、社會事業等單位的消防工作,加強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積極推動消防安全法律法規宣傳,將消防法律法規宣傳列入普法教育內容。協調指導相關單位抓好《省農村消防管理辦法》的宣傳,推進農村地區消防工作法制化進程;
(二)督促指導所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領導機制和責任制,制訂消防安全管理辦法,落實安全防范措施;
(三)督促指導所屬單位在職責范圍內定期組織消防安全專項檢查,及時排查和整改火災隱患;
(四)督促指導各村(社區)建立消防組織機構,落實安全責任制度,建立村(社區)消防志愿者隊伍,各村(社區)設置固定的公益消防安全宣傳欄,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宣傳和村(社區)消防安全檢查工作。
(五)完成70歲以上獨居老人家庭免費安裝火災智能救助系統工作,居民家庭消防器材配備率不低于20%的任務。
(六)落實村(社區)消防水源、消防栓的普查登記工作,各村至少建有一處消防水源。
四、公安分局
(一)負責對開發區全區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二)根據經濟發展需要,加強消防隊伍建設;
(三)組織開展公安派出所消防監督工作;
(四)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娛樂場所的安全管理;做好重點防火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及時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加強隱患整改。
(五)加強消防法律法規宣傳,督促、指導和協助有關單位做好消防宣傳和教育培訓工作;
(六)承擔重大災害事故和其他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
五、工商分局
(一)督促指導集貿市場、個體工商戶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領導機制和責任制,制訂消防安全管理辦法,定期組織消防安全專項檢查,及時排查和督促整改火災隱患。對發現的火災隱患,督促整改或移送、通報公安消防等部門處理;
(二)依法管理工商企業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的登記注冊。嚴格市場準入,對應取得而未取得消防行政許可的單位,不予辦理登記注冊和年審手續;
(三)依法查處假冒偽劣消防產品。
六、開發區交管所
(一)督促指導道路交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領導機制和責任制,制訂消防安全管理辦法,定期組織消防安全專項檢查,及時排查和整改火災隱患;
(二)加強危險化學品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消防安全管理,并將消防安全培訓情況納入危險化學品運輸單位、駕駛人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的資質認定內容。
七、新城東供電所
(一)全面負責本系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定期組織消防安全專項檢查,及時排查和整改火災隱患;
(二)根據全區城市發展需要,合理制訂供電發展規劃,滿足大型建筑、廠礦企業等單位消防供電需要。完善快速反應機制,確保事故現場供電安全。
八、開發區工會
(一)依法維護職工消防安全權益;
(二)組織開展職工消防宣傳教育;
(三)參與重特大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