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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規范道路貨運站(場)的建設和經營,維護道路貨運站(場)經營秩序,保障道路貨運站(場)安全生產,進一步科學規劃、合理統籌我市物流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市道路運輸條例》、《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等相關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道路貨運站(場)(以下簡稱“貨運站”),是指以場地設施為依托,為社會提供有償服務的具有倉儲、保管、配載、信息服務、裝卸、理貨等功能的綜合貨運站、零擔貨運站、集裝箱中轉站、物流中心等經營場所。
第三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貨運站經營活動,以及對其實施監督管理的,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全市貨運站的布局規劃和監督管理,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實施具體管理工作;市發改、公安、國土、住建、規劃、環保、安監、物價、城管、工商、稅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貨運站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貨運站發展應當遵循統一規劃、科學布局、有序發展、服務經濟的原則,實行規模化、集約化、品牌化經營。
第六條貨運站建設選址應當符合本市交通物流發展規劃。未列入本市交通物流發展規劃,而根據鎮(區)產業發展情況確需建設貨運站進行配套服務的,須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七條貨運站建設用地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辦理用地手續,按照基本建設程序辦理報建手續。需設立危險貨物存儲場地的貨運站,必須在化工區內選址,并按相關程序辦理環保審批手續。禁止擅自變更貨運站的土地性質、規劃條件和使用功能。
貨運站按照規定辦理立項審批或者備案后,應當同時將項目情況報送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貨運站站內布局應根據功能和生產規模統一布局,并結合貨運業務的實際情況突出重點、分期實施。在布局中要優先考慮生產區域,重點是確保庫、場位置。站內道路統一規劃,合理使用,使站內車流、貨流、機械流、人流便捷通暢、互不干擾。分期實施的建設項目,應考慮分期建設過程中相互的銜接要求。
第九條貨運站建設完工后應通過公安、住建、交通、環保、安監、消防等部門的驗收。
第十條規劃入駐經營業戶超過一百家的綜合貨運站,應當預留運管、稅收、工商等部門駐場辦公場所。
第十一條申請從事貨運站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貨運站房、生產調度辦公室、信息管理中心、倉庫、倉儲庫棚、場地和道路等設施,并經有關部門組織的工程竣工驗收合格:
(1)從事貨運交易市場經營的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具有不少于一萬平方米的封閉、硬化停車場和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庫房;
(2)從事倉儲理貨經營的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具有不少于二千平方米的庫房或者五千平方米的場地。
(二)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安全、消防、裝卸、通訊、計量等設備;
(三)有與其經營規模、經營類別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
(四)有健全的業務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申請從事貨運站經營的,應當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貨運站(場)經營申請表》;
(二)負責人身份證明、經辦人身份證明和委托書;
(三)經營貨運站的土地、房屋合法證明;
(四)貨運站竣工驗收證明;
(五)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各類設備證明材料;
(六)與業務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專業證書;
(七)業務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三條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于申請貨運站經營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個工作日內做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決定。準予許可的,應當出具《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并向被許可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在《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上注明經營范圍;不予許可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四條貨運站經營者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在終止經營30日前告知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并辦理相關手續。需變更名稱和地址的,應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因改擴建而改變貨運站規模和功能,從而變更經營許可事項的,應當按本辦法有關許可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為加強行業管理、規范經營行為,保障貨主的合法權益,同時結合城市綜合治理的要求,減少貨運車輛違規占道停放、裝卸作業和堆放貨物的現象,應統一引導下列貨運及貨運輔助企業納入我市貨運站駐場經營:
(一)無自有辦公場所(不包含商住樓)且無法提供車輛停放場地證明的貨運企業;
(二)無自有營業用房或自有營業用房面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貨運企業;
(三)無自有營業場所和庫房或自有營業場所面積少于五十平方米、倉儲面積少于一百平方米的貨運配載企業;
(四)庫房少于二千平方米或者場地少于五千平方米的倉儲企業。
第十六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建立進站經營業戶的管理檔案和信譽檔案,掌握進站經營業戶的經營狀況及客戶反映的信用狀況,并及時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送相關信息。
第十七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督促進站經營業戶規范、合法、誠信經營。建立投訴受理制度,及時處理站內道路運輸服務投訴,調解經營糾紛和事故糾紛。
第十八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按照經營許可證核定的許可事項經營,不得改變貨運站用途和服務功能。
第十九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依法承擔貨運站(場)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完善安全生產條件,制定安全生產和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含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報送市運輸管理機構和相關部門備案。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對進出站車輛進行安全檢查,不得允許手續不齊全的車輛進站和未經安全檢查的車輛出站。
第二十條貨運站經營者應做好各項源頭治超工作,嚴格執行貨運車輛稱重檢測規定,對進出貨運站的車輛狀況、道路運輸證件和駕押人員從業資格執行登記制度,配合運管、公路、公安等部門定期開展巡查工作。
第二十一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業務操作規程裝卸、存儲、保管貨物。除依法設立的危險貨物存儲場地外,貨運站經營者不得允許站內經營業戶存放、包裝、搬運、裝卸危險貨物,嚴禁裝載危險貨物車輛入站。
第二十二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認真做好站內治安、消防、環保、衛生工作,維持良好的安全生產、經營秩序,保持場內及周邊市容整潔和環境衛生。
第二十三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在其經營場所公布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嚴格按照執行價格規定,禁止亂收費,同時不得惡意壓低收費標準吸引貨運及貨運輔助企業入駐。
第二十四條加快推進貨運站信息化建設,實現站場資源優化整合,積極引導駐場企業采取信息化手段,實現網上交易、網上找車,提高貨物配載效率。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按照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要求,進行貨運市場動態信息收集和。
第二十五條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貨運站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檢查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職責權限和法定程序進行監督檢查,檢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
第二十六條依法對貨運站實施監督檢查時,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檢查人員有權向被檢查貨運站了解情況,詢問相關人員,查閱、復制有關材料。被檢查貨運站和相關人員應當如實提供情況或者資料。
第二十七條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貨運站服務質量考核體系,定期對貨運站的經營服務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八條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檢查過程中發現貨運站的違規行為需要處罰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市道路運輸條例》、《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等法規、規章執行。在檢查過程中發現有下列行為的,除按照規定進行處罰外,應當場進行處理:
(一)檢查人員在檢查中發現有無證駐場經營業戶的,應聯合工商、公安等部門當場取締。
(二)檢查人員發現有經營業戶違規儲存、堆放危險貨物的,應聯合安監部門要求經營業戶立即按照規定妥善處理危險貨物。
(三)檢查人員發現出場貨運車輛有超載行為的,可以立即制止并在裝載符合標準后放行。
第二十九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