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準備了規范房地產交易秩序工作報告參考范文,愿這些范文能點燃您思維的火花,激發您的寫作靈感。歡迎深入閱讀并收藏。
一、嚴格商品房銷售管理,加強商品房銷售活動動態監管
(一)嚴格執行商品房預售管理和商品房銷售網上管理有關規定。未經預售許可、現售前備案的商品房,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進行銷售、收取房價款(包括預收款),也不得以認購(包括認訂、登記、選號、預約等)或俱樂部會員制等任何名義變相進行銷售、收取預定款性質的任何費用(包括定金、訂金、保證金、誠意金、會員費等)或要求定向存款。房地產開發企業出現上述行為的,房產管理部門按違法預售或違規現售查處,直至取消開發企業資質。
(二)嚴格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制度。凡住宅為主物業管理區域內建筑面積在3萬平方米以上等應當采用招投標方式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的項目,必須統一進行公開招投標。未通過統一公開招投標方式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的,房產部門不頒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預售許可證后,必須在10日內按照房產信息網上公布的可售房源開始預商品房;逾期不預售的,一經查實,房產管理部門將取消其預售資格,待該項目獲準現售前備案以后重新上網銷售。
(四)實行“實名制”購房,預售登記的商品房在未交付使用及領取房地產權屬證書之前不得轉讓,銷售合同網上登記備案以后不得更名。凡違反上述規定的,一經查實,房產管理部門將不予辦理各類登記手續。
(五)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或房地產經紀機構銷售商品房,必須在售樓場所顯著位置明示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營業執照、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證書、房地產經紀執業人員明示牌等證照,并向購房人出示商品房銷售委托書。凡違反上述規定的,房產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房產管理部門將暫停辦理其網上簽約、網上備案等房地產交易手續。
二、加強房地產廣告管理
(六)廣告與單位必須對房地產廣告內容的真實性進行審查,不得、無合法證明、證明不全或內容不實的房地產廣告。商品房預售、出售廣告,必須提供獲準預售許可、現售前備案的證明;存量房出售(租)廣告,必須提供房地產權屬證明。房地產經紀機構所的房地產項目廣告,必須提供業主委托證明。凡違反上述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依法查處。
(七)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房地產項目,不得商品房預售廣告,不得以“內部認購”、“內部認訂”、“內部登記”等名目廣告。房地產項目預售、出售廣告,應當具有預售、銷售許可證明。房屋出租應當具有相應的產權證明。對未取得預售許可證預售廣告的、承諾售后包租或返本銷售的,廣告中有關房地產項目名稱、面積、價格、用途、位置、周邊環境、配套設施等內容虛假違法的,由工商、價格、房產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八)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的各種形式的房地產廣告,其明示或承諾的內容和事項,應當在房地產買賣合同中明確約定。
三、加強房地產展銷活動管理
(九)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不得舉辦任何形式的房地產展銷活動,不得進行房地產展銷活動宣傳和招商,不得房地產展銷活動廣告。對違反上述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依法查處。
(十)嚴格房地產展銷活動許可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與房產管理部門聯合制定的年度房地產展銷活動計劃,負責審查房地產展銷活動舉辦單位資格,合理控制房地產展銷活動數量。
(十一)房地產展銷活動舉辦單位必須在開展前15天,將參展房地產企業和參展房地產項目的清冊送市房產管理部門備案審查。不具備房地產開發資質、未取得房地產中介機構備案證書或有嚴重違法違規不良記錄的房地產企業和不具備銷售條件的房地產項目,不得參加房地產展銷活動。
(十二)工商行政和房產管理部門組織對房地產展銷活動進行聯合檢查,對不符合規定的房地產展銷活動責令舉辦單位限期整改,對在登記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工商行政和房產管理部門將依法查處。
四、加強商品房買賣合同管理
(十三)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及銷售的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根據房產信息網上公布的買賣合同格式文本,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與購房人簽訂買賣合同,不得免除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及銷售的房地產經紀機構自己的責任、加重購房人責任或排除購房人合法權利。
(十四)對房地產交易過程中實施合同欺詐,利用虛假合同套取銀行貸款、偷逃稅款等違法違規行為,由工商行政等相關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依法予以查處,房產管理部門可暫停辦理其網上簽約、網上備案等房地產交易手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大對合同違法和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的查處力度;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門處理。
五、加強房地產經紀管理
(十五)凡在我市從事房地產經紀(包括商品房銷售、存量房銷售和租賃居間、)的單位,必須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領營業執照,并在領取營業執照后一個月內到市房產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十六)房地產經紀機構承辦經紀業務,必須以經紀機構名義與委托人簽訂經紀服務合同。經紀服務合同應當采用房產管理部門制定的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示范文本,并附有執行該項經紀業務的房地產經紀人的簽名。房地產經紀機構必須在其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明示房地產經紀機構營業執照、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證書、房地產經紀執業人員明示牌等證照。房地產經紀機構違反上述規定的,房產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房產管理部門將暫停辦理該機構所有出售(租)房屋的交易登記備案手續。
(十七)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銷售(出租)不符合銷售(出租)條件的房屋,不得為不符合銷售(出租)條件的房屋銷售(出租)信息。房地產經紀機構銷售(出租)房屋時,必須向購房(承租)人出示房屋符合銷售(出租)條件的有關證明文件和出售(租)委托書,不得收取傭金以外的其他費用。房地產經紀機構或房地產經紀執業人員違反上述規定的,房產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房產管理部門將暫停辦理該機構所有出售(租)房屋的交易登記備案手續;觸犯法律法規的,房產管理部門將依法從嚴查處。
(十八)房地產經紀人不得利用虛假信息或對委托人隱瞞與其合法權益相關的重要事項,誘人簽訂合同,騙取中介費,賺取差價;不得對經紀服務內容和事項作虛假宣傳;不得偽造、涂改交易文件和憑證;不得利用經紀執業之便利,收取中介服務費以外的報酬及牟取其他不正當的利益。對房地產經紀人利用虛假信息騙取中介費、服務費、看房費等費用,在買賣過程中賺取差價等違規行為,房產、價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依據各自職責,依法從嚴查處。
六、加強房屋租賃市場管理
(十九)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切實加強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管理,鼓勵、扶持信譽好、規模大的房地產中介機構擴展租賃業務,進一步規范中介租賃行為。房產、工商行政等管理部門應當密切加強協作配合,建立健全房屋租賃協管機制。
七、加強房地產價格及收費監管
(二十)價格管理部門應當切實加強對房地產價格及相關收費的監管,嚴格普通商品住宅、經濟適用房價格管理,落實商品房銷售“一價清”和明碼標價制度,依法查處房地產交易過程中各類價格違法違規行為。
八、加強房地產交易管理信息系統建設
(二十一)房產管理部門應當進一步完善商品房銷售網上管理系,加強預售資金監管;加快建立存量房交易網上管理系統,推行存量房供求信息網上公開掛牌、經紀服務與交易合同網上簽約備案制度,實行交易資金托管。
(二十二)建立房地產交易誠信機制。房產管理部門應當進一步完善房地產信用檔案體系,應用網絡信息技術,對房地產交易信息以及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的誠信行為進行實時監管,發現違法違規問題及時記入誠信檔案,作為年度考核資質資格及年檢的依據。
九、完善房地產市場信息披露制度
(二十三)房產管理部門應當進一步完善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服務功能,在強化市場監測分析、掌握市場發展動態的同時,準確、及時地向社會公布市場信息。新聞媒體應當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強化對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的宣傳,引導房地產企業和廣大市民樹立正確的住房投資消費觀念,促進房地產市場理性發展。
(二十四)房產、價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加大房地聲交易違法違規行為查處力度的同時,通過新聞媒體和互聯網等大眾傳媒披露典型案件,并通過本部門網站及時將房地產企業和房地產經紀人的不良行為向全社會公開。
十、暢通舉報投訴渠道,建立工作聯動機制
(二十五)房產、價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完善電子信箱、熱線電話及市民來信來訪接待等舉報投訴渠道,加強社會監督,及時查處舉報投訴中反映的房地產交易違法違規行為。
(二十六)房產、價格、工商行政及其相關管理部門,應當在市房地產交易秩序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充分發揮各自職能,密切加強協作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況通報以及違法違規行為的聯合查處機制,切實推動我市房地產交易秩序整頓規范工作全面展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