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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歷史的范疇看,國家發展大體可分為三個重要的時代:第一,創立國家的時代。相對應的是打江山的一代,這是英雄輩出創造神話的一代。史詩般的時代需要的是民族英雄和遠見卓識的大政治家。第二,建設國家的時代。這個時代主要任務是實現工業化或第一次現代化,大量的工作往往都是與各種工程建設相關,大量依靠工程技術人員,這個時代需要的是技術官僚、技術精英。二次大戰后歐、美、日各國的領導層和管理層基本上是這些人占據,也有人稱為技術專家治國。第三,管理國家的時代。隨著工化化任務的完成,國家逐漸進入后工業化時代或第二次現代化的發展進程,社會進入了管理型社會,經濟、政治和社會的發展,都在法治的軌道上進行,這個時代需要的是法治精英(各種管理的基礎在于制定規則、建構秩序和按規則辦事,這正是法律人才的基本素質和職業能力),因此,大量優秀法律人才逐步進入管理國家和社會的各個領域,勢將成為時展的客觀要求。就中國而言,伴隨經濟體制、政治體制和司法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高素質的法律人才與管理人才、經濟人才共同構成社會急需的主干人才。可以說三個時代的時代主題,決定了時代的基本要求,也決定了對這個時代的主干人才的需要。而法律人才的培養,取決于法學教育的正確定位和不斷創新[1](P•14)。進入知識經濟時代,知識創造財富,擁有人才就是擁有財富,據經濟學家胡鞍鋼、門洪華對中國戰略資源的定量計算,人力資本是中國各類戰略資源中最具潛力的資源。1980年至1998年期間,中國的綜合國力30%以上來自于人力資源。人力資源開發是中國綜合國力的第一支柱[2]。
因此,綜合國力的競爭就是人才的競爭,而人才的競爭又取決于我們能否成功地建立起一套良好的教育體制和實施合理有效的人才系統工程。因此,教育改革和教育創新決不只是教育部門的任務,而是一個國家必須高度重視的基本課題。同樣,法學教育的改革、創新也將決定中國民主法治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進程。通過多年的觀察,筆者認為,從根本上講一個國家法治化程度的高低是與其市場經濟和民主政治的發展程度相適應、相協調的。就中國而言,三者統一于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建設之中,不可分割。鄧小平理論的重要貢獻之一,就在于全面論述了這三者的內涵及其辯證關系。但進一步說來,可以量化地衡量一個國家法治化程度高低的具體指標還有三個:
一是看法律職業準入標準的高低。準入標準的高與低不僅直接反映了社會對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基本要求,而且還決定了法學教育的基本任務和法律人才培養的基本規格。
二是看律師在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在現代國家中,律師與法官、檢察官共同構成狹義上的法律職業共同體。但在我看來,律師可謂為法律職業的基礎和代表,首先是因為律師從事的業務中,訴訟業務只是其中一小部分,而各類非訴事務是律師廣闊的活動空間(在市場經濟發達的國家中,非訴訟業務占律師業務的80%左右[3]),在管理型社會中,律師更是廣泛參與經濟事務、政治事務、社會事務和公共管理,有人比喻說在發達的市場經濟社會中,如果稅務人員是經濟警察,那么律師則是市場經濟順利運行的潤滑劑。正因如此中國領導人在中共十四大確定市場經濟體制的改革目標后,曾多次強調:中國搞市場經濟需要三個30萬,即30萬律師、30萬注冊會計師和30萬稅務人員。也因如此美國有法官近5萬人,而律師則多達近百萬人,這種比例實際上是合理的。其次是因為在訴訟活動中法官、檢察官的分工明確也比較固定,而律師的選擇余地大得多,要求掌握的法律知識和職業技能也更為全面(在首次司法考試中,不少在職法官通過率不理想的原因之一,也與他們的專業分工比較固定有關)。再者是因為律師職業的發展途徑比較寬,在不少普通法系國家中,法官是從優秀律師中選拔的,檢察官則是由政府律師出庭公訴而具有公訴人身份的,就是在一些大陸法系國家,律師、法官和檢察官之間也設立有職業交換制度。綜上所述,如果法學教育的培養要求是以律師的職業要求為基礎,那么培養的法律人才將具有較好的適應性,至于以后轉為從事法官、檢察官職業所需的知識,完全可以通過職業教育和職業崗位培訓獲得(也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法官教法官”、“律師教律師”的說法才成立,超越這一邊界,任意延伸到學歷教育領域去,則為謬說)。
三是看司法部門職能作用的配置與變化。其變化首先反映司法權與行政權配置的合理程度,其次反映司法資源配置的科學程度[1](P•2-3)。面向21世紀,法學教育肩負著為實施“科教興國”戰略和“依法治國”方略做好人才資源準備的雙重歷史使命,不僅要為立法、司法、法律服務和法律監督等法律部門服務,而且要面向全社會培養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所需要的各類高層次、高素質的法律人才??梢哉f,沒有法學教育的發展和大批法律人才,法治建設就是一句空話。在新的歷史時期,不僅對法學教育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同時也為法學教育的改革發展提供了新的歷史機遇和內在發展動力。由教育的本質和功能所決定:法學教育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中具有基礎性、全局性和先導性的戰略地位。從一定意義上說,法學教育已經成為衡量社會文明程度和法治建設進程的重要標志。尤其是隨著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深入發展,法律碩士專業學位教育(JM)的畢業生與工商管理碩士專業學位教育(MBA)畢業生和公共管理碩士專業學位教育(MPA)的畢業生一道,共同成為我國社會經濟、政治和法律三大領域的支柱性人才,而“三M”教育也將成為支柱性的教育制度,成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中,市場經濟、民主政治和法治國家這三架馬車的人才庫、智力庫和思想庫[4](P•453-459)。
二、法學教育的時代任務和社會責任
從時展的宏觀背景上觀察,進入21世紀,法學教育承擔的時代任務:一是適應司法改革的需要,為立法、司法、法律服務、法律監督等法律職業部門培養大批高素質的法律人才,提供嚴格的一體化的法律職業教育、培訓和終身化的法律繼續教育。同時,培養一批與法官、律師、檢察官等職業相配套的從事法律輔助工作的高等技術應用型法律職業類人才。二是適應實施依法治國方略對執政黨提出的要求,轉變執政方式、提高各級黨政領導干部法律素質。三是適應工業、農業、財稅、金融、貿易、科技、教育、文化、衛生等行業進一步加強管理、監督和整頓,全面納入法治的發展軌道,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治理、依法辦事的需要,面向全社會和各行業培養大批既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又具有本行業專業知識能力的復合型人才(法律為行政之要)。四是必須堅持不懈地運用多種手段和形式在全社會開展法制教育,不斷增強全體公民的法制觀念。五是充分發揮法學教育的社會服務功能,積極開展和參加法治理論研究和法學研究、決策咨詢、立法活動、司法實踐和法律援助活動等等[5](P•66-67)。
從微觀的角度考察,高等院校中的法學教育在培養法律人才這個根本任務上擔負的社會責任,大致可以分為三個層面:第一,解決做人的問題。主要有三個方面。一是開展人生觀、價值觀和世界觀的教育,樹立社會主導的價值觀和價值取向。從價值層面看,教育是一種價值引導。法律院校培養的人才首先應當具備較高的政治素質、思想素質和法治信仰。追崇法治,實踐法治,做法治的維護者。二是應當具有現性精神,即懷疑精神、批判精神和探索精神,正如馬克思所說:為了相信,必須懷疑。三是養成獨立的法律人格,而不是培養工具型人才。第二,解決方法、尤其是思維方法問題,以獲得自我發展的能力。從方法論的層面看,教育即解放。為了思想的解放、追求探索的自由和提高創新思維的能力,應當使學生掌握一種多維度的科學的思維方法、分析方法、學習方法和學術研究方法,以新的教育理念培養新型人才,以期激活每個人大腦中的積極的、正態的基因和潛力。教育的本質并不在于簡單地將知識傳授給學生,它應當肩負起這樣的使命,那就是如何使受教育者成為一個社會的人,一個歷史的人。從這個意義講教育的性質應當是一種“全人”的教育。這中間,教師作為教育的靈魂,其使命在于點燃受教育者的求知之火,調動學習者的能動性、自主性和創造性,使之具有寬廣的胸懷,未來的眼光,豐富的想像力,獲取新知識的渴望以及創造的欲望。關鍵在于能否使學生獲得思維的彈性和發展的空間。第三,解決做事的問題,即滿足從事法律職業的基本需要。應當使學生掌握從事法律職業必須具備的基本知識、職業素養和職業技能。這三個方面統一于每個個體之中,不可分離。綜上所言,就是要使每一位學生努力實現做人、做事與方法的統一。
三、法律人(“法共體”)的基本資質
這里所講的法律人或“法共體”的基本資質就是我們所說的由法律職業的特殊性和法律職業執業活動的基本特點所決定的法律職業的基本要求。關于法律職業的特殊性:首先,在各種社會職業中,法律職業具有突出的職業特點和行業背景。在這點上,法律職業與醫師職業、教師職業具有共同之處,國家以法律形式明確建立職業資格制度的,除了教師資格、執業醫師資格、律師資格外,還有注冊會計師資格和注冊建筑師資格等。這是因為它們都主要是以人和人與人關系為工作對象的。由于法律職業接觸的是社會上各個階層、各類不同職業和不同文化程度的人,工作對象十分復雜,加上由于工作原因,他們還廣泛接觸到社會上的各種問題,包括政治、經濟、科技、思想、倫理、歷史、文化、民族、宗教等等,特別是還要接觸社會上的陰暗面和不良現象,因而對其職業的要求和準入條件更高更嚴格。再從行業背景看,由于法律集中反映了各種社會關系和社會問題而具有復雜性,司法又是各種糾紛最后的解決辦法而具有終結性,司法審判決定人的生殺予奪和財產、利益歸屬而具有重要性、權威性,又因法律自身性質特點,使其具有普適性、程序性、規范性和強制性。
這一切,使從事這一職業的人員有著比社會一般職業更為嚴格、更為規范和更高層次的要求。其次,隨著社會化大生產的不斷發展、完善,隨著自然科學技術和社會科學的迅速發展,包括法律職業在內的社會管理也從早期的粗放型轉向精細化,從單一型轉向復雜化,從手工式、大眾化走向專業化、專家型;從小而全、大而全到全社會范圍內的合理分工和社會化協作。這種發展趨勢使得上述職業成為專業程度很高的獨立的職業,并都走上了高度專業化、職業化的發展軌道。第三,與其專業化、職業化發展相適應,這類職業不僅有一整套特定的職業標識、職業規則和職業要求等內容構成的職業制度,而且都有一整套與其相適應、相配套的嚴格規范的教育、考試和培訓制度??梢哉f,正是由于其職業素養的規范要求和鮮明特點,使從事這類職業的人員具有一種特殊的職業資質,同時也使得這類職業有別于社會的其他職業。因此,這類職業在大多數國家內都是以用人部門為主,實行行業管理的模式。如美國的ABA的行業管理、德國由各州司法部實施的管理、日本實行法曹一元化制度,由法務省通過嚴格的司法考試制度對法學教育和法律職業實行的宏觀調控和指導。法律不僅是一門價值科學、規范科學,也是一門事實科學和描述科學。
法律職業在長期的職業演進、發展和活動中形成了自身特有的執業特點。即:(1)理論與實踐的統一;(2)抽象與經驗的統一;(3)同一與復合的統一,突出表現為雙向集成現象,其表現,一是法學學科與其他學科之關系(如知識的復合和方法的復合);二是法律職業(專業)與其他職業(專業)之關系(法律職業的專門化與專業化分工、社會化協作同步);(4)精英化與大眾化的統一[6]。這是由中國社會發展的不平衡,法律人才資源的不平衡和人才分布規律的不平衡所決定的。作為一個法律人、一個合格的“法共體”成員必須具備法律職業的三大基本資質。就大學階段的法學專業教育而言,一方面,它和其他科類的教育一樣,同樣都是思想道德素質教育、文化素質教育、專業素質教育和身體素質教育等四個方面的統一。而另一方面,作為一種學科(專業)教育,法學教育的培養目標只能是根據法律職業的基本要求培養法律人才。這種法律職業基本的職業要求,就是作為一個法律人和“法共體”所有成員都應當具備的三大基本職業資質:一是必須掌握法學學科基本的知識體系;二是應當具備法律職業基本的職業素養;三是必須掌握法律職業的基本技能。如溝通協商的技能、談判妥協的技能、辯論的技能、起草法律文書的技能、獲取運用信息的能力、制定規則的能力、起草合同的能力、證據審核和有效運用的能力等等。綜上所言,法律職業共同體不僅是法律知識的共同體,而且必須是法律職業素養的共同體和法律職業技能的共同體,簡言之,是三者的統一。這種職業內在的規定性和同一性,不僅構成了法律職業的基本內涵,而且是其形成的基本原因之一。
四、法學教育概念的解析與重新定位
(一)問題中國法學教育存在的突出問題就是法律職業與法學教育的脫節。由于二者之間缺乏制度聯系,使法律職業與法學教育長期處于分離的狀態。其結果,一方面導致法學教育走上自我辦學、自我完善和自成一體的發展道路,使中國法學教育的學科化、知識化和學院化現象成為主流。另一方面又出現了法律職業的行政化、大眾化、地方化和泛政治化的傾向,導致法律職業難以形成專門化分工,也使得法律從業人員難以走上職業化發展的軌道。
(二)對法學教育的傳統概念的解析如上所言,由于法律職業與法學教育長期處于分離狀態,由于法律職業制度本身的不健全、不合理和不成熟,再加上傳統的教育理念和教育思想的影響及慣性作用,使人們長期以來在觀念認識上已經習慣于將法學教育視為一次性的學校教育,將法學教育的概念等同于高等院校中的法學專業的學歷教育,以為后者就是法學教育的全部。正是因為上述原因,法學界有不少人認為法學教育純粹是高等院校自己的事,久而久之不喜歡聽取法學界以外的人提出的意見和建議,社會上也有不少人認為法學教育理所應當劃歸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管理。其實這種狹義上的法學教育,只是中國近幾十年形成的,與中國歷史上的和國外的法學教育的概念并非一回事??梢哉f法學教育傳統的狹義的概念已經不能如實反映法律人才培養的全過程和全部內涵,已經不適應新時期法律職業對法律人才提出的基本要求。
如果說以往這么看待和定義法學教育概念還有其主、客觀原因的話,那么在司法考試制度建立以后,再沿用或繼續使用狹義的概念,就會產生歧義并引發新的矛盾,甚至帶來觀念上、認識上和實踐上的混亂。法學教育的狹義概念是一種以傳授知識為主的學科教育,局限在高等院校內部,它只能算是法律人才培養的第一個階段和重要基礎,但并非全部內涵更非終點,它的主要任務是學歷教育。由于法學學科是一門應用學科,具有很強的實踐性、社會性,因此脫離法律職業和法律實踐的法學教育是無法也難以滿足建設法治國家對法律人才在知識、素養和能力上提出的新的更高要求。隨著國家經濟社會發展和民主法治建設,尤其是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法律職業走上了專業化、職業化的健康發展軌道,法學教育肩負為法律部門和全社會培養高素質法律人才的歷史使命。而這種高素質的法律人才,決不僅僅只是掌握了法學知識體系的人,而應當是和必須是法律知識、法律職業素養和法律職業技能的統一體。
要實現這個目標,必須擯棄法學教育狹義的概念,重新界定和建構法學教育的新概念、大概念,這是法學教育進一步改革發展的當務之急和首要前提。從中外法學教育的發展歷程可以看到,任何脫離法律職業的法學教育都難以走上健康發展的道路,這一點,正如王晨光教授所言:盡管在中國法學教育的科學化和學院化已成為主流,但脫離法律職業的法學教育,其主要目的將不復存在[7]。不僅如此,還需要補充一句:脫離法律職業的法學教育,已經或勢將迷失正確的發展方向。有的同志以為,我們培養的法律人才并不都是甚或大多都不會進入法律職業,因此沒有必要圍著司法考試的指揮棒轉。持這種認識者忽視了一個最基本的道理和事實,即法律本科教育必須根據法律職業的基本要求培養法律人才,如果不是這樣的話,就不成其為法學教育,其培養的人才,也就不是法律人才了。在這一點上不少人把法律本科教育的培養目標與法律本科畢業生的畢業去向(就業范圍)混為一談了。對法學教育傳統的和狹義的概念解構的目的,是為了實現建設性的建構,這種重新建構的社會背景除法律職業制度的發展和完善的內在需要外,還在于:一是知識社會、學習化社會的到來,終身教育、終生學習等新的教育理念和教育思想的確定;二是世界兩大法系法律人才培養模式的共性(如高起點、高層次、一體化等)以及通識教育和職業教育一體化的發展趨向;三是司法體制改革、法治化建設進程對法律從業人員從專業知識、職業素養和職業技能等三個方面提出的全面的、更高的新要求。
(三)法學教育新概念和大概念的重塑與建構新概念和大概念從外延和內涵兩個方面都有所拓展和豐富,它是與法律人才培養過程、培養體制和宏觀培養模式相對應的概念,這一點與世界各主要法治國家相同:培養具備法律職業基本資質的合格法律人才,是法學教育的基本任務,要實現這一基本目標,法學教育不僅包括學科教育,也包括職業教育;不僅包括學歷教育,也包含非學歷教育;不僅包括高等法律院校,也包括法律職業部門;不僅涉及教育行政管理的范疇,也涉及司法行政管理的范疇。這里的法學教育只能是個大概念,是一個廣義的概念,其內涵是與法律人才培養工作相對應,是把法學教育作為法律人才的培養體制或作為法律人才的培養模式來對待,是把法律人才培養作為一個全部過程、全部環節和全部制度來考慮的。具體來說,其制度內容主要是由法律的學科教育制度、法律的職業教育制度、統一的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制度、統一的法律職業技能培訓制度和終身化的法律繼續教育制度相互銜接、共同構成的。換言之,上述內容的有機結合就是法學教育新概念、大概念的基本內涵,就是法律人才培養的全過程,就是法律人才培養的系統工程,也就是法律人才宏觀培養模式。
它培養的法律人才,完全可以滿足法律職業對其從業者在知識、素養和技能上的一體要求(即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基本資質)。法學教育的這個廣義的大概念具有三個基本特點:一是全程性。法律人才的培養過程必須包括所有的階段和所有的環節,這些階段和環節并非可有可無,而是一個都不能缺位。二是完整性。法律人才培養是個完整的有機的結構,是由各個階段、各個環節、各項具體制度組成的,它們有機地構成法律人才培養的宏觀系統(或體制)。在這個總系統中任何一個局部性的階段或制度都不能缺失。換言之,法學教育(法律人才的培養)是人文素質教育和法律專業教育的統一,是法律學科教育與職業教育的統一,是法律職業制度與法學教育培訓制度的結合,是學歷教育與非學歷教育、職前教育與職后教育的統一。這五個方面的教育、培訓、考試制度一個都不能空位或錯位。三是雙重性。在重新確立和界定法學教育概念的基礎上,重新審視其自身屬性和結構,就可以看到,由于法律職業的特殊性、法律職業的執業特點和發展演變的歷史所決定,法學教育具有雙重屬性,法律人才宏觀培養體制具有二元結構[6]。
即:既具有教育屬性,又具有法律屬性;法律人才的培養,不僅僅是一項教育工作,更是一項重要的政法工作;法律人才的培養體制,不僅是我國高等教育制度的組成部分,同樣也是我國司法制度的重要構成;法學教育不僅是學科(專業)教育,而且也包含法律職業教育,是通識教育與職業教育的統一;法學教育既要為建設一支高素質的同質化的法律職業共同體、同時也要為全社會培養法律人才、提供智力支持和廣泛的社會服務。鑒于以上分析,筆者認為當前法學教育概念的重新定位是:法學教育不僅是高等院校中的法學專業教育,也是法律職業教育,是二者的統一;法學教育不僅有學歷教育,也有非學歷教育;法學教育是人文教育與專業教育的統一;法學教育是教育制度與法律職業制度的有機結合;法學教育應當是法律人才培養體制和法律人才宏觀模式的同義詞。法律人才培養體制改革的當務之急是:第一,與法律職業部門的教育培訓機構共同構建法律職業教育共同體(如組建國家司法學院和省級司法學院)。第二,法律職業部門盡快建立與司法考試制度相適應、相配套的法律職業教育制度和法律職業培訓制度。第三,盡快制定法律人才培養質量評價制度,建立以法律職業用人部門的有關專家組成的法律教育專家委員會,從產品使用者的角度客觀評價產品質量,并以此為根據開展行業指導,制訂共同的“產業政策”及決定職業資格考試準入條件和準入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