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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專職法律人員不足。清代教育的偏頗,造成法律知識普及率極低,盡管官員能夠接受一些法律教育,并在為官當政后通過后天接觸學習和工作歷練,進一步了解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識,但這種法律知識的提高相當有限。由于清廷官員大多身兼行政司法數職于一身,每日處理政務繁多復雜,沒有過多精力研究法律。在處理司法官司之時,很多處理結果都要將倫理道德納入其中,這種結合道德倫理的司法審判,成為多數官員對案件最終判決的標準。為應對大量司法案件,清朝官員都會雇傭刑名幕友為自己處理大部分法律文件,使官員能抽身處理其他公務,只有對案件結局進行最終定奪。從專業角度講,清朝官員的法律水平并不高于幕友刑名,而刑名的法律知識來自師傳生受的單線學習,不會出現大批學徒學習法律的現象,這也造成清朝法律知識傳播上的局限性。如果說幕友和官員是寄生關系,那么狀師和平民就是相互依存的關系。狀師是為平民進行法律維護,從客觀上就產生了與官方的對立,雖然狀師的行為并不違反法律,但就因其有反抗性質,必然會招致官府對狀師進行壓制,這樣的情形無疑增添了狀師這種職業生存的艱難。
2.法律教育參差不齊、標準不統一。清代法律沿襲傳統守舊模式,法律教育意識淡薄,這種現象也是封建社會統治階級對平民一種精神束縛所致,在限制民主自由前提下,政府并不希望推行全民法律教育,法律的制定和執行標準地域間差距較大,也造成法律執行的不同。由于清朝科舉制選出的官員直接成為當地司法行政官員,在沒有經過專業法律培訓下的走馬上任,并不能體現官員所具有的法律能力。相對于官員的法律知識,幕友對法律的教育掌握較多,這是一種學徒式教學,法律效果完全取決于幕友師傅對法律的理解掌握。幕友的法律學習還是秉承傳統私塾教學模式,在教學方法和能力上并沒有創新。狀師的法律培訓更是低下,近乎是一種“地下黨”式培養過程。多數狀師是以自學為主,兼顧老狀師的指點。這類狀師一般文筆較好,能夠熟練流利地書寫訴訟請求,基本滿足普通大眾的法律需求。
3.法律教育的滯后、法律思想不兼容。科舉制選出的政府官員從上任伊始就成為統治階級代言人,掌握當地行政、司法,由于法律知識長期被排斥在科舉考試之外,考生往往只關注一些表面東西,并不對一些法律框架下的內容真正了解熟悉。再之是清政府堅持采用儒家思想統治,以傳統的儒家德行標準衡量很多法律依據,對法家的思想和做法相當排斥。在統治者看來,法家思想過于教條有違天倫不可取。這也是清朝法律教育不完善之處。
二、清代法律教育的改變
清朝法律教育的改變發生在清中后期,此時西方勢力東進和清朝的衰敗,暴露出一系列嚴重問題。西方先進的文明制度,讓有識之士清楚地認識到清朝制度的落后,學習西方制度拯救國家的意識進一步加強。這種思想改變也帶動了清朝當局開始重視法律教育問題。中外法律糾紛也是促動清朝法律教育改變因素之一。自從兩次鴉片戰爭落敗后,除了巨額戰爭賠款外,沿海港口的強制開放和法律條文的不完善,使清朝與西方簽訂了一系列不平等條約。很多條約以法律形式偏袒西方利益,清廷明知條約不合理,但苦于沒有法律依據,只能被迫接受。這種情形極大刺激了清廷統治階級,使他們第一次真正開始重視培養法律專業人才。1862年奕忻奏請創辦北京同文館到1894年開辦的煙臺海軍學堂,僅僅三十年內,就開辦了以學習西方語言科技的新式學堂二十四所,專攻外語和西洋法律,同時清廷也適應時代需求,增添了很多與時俱進的法律條文。在這些懂得中西方語言、法律的學生努力下,清廷涉外事務逐漸改變了被動處境,緩解了外交、商貿法律問題帶來的壓力。
法律教育的革新。清廷洋務派開設同文館等新式學堂,在講授西方文化語言的同時,也教授西方法律。在1895年又將大清律例等中國法律加入教學,成為中西合璧學堂。這種學堂一直被朝廷把持,為官府壟斷,法學教育內容為政府所定,為防止法律教學偏離官府制定范圍,一直禁止私人機構傳授法律,這樣的命令一直到清政府垮臺為止。新學堂最大的變化是開始將現代教育融入教學,這就包括政法學堂的建立。政法學堂是清政府第一次將法律作為主要學科,對政府急需法律人才進行培訓的機構。在政法學堂中一般分為速成和專科兩類學制,速成學制一年半,能夠為官方培訓急需的法律人才。速成班主要學習傳統法律沿革,刑法、憲法大意,大清工商律、民邢訴訟、國際法、監獄法等十四門科,通過三次考試及格就可畢業獲取相關證書。而專門學科預科三年、正科三年共六年學制。課程設置也比速成制多,學員更要熟知英語等外文。在預科階段三年,學員主要掌握外語和西方法律,一律采用外教授課,語言關不通過將留級或退學。在正科三年中,主要學清律例、憲法、民法、國際公法、西方政治學、財政、外交通商等三十余科,考試要求極嚴格,兩次不合格者勒令退學。在清廷開設法律專科學校同時,傳統科舉制終于增加了法律內容,傳統出題范圍的八股史論,也改為實政與五道關聯,正經時策為主,選題中都有涉及法律題目出現。晚清政府對法律人才培養除了在國內開辦法律教育機構外,還主動派遣留學生到西方學習西方法律制度,從1872年開始,留學生數量逐年增多,到1910年左右,每年都會有上千學子海外求學。海外歸來的留學生將西方法律哲學和教育制度帶回國內,促進了清朝法律教育改革的進一步發展。
作者:韓敏連東單位:山西工程技術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