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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和《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以及《**省人民政府關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市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縣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結合我鎮實際,為了迅速、有效地處置我鎮發生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制止事態的擴大、蔓延,把事故造成的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維護社會的安定、穩定,特制定本預案。
一、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分類和標準
重特大事故是指在我鎮境內造成重大、特大人身傷亡或巨大經濟損失以及性質特別嚴重,產生重大影響的安全事故。
1、重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9人、或者重傷10-49人、或者經濟損失100-300萬元的事故。
2、特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0-29人、或者重傷50-100人、或者經濟損失3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事故;
3、特別重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者重傷100人以上、或者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下的事故;
4、其他性質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的事故。
二、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機構及其職責
為了加強對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的組織領導,鎮政府成立應急救援領導小組。組長由鎮長擔任,副組長由相關領導擔任,成員由黨政辦、紀檢、派出所、衛生院、民政辦、環保辦、財經辦、企業辦、鄉村辦、國土所、安生委辦等部門的主要領導擔任。
當重特大安全事故發生后,應迅速成立事故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負責事故搶救等工作的總體指揮與協調?,F場指揮部主要職責是:根據現場情況,組織、指揮、調度現場的搶險、救助工作,果斷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事態的擴大、蔓延,并研究決定具體搶險、救助措施和其他事項。根據事故性質、危害程序和實際情況成立相應的工作小組,如搶險救護組、善后處理組、后勤保障組、宣傳信息組、事故調查組等,確保搶險、救助工作有序進行,將事故損失降到最低限度。
(一)搶險救護組由派出所、綜合執法隊、衛生院、涉險部門、安生委辦等部門以及事故發生地村主干組成。主要職責:
1、具體制定并實施防止事故擴大的安全防范措施;
2、迅速查明重特大安全事故性質、類別、影響范圍等基本情況,制定搶救與救援方案,報指揮機構審定后組織實施;
3、統一指揮現場施救隊伍;
4、迅速組建搶險和現場救治醫療隊伍;
5、組織指揮現場搶險救災、傷員救治及轉送行動;
6、承辦指揮機構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善后處理工作組由勞動社會保障辦、民政辦、工會等部門和事故發生地村委會派員組成。主要職責:
1、事故中遇難人員的遺體、遺物處理;
2、處理事故傷亡人員親屬的撫恤、安置;
3、事故傷亡人員親屬的聯系、安撫、接待;
4、承辦指揮機構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宣傳信息組由黨政辦公室、派出所、安生辦、廣電站等部門人員組成。主要職責:
1、及時上報事故發生基本情況;
2、及時了解并上報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事故搶救情況;
3、有關事故信息,并做好與新聞單位的聯絡、協調等相關工作。
4、提供上級機關需要了解的其他信息材料。
(四)后勤保障組由企業服務中心、派出所、衛生院、財政所、民政辦等部門和通信、供電及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組成。配合機關部門對事故現場進行保護,維護事故發生區域治安、交通秩序。主要職責:
1、統一指揮實施后勤保障的隊伍;
2、指揮疏散事故影響區域的人員;
3、籌措調集應急救援所需的交通工具、器材、通信、供電、給排水設備、急救藥品等物資;
4、承辦指揮機構交辦的其他任務。
(五)積極配合各級事故調查組開展調查工作,直至調查結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撓、干涉事故調查。對隱瞞不報、謊報、拖延報告,或者阻撓、干涉事故調查的,按照國務院、省、市政府有關規定處理。
三、事故處置
實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原則。發生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后,黨政領導以及有關部門負責人應立即按照本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迅速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有關規定立即如實上報,不得謊報或隱瞞不報。同時,要及時保護現場,以便事故調查組的取證和查處。
(一)一次性死亡3-5人,鎮政府的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及有關部門負責人和所在村負責人應趕赴現場,組織指揮事故搶救工作。
(二)一次性死亡6人以上,鎮政府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及有關部門負責人和所有村的主要領導應趕赴現場,組織指揮事故搶救工作。并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迅速組織搶救,把人員傷亡和事故損失減少到最低程序,并及時上報上級政府和部門。
四、事故報告
(一)發生一次死亡3-9人重大傷亡事故,必須立即在事發后或接報后向縣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發生的情況。
(二)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傷亡事故,必須在第一時間報告縣政府和有關部門。
(三)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事故發生的單位、時間、地點及事故現場情況;
2、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
3、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
4、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
5、事故報告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
(四)事故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續報。
在事故發生后30天內,受傷人員死亡或者失蹤人員確認死亡的,應當及時補報。
(五)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有關部門和各村應當及時、如實報告傷亡事故情況,不得瞞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五、事故調查
傷亡事故發生后應當成立事故調查組,協助上級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工作。
1、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并且與事故單位及有關人員沒有利害關系。
2、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組的統一領導下進行工作,并對事故調查組負責。
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中的秘密,不得擅自進行事故調查工作。
未經事故調查組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向社會有關事故調查處理情況的信息。
3、事故調查組對事故調查報告應當科學分析,充分討論。事故調查組成員或者成員單位對事故分析和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應當取得一致意見;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報縣政府提出結論性意見。
4、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完成事故調查工作并寫出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不得超過90日。
5、事故調查組有權向事故單位、有關部門和各村有關人員了解情況并索取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事故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不得擅離職守或者逃匿,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調查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6、事故調查工作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應當由調查組委托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資質的單位進行鑒定或者組織專家進行鑒定。
六、附則
為了預防重、特大事故的發生,各村、各單位和各有關部門必須加強對重、特大事故隱患的整治,督促限期整改。對一時難以整改的重、特大事故隱患,要建立專項檔案,制定防范監控預案,確保重、特大事故隱患得到及時消除和控制,杜絕重、特大事故的發生。
本預案未涉及的其他有關事項,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