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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革新的原則
(一)堅持從實際出發的原則。各縣市要統籌考慮本地農村人口轉移與就業安置、社會保障等問題。因地制宜,認真研究制訂具體的落戶條件和實施辦法,使小城鎮的人口增長與經濟和基礎設施建設、就業和社會保障以及各項公益事業的發展相協調。
(二)堅持積極穩妥的原則。各縣市要充分考慮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和承受能力。可以先行革新,條件不成熟的地方,也可暫緩革新。
(三)堅持群眾自愿的原則。要充分尊重群眾的意愿。確保社會穩定。
二、實施范圍
(一)縣級市市區;
(二)縣人民政府駐地鎮;
(三)縣市及區的其他建制鎮(含已劃給點軍區的建制鎮)
三、辦理條件和對象
均可向所在小城鎮的公安機關申請辦理城鎮戶口:凡符合下列條件的農村戶口人員。
(一)從農村到小城鎮投資辦廠、興辦實業的人員及其配偶和共同居住的直系親屬;
(二)經工商部門登記注冊在小城鎮從事商業、服務業等經營的人員及其配偶和共同居住的直系親屬;
(三)被小城鎮范圍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長期聘用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及其配偶和共同居住的直系親屬;
(四)經人事、勞動部門批準或鑒證。
(五)小城鎮范圍內居住的農民。需要依法安置的人員;
(六)小城鎮購買了住房或者已有合法自建房的人員及其配偶和共同居住的直系親屬;
(七)外商、華僑和港澳臺同胞在小城鎮投資興辦實業。要求將其親屬落戶小城鎮的人員;
(八)其他小城鎮有合法穩定的非農職業或已有穩定的生活來源及合法固定住所且居住已滿兩年的人員。
已在小城鎮辦理的藍印戶口、地方城鎮居民戶口、自理口糧戶口等符合上述條件的統一登記為城鎮常住戶口。
根據本人意愿,對經批準在小城鎮落戶的人員。可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并可依法有償轉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嚴格執行承包合同,防止進城農民承包耕地撂荒和非法改變用途。
四、審批程序和手續
不再實行計劃指標管理,對辦理小城鎮常住戶口的人員。由各縣市人民政府根據小城鎮發展規劃及綜合承受能力掌握,當地公安機關依法審批。凡要求申請辦理小城鎮常住戶口的人員,必須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本人向遷入地的公安機關提出申請;
(二)經所在單位、主管部門或現居住地居委會、街道辦事處簽署意見。即申請人原常住戶口所在地鄉、村證明和公安派出所戶籍證明,本人和家庭成員居民身份證,現住地合法的房屋產權或使用證明,招工、錄(聘)用證明,投資合同或者《營業執照》以及固定生活來源的擔保證明等;
(三)送遷入的小城鎮公安派出所調查核實。
(四)報縣(市)公安局審批。
(五)持《戶口準予遷入證明》原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遷出手續;
(六)憑《戶口準予遷入證明》和《戶口遷移證》遷入的小城鎮公安派出所辦理落戶手續。
五、落戶人員的待遇和戶籍管理
入學、就業、參軍等方面與當地原有城鎮居民享有同等權利,小城鎮落城鎮常住戶口的人員。履行同等義務。各地、各部門均不得借戶籍管理制度革新之機收取城鎮增容費或其他類似費用。
由遷入地公安機關按城鎮常住戶口管理辦法統一登記為城鎮常住戶口,經批準在小城鎮落戶的人員。逐人填寫《常住人口登記表》換發《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年報時按城鎮非農業人口統計上報。已在小城鎮落城鎮常住戶口的人員,如需要遷往外縣市的按省有關規定辦理。
六、嚴格依法辦事
既是貫徹黨的十五屆三中、五中全會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促進小城鎮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中發11號)有關精神的重要任務,全面推進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革新。也是解決當前戶籍管理工作中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密切黨和政府與人民群眾的關系,探索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新型戶籍管理制度的迫切需要,對于加快城鎮化進程、促進城鄉經濟協調發展和社會穩定具有積極作用。各縣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本《實施意見》要求,提出當地革新小城鎮戶籍管理工作的具體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后組織實施,并經市公安局報省公安廳備案。
要牢固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觀念,各級公安機關在進行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革新工作中。轉變工作作風,增強服務意識。要公開辦理政策、辦理程序、辦理結果,明確辦理期限,落實辦理責任,自覺接受群眾監督。各地公安機關要切實履行職責,建立健全申報審批制度,嚴格審核審批條件,凡不符合在小城鎮落戶條件的一律不予辦理。要教育廣大戶籍民警依法辦事,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對違反規定辦理戶口以及借機“吃、拿、卡、要”收受賄賂、營私舞弊的行為,要依法從嚴追究當事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