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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高認識。進一步增強做好學校安全工作的責任感和使命感
事關改革、發展和穩定大局。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提高對做好學校安全工作重要性和緊迫性的認識,學校安全是社會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以對人民群眾高度負責的態度,牢固樹立“安全責任重于泰山”思想,按照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原則,切實把學校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認真履行職責,完善工作措施,堅持常抓不懈,確保全市學校師生生命財產安全。
二、突出重點。切實抓好安全隱患的排查整改工作
成立由政府分管領導牽頭、各相關部門參加的學校安全工作排查領導小組和工作專班,各地要迅速行動起來。對轄區內中小學、幼兒園開展拉網式安全隱患大排查,特別是要加大校車安全隱患排查力度。
一是要排查交通安全隱患。各地要按照《省校車交通安全管理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37號)要求。凡是發現有故障的車輛一律不得接送學生,凡是沒有取得交警部門統一噴制顏色和張貼校車標志的車輛嚴禁接送學生。用來接送學生的校車,必須到當地交警部門進行備案,并與交警部門簽訂《校車交通安全管理責任書》要嚴格落實校車和駕駛員申報登記制度、校車日常檢修制度、校車核載制度、教師跟車及學生接送制度、安全行車教育培訓與考核制度、校車檔案管理制度。中小學、幼兒園要與校車駕駛人員簽訂《安全行車責任書》凡是不具備三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的司機不得駕駛校車,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癲癇病等有關疾病的司機不得駕駛校車,有嗜酒等不良習好的司機不得駕駛校車,工作責任心不強的司機不得駕駛校車。公安交警部門至少每半年組織開展一次對司機的安全教育,中小學、幼兒園要經常組織校車司機學習安全知識。
二是要排查校舍安全隱患。各地中小學校舍安全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要定期對學校的教學樓、宿舍樓、食堂、廁所、圍墻等建筑設施和各類設備設施進行安全隱患排查。做好記錄。對排查過程中發現的安全隱患,特別是經技術部門鑒定的各類危房和設施要立即采取警示、修繕、停用、拆除等應對措施,及時消除隱患。建設部門要加強對學校在建工程各個環節的監督管理,確保工程質量,確保施工安全。
三是要排查校園及周邊治安安全隱患。校園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成員單位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學校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各學校要嚴格執行校園安全管理制度,要按照省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省教育廳、省公安廳下發的《省中小學幼兒園安全防范標準》要求,配齊保安人員,配全保安器械,嚴格出、入校管理制度,確保校園安全。
四是要排查飲食衛生安全隱患。衛生、教育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學校食堂的監管。加強食品加工、銷售流程及食堂從業人員管理,保證學校食品衛生安全,防止食物中毒事件的發生。同時要加強對傳染性疾病的預防,認真落實流行疾病防控工作方案,嚴格執行學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制度,加強公共場所日常管理,切實把各項防控措施落到實處。
五是要排查消防安全隱患。消防、教育部門要督促學校按規定配齊各種消防器材和應急照明設施。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通道暢通。要指導學校開展火災逃生演練,不斷增強師生的消防安全意識和火災應急逃生能力。加強冬季學校用電用火管理。
六是要堵塞安全教育漏洞。各學校要配合有關部門切實加強對師生的安全教育工作。增強防范意識,提高自防、自衛、自救能力。要通過舉辦專題講座、開展知識競賽、組織觀看錄像等多種形式,生動形象地對師生進行預防流行性傳染病、食物中毒、人身侵害、火災、擁擠踩踏、交通事故、溺水、網絡安全等方面的安全教育,防患于未然。要結合學校所處環境、季節變化、可能發生的災難事故和學生特點,進一步制訂完善各類應急預案,開展多種形式的安全演練,增強師生自救、互救和第一時間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
制訂周密的隱患排查工作方案,各縣市區政府要加強領導。明確工作目標,落實排查責任。排查工作要做到有方案、有記錄、有整改措施。對排查出的安全隱患,能立即整改的要責令其立即整改;對一時無法整改到位的要明確整改期限,責令其限期整改,并對整改情況進行跟蹤督辦,確保消除安全隱患。重大隱患要實行掛牌督辦,徹底消除不安全因素,確保全市廣大師生生命財產安全。市政府近期將組成學校安全工作督查組,對各縣市區學校安全隱患整治工作進行督查,并將督查結果予以通報。
三、加強組織領導。嚴格落實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
教育、綜治、公安、衛生、工商、文化、安監、交通、食藥局等有關部門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健全覆蓋學校安全工作的責任體系和防控處置機制,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把維護學校師生生命財產安全作為一項重大政治任務抓緊抓好。要建立政府統一領導。層層落實責任,確保有章可循。各學校要嚴格執行學校領導帶班值班制度,重要情況和重要信息要及時上報,不得瞞報、遲報。各縣市區政府要把學校安全工作納入對相關部門目標考核的重要內容。對學校安全工作領導不力、管理不善、整改不到位,甚至玩忽職守、失職、瀆職,導致學校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的單位和責任人要依法嚴肅處理;對瞞報遲報學校安全信息和對突發事件應急處置不力的單位和有關人員,要追究責任,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