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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城市綠化事業的發展,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美化生產、生活環境,增進人民身心健康,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省城市綠化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市城市的綠化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市公用事業局是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城區城市綠化工作,負責組織實施本細則。其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有關城市綠化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參與編制城市綠化規劃和計劃,負責城市綠化的行業管理,負責城市園林綠化企業資質核準工作;組織實施和指導城市綠化建設及管理;查處城市綠化違法案件。
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城市綠化工作;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協同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城區城市綠化工作,負責城區以外的城市綠化工作。
建設、規劃、國土、房管、林業、發改、公安、交通、電力、通信、廣播電視、環境保護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協同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本細則。
鎮(街)、居委會在職責范圍內做好城市綠化管理工作。
在城市規劃區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等管理的綠化工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城市綠化建設和管理作為城市建設和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在城市建設中安排一定投資比例用于城市綠化,提高城市綠化覆蓋率和公共綠地的人均占有率,提高城市綠化水平。
第二章規劃和建設
第五條城市綠化規劃,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城市綠化規劃主要內容應當包括:綠化發展目標、各類綠地規模和布局、綠化用地定額指標和分期建設計劃、植物種植規劃。
城市綠化規劃的編制與審批必須符合《省城市綠化條例》的規定。
第六條城市綠化規劃應當堅持改善城市生態環境與豐富城市景觀相結合的原則,利用、保護城市的自然和人文資源,合理設置公共綠地、單位附屬綠地、居住區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和風景林地。
第七條城市綠化規劃建設指標應當達到如下標準:城市建成區綠化覆蓋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綠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人均公共綠地面積不得低于8平方米。
市人民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高于上述規定的綠化規劃建設指標。
第八條建設工程項目必須安排配套綠化用地,綠化用地面積占建設工程項目用地總面積的比例,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醫院、休(療)養院醫療衛生單位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
(二)高等院校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其他學校、機關團體單位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三)經環保部門鑒定屬于有毒有害的重污染單位和危險品倉庫,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并根據國家標準設置寬度不得小于五十米的防護林帶。
(四)賓館、商業、商住、體育場(館)大型公共建筑設施,應當進行環境設計,建筑面積在二萬平方米以上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建筑面積在二萬平方米以下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五)各類開發區、居民住宅區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在舊城改造區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其中人均公共綠地面積,各類開發區不得低于一點五平方米,居民住宅區不得低于一平方米。
(六)工業企業、交通運輸站場和倉庫,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七)其他建設工程項目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第九條新建、改建的城市道路、鐵路沿線兩側、江河兩岸綠地規劃建設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城市道路必須搞好綠化。其中主干道綠化帶面積占道路總用地面積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次干道綠化帶面積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五。
(二)城市快速路和城市立交橋控制范圍內,進行綠化應當兼顧防護和景觀。
(三)城市江河兩岸、鐵路沿線兩側的防護綠化帶寬度每側不得小于三十米;飲用水源地水體防護林帶寬度各不小于一百米。
(四)高壓輸電線走廊下安全隔離綠化帶寬度按照國家規定的行業標準建設。
第十條城市公共綠地、各類開發區綠地、居民住宅區綠地、單位附屬綠地的建設,應當以植物造景為主,適當配置園林建筑和園林小品。城市公園建設用地指標,應當符合國家行業標準,公園綠化用地面積應當占總用地面積的百分之七十以上,游覽、休憩、服務性的建筑面積不得超過總用地面積的百分之五。
各類開發區、居住區配套綠化用地和單位附屬綠地的綠化種植面積,不得低于其綠地總面積的百分之七十五。
第十一條城市生產綠地應當適應城市園林綠化建設的需要,其用地面積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區面積的百分之二。
第十二條城市園林綠化的規劃和設計,應當委托具有城市園林綠化規劃和設計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無相應資質證照的單位或個人不得進行規劃、設計,按規定應實行招標、投標的,必須實行招標投標。
第十三條城市公園、風景林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和鐵路沿線兩側、江河兩岸、水庫周圍城市綠地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工程設計,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居民住宅區綠地和單位附屬綠地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工程設計,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送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四條城市綠化規劃、城市各類綠地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工程設計方案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其用地紅線圖及配套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應當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有關部門方可辦理報建手續。
經批準的城市綠化規劃和城市各類綠地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工程設計方案,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設計方案的,應當經原審批部門批準。
第十五條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省城市綠化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會同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依照規定的配套綠化標準審批建設工程項目,并將配套綠化標準審批、綠化工程規劃和設計方案的審批納入行政服務中心的窗口服務項目。
第十六條城市綠化建設按下列規定分工負責:
(一)城市人民政府投資的公共綠地、風景林地、防護綠地,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二)單位附屬綠地由該單位負責;
(三)居住區、居住小區、住宅組團綠地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
(四)鐵路、公路防護綠化和經營性園林、生產綠地由其經營單位負責;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對各單位的綠化建設應當進行監督檢查,并給予技術指導。
第十七條城市綠化建設應當兼顧管線安全使用和樹木的正常生長,與地上地下各種管線及其它設施保持國家規范標準規定的安全間距。
第十八條城市綠化工程的施工,應當委托具有相應城市園林綠化資質的施工單位承擔,按規定應實行招標、投標的,必須實行招標、投標。綠化工程竣工后,經綜合驗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九條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配套綠化用地比例達不到本細則第八條規定要求,又確需進行建設的,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城市人民政府批準,由建設單位承擔補償責任,按照所缺少的綠化用地面積交納綠化補償費。綠化補償費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收取,交財政部門統一管理,并按規劃專項用于易地綠化建設。
新建工程項目確因實際情況,配套綠化用地比例未能達到本細則第八條規定要求,又確需進行建設的,可參照上述規定交納綠化補償費。
第二十條城市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和開發住宅區項目的配套綠化建設資金,應在工程項目建設投資中統一安排,其比例應占工程項目土建投資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
第二十一條建設工程項目以及各類開發區的配套綠化工程,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并與建設工程同時驗收交付使用。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必須有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參加。
第三章保護和管理
第二十二條城市綠化養護管理,按下列規定分工負責:
(一)公共綠地、防護綠地,以及主、次干道、內街巷道的綠地綠帶,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二)單位附屬綠地和單位自建的防護綠地,由該單位負責;
(三)居民住宅區綠地,由物業所有權人出資。實行物業管理的,委托物業管理單位養護管理;未實行物業管理的,由街道辦事處組織居民負責日常維護工作;
(四)風景林地,由其管理單位負責;
(五)鐵路、公路兩側綠化用地,由其管理單位負責;
(六)城市生產綠地,由其經營單位負責;
(七)沿街單位、個人或住戶有保護門前綠化的責任,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街道辦事處與沿街單位、個人或住戶簽訂認養協議。
認養人應對范圍內的樹木花草進行松土、澆水、施肥,修剪、除雜草、防治病蟲害等養護工作。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對各管理單位和個人的綠地保護和管理工作進行檢查、監督和指導。
第二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或者改變其使用性質;不得破壞城市綠化用地的地形、地貌、水體和植被。
因城市綠化規劃調整需要變更城市公共綠地的,必須征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因公益性市政建設確需占用城市綠地的,必須征得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按照規定程序和權限進行審批,并由城市規劃部門按照調整城市規劃的原則,補償同面積同質量的綠化地和費用。
因建設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地的,必須按規定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按恢復綠地實際費用向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交納恢復綠化補償費,并到縣級以上城市規劃和國土部門辦理手續。占用期滿后,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恢復綠化。臨時占用綠地造成相關設施破壞的,占用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破壞城市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
(一)在樹木上刻劃、打釘、纏繞繩索和懸掛重物;
(二)在樹腳、草坪、花壇、綠地內堆放雜物,穿行綠籬;
(三)擅自修剪枝條、折枝、采花摘果、晾曬物品;
(四)在綠地上擅自搭棚建房、停放車輛,設置廣告牌;
(五)向城市公共綠地傾倒垃圾、排放污水、棄置有毒有害物質;
(六)其他損壞城市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城市樹木所有權及其收益,按照下列規定確認:
(一)由政府投資或公民義務勞動在公共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風景林地內種植的樹木,屬國家所有;
(二)經鑒定并由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古樹名木屬國家所有,收益歸生存地的單位和個人所有;
(三)單位附屬綠地和單位自建的防護綠地內的樹木,屬該單位所有;
(四)由集體或個人投資經營生產的綠地內的樹木,屬集體或個人所有;
(五)居民住宅區綠地內的樹木,屬土地使用權人所有;
(六)由個人投資在自住、自建庭院內種植的樹木,屬個人所有。
第二十六條城市中的樹木,不論其所有權歸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確需砍伐、移植的,必須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定權限審批,辦理有關手續,并按規定向樹木所有者支付樹木合理的補償費用。砍伐樹木必須補植,砍一栽三,確保成活。
第二十七條電力、市政、交通和通信、廣播、電視等部門,因安全需要而修剪、遷移、砍伐城市樹木的,必須報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因緊急搶險救災確需修剪、遷移或者砍伐城市樹木的,有關單位經本單位領導同意可先行實施,并及時報告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綠地管理單位,在險情排除后5個工作日內按照規定補辦審批手續。
第二十八條建設項目施工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城市綠化負有保護責任,施工時,必須設有安全可靠的防護設施,避免城市綠化受到損害。因施工活動而損害城市綠化的,施工單位必須負責恢復或賠償。
單位和個人在城市干道綠化帶開設機動車出入口的,必須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審批。
第二十九條城市中百年以上的樹木、稀有珍貴樹木、具有歷史價值和紀念意義或重要科研價值的樹木,屬古樹名木,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建設部《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等規定實行統一管理,分別養護。嚴禁砍伐、遷移或買賣古樹名木。因公益性市政建設確需遷移的,必須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對違反本細則有關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和《省城市綠化條例》等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第三十一條超越、濫用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細則規定的權限進行審批的,由其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撤銷批準文件,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二條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收取的綠化補償費、恢復綠化補償費等費用,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列入城市綠化專項資金,專款專用,由財政部門監督使用。
第三十五條本細則自公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