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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強化土地利用規劃計劃管理
1.強化規劃控制作用。工業項目用地選址要符合各區、各鎮工業集中區規劃和產業集聚規劃,與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開發區、高新區落戶的項目投資總額不得低于5000萬元,其他工業集中區落戶的項目投資總額不得低于2000萬元,對達不到投資總額要求的項目統一進標準廠房。對無行業特殊要求的新建工業項目用地,不得規劃建設單層廠房。各區、各鎮人民政府要統一規劃、統一建設基礎設施,集中安排行政管理用地,合理布置公益性和服務性設施,提高區域性社會資源的共享程度。
⒉大力推進標準廠房建設。鼓勵各區、各鎮人民政府、村集體經濟組織在符合規劃的區域建設多層標準廠房,落實配套設施,積極開展招商引資,使中小企業落戶標準廠房。鼓勵企業利用閑置土地建設標準廠房,標準廠房建設原則上不低于三層。凡工業標準廠房,有新企業落戶或上新項目的,允許整體或分層轉讓、出租,允許土地證分割。
⒊實行項目用地預審機制。前移土地節約集約利用關口,工業項目新增建設用地前,由縣項目辦牽頭,會同國土、住建、環保等相關部門聯合會審,根據項目投資協議、注冊資本、投資強度、產出效益等,科學確定用地規模。在建設項目規劃編制、審批及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和前期方案審批階段,將土地節約集約利用作為重點審查內容,對不符合用地控制指標要求的建設項目,縣發改委不得核準或備案。
⒋嚴控建設用地規模。嚴格執行工業項目產業政策及用地標準。用地單位在規劃設計時,投資強度、容積率、建筑密度等方面必須符合《省建設用地指標(年)》的規定。根據產業門類逐個項目核定相應指標。一般來說,容積率一般不低于1.0,建筑密度一般不低于50%,綠化率一般不高于15%,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比例不得超過7%。
二、嚴格執行產業供地政策
1.建立項目供地聯審制度。工業用地組織掛牌出讓前,縣國土局根據縣項目辦核定的面積組織土地報征、掛牌出讓。對有稅收、投資資金到位期限等相關招商引資特別要求的具體工業項目,所在區、鎮提出具體意見報縣項目辦,土地成交后由縣項目辦和所在區、鎮負責監督實施。分期建設的工業項目,經縣發改、國土、規劃等部門集體認定并報經縣政府批準,可以一次性規劃,總量控制,分期出讓,根據實際到賬注冊資金和生產建設進度分期供地,不得先供待用。
2.工業項目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工業用地擅自改變為經營性用地進行開發建設的,縣政府一律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
3.強化建設用地跟蹤管理。將建設項目投資額、開竣工時間、規劃條件、價款、違約責任等內容寫入土地出讓合同。項目建成后由企業申請,縣發改委牽頭,國土、規劃、環保等部門參加竣工驗收。項目未達到土地出讓合同約定土地利用指標的,不得通過竣工驗收,并限期整改,逾期仍不能整改到位的,按照土地出讓合同的約定追究相應的責任。
三、全力盤活存量建設用地
1.鼓勵建設用地二次開發利用。工業項目達到土地出讓合同約定投資強度等指標,在符合城市規劃的前提下,對地上地下空間同步規劃、同步利用,通過建設用地的二次開發,提高容積率與建筑密度,增加投資強度。積極鼓勵企業對現有工業項目加大投資力度,提升生產技術水平。對原出讓的存量工業用地,在符合城市規劃、不改變原用途的前提下,經依法批準在原用地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工業項目,且其投資強度、建筑容積率等指標符合有關規定的,其增加建筑面積部分不再補繳土地出讓金,同時免繳城市配套費。鼓勵企業以地招商、運用先進設備和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調整和優化產業結構,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
2.加大閑置土地查處力度。對供地后超過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建設時間不滿1年的,責令按規定使用土地;對超過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建設期限1年不滿2年的閑置土地,按出讓價款的20%向用地單位收取土地閑置費;閑置土地滿2年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進行市場配置。
3.積極盤活存量用地。加快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用而未盡土地的盤活利用。對批而未征的土地,必須自省國土資源廳征收批文下發后6個月內辦結土地征收手續,對征而未供的土地自省國土資源廳征收批文下發后1年內辦結供地手續,逾期調整給其他項目使用;對用而未盡的土地限期追加投入或自主招商,逾期仍達不到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使用條件,取消其招商落戶時的優惠政策,追究其相應的違約責任。對企業歇業、停產、破產、粗放使用的土地,采取收回、調整等方式挖掘空閑土地潛力。盤活前已辦理出讓手續的,收回重新出讓后,不再統籌土地出讓收益金和廉租房保障基金。對地點偏遠又難于開發建設的土地,采取退耕還田、納入掛鉤試點等措施加以盤活利用。
四、全面落實節約集約用地責任
各鎮人民政府、各區管委會要把節約集約用地放在工作的首位,合理安排各類建設用地,嚴格控制建設用地規模。招商引資洽談的項目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項目用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需使用增量建設用地的,必須對照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的要求安排指標,不得粗放用地。強化土地供應和利用監督管理,對上年度批次轉征用后供地率必須達80%以上,當年批次轉征用后供地率必須達60%以上。依法處置閑置土地,對供而未用的土地要督促企業限期動工建設;對用而未盡、投資強度未按合同約定要求到位的,督促企業限期追加投資或自主招商。
縣發改委要依據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和國家產業政策,嚴把建設項目審核關,并牽頭組織工業項目竣工驗收。對達不到投資強度的企業,不得通過竣工驗收,不得享受招商引資的獎勵優惠政策,同意延長建設期限的不得超過一年,并采取相應的措施,限期追加投入后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縣住建局要按照集約用地要求把好規劃審查關,在編制規劃設計要點和核定土地出讓紅線圖及審查規劃平面圖時,按照《省建設用地指標》要求和項目用地預審的規模,明確控制指標和定額指標,并對核定的規劃指標進行跟蹤督查。
縣國稅局、地稅局要加大土地使用稅的征收力度,特別對用而未盡、供而未用、未批先用的土地要依法征收土地使用稅,通過稅收手段,督促企業盡快開發利用土地,提高土地集約利用水平。
縣國土局要組織開展存量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的普查工作,研究制定存量土地使用管理的相關配套政策措施。加強建設用地批前、批中、批后管理,對不符合集約用地要求和定額標準的建設項目不予供地。對申請增資擴建用地的,必須優先使用已有的建設用地,并將已有的建設用地與新申請用地數量一并計算用地規模。對同一企業有多處用地,部分土地尚未建設或用而未盡的,項目已建成或在建但投資強度未達到土地出讓合同約定標準的,不得安排新的用地。堅持土地預登記制度,確定項目建設周期和土地預登記期限為2~3年,并在土地使用證記事欄載明,待項目竣工申報驗收后核定土地使用證有效期。重點查處未經縣發改委項目辦牽頭會審的項目用地,依法依紀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確保集約利用各項措施落到實處。
縣各金融部門要加大對工業項目融資的支持,對在現有工業用地上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積率的項目,以及開發利用空閑、廢棄、閑置土地的項目,應優先予以支持。
五、建立考核評價機制
各鎮人民政府、各區管委會、各相關部門行政主要負責人對節約集約用地工作負總責,土地集約利用程度不高或工作不力的鎮(區),工作把關不嚴、督查不到位的部門,其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不得評先評優。
縣發改委每年11月底之前,牽頭組織國土、住建對各鎮(區)和項目單位建設用地集約利用水平進行調查、評價,按實際用地量,分別對各鎮(區)和項目單位畝均投資強度、畝均稅收和單位投入產生的稅收進行測算,綜合考核靠前的鎮(區)和項目單位由縣政府進行獎勵。其中排名前3位的鎮(區)分別獎勵20畝、10畝、5畝用地指標;排名前10位的項目單位分別給予一次性經濟獎勵;排名后2位的鎮(區)要在評價考核公告一個月內,向縣政府作出書面報告,提出推進節約集約用地的切實可行措施;排名后10位的項目單位不得安排新增用地,所在鎮政府要取消招商時承諾的優惠政策,并督促項目單位增加投入或將未利用土地調劑給其他項目單位使用。
各鎮人民政府、各區管委會、各相關部門要充分認識節約集約用地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增強節約集約用地的責任感和使命感,切實轉變用地觀念,將節約集約用地的要求落實到政府決策中,科學規劃、提升產業、優化空間、盤活存量、創新機制,多管齊下推進節約集約用地,有效緩解土地資源供需矛盾,以節約集約用地的實際行動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實現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