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準備了職工生育保險工作方案參考范文,愿這些范文能點燃您思維的火花,激發您的寫作靈感。歡迎深入閱讀并收藏。
第一條為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保障女職工生育期間的基本生活和基本醫療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省城鎮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含部省屬企業)、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以下簡稱參保職工)。
第三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市職工生育保險工作。
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負責職工生育保險的登記、申報、支付、征繳管理等業務工作。
第四條市財政、衛生、物價、稅務、人口與計生等行政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職工生育保險有關工作。
第五條生育保險按照屬地原則實行社會統籌,設立生育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則征繳。各用人單位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1%的比例按月繳納,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六條生育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按規定向經辦機構申報,地稅部門按月征收。生育保險費的征繳、管理和監督,按照《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按財政、稅務部門規定的渠道列支。生育保險費不計征稅費。
第八條用人單位撤銷、解散、破產或其他原因終結的,應依法清償欠繳的生育保險費,向經辦機構一次性繳納。
第九條生育保險基金由下列項目構成:
(一)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
(二)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滯納金;
(四)依法納入生育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第十條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人民銀行規定的存款利率計息,所得利息并入生育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管理,??顚S?,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
市財政、審計部門依法對生育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參保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險待遇包括下列各項:
(一)生育津貼;
(二)生育的醫療費用;
(三)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
(四)一次性營養補助費;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生育保險基金支出的其他費用。
第十二條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規定和法定條件生育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
(二)生育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時,用人單位按規定參加生育保險。其中:繳納生育保險連續繳費不滿6個月的,不享受生育保險待遇;連續繳費滿6個月,累計繳費不滿12個月的,按50%享受生育保險待遇;連續繳費滿6個月,累計繳費滿12個月及以上的,全額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新設立的用人單位(個體經濟組織除外)依法參保,并繳納社會保險費后納入本辦法實施范圍,新參保的單位不受本條第一款第(二)項的限制。
第十三條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女職工生育或流(引)產,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津貼。生育津貼標準為:
(一)妊娠3個月以下流產、異位妊娠、葡萄胎,享受1個月的生育津貼;
(二)妊娠3個月以上(含3個月)7個月以下流(引)產的,享受1.5個月生育津貼;
(三)妊娠7個月以上(含7個月)引產和正常分娩順產的,享受3個月生育津貼;
(四)正常分娩難產和剖宮產的增加0.5個月的生育津貼;
(五)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個增加0.5個月的生育津貼;
(六)符合享受晚育假條件的女職工增加1個月生育津貼。
生育津貼按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發。
第十四條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女職工因下列原因發生的符合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生育保險基金按以下標準限額支付,低于限額的按實支付:
(一)產前檢查960元;妊娠3個月以下的流產手術480元;妊娠3個月以上(含3個月)7個月以下流(引)產手術1600元;7個月以上(含7個月)引產手術2400元;正常分娩順產2400元;正常分娩難產2560元;剖宮產3200元。
(二)放置宮內節育器120元;取出宮內節育器120元;實施皮下埋植術160元;實施皮下埋植取出術120元;實施輸卵管結扎術400元;實施輸精管結扎術256元;實施輸卵管復術1280元;實施輸精管復術960元。
第十五條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女職工因下列原因發生的符合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生育保險基金按70%比例支付:
(一)妊娠并發癥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
(二)生育并發癥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超過相應分娩醫療費支付限額以上的部分;
(三)剖宮產手術同時附帶子宮肌瘤、闌尾炎等手術,超過剖宮產支付限額的醫療費;
(四)治療異位妊娠、葡萄胎等發生的住院醫療費。
第十六條經縣級以上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技術鑒定小組鑒定為計劃生育并發癥的生育保險參保職工,在定點醫療機構治療計劃生育并發癥發生的符合生育保險規定的醫療費用在生育保險基金中列支。
第十七條凡符合享受國家規定90天以上(含90天)產假的生育女職工可享受一次性營養補助費,補助標準為統籌地區上一年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2%,每年7月1日隨著統籌地區上一年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調整而調整。
第十八條參加生育保險的女職工失業后,自失業之月起至享受失業保險金期限內生育的,按本人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發給生育津貼。住院分娩醫療費、一次性營養補助費、產前檢查醫療費、妊娠和生育并發癥住院醫療費用按照在職女職工的待遇享受。
第十九條符合享受生育保險條件的男職工配偶未就業的,可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其生育時住院分娩醫療費、產前檢查醫療費按在職女職工待遇的50%享受。
第二十條在確保生育保險基金平穩運行的前提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會同相關部門逐步開展參保女職工婦科病普查,以提高女職工的健康水平。普查費用在生育保險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一條生育保險醫療機構實行定點管理制度。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以下簡稱定點醫療機構)由經辦機構會同相關部門確定。
第二十二條參保人員應選擇定點醫療機構分娩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除急診和搶救危重病人外,在非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生育醫療費用,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女職工需異地生育的,應當憑單位出具的證明到經辦機構辦理備案手續。
第二十三條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嚴格執行《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市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及支付標準》及列入助產、計劃生育支付范圍的藥品、診療項目等規定。嚴格執行生育保險的管理規定,因病施治、合理檢查、合理治療、合理用藥,規范醫療服務行為,提高醫療質量。參保人員的特需服務或使用自費費用較大的項目,經治醫師須事先告知并征得就診者或家屬同意。
第二十四條經辦機構應與定點醫療機構簽訂服務協議,嚴格履行各自的責任、權利和義務,規范醫療服務行為,并納入醫療保險誠信服務信用等級管理。
第二十五條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和一次性營養補助費由本人或委托用人單位在女職工生育或流(引)產后6個月內憑女職工本人《居民身份證》、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頒發的《生育服務知單》或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生育證明、《出生醫學證明》、生育醫療費發票、產前檢查費發票、費用明細清單、門診病歷、出院記錄等相關資料到經辦機構核報。經辦機構在審核后的次月將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和一次性營養補助費以直接發放的形式支付給參保職工。
第二十六條失業女職工憑本人《居民身份證》、《就業登記證》、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頒發的《生育服務知單》或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生育證明、《出生醫學證明》、生育醫療費發票、產前檢查費發票、費用明細清單、門診病歷、出院記錄等相關資料,在產后6個月內到經辦機構核報。
男職工配偶憑男職工《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頒發的《生育服務知單》或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生育證明、《出生醫學證明》、生育醫療費發票、產前檢查費發票、費用明細清單、門診病歷、出院記錄、配偶《居民身份證》及戶籍所在鄉鎮(街道)以上勞動保障服務所(站)出具的無工作單位證明等相關資料,在產后6個月內到經辦機構核報。
第二十七條下列情形發生的費用或相關待遇,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一)違反國家、省、市計劃生育規定和生育保險規定發生的費用;
(二)因醫療事故發生的相關費用;
(三)實施人工輔助生殖術的費用;
(四)計劃內懷孕,因非醫學需要或無規定情形自行終止妊娠的費用;
(五)新生兒的嬰兒醫療、護理、保健、生活用品等費用;
(六)因自殺、自殘、酗酒、交事故以及因斗毆、吸毒等違法行為造成妊娠終止的醫療費用;
(七)參保人員在境外發生的生育醫療費用;
(八)其他不符合生育保險報支范圍的費用。
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參加生育保險或欠繳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生育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按本辦法規定的標準支付。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所稱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無法確定的,按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繳費工資執行。
第三十條用人單位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時,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處瞞報工資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騙取生育保險待遇或者騙取生育保險基金支出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并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生育保險基金流失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違反生育保險有關規定和服務協議,造成生育保險基金損失的,由經辦機構根據生育保險相關政策及服務協議約定,按情節輕重責令改正,追回經濟損失和違約金,終止服務協議;情節嚴重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取消定點資格,并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三條職工與用人單位因生育保險待遇發生爭議的,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和職工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
第三十五條生育保險費率以及生育保險待遇標準需調整的,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意見,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并制訂實施細則。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年1月1日起施行。《市城鎮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辦法》(政發〔〕51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施行前生育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仍按原辦法執行。本辦法施行后上級部門有新辦法的,按新辦法適時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