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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完善農村醫療保障體系,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衛生部等部門關于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意見》的知(國辦發[]3號)、省政府《關于在全省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實施意見》(政發[]75號)、《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管理辦法》(財社[]65號)精神和《市政府關于在全市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實施意見》(政發[]124號),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鎮鄉人民政府分別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組織實施,人員經費、辦公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三條市、鎮鄉建立有參合代表參加的監督委員會,檢查、監督基金使用和管理情況,保護參合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參合對象與手續
第四條凡本市農村居民(已參加職工醫療保險者除外)及部分非農業戶口居民(指原農村戶口,后農轉非,不符合參加職工醫療保險條件)均可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第五條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參合年度。參合者于規定時間內繳納參合資金,領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參合卡,即可享受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償,不得中途參合或退出。
第三章基金籌集與分配
第六條市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基金籌集實行個人繳費,市、鎮鄉政府補助,鼓勵和倡導社會各界資助。
第七條基金籌資標準每人每年80元。農民以戶為單位每人每年自交20元,所籌經費全部上交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財政專戶;財政補助每人每年60元,其中市級財政補助每人每年40元(含省、市兩級補助)、鎮鄉財政補助每人每年20元,補助資金列入年度各級財政預算,由市財政局劃至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財政專戶。五保戶和低保戶、70歲以上老黨員、90歲以上老年人個人自交部分由市、鎮(鄉)財政解決,不向個人收取。
第八條基金分為門診補償基金、住院補償基金、預防保健基金、風險儲備基金四個部分。門診補償基金人均15元,用于補償參合者門診醫藥費用;住院補償基金人均63元,用于補償參合者住院醫藥費用;預防保健基金人均1元,主要用于建立健康檔案、預防保健等支出;風險儲備基金人均1元,主要用于合作醫療補償基金的財務透支。
第四章基金使用與管理
第九條基金使用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適度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市統一管理、分級補償、專戶記帳、專戶儲存、??顚S?,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十條醫藥費用的補償方式。
(一)門診醫藥費補償:門診醫藥費補償每人每年15元,以戶為單位,實行包干使用,由各鎮鄉統一管理,統一補償。門診醫藥費補償支出必須做到:制度嚴格,程序規范,手續完備,賬目清楚,票證齊全。
市合管辦根據各鎮鄉的參合人數,將門診補償基金撥付到各鎮鄉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專戶中。
(二)住院醫藥費補償:在本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院就診入院時,參合者必須帶上本人身份證、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卡辦理住院手續,出院時,由所在醫院按補償有關規定給予實時結報。在市外一級以上醫院發生的住院醫藥費用,參合者出院后將醫藥費用清單、出院小結、有效票據、參合卡、身份證或戶口簿、轉院轉診單、務工或探親證明等材料在當年12月31日前交鎮鄉財政所初審,由市合管辦審核結報。
(三)特殊疾病門診醫藥費補償:參合者患惡性腫瘤在一級以上醫院門診使用抗腫瘤藥物的費用、放療的費用和尿毒癥患者門診血液透析、重癥糖尿?。ㄊ褂靡葝u素)、結核病、慢肝、器官移植后續治療的費用可視作住院費用,按比例結報,由參合者將門診病歷、用藥附方或清單、有效票據、參合卡、身份證或戶口簿等材料交鎮鄉財政所初審,由市合管辦審核結報。
第十一條醫藥費用的補償比例。
(一)住院醫藥費。凡符合補償范圍的費用,按比例分段累計補償:500元以內補償35%;501—2000元補償65%;2001—6000元補償70%;6001元以上補償75%。補償最高限額為每人每年30000元。
(二)特殊疾病門診醫藥費。符合補償范圍的費用按60%折算后,再參照住院醫藥費補償標準予以補償。
(三)婚前檢查費用。按每人20元實行定額補償(未參加婚前檢查的不補償)。
第十二條參合者在市內定點醫院住院按標準予以補償。經轉院到市外一級以上醫院就診按市內標準的80%予以補償,未經轉院到市外一級以上醫院就診按市內標準的60%予以補償。
第十三條不屬于補償范圍的醫藥費用:(1)自購藥品費;(2)輸血費;(3)超出《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本藥物目錄(試行)》和《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充藥物目錄》的藥品費;(4)掛號費、門診病歷工本費、出診費、中藥煎藥費、救護車費、陪客床位費、包床費、會診費、空調(含取暖)費、電視費、電話費、個人生活料理費、護工費等;(5)非基本醫療(指特需門診、專家門診、床位費超過35元/日、醫學美容、家庭病床等)的費用;(6)打架斗毆、酗酒、吸毒、性病和交事故、故意自傷自殘、非生產性農藥中毒、職業中毒、醫療事故和非疾病或他人原因引發的外傷所發生的醫療費用;(7)分娩(包括剖宮產)、流引產;(8)各種整容、矯形、減肥、糾正生理缺陷和各種保健、預防性診療項目及藥品費用;(9)檢查費、治療費、單項價格在1500元以內的材料費40%部分的費用,單項價格超過1500元的材料費60%部分的費用;(10)進行器官組織移植、安裝人工器官所需購買器官或組織的費用;(11)未經物價和衛生部門批準的醫療服務、檢查、治療項目,以及擅自抬高收費標準所發生的一切費用;(12)有掛名不住院或冒名頂替住院等欺詐的醫藥費用。
第五章參合者就診與轉診
第十四條參合者在市內可自主選擇定點醫療機構就診。因病情需要轉市外醫院就診的,須經中心衛生院以上醫療單位出具證明,到指定的市外醫院診治;參合者因急重病直接到市外醫院急診治療,一個月內憑相關證明到市合管辦補辦轉診手續;患惡性腫瘤、尿毒癥等參合者需定期到市外一級以上醫院治療的,一年內只需辦理一次轉診手續。
第十五條參合者外出務工(探親)或其他原因外出的,在務工(探親)可外出所在地一級以上醫院住院就診的,治療終結后,憑病歷、復式處方、出院小結、用藥清單、有效票據、參合卡、身份證或戶口簿及鎮鄉、村出具的外出務工(探親)或其他原因外出證明等材料結報,補償標準參照轉院到市外醫院的標準予以補償。
第六章定點醫療機構的確定與管理
第十六條市合管委負責定點醫療機構的確定和管理。
第十七條凡本市境內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具備《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基本條件》,符合市合管委有關規定要求的,由醫療機構申請,符合條件并與市合管辦簽訂合同后,可確定為定點醫療機構。
第十八條定點醫療機構必須堅持診療原則,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嚴格執行收費標準,為參合者提供方便、及時、周到的服務。
第七章監督與獎懲
第十九條市、鎮鄉合管辦每年定期公示基金收支和管理情況,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市、鎮鄉審計、財政部門每年對基金收支情況組織一至二次審計。
第二十條對積極支持參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單位或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一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管理權限和有關法律法規予以查處,并視情節輕重,給予報批評、經濟處罰、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征收參合費及審核醫療費用中循私舞弊,違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規定的;
(二)利用職權和工作之便索賄受賄,謀取私利的;
(三)工作失職或違反財經紀律造成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重大損失的;
(四)有其他違紀及違法行為的。
第二十二條定點醫療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市合管辦會同紀檢監察、衛生、財政、物價等部門,給予報批評或責令限期改正,直至取消定點資格,并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依法進行處罰。
(一)掛號、診治不驗證,讓患者冒名就診或重復掛號、分解處方、在診療和開具處方或醫療費用結算清單等方面弄虛作假的;
(二)為明顯不符合住院條件的病人辦理住院手續,或采用掛名住院實際未住院的;
(三)擅自提高收費標準,任意增加、分解、混淆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和不執行國家藥品價格政策或將自費藥品與可報銷藥品混淆記價的;
(四)以醫(藥)謀私損害參合者利益的;
(五)采取其他不正當手段,套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
(六)其他違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規定的。
第二十三條參合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追回所發入的補償費外,并按規定處理;情節嚴重的,暫停其享受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待遇;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將本人參合卡轉借他人就診的;
(二)用他人參合卡冒名就診的;
(三)私自涂改處方及費用單據,虛報冒領補償費的;
(四)違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其他有關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