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準備了地區洪毀耕地整改工作方案參考范文,愿這些范文能點燃您思維的火花,激發您的寫作靈感。歡迎深入閱讀并收藏。
2012年6月中下旬,我縣遭受了百年不遇的特大暴雨洪澇災害,并引發泥石流等地質災害,全縣大量的農田水利基礎設施被損毀,洪水和泥石流破壞、沖毀、掩埋各類農田面積2.7萬余畝。災情發生后,縣委、縣政府及時動員和組織全縣廣大干部群眾積極開展生產自救、災后重建工作,采取搶修臨時農田水利設施,農民自發清淤覆土等各項有效措施,使全縣60%以上的災毀耕地在當年內得以復墾復耕。但由于全縣災毀耕地范圍廣、程度深,有相當一部分必須采取相應的工程措施才能達到復墾復耕要求,據各鄉(鎮、場)調查統計,截至2011年2月底,全縣仍有1萬余畝災毀耕地未能復墾。為加快我縣2012年災毀耕地復墾復耕工作,按質按量完成災毀耕地復墾目標任務,根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做好災毀耕地復墾工作的通知》和上級有關會議精神,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標任務及要求
全縣2012年災毀耕地復墾總體要求是:在2011年內,全縣災毀耕地力爭做到應復盡復,可復必復。具體進度和要求是:4月底前,復墾率達到70%,復耕地栽種早稻或經濟作物;6月底前,復耕率達到80%,復耕地栽種一季晚稻或經濟作物;3、7月底前,復耕率達到90%以上,復耕地栽種二晚或經濟作物。
二、組織實施
全縣災毀耕地復墾工作實行“統一組織、統一標準,統一考核驗收、獎補資金”,采取專業隊伍施工與分片承包、農民自發復耕相結合的方式全面開花,同步推進。
(一)復核災情
3月上旬,由各鄉鎮場牽頭,組織縣國土資源、農業、水利、民政等有關部門和鄉村干部,全面開展災毀耕地受損及復耕情況的調查核實工作,為縣委、縣政府統籌部署災毀耕地復墾工作提供全面、準確、客觀、翔實的依據。
復核災情要求:1、全面及時,不留缺口、不留死角;2、分類登記造冊,登記內容應包括災毀耕地位置、范圍、面積、受損程度、圖幅圖斑號等要素;3、拍攝現場影像或照片;4、在第二次農村土地調查標準分幅現狀圖上勾繪標注。
(二)分類實施和資金安排
1、國家投資土地整理項目區災毀耕地。按照要求,在災毀耕地復墾中央補助資金項目中安排資金全面復耕。
2、已申報地籍變更的災毀耕地。2012年12月,縣國土資源部門對2012年災毀耕地中農田水利設施完全沖毀、耕作層全部沖失的田塊依照有關規定申報了地籍變更(圖斑地類變更為未利用地),全縣共核減變更耕地面積4770畝(其中1640畝在國投土地整理項目區內)。此類田塊復墾后,可增加我縣耕地總量,并用作建設占用耕地的占補平衡(總面積約3130畝,以實際測量為準)。該類災毀耕地復墾統一編制項目預算,由縣財政安排復墾資金。縣國土資源部門按照“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有關規定,組織項目的可研立項、規劃設計、預算編制、考核驗收等工作。其中:
(1)集中連片面積60畝以上的災毀耕地。申報市國土資源局批準立項和驗收,通過公開招標選擇有資質的專業單位施工。
(2)單塊面積在30畝以上、60畝以下的災毀耕地。由縣國土資源局負責組織立項和驗收,報縣政府批復。采取公開招投標,或鄉村組織定額包干承包方式施工。
(3)零星分散的災毀耕地。以自然村(或行政村)為單元整合打包,縣國土資源局組織立項和驗收,采取村組包干施工或以獎代補(每畝補助1500元)的方式鼓勵農戶自行復耕。
(三)其它損毀程度相對較輕,未辦理地籍變更的災毀耕地。由縣政府向有關鄉(鎮、場)下達“2012年災毀耕地復墾責任書”,明確各鄉(鎮、場)復墾耕地的任務、進度和要求。所需經費采取鄉籌縣補的方式解決,即由鄉村組織農民投工投勞,在2013年5月31日之前由縣國土資源局組織進行統一測量和驗收,縣財政按實際復墾面積每畝補助1000元。
三、組織領導和管理
全縣2012年災毀耕地復墾工作在縣委、縣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全面展開,成立“全縣2012年災毀耕地復墾工作領導小組”,縣政府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任正、副組長,縣國土資源、農業、水利、民政、財政、審計、發改、監察等有關部門和各鄉(鎮、場)主要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負責全縣災毀耕地復墾工作的統一指揮、協調調度、督促檢查、考核驗收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縣國土資源局,從縣國土資源、農業、水利、財政等有關部門抽調人員集中辦公,負責全縣災毀耕地復墾的日常管理和組織實施工作。各鄉(鎮、場)也要成立相應的組織領導機構,主要領導親自抓、負總責,指定專人具體負責,保證復墾工作落到實處,杜絕因工作不深入、不扎實引發農民群眾上訪,維護農村社會穩定。
四、工作要求
全縣2012年災毀耕地復墾工作時間緊,任務重,要求高,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通力協作,全力以赴做好災毀耕地復耕工作。要嚴格按照“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實施管理和資金使用管理的有關要求,切實做好復墾項目的立項、勘測、設計、預算、驗收、報備等工作,保證項目資金專戶儲存、專帳核算、專款專用,防止超范圍、超標準使用資金和擠占、挪用項目資金。縣紀檢監察、財政、審計等部門要加強對項目招投標、資金使用管理等工作的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