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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落實建設單位作為項目管理第一責任人的責任,保障項目建設的廉潔、高效、優質、安全,根據《省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關于防止國家工作人員在公共資源交易、公共產品采購、公共資產管理中發生利益沖突的若干規定(試行)》、《市政府投資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內控管理辦法》、《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所稱內控管理,是指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以下簡稱建設單位),為規范執行基本建設程序,有效控制項目建設風險,提高政府投資效益,根據工作實際建立的責任明確、風險可控、運作順暢的內部監督制約機制。
第三條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基本建設程序以及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工作實際,確定重點管理崗位和管理環節,制定相應的內控管理制度,實施內控管理。
第四條政府投資項目內控管理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堅持誰建設、誰負責原則。建設單位應當按照項目法人制的要求,負責項目的投資、進度和質量安全控制,履行項目建設管理的權利和義務,承擔監督管理的第一責任。
(二)堅持制度管人、重在預防原則。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教育、制度、監督”三位一體的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各項制度,切實做到分權制約、責任到人,最大程度地預防工程質量安全事故、建設資金損失浪費和職務違法違紀行為的發生,并重點圍繞項目招標、設計變更、資金撥付、竣工結算等關鍵環節,固化工作流程,實現權力制衡,確保公開透明,防范利益沖突。
(三)堅持規范與效率并重原則。建設單位應當在遵循法定基本建設程序的前提下,創新舉措,提升效能,又好又快地推進項目建設。
(四)堅持內部管控與外部監督相結合原則。建設單位應當在強化內控管理的基礎上,主動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的監督,不斷提高項目建設管理水平,確保工程優質、干部優秀。
第五條建設單位應當建立和落實重大事項集體審議制度。建設單位應當成立項目建設領導小組,定期召開工作例會,聽取項目建設進展情況的匯報,集體審議項目招標、工程變更、資金撥付、合同管理、竣工驗收等重大事項,督促落實利益公開、利益回避等規定,協調解決職責范圍內的有關問題。
第六條建設單位應當建立和落實項目建設崗位責任制度。根據法規、規章的規定和項目管理實際,健全工作架構,落實專業管理人員,明確職責分工;要對項目建設任務進行合理分解,制定管理目標,細化到崗、考核到人,并將考核結果與個人獎懲評定相掛鉤;要重點建立分管領導牽頭、項目責任人負責、相關責任部門協作的項目前期推進機制,及時報批項目建設手續,進一步優化施工方案,推進項目后續建設。
第七條建設單位應當建立和落實中介機構比選委托制度。按照《招投標法》等法律、法規以及本市對中介機構選擇確定的有關規定,根據項目實際,結合中介機構的市場信用情況,通過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等公開方式選擇造價咨詢、招標、勘察、測繪、設計、監理、環評等中介機構,不得直接指定;一旦確定中介機構,除特殊情況外,在同一事項委托中不得擅自更換。
第八條建設單位應當建立和落實招標采購監督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工程招標、政府采購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省、市有關招投標文件規定,做到應招盡招、進場交易。
建設單位對項目招標采購應重點做好以下環節的監督管理工作:
(一)招標內容事前把關。重點審查標段劃分的合理性、投標報名條件設置的合規性、評標辦法的公正性、專用條款的風險性、工程量清單的準確性、招標控制價確定的合理性,防止肢解工程規避招標、量身定制排斥潛在投標人的行為,避免可能導致的項目后續風險。
(二)招標過程事中監督。在招投標監管部門的指導下,按照法定程序,依法組織招標;加強對招標機構和內部經辦人員的監督,嚴格對招標樣品及投標文件的管理,防止出現有礙公平競爭的情形。
(三)招標結果事后跟蹤。重點監督合同及時簽訂情況,防止相關人員阻撓、拖延與中標人簽訂合同或在合同中擅自改變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實質性內容。如需要重新組織招標的,應及時督促啟動相關程序。
第九條建設單位應當建立和落實工程變更監督管理制度。嚴格執行政府投資項目工程變更管理規定,按照分權制約、責任到人的原則,建立項目工程變更內部監管制度,重點落實以下內控措施:
(一)嚴格落實項目投資控制。政府投資項目必須要經立項審批方可實施,要通過優化設計方案,實現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預算、預算控制決算,如因特殊情況確需調整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及項目概(預)算的,嚴格執行相關報批程序。
(二)嚴格施工變更簽證管理。嚴格執行《市政府投資項目工程變更管理實施細則》,建立健全變更聯系單管理制度,明確工程變更的審批流程、審批權限和監督問責等內容,強化項目設計變更的監督審核,規范聯系單簽證的填寫內容,嚴禁出現隨意變更、隨意簽證及先變更后審批行為。監理單位對施工單位提出的變更理由、工程量和單價審查要嚴格把關,工程變更要有利于優化設計方案、施工方案來提高質量、縮短工期、節約成本等。
(三)推行工程變更招標制。對于單項變更金額超過合同價10%或投資增加額超過100萬元、且具備重新招標條件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重新招標;因特殊原因不宜招標的,應當報請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同意后簽訂補充合同。
第十條建設單位應當建立和落實項目合同監督管理制度,加強以下環節內控管理:
(一)加強合同內容審查。建設單位應重點審查工程內容、范圍、結算和調價方式以及合同雙方的責任,確保合同雙方權利、義務以及履約保障約定明確,合同價款調整、設計變更、質量要求、付款方式和獎罰措施等表述準確清晰。
(二)加強合同備案管理。建設單位應加強對所有合同的條款進行審查,防止合同內容與招投標文件發生實質性沖突,最大程度地減少合同爭議。總包、分包合同及項目合同有變更的應報市發改局、市財政局審查,同時報行業主管部門備案,并抄送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三)加強合同履約監管。建設單位應成立項目標后監督檢查工作機構,加大對建設工程現場的巡查力度,強化合同履約監管;應當落實對施工、監理單位項目經理、項目總監等管理班子的考勤制度,嚴格變更管理;每月應將合同履約情況、考勤情況書面抄告行業主管部門,如發現有工程轉包、掛靠、違法分包等違法違規行為,應當及時抄告行業主管部門和市監察局,納入企業市場行為誠信考核,實現現場與市場的聯動管理;督促相關參建單位做好項目實施的安全生產、文明施工以及環境保護等專項工作,鼓勵應用影像技術對建筑材料、現場見證檢測、隱蔽工程施工等實施影像資料管理。
(四)加強監理考核管理。建設單位應當要求監理單位提供監理范圍內的各項報告,督促監理單位嚴格落實各環節質量控制要求,并抽查有關資料數據和監理記錄的真實性,按照工程監理合同的內容,落實監理單位管理考核工作,進一步發揮監理的“三控”(質量安全控制、投資控制、進度控制)、“二管”(合同管理、信息管理)、“一協調”(施工有關的組織與協調)作用。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建立和落實項目資金使用管理制度,加強以下方面的內控管理:
(一)完善內部建設資金管理使用制度。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的通知》要求,建立專賬專戶,做到專款專用,并制定、落實工程計量支付管理辦法,確保資金支付與項目進度相匹配,禁止預支或超額支付工程款。實行財政資金直接撥付的項目,建設單位應主動與財政等部門加強銜接,落實資金撥前審核把關,防止工程進度款超支。
(二)建立內部審核審計機制。建設單位應當對在建政府投資項目建立工程造價、招標文件、合同簽訂、現場施工、竣工驗收等環節的內審工作制度,落實內部管理責任;要對重大項目積極推行跟蹤審計,強化對建設資金的審計監督。
(三)建立工程預算審核機制。根據《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等文件規定,建設單位應建立工程預算審核工作制度,落實內部管理責任,達到控制“三超”的目的。
(四)規范組織工程價款結算。建設單位應在承包合同中約定工程價款結算需經審核、審計的條款,并督促施工單位在工程竣工后,按合同要求及時編制和上報工程結算,在結算送審計部門審核前,建設單位應認真做好審查核對工作,并對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工程結算審價后,按審價金額和合同約定支付工程余款。
(五)規范竣工財務決算制度。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的通知》要求,在工程結算完成后及時編制工程竣工決算并向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及時上報,待竣工財務決算批復并完成竣工(綜合)驗收后及時辦理資產登記等手續。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應當建立和落實項目建設檔案管理制度。加強建設檔案管理,落實專人負責整理保管,并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及時移交檔案管理部門。要注重對項目前期決策、審批、施工圖、招標、設計變更、施工現場管理以及價款結算等方面資料的梳理歸檔,確保工程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當建立和落實項目竣工交付及后評價制度。對符合竣工驗收條件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及時組織竣工驗收。對符合竣工(綜合)驗收條件的,應當及時申請辦理竣工(綜合)驗收。重大建設項目竣工交付使用后,建設單位應當在對項目前期決策審批管理、實施內容、功能技術、質量安全、資金管理、投資效益、環境效益、社會效益等方面進行自我評價的基礎上,報請發改、財政等有關部門選擇性開展項目后評價工作,重點檢驗項目決策是否科學,項目審批是否依法合規,項目合同是否嚴格履行,設計變更是否符合程序,工程建設質量是否達標,資金使用管理是否規范等。
第十四條建設單位應當建立和落實內部管理考核制度。建設單位應結合相關規定和工作實際制定相應的考核辦法,建立健全獎懲機制,對建設項目的工程進度、造價控制、質量控制以及安全管理等方面內容進行綜合考核,考核結果與項目建設單位及其管理人員的評先創優相掛鉤。
第十五條建設單位應加強市場信用管理,加強與行業主管部門的溝通協調。建設單位加強對施工、監理、中介服務等投標企業及相關從業人員的信用考核管理;要將對參建企業和人員的誠信評定納入信用管理內容,形成量化考核、誠信激勵、失信懲戒、優勝劣汰的動態管理機制,與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共同加強項目信息公開和誠信體系建設,實現全市項目審批信息、招標投標、合同履約、現場施工、質量安全、“黑名單”等信用信息的共建共享。
建設單位有權拒絕失信懲戒企業參與投標。對以下嚴重擾亂建筑市場秩序的企業和執業人員不得選用:
(一)施工現場管理混亂,存在嚴重的質量、安全隱患和項目管理主要人員不到位到崗情況,被市行業主管部門通報批評的,被通報的企業自通報批評之日起3個月內不予選用;被通報的注冊建造師和項目總監6個月內不予選用;
(二)發生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和工程質量事故的企業,被市行業主管部門處罰的,自行政處罰之日起,對發生質量、安全事故的企業及注冊建造師、項目總監分別在3個月至2年內不予選用;
(三)發生串標、圍標、偽造投標資料、掛靠、違法分包、轉包等市場違規行為被市行業主管部門通報批評的企業,自通報批評之日起6個月內不予選用;連續通報的在上一次限制期結束后再予以累加。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紀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決策失誤、舉措不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生態環境破壞或導致群眾大規模上訪影響社會穩定的;
(二)未經批準擅自開工建設或擅自調整建設規模、建設標準的;
(三)依法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未經批準擅自邀請招標、直接發包或肢解發包、場外交易的;
(四)違反規定挪用、截留、擠占建設資金的;
(五)違規簽署項目合同或對聯系單審核把關不嚴,造成建設資金流失的;
(六)結算審計核減額超過工程總價25%的;
(七)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或瞞報、虛報、遲報重大突發事件、重大安全隱患及其他重大事項的;
(八)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經指出拒不整改或導致質量出現嚴重缺陷;
(九)已完工項目,無正當理由拒不向財政、審計部門送審結(決)算的;
(十)因建設單位原因導致工程項目建設相關資料不全,而無法竣工驗收的;
(十一)建設單位未建立、執行相關內控制度導致發生嚴重違法違紀案件的;
(十二)未按規定執行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回避制度,造成不良影響的;
(十三)存在其他失職瀆職、徇私舞弊等行為的。
第十七條建立政府投資項目監管聯席會議制度。由市監察局牽頭,定期召集發改、審計、財政、建設、交通、林業、水利、交管辦等相關部門,互通情況、研究問題,必要時可邀請相關建設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實現工程效能監察、重點項目稽查、審計監督、財政監督、行業部門監管與施工現場管理多力合一。
第十八條切實加強政府投資項目前期工作。深入項目前期調查、研究和論證,克服投資決策的盲目性和隨意性。強化課題調研,項目規劃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設計方案、初步設計的審查審批。進一步建立健全項目前期工作責任制,對列入前期工作計劃的項目要確定項目責任單位,組織專門班子,明確目標任務,分解落實責任,全力加快項目前期工作進度。
第十九條加快推行代建制。對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推行代建制,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專業化項目管理單位,負責項目建設實施的管理,嚴格控制項目投資、質量、安全和工期。
第二十條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堅持依法行政,各司其職,按照政府投資項目從立項到竣工的閉合式監管的思路,注重聯動、強化指導,特別要強化項目施工中的日常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查處違紀違規問題,支持配合并監督建設單位切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嚴格審查、控制增加工程投資的設計變更,確因特殊情況需要變更的,按照《市政府投資項目工程變更管理實施細則》執行。對于未經批準擅自變更并施工的,不予撥付資金,應視作違規處理,并予以問責。
第二十二條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完善招投標制度,維護建筑市場秩序:
(一)完善項目施工圖預算審核制度。未經項目預算審核不得組織招投標活動。
(二)完善招標管理制度。由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建立健全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機構選定辦法,完善招標機構庫,以公開交易方式選擇機構。
(三)加強評委專家庫建設。各行業主管部門要進一步調整充實評委專家庫成員,建立招標結果后評估制度,加強評標結果的復核檢查工作。
(四)進一步推進招投標電子化工作。建立健全視頻、音頻監控室、電子評標等招投標硬件設施,探索推行電子評標、遠程評標。
第二十三條審計監督部門應當嚴格實行工程價款結算審計制度。按照《市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分類管理辦法》,對投資額在50萬元(不含)以下工程,建設單位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審價,將審價結果報送市審計局備案;投資額在50萬元(含)以上工程需報送至市審計局組織審計。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審價、審計結果支付工程價款。未經審價、審計就辦理價款結算或不按照審價、審計結果辦理價款結算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第二十四條各行業主管部門要切實履行監管職責,加強工程施工現場督查,重點核實合同約定的項目班子人員相符率、到位率,項目中標后,對于不符合規定情形、未經業主同意、并報行業主管部門批準,不得變更中標的注冊建造師和項目總監;對建設單位未建立關鍵崗位人員考勤制度或對關鍵崗位人員到崗率不足或隨意變更未采取相應措施的,由行業主管部門予以通報批評。行業主管部門對涉及政府投資項目的信訪舉報、輿論反映和安全事故必須認真受理,及時查處違法違規的企業、個人,一經查實,須及時將處理結果書面抄送市監察局和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第二十五條市政府效能監督部門和項目主管單位要圍繞監督投資規模、監督質量安全、監督工程進度和防止出現貪污受賄違法違紀行為、防止出現失職瀆職行為、防止出現違反工程建設法律法規行為的工作目標,扎實開展工程建設效能監察。
第二十六條各單位應結合實際,切實把各項要求落到實處。如有違反《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中共中央關于印發<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的通知》、中央紀委關于《黨員領導干部違規插手工程建設領域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違反規定插手干預工程建設領域行為處分規定》、《市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管理行政責任追究規定(試行)》等文件規定的,一律進行責任追究。
第二十七條鄉鎮(街道)預算造價在100萬元以下的政府投資項目和集體資金項目,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鄉鎮要充分發揮小額公共資源交易工作領導小組、標后監督檢查工作機構和村務監督委員會作用,根據小額工程實際,制定工程廉政風險防控辦法,抓好工程質量、工程設計變更、工程計量等建設過程主要節點的廉政風險控制。
第二十八條本實施細則由市監察局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