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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標
整合各單位職能,實現信息共享,提高工作效率,促進城鄉統籌發展。
二、參與單位
國土所、供電所、派出所、建管所、城管隊、規劃執法分局
三、聯動原則
主管部門牽頭,相關部門配合
四、工作機制
(一)建房管理
1、村民建房申請由村委會出具,在取得國土所同意后由所在村委會向建管所出具手續,未經國土所同意村委會不能出具手續。建管所依據規劃要求對申請進行審核,符合規劃要求的給予辦理規劃手續,不符合規劃要求的不得辦理相關手續。計劃撤并村不得批建。供電所依據建管所出具的相關手續給建房戶辦理臨時施工用電。
2、鎮區建房的建房戶還需向建管所出具城管隊認可的建筑材料占道許可手續,沒有城管隊許可,有關部門不得辦理規劃及用電等手續。
3、為確保建房達到“四統一”標準,鎮區建房戶需向建管所繳納保證金6000元,其他村建房戶需向建管所繳納保證金4000元。房屋建設完畢后由所在村建管所、城管隊、國土所四方簽定同意意見后方可退還。
4、石子廠、磚瓦廠等非煤礦山開采企業或礦山資源利用企業在辦理相關年審、報批等手續時必須出具由鎮政府認可的相關完稅憑證,否則不予辦理。
5、各聯動部門要加強巡查,對違規占地、建房、亂搭亂建及私自接電行為,依據相關規定及時予以制止和處理。規劃執法分局對建管所和城管隊落實各自職責情況進行督查,尤其是把村民建房手續是否符合規劃要求作為工作重點。
(二)違章處理
1、對非法占用農用地進行圍墻、基礎設施建設或取土的,由國土所牽頭,派出所、供電所、建管所、城管隊配合進行圍墻和基礎設施的拆除。
2、對未經批準非法建房的,由建管所牽頭,國土所、派出所、供電所、城管隊配合對非法建筑進行強制拆除。
3、對亂搭亂建的,由城管隊牽頭,國土所、派出所、供電所、建管所配合對亂搭亂建行為進行制止和強制拆除。
4、對私搭亂接和非法盜用電力的行為由供電所牽頭,派出所、國土所、建管所、城管隊配合對違法行為進行制止。
(三)獎懲制度
1、職能部門聯動參與單位負責人每人繳納保證金3000元,每發生一起因相關單位工作人員不盡巡查責任引起的重大違規事件而進行聯動行動的,扣除牽頭單位負責人保證金1000元/次,扣除配合單位負責人500元/次,相關單位包片人員200元/次。全年沒有重大違規事件的雙倍返還保證金,發生2次以上(含2次)的只扣不獎。
2、各村由支部書記指定專人負責民房建設管理(村主任或專職人員),專門負責人每人繳納保證金2000元。未經國土所或建管所認可不得向村民出售建房用地。每發生1起不按規定手續辦理而違章建設的,扣除各村專門管理人員各500元。全年沒有重大違規事件的雙倍返還保證金,發生2次以上(含2次)的只扣不獎且上不封頂。
(四)工作要求
1、各村各單位提高認識,加強配合,形成合力,確保政令暢通。
2、各單位加強巡查,發現情況及時溝通,信息共享,及時處理,把違法違紀行為控制在萌芽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