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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審批工作實施方案為貫徹落實中央1號文件精神,認真做好審批農村宅基地試點工作,推進農村土地制度改革,根據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結合實際情況,按照新區管委會下發的《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審批原則
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統籌規劃,嚴格按照《土地管理法》、《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暫行辦法》中確定的一戶一宅和用地規模進行審批。在審批過程中既要解決農民住房現在存在的緊迫需求,又必須規范農村宅基地建設行為,這兩個方面要同時兼顧。
二、審批目標
通過有計劃的安排農村宅基地審批,有序合理的解決農民對宅基地的需求,推進農村城鎮化建設,同時有效的遏制宅基地亂搭亂建的現象。根據各鄉鎮目前情況,2014年全年擬審批農村宅基地約300戶,需建設用地面積99000平方米,將依據各鄉鎮申請比例大小,合理分配農村宅基地建設用地指標。今后年度依據建設實際合理確定審批規模。
三、審批范圍
這次啟動的具體范圍為新區城市規劃所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以外的行政村,且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新區城鄉統籌規劃,并已完成編制經審查批準公布了村莊建設規劃的村社。(見附表)
四、審批條件
1、農村宅基地審批范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統籌規劃所確定保留的行政村,并已做出完善的新農村建設規劃,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使用宅基地:
(一)農村村民因結婚等原因(包括男到女家落戶),原有宅基地一戶一宅,不能解決住房確需分戶的;復員軍人經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回原籍落戶定居,農村確無住房的;
(二)實施村鎮規劃或舊村鎮改造,需要調整搬遷的;
(三)因國家、集體建設項目占用原宅基地需要搬遷的;
(四)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宅基地:
(一)不符合以上規定所規定條件的;
(二)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統籌規劃和村鎮建設規劃的;
(三)符合以上規定,但原有宅基地面積超過標準宅基地面積0.8倍以上能夠解決分戶需要的;
(四)出賣、轉讓、出租原有住房或改變原住房用途,再申請宅基地的;
(五)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其他不宜批準的情形。
2、農村宅基地審批程序
(1)前期準備。由規劃國土局負責總體牽頭,各鄉鎮具體負責,公安局、綜合執法局配合摸清可審批宅基地行政村的戶籍、宅基地現狀使用情況,由建設局負責督促各鄉鎮編制村莊建設規劃。
(2)村民申請。村民向所在村民小組提出申請,經村委會或者村民小組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后,由村民委員會填寫公示內容連同個人申請一并在所在村組張榜公示7天,無異議后由村民小組或村委會分別簽署意見并加蓋村委會公章,統一上報各鄉鎮人民政府并提交申請人的身份證、戶籍薄。
(3)受理審核。鄉鎮人民政府依據村(社)上報的資料,進行審核(申請人的身份證、戶籍薄原件),確認符合宅基地審批條件的農戶,由鄉鎮國土所組織人員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新村規劃進行選址并現場踏勘核實,落實清用地權屬,鄉鎮人民政府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退還各村社,對符合條件的簽署意見并加蓋鄉(鎮)人民政府公章報規劃和國土資源局。
(4)審核審批。規劃和國土資源局對鄉(鎮)上報的農村宅基地申請審核同意后,按批次上報管委會審批。經新區管委會審批同意后,由鄉(鎮)國土所組織人員依據新村規劃按上報時確定的選址范圍進行現場定界放線,批準的農戶按照城鄉建設管理局提供的標準圖集進行建設。由新區建設局會同鎮政府對村民住宅建設實施建設管理,鄉(鎮)人民政府對選址落實情況、建設質量進行跟蹤管理。
(5)組織驗收。新批宅基地竣工后由國土所安排相關工作人員進行現場驗收,農戶按照地籍管理程序申請辦理《集體土地使用證》。
五、責任單位
1、公安局負責盡快界定各審批村村民戶籍。
2、各鄉鎮負責盡快摸清各審批村村民的超占、多占宅基地的情況,并對已審批的農村宅基地嚴格控制范圍和用地面積,嚴禁超占、多占。
3、新區城鄉建設局負責村民住宅的建設管理并協助、督促各鄉鎮盡快完成村新村建設規劃,并制定農村宅基地建設標準圖集。對建設區內各行政村,盡快編制住房申請配套方案,以便解決村民的住房需求。
4、綜合執法局負責監督各行政村宅基地建設情況,對未審批宅基地的行政村,加大檢查力度,有效制止亂搭亂建行為。
5、規劃和國土局負責對各鄉鎮所上報宅基地申請進行復核,將復核通過的宅基地申請按批次上報管委會予以審批,將批準情況送執法局、建設局等相關部門,并對鄉鎮政府監管情況進行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