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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實行備案制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料理備案手續后和項目開工前完成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批手續。
市、縣(區)環保部門根據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水平,結合建設地域環境和項目污染特征等因素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實行分類管理、分級審批。
第二條投資建設需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和備案管理的項目中,實行審批制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報送可行性研究演講前完成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批手續;實行核準制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提交項目申請演講前完成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批手續;
第三條列入本方案附錄的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市環保部門審批。
第四條縣(區)轄區內由縣(區)政府或縣(區)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或備案管理的項目中除國家、省、市環保部門審批以外的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縣(區)環保部門審批。
第五條以下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一律由省級以上環保部門審批:
㈠化學制漿造紙、廢紙脫墨制漿造紙、染料、印染、電鍍、農藥(原藥,不含復配)制革、有色金屬采選冶、電石、鐵合金、氧化鋁、水泥(不含粉磨站)鋼鐵、焦炭、危險廢物的處置處置等可能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和國家宏觀調控的建設項目;
㈡可能對周圍環境發生電磁輻射污染或放射性污染的項目;
㈢環境影響評價范圍內涉及世界遺產地,省級以上的自然維護區、生態功能維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地質公園、重點文物維護單位、歷史文化維護地等需要特殊維護區域的建設項目。
第六條國家和省產業、技術和環保政策中,屬于限制類的項目,上收一級管理。分級審批方案中屬于市環保部門審批的項目上收省環保部門審批,屬于縣級環保部門審批的項目上收市環保部門審批。
第七條項目所在地環保部門應當協助有審批管理權的上級環保部門,對本轄區內的建設項目實施監督管理。項目所在地環保部門應切實加強對本轄區內建設項目的日常監督管理,認真履行監管責任,督促項目建設單位嚴格遵守國家環境維護法律法規和認真執行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行政許可文件要求,發現環境違法行為后,主動、及時演講上級環保部門,使環境監管工作切實落到實處。
第八條市環保部門對縣(區)環保部門違反國家有關方案作出的建設項目的不當行政許可和逾越法定職權、違反法定順序作出的行政許可,應當予以撤銷和責令改正,并按有關方案追究責任。
第九條對國家明令淘汰和禁止發展的能耗物耗高、環境污染嚴重、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市場準入條件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市、縣(區)環保部門一律不得受理和審批。
第十條市、縣(區)環保部門應依照國家環保總局《關于建立建設項目環境管理備案制度的通知》環發〔〕18號)方案,及時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結果報上一級環保部門備案。
編制環境影響演講書的建設項目在該項目審批后一個月內報上一級環保部門備案,編制環境影響演講表的建設項目每半年(月底、1月底)報上一級環保部門備案。所轄區域內的所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結果每年(次年月底前)報上一級環保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本方案所稱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是指環境影響演講書、環境影響演講表和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統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