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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財政預算內安排的基本建設資金,財政預算其他各項支出中用于固定資產投資的資金;
(二)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專項建設資金中用于固定資產投資的資金;
(三)經縣政府同意,由政府融資平臺從金融機構組織或其他機構(單位)借貸、或資本市場募集的借款,用于固定資產投資的資金;
(四)轉讓、出售、拍賣國有資產及其經營權所得的國有資產權益收入,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其他財政性資金中用于固定資產投資的資金;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屬于政府性投資的資金。
二、實行政府性投資項目年度計劃申報
(一)申報原則。
1.必須符合國家、省、市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要求;
2.必須符合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計劃;
3.必須堅持量力而行、量入為出,綜合平衡、保障重點。
(二)申報要求。
1.申報主體。縣本級投資項目由縣各主管部門提出申請,鎮(區)級投資項目由鎮(區)政府(管委會)提出申請。
2.申報時間。政府性投資項目年度計劃的申報為每年年底之前,逾期不申報的不得列入下一年度實施計劃。
3.申報范圍。政府性投資項目年度計劃申報的范圍包括:
(1)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基礎性項目;
(2)政府建設的安置房、經濟適用房和廉租住房;
(3)農林水等公共設施建設項目;
(4)交通基礎設施項目;
(5)教育、文化、衛生、體育、廣電等非經營性建設項目;
(6)公檢法司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7)政府機關建設項目;
(8)其他需要政府投資、審批的項目。
4.申報內容。申報內容包括:
(1)項目建設法人單位;
(2)項目概況(重點說明項目建設的必要性);
(3)主要建設內容;
(4)項目計劃總投資;
(5)資金來源有效證明(財政預算安排、上級專項補助政策依據、經財政部門審定的融資計劃);
(6)建設周期。
三、做好政府性投資項目年度計劃的審定工作
每年9月份起,縣各主管部門及各鎮(區)向縣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縣發改委)申報下年度項目投資計劃。縣發改委會同縣財政局、住建局、國土局、規劃局、環保局等主管部門依據縣城鄉建設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相關規劃、縣財力狀況等,按照項目建設的輕重緩急分為新建、續建(含改擴建)和擬建三大類,進行綜合評審后,向縣政府提出下一年度政府性投資項目投資計劃建議方案,經縣政府常務會議審定通過后,予以下達。
(一)經縣政府審定的政府性項目年度投資計劃,是安排年度政府性投資項目的主要依據。計劃一經下達,未經縣政府同意不得更改。計劃執行過程中,因上級政策調整等因素,確需調整政府性項目投資計劃的,須經縣政府常務會議審定同意。
(二)項目年度計劃是項目審批的前置條件。未納入政府性投資項目年度計劃的,縣發改委不得啟動項目審批程序。
(三)政府性投資項目審批實行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含投資概算)審批程序。未經縣發改委審批項目建議書,縣規劃局、國土局、環保局等部門不得進行規劃選址、用地預審、項目環評。
(四)對納入政府投資計劃管理的項目,必須嚴格實行投資控制管理,嚴格以概算控制預算、以預算控制決算;未納入年度政府性項目投資計劃的項目,縣財政部門不得撥付項目前期工作費用和項目建設資金。
(五)縣發改委作為政府性投資項目的綜合管理部門,負責政府性投資項目計劃編制和項目審批等綜合性工作。
(六)縣財政部門作為政府性投資項目資金管理部門,負責對政府性投資項目的財務活動實施管理和監督,做好財政資金的調度和撥付,確保政府投資項目資金專款專用。
(七)政府性投資項目實施主管部門(領辦單位)要認真履行項目計劃申報程序,按照縣政府審定意見認真做好項目審批、資金籌集、投資管理等組織實施工作。
(八)縣監察、審計等部門要對政府性投資項目計劃管理、資金使用、成本控制等工作實行全過程監督管理。
(九)建立健全政府性投資項目月報制度。項目實施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政府性投資項目月報制度,月報表于每月初前5個工作日內分別報送縣發改委和縣財政局。
(十)建立健全政府性投資項目績效評價制度。縣發改委、財政局、住建局、審計局等部門要對政府性投資重點項目進行績效評價(包括項目前期工作、實施進度、工程質量、投資控制、環境和社會效益等內容)。績效評價結果要及時向縣政府作出報告,并作為下一年度政府性投資項目計劃安排的依據。
本通知自之日起實施,請各單位認真遵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