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準備了農業構造調節監管方案參考范文,愿這些范文能點燃您思維的火花,激發您的寫作靈感。歡迎深入閱讀并收藏。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各有關部門:
根據國土資源部、農業部下發的《關于促進規模化畜禽養殖有關用地政策的通知》精神,為規范農業產業結構調整項目的用地管理程序,合理保護耕地資源,切實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經區政府研究,現就加強農業產業結構調整用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
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必須符合國土資源部、農業部下發的《關于促進規模化畜禽養殖有關用地政策的通知》及國家相關政策法規規定。
1、農業產業結構調整項目占用耕地,不得私自取土賣土、不得挖塘養魚、不得變相搞經營性開發。
2、用地規模符合農業產業調整政策規定標準,項目布局必須科學合理,體現節約集約用地的原則。
3、產業類型符合全區規劃確定的農業產業和畜牧業發展規劃。規劃布局與城鄉規劃及其他專項規劃相銜接。
4、項目需要建設生活管理用房等永久性附屬設施,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二、農業產業結構調整相關政策要求
農業產業結構調整用地項目要按照總體布局規劃,有計劃地實施,實行政府引導,有序開展。
(一)種植和養殖要求
1、農業種植。主要指花卉苗木、瓜果蔬菜、經濟作物等種植,確需使用耕地的,必須確保農用地性質不變、土地承包關系不變、且不破壞基本耕作層,地面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
2、水產養殖。主要指淺水、綜合、立體等水產品養殖,原則上應利用原有的坑塘水面,不得借機擴占周邊耕地。屬于綜合養殖或立體養殖的,既不得突破原有的水域范圍,更不得占用耕地搞非農業建設生產用房;屬于淺水養殖的,要盡量利用原有的低洼地,確需進行耕地降土的,耕作層的土壤要實行集中堆放,用于項目結束后的復墾,淺水養殖池底不得固化。
3、畜禽養殖。主要指豬、牛、羊家畜和雞、鴨、鵝家禽等養殖,其用地規模必須嚴格按照農業部門關于規模化畜禽養殖的定額標準進行核定。鼓勵利用村莊內部空閑地、廢棄工礦用地、荒灘、荒地等,盡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確需占用耕地的,需將耕作層土壤剝離并單獨堆放,以用于項目結束后的土地復耕。
(二)建設施工要求
凡屬上述農業結構調整項目原則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只能建簡易用房,簡易用房按以下標準執行:
1、不得破壞地面耕作層,更不得固化地面;
2、畜類的圈舍和禽類的窩棚等設施用房應采用簡易結構,檐高不得超過2米,鼓勵使用活動用房,嚴禁使用鋼筋混凝土;
3、圍墻應盡量采用簡易圍網搭建,嚴禁使用磚混結構。
三、農業產業結構調整項目監管措施
(一)項目保證措施。項目實施前項目單位或個人均須出具《農業產業結構調整項目用地復耕保證書》,項目用地單位或當事人在保證書上簽字蓋章,村(居)委會簽署意見并蓋章,村(居)書記簽字,鄉鎮街道簽署意見并蓋章,鄉(鎮)長簽字。
(二)項目復耕措施。項目終止后項目單位或個人須按照《農業產業結構調整項目用地復耕保證書》的約定,及時拆除地上所有建(構)筑物等生產設施,同時將原耕作層土壤覆蓋在項目用地地塊上,進行恢復耕種;項目終止后沒有復耕或復耕不到位的,由鄉鎮政府組織復耕。
(三)項目監管措施。各鄉鎮街道要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全面負責本轄區內農業結構調整用地的管理,對項目實施實行全程動態監管。國土部門要定期查看項目單位是否按規定的要求和土地用途使用土地,是否有破壞耕地行為。一經發現有擅自改變土地用途或破壞耕地的行為,即按違法用地依法查處,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