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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全面推進“平安”創建活動,夯實基層基礎,優化教育環境,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創建“平安高店”為目標,為營造良好的教育氛圍,切實增強廣大師生平安創建意識,激勵教育系統爭創安全文明校園,構建和諧社會。
二、考核內容
1、校園內刑事案件發生情況;
2、涉及學校、教師或學生的大規模群體性事件發生情況;
3、校園內發生的事故、災害、疫病情況;
4、廣大師生安全感滿意度情況;
5、學校平安創建軟硬件設施完善情況。
三、申報、考核和審批程序
平安校園無名額限制,凡符合條件的均可申報。符合平安校園條件的,經學校申請,鄉綜治辦自查合格的,由學校主管部門以書面形式縣綜治辦申報。縣綜治辦、縣教育局接到申報后,組織相關部門,對申報的對象進行考核。經考核認為符合條件的,采取一定形式向社會公示,并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均無異議的,提交縣綜治委全體會議研究決定。年度內校園發生重特公共安全事故、安全生產死亡事故和影響社會穩定的重大事件,實行一票否決。
四、獎懲
獲批“平安校園”榮譽稱號的,由縣綜治委授牌并表彰。學校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應寫出平安創建績效報告,經縣綜治辦審查蓋章后交組織、人事部門備案,作為今后個人晉職晉級依據。
縣綜治辦、縣教育局對“平安校園”實行動態管理。發現已被命名的學校出現不符合“平安校園”標準情形的,隨時予以摘牌,并視情予以通報批評、黃牌警告直至一票否決處分。被摘牌的單位,縣綜治辦同時發出《整改通知書》,責令其就出現問題的環節進行整改,且一年內不得重新申報“平安校園”。問題整改結束后,認為符合“平安校園”條件的,可于摘牌一年后按程序重新申報,重新申報同時須附整改情況。
學校領導為申報“平安校園”而故意隱瞞真相、弄虛作假,甚至壓案不報,包庇袒護的,一經發現,即對學校予以一票否決,已經授牌命名的,立即摘牌。同時,按照有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