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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市民政局、財政局、審計局、監察局《關于在全市開展城鄉低保復核工作的意見》的要求,為深入細致、扎實有效地做好復核工作,特制定具體方案如下:
一、準備階段(4月20日至4月24日)
1、調整充實鎮低保復核工作領導小組人員,明確領導小組、辦公室,各成員單位職責。
2、領導小組辦公室草擬低保復核工作實施方案,供領導小組審定。
3、領導小組辦公室向鎮政府報告低保復核工作總體安排及準備工作情況。
4、召開低保復核領導小組會議,通報領導小組成員調整充實情況,明確各自職責,研究實施方案,部署安排工作。
二、動員培訓階段(4月25日—4月26日)
1、召開由低保復核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及紀委、審計所、財政所、民政、統計、衛生、派出所、勞動所、工商、稅務、供電所、各村支書、主任、會計及有關單位負責人等參加的動員部署大會,部署任務,明確要求。
2、組織培訓,由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各村低保工作的領導、會計進行專題培訓,在此基礎上,由低保復核工作領導小組對各村會計進行業務培訓,使各村干部和業務人員熟知低保各項政策法規和操作辦法。
3、廣泛開展宣傳活動,利用多種形式對此次低保復核工作進行宣傳,深入動員和發動城鄉居民積極參加和配合。
三、自查自糾階段(4月27日—5月8日)
1、由各村活動領導小組組織,抽調專門人員,組成低保復核工作隊伍,通過查閱檔案、入戶核查、調查走訪等方式,對照“六個核對”(通過公安車輛管理部門核對私家車登記情況;通過房管部門核對私人房產和經濟適用房情況;通過社保部門核對個人養老保險金交納情況;通過銀行部門核對個人儲蓄情況;通過證券部門核對私人持有股票、有價證券情況;通過相關部門核對水、電、氣等交納情況),對所有保障家庭收入情況進行一次復審。對符合低保條件的,將保障家庭的保障人數、保障金額在居(村)、鎮(辦)進行公示,無異議后,在其《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上加蓋年度審驗合格印鑒。對家庭收入發生較大變化的,應重新進行調查、核定、評議,依據低保政策規定和市民政局、財政局、審計局、監察局《關于在全市開展城鄉低保復核工作的意見》中確定的二十類人群需退出低保范圍的要求,及時進行調整。
2、鎮低保工作領導小組對各村(居)自查自糾情況進行現場督察和指導。
四、總結階段(5月9日—5月10日)
1、各村(居)委會向低保復核工作領導小組匯報驗收情況,填寫各類表格。
2、鎮低保復核工作領導小組向鎮政府、民政局匯報低保復核情況總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