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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評估方案》是根據國家教育方針、政策和省、市有關優質幼兒園的評估標準要求制定的。
(二)開展幼兒園督導評估的目的:一是督促、指導幼兒園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教育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遵循教育規律,優化幼兒園管理,加大整體推進素質教育的力度,全面提高保教質量;二是引導社會、家長用正確的標準評價幼兒園的辦園水平和質量,關心和支持幼兒園工作。
(三)本《評估方案》是教育督導部門對幼兒園辦園水平、質量評估的依據,也為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為幼兒園創設必備的辦園條件提供了主要依據。
(四)評估結果分四個等級:
按評估分值20%權重累計的總得分在85分以上,且五個A級指標得分均占其總分的85%以上者為優秀;得分在75——84分,且五個A級指標得分均占其總分75%者為良好;得分在65——74分,且五個A級指標得分均占其總分65%以上者為合格;權重總得分在65分以下者為不合格等級。
(五)在評估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降等直至評為不合格等級:
1.在督導評估年限內(3年,下同),有重大責任事故的;
2.有嚴重違反教育法規,受到行政通報以上處理的;
3.教師中有違法犯罪并受到刑事處罰的;
4班額超過規定標準5人的;
5.有危房、危險建(構)筑物又不積極采取措施的;
6.有體罰或變相體罰幼兒,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7.有明顯的弄虛作假行為影響督導評估結果。
(六)、督導評估結果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報告,在教育網上公示,列入幼兒園和教育行政部門檔案,并作為幼兒園園長任職期間工作實績的考核和幼兒園考評的重要依據,直接與幼兒園評選(先進、示范、模范、文明等)先進集體和評選(先進、模范、名園長等)先進個人掛鉤。
(七)本《評估方案》適用于區屬各類幼兒園,解釋權在區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