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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在本市境內的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都應按照規定為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農民工(不包括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參加所在統籌地區的醫療保險,解決農民工進城務工期間的住院醫療保障問題。
二、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原則
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的原則是:屬地參保、低費率、保大病、保當期、用人單位繳費、不建個人帳戶;基金現收現付、以收定支、基本平衡、略有節余。
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待遇與現行《**地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方案》和《實施細則(試行)》(**署發〔**〕23號)等政策相銜接,繳費標準根據社會經濟發展和基金使用情況確定,并適時調整。
三、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管理規定
用人單位聘用5人以上農民工的,要為其參加當地住院醫療和大病醫療保險。用人單位以全市上年度城鎮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按2%的比例繳納醫療保險費,同時按每人每月4元標準繳納大病醫療保險基金,農民工個人不繳費。參保后農民工可享受住院醫療和大病醫療保險待遇,但不建立個人賬戶和計算繳費年限,不享受門診大型檢查、治療及門診特種病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聘用4人以下農民工的,用人單位按照《**市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實施意見》(**勞社發〔**〕50號)為農民工繳納住院醫療和大病醫療保險費,農民工個人不繳費,按規定享受相應待遇。
農民工醫療保險費可按半年、全年繳納;也可按合同期、工期一次性繳納。具體繳費方式由各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用人單位自辦理參保繳費手續次月1日起,農民工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停止繳費的,自停止繳費的次月1日起停止享受醫療保險待遇。農民工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后,用人單位不再為其繳納醫療保險費,農民工醫療保險待遇享受至繳費期滿為止。
農民工醫療保險基金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統一管理,實行單獨核算。
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其起付標準、統籌基金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額,按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執行。
四、各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的組織實施工作;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的參保、繳費、待遇保障等管理工作。
五、相關規定
本《實施細則》實施前農民工已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的,繼續按有關規定執行。或者單位按照城鎮職工醫療保險政策為農民工參保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的,其務工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照本規定支付。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未按時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或未按規定支付醫療費的,農民工可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舉報;農民工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醫療待遇爭議的,按勞動爭議有關規定處理。
各統籌地區要注意做好農民工醫療保險待遇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有關政策的銜接。
六、工作要求
做好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工作,是貫徹落實《**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5號)的具體體現,也是堅持以人為本,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客觀要求。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強協作,共同做好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工作。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對農民工參保、就醫、結算等各個環節的監督管理,不斷完善政策,規范服務,堵塞漏洞,防范風險,確保農民工醫療保險制度的平穩運行。各有關部門要組織各類媒體,采取多種形式,廣泛宣傳推進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工作的重要意義和相關政策,營造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工作的良好社會氛圍。
七、本實施細則自之日起施行;本實施細則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