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準備了干部任用四項監督制度實施方案參考范文,愿這些范文能點燃您思維的火花,激發您的寫作靈感。歡迎深入閱讀并收藏。
最近,中央辦公廳、中央組織部印發了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及有關事項報告辦法、地方黨委常委會向全委會報告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評議辦法和市縣黨委書記履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離任檢查辦法。建立和實施這“四項監督制度”,是建立健全干部選拔任用監督機制,匡正選人用人風氣、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的重要措施。
責任追究制度規定: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一是對有個人指定提拔調整人選、個人決定干部任免或改變集體決定、突擊提拔調整干部等10種情形之一的,追究黨委(黨組)主要領導干部或者有關領導干部的責任;二是對有不如實向黨委(黨組)報告民主推薦測評和考察情況、對線索清楚內容具體的違規用人問題不進行查核處理、對本地區本部門領導成員違規用人行為不提出反對意見等8種情形之一的,追究組織人事部門主要領導干部和有關人員的責任;三是對有更改偽造推薦測評結果、隱瞞歪曲泄露考察情況、不認真審核干部檔案造成嚴重后果等8種情形之一的,追究干部考察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的責任;四是對有在談話推薦和考察中故意提供虛假情況、要求提拔本人近親屬或者指令提拔身邊工作人員、拉票賄選等8種情形之一的,追究有關領導干部和人員的責任。
有關事項報告制度規定: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在機構變動或者主要領導成員已明確即將離任時確因工作需要提拔調整干部、越級提拔干部等5種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要求書面報告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經批復同意后方可進行;有破格提拔干部、領導干部身邊工作人員提拔任用、領導干部近親屬在領導干部所在單位(系統)內提拔任用、除換屆外大批量調整干部等7種情形之一的,在作出決定前應當征求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的意見。
“一報告兩評議”制度規定:地方黨委常委會每年向全委會報告工作時,要專題報告包括選拔任用干部的總體情況、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風、存在的主要問題和改進的措施等年度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情況,并在一定范圍內接受對本級黨委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和新選拔任用領導干部的民主評議,對民主評議滿意度明顯偏低、干部群眾反映強烈的,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并督促整改。
離任檢查制度規定:市縣黨委書記因提拔使用、平級交流、到齡退休等原因即將離任時,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對其任職期間市縣黨委選拔任用的干部、本地區用人風氣、離任前有無突擊提拔調整干部等履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的情況進行檢查,檢查結果作為評價、使用市縣黨委書記的重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