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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2008—2012年工作規劃》,切實推進我局崗位風險預警防控工作,依據省、市推行風險崗位廉能管理工作的實施方案和有關文件精神,結合財政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崗位風險預警防控工作是對全局各崗位工作人員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可能發生的風險,包括思想道德風險、崗位職責風險、制度機制風險和外部環境風險等,進行排查預防、適時監控、糾錯處置、綜合管理,努力減少腐敗行為和問題的發生。
第三條崗位風險預警防控工作的范圍是局機關各科室、下屬單位及各崗位工作人員,重點是“三重一大”事項、預算編制、專項資金管理、財政資金審核、資金使用、資產處置和轉讓、政府采購、財政違法行為執法監督等重點部位和環節。
第四條崗位風險預警防控工作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并舉,注重預防”的原則,著眼于保證權力行使安全、資金使用安全和干部成長安全,推動全局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深入開展,保證財政事業的健康發展。
第五條崗位風險預警防控工作堅持內部防控與外部監督相結合、事前防控與預警處置相結合、專門機構防控與群眾參與相結合的方針。
第六條崗位風險預警防控要采取前期預防、中期監控、后期處置等措施,運用計劃、執行、考核、修正管理機制等手段,對風險預警防控工作實行科學化管理。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七條按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要求,局黨組書記、局長對風險預警防控工作負總責,成立局崗位風險預警防控領導小組,局黨組書記、局長任組長,其他局領導任副組長,各科室及下屬單位(以下統稱科室)負責人為成員,并下設辦公室,辦公室主任由紀檢組長兼任,辦公室負責制定崗位風險預警防控實施計劃方案及組織實施,各科室和下屬單位參與配合。
第八條實施崗位風險預警防控,按照分級管理、責權分明的原則,分步推進。
第九條實施崗位風險預警防控管理工作,主要采取以下步驟:
(一)制定計劃。根據上級有關風險崗位廉能管理工作工作的要求,結合財政工作實際,制定風險預警防控實施計劃和方案。
(二)實施執行。采取前期預防、中期監控和后期處置的方式,及時糾正腐敗風險苗頭和傾向性問題,力爭防止或者減少腐敗行為的發生。
(三)目標考核。在崗位風險預警防控執行過程中,采取自查自糾、專項檢查和重點抽查等方法,對崗位風險預警防控工作落實情況進行考核,將考核結果記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中。
(四)內容修正。總結工作經驗,糾正存在的問題,修正風險防范內容,完善崗位風險預警防控措施。
第三章崗位風險點的排查
第十條收集崗位風險信息。堅持把容易滋生腐敗的重要部位和環節作為崗位風險信息收集的重點,及時發現苗頭性、傾向性問題。通過受理信訪舉報和投訴,開展專項檢查、內部審計、民主生活會、領導干部述職述廉以及證詢服務對象意見等活動,切實開展崗位風險信息日常收集工作。
第十一條排查崗位風險點。各科室要結合三定方案中明確的工作職能和具體實際,采取自查自找、群眾評議、征求干部職工和服務對象意見等方式,分層次對可能滋生腐敗的風險點進行排查,確定崗位風險點位置和劃分風險等級,明確風險責任。
(一)思想道德風險。思想道德風險的主要表現為:理想信念動搖、貪圖享受、漠視群眾、以權謀私、形式主義、脫離實際、我行我素等。黨員、干部要結合實際,深刻剖析產生問題的思想根源,通過自己找、領導提、群眾幫、集體定等形式,查找在理想信念、宗旨意識、工作能力、作風建設、廉潔自律等方面存在或潛在的風險點,認真細化、分析風險的內容和表現形式。
(二)崗位職責風險。崗位職責風險的主要表現為:違反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重大事項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建設項目安排、大額度資金使用)等制度和規定,獨斷專行;違反廉潔自律相關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私利;不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和制度要求,失職瀆職、不作為或者濫用職權等。風險崗位主要集中在“三重一大”事項、預算編制與執行、財政資金監督管理、資產處置、政府采購、財政違法行為執法監督以及干部人事管理等和具有審批審核權的崗位。
(三)制度機制風險。制度機制風險點的主要表現形式是:忽視制度建設,造成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未能根據黨風廉政建設、政風行風建設的形勢需要和工作實踐中取得的經驗教訓,及時完善各項制度;可操作性不強,相互監督制約機制的作用不明顯,不能形成有效的常規化工作措施;制度得不到認真貫徹執行或落實不到位,導致出現損失和工作疏漏等。
第十二條界定崗位風險等級。在全面查找、評估和分類整理風險點的基礎上,依照黨紀政紀條規、行政法規、廉潔自律有關規定、腐敗行為發生幾率以及可能造成后果的嚴重程度、緊急程度等,由高到低確定“A、B、C”三個級別,即:A級風險點(高風險級別)、B級風險點(比較高風險級別)和C級風險點(一般風險級別)。
第十三條依據原則界定風險等級。劃分風險級別的原則是:
(一)特別容易發生腐敗的崗位和工作環節,且發生腐敗現象后造成較大不良影響的,確定為A級風險點;
(二)比較容易發生腐敗的崗位和工作環節,且發生腐敗現象后有一般不良影響的,確定為B級風險點;
(三)其他可能發生腐敗的崗位和工作環節,確定為C級風險點。
第四章崗位風險的防控
第十四條崗位風險防控就是在實施風險防控過程中,根據查找的風險點及制定的相關防范管理工作方案,在進行思想教育的同時,建立和完善相關制度,加強管理和監控,及時糾正不當行為,避免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演變為違紀違法行為,最大限度地防止腐敗現象發生。
第十五條加強崗位風險教育。建立健全學習、教育制度,加強對在“風險點”崗位工作的工作人員的反腐倡廉教育,組織其學習法律法規、黨紀政紀條規、有關制度和情景案例,幫助其認識所處崗位的行為規范和崗位風險,強化崗位風險防范意識,提高崗位風險防控能力,規范自身行為。
第十六條完善監督管理制度。各科室針對排查出的崗位風險點,制定防范和化解風險的具體措施,科學配置權力,加強流程控制,完善管理制度、工作規則和行為規范,探索有效防范崗位風險的途徑和方式。完善綜合監督機制,加強對風險部位、風險崗位、風險事項的監督。
第十七條各科室排查的崗位風險點、制定的防范措施,經分管領導審核,局黨組審定后,按職級和業務類型進行登記,分層級建立崗位風險點目錄(包括崗位名稱、主要職責、工作流程、工作節點、崗位風險描述和防控措施),實行動態監管,并報局崗位風險預警防控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五章崗位風險的預警及處置
第十八條崗位風險預警防控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收集到的崗位風險信息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按照風險大小、影響程度、輕重緩急,將崗位風險預警等級劃分為“紅、黃、藍”三級,并根據崗位風險的變化及時調整風險等級。具體劃分標準是:
(一)凡是反映局領導班子成員、各科室負責人和工作人員在廉潔自律方面有重要問題,或反映黨員領導干部有以權謀私的問題,但線索不明確的,為“紅色”一級預警;
(二)凡是反映局領導班子成員、各單位負責人和工作人員存在廉潔自律一般性問題以及輕微違紀違規問題的,為“黃色”二級預警;
(三)凡是反映局領導班子成員、各科室負責人和工作人員在工作、思想、生活作風等方面存在問題的,為“藍色”三級預警。
第十九條局崗位風險預警防控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不同對象采取不同處置措施,對當事人下達預警通知書,提出整改要求:對干部個人,采取談心疏導、批評教育、誡勉談話等方式進行預警處置;對科室,采取對責任人誡勉談話、限期整改等方式進行預警處置;對新發現的崗位風險,責成有關科室和個人及時制定和完善防范措施。
第二十條建立預警處置結果報告制度。有關科室和個人接到預警后,應在規定時限內對崗位風險成因進行剖析,制定整改措施,形成書面報告,及時報告局崗位風險預警防控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二十一條建立崗位風險預警處置督查制度。局崗位風險預警防控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崗位風險防控措施落實情況的跟蹤監控,對防控措施落實不到位的科室及時督導。對高風險科室、高風險崗位的崗位風險防控措施落實情況,每年至少抽查一次。
第二十二條建立預警處置情況通報制度。局崗位風險預警防控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將實施預警處置的重要個案和綜合情況,向局黨組報告,并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第六章崗位風險預警防控工作的考核
第二十三條崗位風險預警防控考核是按照一定的考核標準,結合年終考核、干部述職述廉等,對崗位風險預警與防控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考核。其主要內容包括:
(一)重視程度。是否對預警防控工作重視,制度機制是否健全,責任分工是否明確,界定崗位風險是否準確,制定的相關制度辦法是否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二)目標具體。實行崗位風險預警防控,責任是否明確,風險點排查是否具體、全面、準確,防控措施是否有較強的針對性、有效性和約束力。
(三)注重成效。工作作風是否明顯好轉,職業道德、服務理念是否明顯增強,測評群眾滿意度是否有所提高,制度、機制防范措施是否貫徹落實,風險點及輕微違規現象和行為是否得到了有效控制,有無重要來信來訪,有無違紀違法案件發生。
(四)材料詳實。各項制度、機制、措施是否健全,文字材料是否齊全,記錄是否詳實,資料是否及時歸檔。
第二十四條考核方法。堅持日常考核與定期考核相結合,通過動態考核、年終考核等途徑進行。
(一)動態考核。主要是對日常工作完成情況進行記載,作為年終考核的重要依據。
(二)年終考核。結合年終考核、干部述職述廉,對崗位風險防范工作進行一次考核評估,作出客觀評價。
第二十五條各科室要不斷總結經驗,及時修正和完善防控預警工作。對已界定的風險,建立長效管理機制;對新的風險和多次發生的問題,及時制定防范措施,進一步加大預警與防控力度,推進工作持續改進、循環運行。
第七章崗位風險預警防控的修正完善
第二十六條崗位風險預警防控的修正完善是在實施預警防控過程中和實施之后,根據實施的情況和考核結果,糾正存在的問題、完善工作措施、修正風險內容和防范措施、總結推廣經驗并實施獎優懲劣。
第二十七條各科室要按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要求,把開展崗位風險預警防控工作作為我局構建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的重要任務,抓好本科室的預警防控工作。要不斷總結風險預警與防控的經驗,不斷修正和完善預警防控工作。對已界定的風險,建立長效管理機制;對新的風險和多次發生的問題,及時制定防范措施,進一步加大預警與防控力度。
第二十八條對預警防控工作考核結果不合格的科室和個人以書面形式下達整改通知,督促其健全制度機制、完善措施并抓好落實;對經整改仍不合格的,要對相關人員進行必要的責任追究;對實施崗位風險預警防控措施不力,致使本單位或所屬人員發生違紀違法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對負有失職、失察責任的直接領導和相關人員追究責任。
第二十九條將崗位風險預警防控的考核結果納入干部廉政檔案,綜合運用于干部的選拔、任用、提拔、表彰等參考范圍。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實施辦法由局崗位風險預警防控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實施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