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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做好海岸線巡查監管工作,依法促進全區海洋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與保護,按照屬地管理與行業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制定本方案。
組織領導
成立以區海洋與漁業局局長為組長,區海洋與漁業局分管副局長和各相關街道辦事處分管負責人為副組長,區海洋與漁業局執法大隊、海洋管理科和各相關街道農業服務中心負責人為成員的區海岸線巡查監管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區海岸線巡查監管工作的組織領導。區海洋與漁業局和各相關街道辦事處分別成立相應的工作小組,負責海岸線巡查監管工作的具體實施。
工作目標
通過加強海岸線巡查監管,有效監控我區海岸線、海域、海島、濱海濕地保護區的開發利用和環境保護情況,及時發現、制止、舉報、查處和糾正海洋違法行為,實現對我區海洋資源、海洋環境的依法管理和有效保護。
工作原則
按照“統一領導、屬地管理與行業管理相結合”的原則組織開展海岸線巡查監管工作。
監管內容
海岸線巡查監管包括海域使用監管、海島保護監管、海洋環境保護監管和用海設施改造監管四方面內容。
1、海域使用監管:未經批準非法圍海建設養殖池、填海建設碼頭和蝦池回填行為;未經批準非法占用海域行為;擅自改變海域使用用途行為。
2、海島保護監管:未經批準在海島周邊海域進行填海、圍海活動;未經批準在海島進行生產、建設或者組織開展旅游活動;是未經批準海島采石、采挖海砂海泥、采伐林木或者采集生物、非生物樣本;其他未經批準嚴重改變海島自然地形、地貌的行為。
3、海洋環境保護監管:非法采挖海泥、盜采海砂行為;漁港水域內非軍事船舶和港區水域外漁業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行為;損害漁業水域生態環境的行為;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對海洋環境造成污染損害;傾倒廢棄物對海洋環境造成的污染損害。
4、用海設施改造監管:用海設施包括養殖池、漁港碼頭、港池、船塢等,其改造必須向所在社區居委會、街道農業服務中心和區海洋與漁業局逐級報告,經核準后實施改造,并填報《用海設施改造備案表》(附件2)備案,實行用海設施改造備案制度。
監管方式
以屬地化巡查監管和海監執法檢查相結合的方式組織開展海岸線巡查監管工作。
工作要求
(一)實施岸段負責制度。建立“區-街道-社區”三級海岸線巡查監管網絡,實施岸段負責制。各街道農業服務中心負責組織開展轄區內海岸線的日常巡查、監管、聯絡和信息報送工作。
(二)實施“旬巡查、旬報告”制度。各街道農業服務中心將每旬轄區內巡查監管情況填報《海岸線巡查監管報表》(附件1),于次月1日前通過金宏網報區海洋與漁業局備案。發生海洋違法行為隨時報告。
(三)鼓勵舉報。鼓勵社會公眾積極舉報海洋違法行為,對舉報人信息嚴格保密。海岸線巡查監管各類報告信息和舉報信息由區海洋與漁業局執法大隊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