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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屬各單位:
根據泰工《關于印發長泰縣其它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實施辦法的通知》的精神,結合我局事業單位的實際情況,經局務會研究決定,制定本局事業單位獎勵性績效工資分配方案。
一、成立縣農業局績效工資考核領導小組
考核小組按考核辦法,每半年對事業單位的各個工作人員的半年考勤、考績(工作表現及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匯總,根據考核結果,兌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性績效工資。
二、事業單位獎勵性績效工資的發放辦法
1、完成工作任務、無缺勤、無違反上班紀律的人員,按個人的獎勵性績效工資標準的100%發放。沒有完成工作任務、病假、事假、違反上班紀律等行為的人員,按考核辦法(附件)規定每半年累計扣除。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發獎勵性績效工資。
(1)受黨紀、政紀嚴重警告的,或行政記大過以上處分的,處分期未滿或雖未規定處分期但處分未滿一年的;
(2)由于責任原因,發生責任安全事故[含①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飼料、農資用藥、水產用藥);②防汛防火安全監管;③農機安全監管;④動物疫病防控工作;⑤九龍江流域(長泰段)水環境綜合整治養殖業污染整治等情形]的直接責任人;
(3)半年累計病、事假達到或超過90天的。
3、其它獎勵措施,在財政下撥的績效工資總額內統籌安排給予獎勵。
(1)積極爭取落實好項目、出色完成局中心工作任務的,經局務會研究決定,給予獎勵。
(2)宣傳本單位工作的有關信息、報導,縣級信息每發表一篇獎勵80元,省、市級信息每發表一篇獎勵100元,在閩南日報每發表一篇獎勵200元。
(3)受到上級嘉獎或通報表彰的,縣(市局)級每次獎勵400元;市(省廳局)級每次獎勵600元;省部級每次獎勵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