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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統計學方法
采用Excel對原始數據資料進行統計整理,描述機械性窒息死亡他殺案件的案件相關信息,采用IBMSPSSStatisticsv20.0.0統計學軟件對各組數據資料進行統計分析,組間比較采用χ2檢驗,并采用逐步向后法的二元Logistic回歸方程對熟人作案的相關因素進行分析。
2結果
2.1案件相關信息
2.1.1案發時間經統計,實驗組中各月間以12月相對高發,占12.5%,冬季(12、1、2月)相對高發,占27.6%;對照組中各月間差異不明顯,春季(3、4、5月)相對高發,占29.6%。實驗組顯示案件在晚上時段(18:00-24:00)高發占38.2%,在對照組中同樣顯示晚上時段(18:00-24:00)高發占39.5%,兩組比較差異無統計學意義。
2.1.2案發區域按照2012年東莞市各鎮區生產總值(GDP)排名順序,將33個鎮區按照經濟排名先后分為11組,對各鎮區案件進行分類匯總(圖1)。結果顯示,他殺案件總體分布與地區經濟發展水平成正比,而在實驗組與對照組間差異不明顯。
2.1.3現場位置實驗組中,已明確第一現場142例,對照組均明確第一現場,將現場位置按照人流密集程度分為鬧市區與郊外,并將鬧市區又分為室內與室外,結果表明他殺案件中,機械性窒息類多發生于鬧市區室內。
2.1.4被害人信息實驗組中,已明確被害人身份142例,對照組均已明確身份。實驗組中女性占絕對優勢,而對照組與此相反(表2)。對304例他殺案件的性別分布進行統計分析,結果表明他殺案件中,男性少被采用機械性窒息的方式殺害。
2.1.5被害人年齡分布在年齡分布方面,實驗組與對照組差異不明顯(圖2)。實驗組平均年齡為31.3歲,略大于對照組的29歲。兩組均在11~40歲年齡段人群中高發,在10歲以下的被殺兒童中,80%死于機械性窒息。
2.1.6被害人案件類別實驗組129名女性被害人中,因夫妻、情侶矛盾激化而被殺最為常見(占44.9%);21例是被搶劫,包括獨居老人5例、從事服務行業10例(女6例、洗腳妹3例、夜總會女工作人員1例);3例被綁架,其中1例為洗腳妹,1例為2歲兒童,1例為成年女工。在23名男性死者中,被搶劫14例,其中7例為黑出租車司機;被綁架5例,均為14周歲以下兒童,全部是外來務工人員的子女。
2.1.7案犯信息在138宗已破案件中,共計抓獲案犯171名,其中男性168名,女性3名(均為共犯)。案犯中,年齡最小15歲,最大58歲,中位年齡27.7歲。各年齡段人數分布情況顯示,21~25歲年齡段人數最多占29.8%,15~35歲年齡段共計145名占85.0%。
2.2法醫病理學方面
2.2.1作案手法在實驗組中,窒息為最主要的加害方式,包括扼頸、勒頸、捂口鼻等,有徒手作案,也有使用工具作案,包括繩索類、毛巾等。在對照組中,案犯有徒手作案,也有使用工具作案,包括銳器、鈍器等。選取所有樣本中已破案件290宗,對其工具來源及使用情況進行統計,結果表明他殺案件中,實驗組案犯多采用徒手作案方式。
2.2.2窒息征象擇取尸體體表及尸體內部的諸多窒息征象進行統計分析,發現各窒息征象的檢出差異有統計學意義,并且尸體新鮮腐敗程度不同,窒息征象的檢出率不同。其中,顏面部淤血發紺、瞼結膜出血點、頸部肌肉出血、會厭喉室充血、氣管粘膜充血、肺臟淤血水腫或有出血點、心臟淤血及心臟外膜出血點等指標檢出率高達70%。在腐敗尸體中,各窒息征象的檢出率低,其中瞼結膜充血、頸部肌肉出血、舌骨骨折、會厭喉室充血等指標檢出率相對較高,達30%以上(表4)。值得注意的是,腐敗尸體中關于腐敗順序的問題,實驗組的腐敗尸體中,51.3%(19/37)出現不同程度的下行性腐敗體征。
2.3法醫物證學方面在已偵破的138宗案件中,75宗于現場或尸體提取到案犯的DNA成分,從而直接認定案犯,為案件偵破提供最有力證據。具體數據見表5。
3討論
3.1案件相關信息本研究發現,機械性窒息類他殺案件在冬季高發,晚上時段(18:00-24:00)高發,且多發于鬧市區室內,而其他類型的他殺案件則多發于室外,這與吳坤興等[2]的研究結果一致。我們認為,冬季外界氣溫低,人們室內活動多,導致室內矛盾增多、激化,從而引發犯罪。他殺案件在晚上時段高發,可能與珠三角地區人們作息整體較晚有關,東莞市外來務工人員多,夜晚活動較白天頻繁,容易發生摩擦,引起矛盾導致案件發生。在實驗組的被害人中,女性及未成年人占絕大多數,這與嚴紅濤等[3]的報道一致,案犯多為年輕力壯的青年男性。他殺案件中,機械性窒息同比其他致死方式對力量的要求高,一般都經歷雙方的對抗與僵持,由于女性和小孩的身體較弱,在力量對抗中處于劣勢,成為此類人群高發的重要原因。經統計,實驗組中女性因夫妻、情侶間感情、家庭矛盾被其丈夫(男友)殺死最為常見;同時,獨居老人、從事服務行業的女性(包括女、洗腳妹、夜總會女性工作人員等)以及男性黑出租車司機為搶劫案的高發人群,而外來務工人員的小孩因缺少大人看管易成為綁架對象。女、黑出租車司機以及外來務工人員的小孩三個特殊群體已有諸多學者做過相關方面的報道[4-6],并針對其高危性作出分析,應加強對上述人群的關注。
3.2法醫病理學方面對樣本中案犯的作案手法進行統計后發現,實驗組案犯多采用徒手作案,且通過扼頸方式加害最為常見,除此之外,還包括捂口鼻、膠帶封口鼻等。張益鵠等[1]研究表明,扼死是他殺窒息中最常見方式,勒死尸檢數僅次于扼死。經統計發現,顏面部淤血發紺、瞼結膜出血點、頸部肌肉出血、會厭喉室充血、氣管粘膜充血、肺臟淤血水腫或有出血點、心臟淤血及心臟外膜出血點等指標檢出率高達70%,對于新鮮尸體機械性窒息的他殺認定具有鑒定意義。而腐敗尸體的瞼結膜充血、頸部肌肉出血、舌骨骨折、會厭喉室充血以及下行性腐敗等指標對于機械性窒息的他殺認定具有參考價值。呂途和劉四海等曾對機械性窒息類尸體的窒息征象的檢出情況進行統計,結果與本文數據相仿。
3.3法醫物證學方面新刑訴法實施以來,對證據的要求越來越高,而在命案現場中,有無直接認定案犯的DNA往往成為案件審判的關鍵,成為認定犯罪的最直接、最強有力的證據。在眾多證據中,DNA因其精確性、唯一性備受關注。眾多學者針對DNA在刑事訴訟中的證據價值作出評論。實驗組中,被害人指甲拭子中案犯DNA的檢出率高達21.05%,同比一般命案現場該項的檢出率高。筆者認為,在此類案件中,案犯同被害人近距離接觸,往往不能瞬間制服被害人,搏斗較為激烈,極易致傷案犯,從而在被害人指甲拭子中留下案犯的DNA成分。并且指甲拭子中,生物檢材的保留條件相對較穩定,不易破壞、脫落。有案例證實在土埋尸體1個月后在指甲拭子中仍檢測到案犯DNA成分[11]。因此,在機械性窒息死亡的他殺案件中,被害人的指甲拭子應重點關注,常規提取。
3.4實驗的指導意義在公安工作中,命案偵破是重中之重。通過對機械性窒息他殺案件的系統分析,并將本研究的相關結果應用于現場勘驗、尸體檢驗、死因認定、物證提取以及現場重建、案犯形象刻畫當中,對此類他殺案件的偵破具有一定指導意義。同時,現場中各個環節缺一不可,應當具備扎實的專業知識、認真細致的工作作風以及縝密的邏輯分析能力,而不能片面的局限于一點,拘泥于一個環節,應當全面分析,相互印證,從而得到準確的判斷。
作者:曲旭東徐倫武張凱成建定張文華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昌吉市公安局刑警大隊主檢法醫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