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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中國體育彩票全民健身工程"的建設和管理,發揮體育彩票的公益作用,推動群眾體育事業的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中國體育彩票全民健身工程"(以下簡稱"全民健身工程")是指由國家體育總局統一組織,將各級體育行政部門的體育彩票公益金作為啟動資金,捐贈給城市社區和農村鄉鎮的受贈單位,由受贈單位興建,旨在開展全民健身活動的公益性體育場地設施。
第三條全民健身工程興建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公園、小區物業管理部門等,是全民健身工程的具體受贈單位,擁有受贈資金或受贈資金購置的體育器材、設施等的產權,負責全民健身工程的建設、使用、維護和管理,保證使用的安全性和公益性。
第四條國家體育總局負責全國全民健身工程建設的規劃和宏觀管理。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體育行政部門為全民健身工程捐贈執行部門,負責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全民健身工程建設和使用的規劃、指導、管理和監督工作.
各地(市)、區(縣)體育行政部門要做好與規劃、城建、園林等有關部門的組織協調工作,分級負責本地區全民健身工程的組織實施工作.
第五條全民健身工程的建設和管理要堅持因地制宜、講求實效、服務群眾、保證質量、建管并舉的原則,調動和發揮社會各方面的積極性,確保取得良好的社會效益。
第二章資金
第六條全民健身工程建設啟動資金由國家體育總局和地方體育行政部門按一定比例從本級體育彩票公益金中投入。鼓勵和提倡受贈單位從本地實際出發,籌集和吸引其他資金共同投入。地方各級體育行政部門必須保證體育彩票公益金實際投入額度。
第七條省級體育行政部門每年度要向國家體育總局報告本級體育彩票公益金用于全民健身工程情況,并以多種形式向社會公開。體育行政部門的審計和監察部門應對全民健身工程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和監督。
第三章建設與配置
第八條全民健身工程應在居民小區、公園、街心花園、廣場等便于群眾健身并且安全的場所興建。
第九條愿接受捐贈的單位應當向當地體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逐級審定,由省級體育行政部門確定受贈單位,并與其簽定包括約定工程資金、建設、管理和使用等主要內容的捐贈協議。
第十條受贈單位應具備的基本條件是:
(一)群眾體育活動較普及;
(二)具有基本的器材安置、場地建設條件:
(三)能保證全民健身工程使用的公益性及日常維護與管理等。
第十一條全民健身工程場地器材的配建規模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應與城市、社區、公園等建設規劃相配套,與周圍環境相織實施工作.
第十二條全民健身工程所配置器材必須符合國家產品質量標準,并且應是生產廠家向保險公司投保的產品,確保安全、實用。受贈單位要嚴格執行生產廠家器材使用年限的規定,按時報廢。
第十三條全民健身工程必須配備帶有國家體育總局統一規定標識的標志物。標志物應醒目、美觀、經久耐用。
第四章使用與管理
第十四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將全民健身工程挪作他用。確需改變用途的,必須征得省一級體育行政部門同意,先行擇地新建。
第十五條全民健身工程應當免費向社會開放,方便群眾使用。不得利用全民健身工程進行以營利為目的的活動。確需適當收取費用的,應報當地物價等部門審批,所收費用必須用于全民健身工程的管理、維修、更新等方面。
第十六條體育行政部門對全民健身工程的建設、使用和管理應給予政策支持。
第十七條受贈單位應當對受贈財產登記造冊,妥善保管,按要求向捐贈執行部門報告使用、管理情況,自覺接受監督。
第十八條受贈單位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制訂切實可行、長期有效的管理制度或辦法。
第十九條全民健身工程必須設置使用說明和健身者須知等告示牌。對因使用不當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或造成器材損壞的設施,必須設置警示標志及中文說明牌。
第二十條受贈單位要建立全民健身工程管理員隊伍,對場地、器材進行日常維護,保障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二十一條受贈單位要在體育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指導下,充分利用全民健身工程開展形式多樣的體育競賽、健身、游戲等活動,發揮社會體育指導員和體育積極分子的作用,組織必要的培訓.
第五章獎勵與處罰
第二+二條在全民健身工程技資、建設、管理等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各級體育行政部門應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三條在全民健身工程建設、管理和使用中未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出現嚴重問題,造成不良影響的,國家體育總局將減少或取消下一年度對該省級體育行政部門用于全民健身工程的體育彩票公益金,并給予通報批評。
第二十四條對全民健身工程管理不善,不能保證公益性和安全性的受贈單位,相應的省級以上體育行政部門應提出警告,責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五條損壞全民健身工程設施的,受贈單位酌情責其賠償或修復;侵占和故意破壞全民健身工程設施的,受贈單位責其賠償損失,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