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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況
在日本,各產業所使用的總資源量中,建筑產業約占一半,同時,在建設過程中要排出大量建筑廢棄物,其總量占各產業排出廢棄物總量的20%。此外,在各產業廢棄物非法拋棄量中,建筑廢棄物約占90%。
隨著住宅和社會資本的更新,建筑廢棄物和土方的運出量將進一步增加。因此,為建立“資源循環型社會”,必須大力推進建筑廢棄物的再利用。為此,建設省提出“在公共工程中,當工程現場距再資源化設施一定距離范圍內時,不考慮是否經濟,原則上,一定要把建筑廢棄物運到再資源化設施,進行建筑廢棄物的重新利用”。“建筑副產品實態調查”顯示,1”5年建筑廢棄物的再利用率有大幅度提高,混凝土塊、瀝青·混凝土塊的再利用率都超過了65%,但是建筑混合廢棄物、建筑污泥、建筑產出土方的利用率仍然水平較低,甚至有所下降。
二、建筑廢棄物再利用推進計劃
建設省在1997年10月制定了包括建筑廢棄物再利用的基本思路,再利用率的數值目標,具體的措施(行動計劃)等內容的“建筑廢棄物再利用推進計劃”。
在措施中,重點如下:
1、公共工程發包者要努力做好木職工作必口,每個工程都要編寫“再生資源利用計劃書”);
2、推動公共工程的再利用事業;
3、推動民間建筑工程再利用書業。
在推進計劃中,要求重點解決以下兩個問題:
1、在建設工程中,為了促進恰當的拆除和再利用,要建立新的體制,(建筑物拆除時,廢棄物要分類堆放,并向行政管理部門申報;再資源化設施生產出的再利用制品要在公共工程中加以應用等);
2、促進再資源化設施的建設和在適當位置設件廢棄物最終處理場地。
三、促進建筑產出土方的再利用
從公共事業等的建筑產業土方的運出壇達44600萬m3/年,而在公共工程中的土砂利用堆只有20400萬m3/年,由此可見,運出量很大。然而,1995年公共工程土砂利用量中,建筑發生的卜方僅占32寫,因此,在公共工程中,促進建筑產出上方的利用是一個緊迫的課題。
另一方面,在促進建筑產出土方的再利用中,有一個難點就是產出土方的產生者和利用者在卜的質量、數量、時間之間難于一致。因此,為了實現在更多的工程中利用這些土方,1999年4月建設省、農林水產省、運輸省聯合建立了能夠把有關信息實時交換的系統。
四、促進其他產業的再生材料在公共書業中的利用
在廢棄物的重新利用方面,原則仁是在哪·個領域產生的廢棄物就在哪一個領域中重新利用。但是,對于在該領域中重新利用有困難的廢棄物,只要能夠滿足安全性和再利用等的條件,也應該在公共事業中積極應用,這對促進廢棄物的再利用也是很重要的。為此,建設省正在分別制定對其他產業的每一種再利用產品的接受條件(安全性等的技術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