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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是當前我國城市中的一個重要的勞動群體,但同時也是城市中的“弱勢群體”、“邊緣群體”。近幾年來,農民工維權備受社會關注,其社會保障問題也日益凸現,正視問題的存在并積極探尋解決之道是當務之急。
一、廣州農民工生存現狀及原因
農民工就業地區主要是珠三角、長三角和各省內主要大中城市,廣州作為我國首屈一指的大城市,也成為了外來農民工的重要集中地。為了解廣州農民工的生存環境和社會保障的情況,2007年10月-2008年2月,本課題組對廣州2000名農民工進行了問卷調查,調查內容包括農民工的基本背景、工作情況、社保意識和社保現狀等方面,調查范圍覆蓋廣州12個區,抽樣調查按性別比例(男性占57.6%,女性占42.4%)和年齡比例(16~25歲占36.4%,26~35歲占35%,36~50歲占24%,51歲及以上占4.6%),回收有效問卷1529份。結合問卷調查與文獻調查的結果,廣州農民工在就業和勞動權益、社會保險方面的保障情況現狀如下。
(一)求職難,缺乏平等的就業機會
求職難是進城農民工普遍反映的問題。據調查,57.2%農民工是通過親友同鄉介紹進城務工經商的,自己創業和自己上門應聘者次之,僅有0.5%通過政府組織就業。對于“在勞務市場上是否能容易找到工作”這一問題,認為“不容易”、“很不容易”的占到了44.5%,認為“容易”的才不過16.2%。在就業機會上,多數農民工認為與當地居民存在著明顯的差別,其中“有差別,但差別不大”的占31.4%,“差別很大”的占364%。對于找工作難的原因,有64.9%的人認為與文化水平低有關,55%的人認為是缺乏專業技術,社會關系網少、沒有城市戶口、缺少就業信息等均屬于重要原因。
(二)勞動力價格低,拖欠工資現象仍然嚴重
在本次調查中,農民工個人月收入在1000元以下的有20.9%,1000元~2000元的有55.5%,2000元~3000元的有16.1%,3000元~5000元的有5.6%,而5000元以上的只有1.9%。家庭月收入在2000元以下的有18.4%,2000元~4000元的有47.5%,4000元~7000元的有21.2%,7000元~1萬元的有8.7%,1萬元以上的有9.1%。由此可知,廣州農民工的月收入普遍較低。調查顯示,一年內,只有43.8%的受訪者所在的單位沒有拖欠工資情況,45.3%受訪者所在單位偶爾(1~3次)會拖欠工資,有8.4%受訪者所在單位多次(4~6次)拖欠工資,2.5%受訪者所在單位經常(7次以上)會拖欠工資。可知,廣州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現象仍然比較嚴重.所占比例達到56.2%。這主要是由于私營、民營、“三資”等企業主法律意識比較淡薄,沒有依照法律法規規范用工行為。
(三)從事臟、累、險、差的職業,缺乏勞動保護
調查反映,廣州農民工最多集中在住宿和餐飲業,占24.2%,還有三個行業農民工人數也超過有效樣本總數的10%,分別是批發和零售業17.6%,建筑業14.2%,制造業17%,人數最少的是農、林、牧、魚業,只占2.7%。可見,多數農民工由于自身素質較低,只能從事城市人不愿干的臟、累、險、差及一些社會地位低、收入低的職業崗位。另外,在職業的安全性方面,廣州每天平均發生工傷事故10起左右。而在本次調查中顯示,61.7%的農民工都沒有享受到醫療優惠政策,其主要原因在于許多用人單位著眼于眼前利益,為了降低生產成本,不注意改善工作環境,不給農民工配發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和購買相應的醫療保險。
(四)工作時間長且缺乏穩定性
在農民工的工作時間上,很多企業都沒有按照法定工作時間來執行,有69.6%的農民工每天的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其中工作時間8~10個小時的有43.7%,工作時間10~12個小時的有19.9%,工作時間12小時以上的有6%。每月休息時間1~2天的有37.7%,3~4天的有34.3%,表明很多農民工都是在超負荷地工作。此外,根據本次調查,76%的農民工在廣州都有沒活干的經歷,從失業時間上看,失業在3個月以下的居多,占89%。在有失業經歷的民工中,失業4個月以上的占13%。其主要原因在于城鎮的就業壓力和競爭相較于農村來說更為激烈。對于在城市就業不僅要求有相應的職業相關技能,有時還會要求相應的戶口保障,而農民工自身的素質偏低,對于他們的培訓機制又缺失,加之歷來的歧視性政策,因此,城市農民工經常面臨失業的窘境。
二、廣州農民工社會保險參保及執行現狀
(一)參保比例不高、險種少
廣州市政府雖然已制定了一定的社會保險計劃,但是真正執行十分困難。調查結果顯示,只有42.8%的受訪者表示參加了社保,57.2%的受訪者表示沒有參加社保。其中不參保受訪者中,有35.9%是認為費用太高,減少了收入,18.7%的受訪者表示對社保的了解太少,15.8%的受訪者是經常換工作,續保不方便,而8.9%的受訪者認為保障的待遇不高,可有可無,8.7%的受訪者是因為投保的手續和繳費方式過于復雜而不參加保險,還有3%的受訪者因不相信社保而不投保,另外有0.8%的受訪者認為保障的范圍太小,2.8%受訪者選擇了其他。而在參加社保的農民工中,參加了醫療保險的有65.9%,參加了工傷保險的有46.6%,參加養老保險的有41.4%,參加失業保險的有21.5%,參加生育保險的就比較少,只有5.7%,還有4.1%是參加了其他保險的。
同時,調查反映,絕大部分農民工沒有享受到廣州的醫療優惠政策。受訪農民工中61.7%的人沒有享受到醫療優惠政策,有29.4%的人選擇了“不知道”,就是不清楚他們到底有沒有享受到這項優惠政策,只有8.9%的人享受到這項優惠。因為大部分的農民工沒有享受到醫療優惠政策,所以當這些農民工生病時多數是去小診所或自己找藥吃,在這項調查中,去正規醫院的有17.2%,去小診所的有30.3%,自己找藥吃的有43.8%,不理會能拖就拖的有7.6%,還有選擇“其他”的有1%。這說明農民工看不起病這個問題依然尖銳,盡快解決農民工看病難的問題是農民工熱切關注的一個問題。
(二)缺乏勞動權益保障和失業補助
從勞動權益保障方面看,在本次調查中,有55.3%的農民工和用人單位簽訂了書面合同,另外有34.2%的農民工沒有同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合同,但有口頭約定,只有10.5%的農民工既沒跟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合同也沒口頭約定。目前,在相應政策和措施的支持下,廣州地區農民工的勞動權益保障雖然取得了一定程度的效果,但仍存在44.7%的農民工與用人單位缺乏書面勞動合同。從失業保障方面看,城市居民在失業期間有失業補助,而農民工卻沒有,他們在失業期間多是靠積蓄,或向他人借錢維持生計,也有一部分人不得不重回農村老家。在本次調查中,42.8%的農民工參加了社保,但其中只有21.5%的農民工參加失業保險。由此可見,雖然廣州地區對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做了一定的規范,出臺了一些相關的政策措施,但政策執行和實施效果不佳。
三、解決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的對策
(一)循序漸進地構建相對完善的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體系
對于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問題最終的解決辦法是要建立城鄉一體的社會保障體系,這是解決農村和城鎮社會保障差別的根本途徑。如果做到了社會保障體系的統一,所謂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問題就不是問題了。但就我國現階段實情分析,農民工的社會保障不可能一步到位,應根據農民工社保需要的輕重緩急循序漸進地改進和完善。
1.切實維護農民工的基本權益。對農民工而言,工作是獲取勞動報酬的前提條件,失去工作就無法在城市立足。因此,必須把就業和勞動權益保障問題放在第一位。應為農民工營造良好的就業環境,使其在獲取就業機會的同時又能獲得社會保障;嚴格規定合理的工作時間和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水平的工資待遇;已形成了雇傭關系的農民工應當受《勞動法》保護。
2.建立針對農民工的工傷保險制度。由于農民工所從事的多為臟、累、重、險的工作,工作條件相對比較惡劣,民工工傷事故層出不窮,民工職業病群體數量驚人,導致了難以處理的大量勞動糾紛,這些現實問題決定了針對農民工的工傷保障制度應當作為我國最基本的社會保障項目盡快得到確立,這也是幾乎所有建立了社會保險制度的國家普遍優先考慮的保障項目。針對農民工的工傷保險制度的建立不僅保證農民工出現工傷時能得到相應的賠償,而且對企業也起到安全激勵的作用。這種保險項目既不存在賬戶積累和接轉問題,又分散了農民工的職業風險;對用人單位來說,它是建立在《勞動法》基礎上的工傷賠償機制,不會形成過高的成本,并且由政府部門組織賠償比較容易操作。
3.建立針對農民工的醫療保障制度。對于收入低下的農民工來說,患病是其最為懼怕而又是難以避免的問題。應根據企業和農民工的現實承受能力,建立適合于農民工的大病醫療費用部分社會統籌的保障機制。具體而言,設定一個醫療基金的繳費底線,所有農民工都要按此標準繳納,按此層次享受的待遇為基本醫療待遇。如果該農民工有特殊的要求,需要更高的保障,可以多繳費參加大病統籌,這部分多繳的費用納入民工的個人賬戶。到發生醫療支出的時候,繳費多的農民工享受的待遇要比僅繳納最低繳費額的民工要高,而具體高多少需要由當地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辦法,也可考慮根據農民工在當地的服務年限享受有差別的醫療保障待遇。
4.建立面向農民工的最低生活保障以及社會救助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國家基于保障公民人權的需要對城市特困居民實施的一種無償救助制度。農民工作為我國現代化建設進程當中的一支不可缺少的力量,是城市社會成員的組成部分之一,作為社會的弱勢群體,理應成為低保制度的對象之一。但在目前的國情下,如果將所有農民工不加區分地全部納入到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之中是不現實的。因此,對于有雇主、職業穩定、有固定收入且達到一定年紀的農民工,應將其納入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與城市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對于其他一些流動性較強且年紀較輕的農民工,社會對他們的救助不應是單純的經濟救助,而應是提供勞動機會。
5.建立適應農民工特點的過渡性養老保險制度。把農民工的養老保險納入到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體系中去,讓他們享受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全部待遇,是社會發展的方向,也是農民工養老保險的最終選擇。但從全國大多數地方企業和農民工承受能力,以及農民工收入低、流動性大和管理松散等特點來看,在未來相當一段時期內,他們尚不具備進入城市現行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經濟和社會條件。因此,我們決不能急于求成,可行的方法是建立適應農民工特點的過渡性養老保險制度,即在最初的時期內,允許農民工的社會養老保險水平處于一個較低的水平,與城市居民的社會養老保險在內容、水平、資金來源及管理方式等方面有較大的差異,這一差異只能通過長期的經濟發展來逐漸消除。
(二)完善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的配套機制建設
完善的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的配套機制應包括基金籌集機制和農民工社會保障的異地轉移機制。
1.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的基金籌集機制。由于農民工社會保障起步晚,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的運行面臨著比城鎮勞動者社會保障更大的基金缺口。因此,應該為農民工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開辟新思路,建立以個人資金為主、用人單位和國家財政為輔的靈活多樣的基金籌集機制。(1)農民工方面:一方面,可通過宣傳教育及制度保障鼓勵農民工主動繳費;另一方面,根據不同類型的農民工的情況采取不同的基金籌集激勵方式。對完全市民化的農民工,可實行承包土地轉讓制度,將其轉讓收入全部或部分納入農民工社會保險基金,并折算成一定年限的個人賬戶積累額。這既可以促進農民工社會保障個人賬戶的積累,又可以促進農村土地經營規模的擴大。對于其他農民工,可從土地社會保障功能的角度來看,把農業稅改為農民社會保障稅,并將其收入轉入農村社會保障基金和農民工社會保障基金。(2)用人單位方面:運用稅收優惠政策激勵和支持用人單位為農民工繳納社會保險費。例如,規定企事業單位為農民工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可在稅前列支,還可按其繳費額度確定減免稅的年限和比例。(3)國家財政方面:建立一種在農民工輸入城市與農民工輸出地區之間的橫向財政支付制度。這種財政支付制度可以看作是對為城市創造了巨大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而較少地享受城市公共產品的農民工的補償。這種財政轉移支付占該市財政收入的比例應當根據來源于財政轉移支付接受地的農民工總數占該市總勞動力的比例來確定,對于這種財政轉移支付的資金,應當全部進入財政支付接受地區的農村社會保障基金和農民工社會保障基金。
2.農民工社會保障的異地轉移機制。由于農民工流動性大,在實現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終極目標——建立一元化的社會保障制度以前,建立暫時、過渡性的農民工社會保險異地轉移機制是十分必要的。首先,應建立一個管理機構(如農民工工會)專門開展農民工社會保障的轉移管理工作和協調工作。城城間的轉移可由兩城市間農民工工會組織共同操作;城鄉間的轉移可考慮由農民工工會組織與農民工原農村住所地的縣級或鄉鎮級社會保障機構共同操作。其次,應完善管理,建立動態的農民工網絡化管理服務體系。由政府出面,逐級建立統一的社會保障網絡信息服務庫,為外出打工農民建立各項社保檔案,辦理養老、失業、傷殘、生育、教育等各項社會保險手續,并將有關信息統一輸入網絡信息服務庫,由所在地市間、省市間的聯網與信息共享,最終過渡到全國社會保障網絡信息互聯互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