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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就是人的權利,是人作為人應當享有的,不可被他人非法無理剝奪,也不得由本人轉讓的權利,是人按其本質應該享有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美國著名學者路易斯·亨金在《權利的時代》一書前言中指出:"我們的時代是權利的時代。人權是我們時代的觀念,是已經得到普遍接受的唯一的政治與道德觀念。"農民工是具有農村戶口,卻在城鎮務工的勞動者,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進城務工人員,是具有農民身份的工人。農民工是一個新的社會階層,是一個在社會資源分配上具有經濟利益的貧困性、生活質量的低層次性和承受力的脆弱性的特殊社會群體。在現實中農民工的人權普遍受到侵犯。
1、農民工及其子女的受教育權無保障。由于種種因素的存在,使得農民工自身受教育權無法實現,其子女也無法享受平等的教育資源,無法同城市居民的子女平等地就學。
2、農民工的勞動就業受歧視。在現實生活中,農民工遭遇的就業歧視日漸明顯,一方面出現就業機會不平等。另一方面即使就業能平等,由于沒有城市戶口,他們遭遇了"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時"、"同工不同權"的歧視。
3、缺乏有效的社會保障。農民工作為一個特殊的社會群體,他們無法與城市職工一樣享受養老、醫療、失業、生育和工傷五大保險的保障。
二、對農民工人權進行保護的必要性
1、農民工為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做出貢獻,但卻得不到對等的利益補償。貧富差距拉大、分配不公等消極因素使得他們的人權狀況日益惡化。為了逐步縮小社會成員之間的貧富差距,我們必須關愛、保護、救助弱勢的農民工群體,積極保障他們的人權權益。
2、從黨的十七大報告可以看出黨對農民工人權的關懷和重視。比如:健全學生資助制度,保障經濟困難家庭、進城務工人員子女平等接受義務教育;健全面向全體勞動者的職業教育培訓制度,加強農村富余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建立統一規范的人力資源市場,形成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的制度;規范和協調勞動關系,完善和落實國家對農民工的政策,依法維護勞動者權益;著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逐步提高扶貧標準和最低工資標準,建立企業職工工資正常增長機制和支付保障機制;完善失業、工傷生育保險制度;健全社會救助體系;強化政府責任和投入,建設覆蓋城鄉居民的公共衛生服務體系、醫療服務體系、醫療保障體系、藥品供應保障體系,為群眾提供安全、有效、方便、價廉的醫療衛生服務;妥善處理人民內部矛盾,完善信訪制度,健全黨和政府主導的維護群眾權益機制,加強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堅持安全發展,強化安全生產管理和監督,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
三、發揮非政府人權組織對農民工人權的保障的作用
對農民工的人權保障,要從多方面進行。如加強人權立法,傾斜保護弱者、加快戶籍制度改革、確保司法公正等。但是由于政府自身的局限性等原因,只依靠政府的一己之力并不能完全有效的解決農民工的權益問題。因此要充分發揮非政府組織的作用。
(一)政府自身的局限性
盡管以政府為主體的保障農民工人權的工作已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政府的一些局限性也越來越明顯,這種局限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政府行為的持續性難以保證。2:政府保障工作難以細致化。政府從事農民工維權的人員是有限的,有限的人力很難保證將工作做到實處,這樣容易對工作效果產生負面影響。3:政府機構的層級性特征不僅很容易導致官僚主義,而且妨礙信息流轉,容易導致工作
中的信息失真。4:由于腐敗的存在,政府機構的效率值得懷疑,很難保證其掌握的資源真正有效的用于農民工的維權工作。
(二)非政府組織在農民工人權保障工作中的優勢
非政府組織是在一定的價值觀指導下進行活動、不以營利為目的、致力于社會公益性事業的社會中介組織。非政府組織這種特有的性質,使它們能夠在對城市農民工維權工作中相對于市場體制中的企業組織和國家體制中的政府組織具有更多優勢。
1:價值取向方面的優勢。一般來說非政府組織的組織使命和活動目標都是社會公益性的,貫穿的是利他主義和人道主義,致力解決的是非主流社會組織,相對于政府或企業的反應式行為模式,非政府組織可以持續不懈地致力于特定問題的解決,這使得非政府組織在特定工作中能成為具有專門知識和技能的組織,從而成為政府或企業在解決一些重大社會問題時不可或缺的合作伙伴。
2:可以降低解決社會問題的成本。非政府組織作為一種互助合作的組織形式,它們的活動能夠減少交易成本。非政府組織依靠積極動員社會力量參與,提升公民的社會責任感,從自己身邊的事做起,從我做起,將產生的社會問題,以一種社會的方式解決,從而降低行事成本。
3:有利于促進社會融合。由于非政府組織既沒有企業那樣的營利目標,也不像政府那樣需考慮稅收、安全等多方面事務,所以可以用主要精力為邊緣社會群體服務,將他們帶入經濟、政治與社會發展的主流。
4:承擔風險的優勢。作為民間團體,非政府組織便于從事一些有風險、前景不明確的活動,在取得成功經驗之后,其方法可以為政府或企業所采納推廣,這種先導作用,使得一些受地方歷史、傳統、文化以及政治等條件影響和限制,政府不便于推行的活動的開展成為可能。
以上所指出的這些優勢是非政府組織在我國農民工維權中大顯身手的有力保證,而具體操作中還需要政府建立一套適應我國當前國情的法律環境和組織制度環境。
(三)非政府組織對農民工人權的保護
1:建立一個"四位一體"的非政府組織。當前,農民工的人權保護已經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工會組織、人權研究會、中國扶貧基金會等在農民工人權保護過程中也發揮了一定程度的作用,相應彌補了社會政策的缺位。建立一個"四位一體"的非政府組織無疑是很有必要的。所謂"四位一體"的非政府組織是指該組織成員由政府委派人員、律師、記者、學者組成,他們分別代表黨和政府、法律援助機構、社會輿論、人權問題研究會對農民工人權保護問題的關注。該組織實行給農民工發放會員證的方式,為農民工維權提供全面的服務。
2:進行階段性、地域性的義診活動。由于經濟條件的限制,農民工承受疾病風險的能力較低。一旦生病,面對龐大的醫療費用,農民工往往放棄看病,結果導致病情加重,直接影響到身體健康。還有,大量的職業病嚴重損害了農民工的身體健康,他們的總體身體健康狀況不容樂觀,所以實行階段性、地域性的義診活動是適宜的,為農民工提供充分的醫療服務,切實幫助他們維護健康權。
總而言之,解決城市農民工人權問題的任務十分艱巨,需要調動全社會的力量,針對不同的情況,采取不同方式,開辟多種渠道,逐步加以解決。我們相信,在社會各界的共同努力下,隨著農民工自我脫貧能力的增強和社會參與能力的提高,伴隨著非政府組織的進一步發展,就業的擴大,城市農民工人權問題必將得到極大程度的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