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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公共危機而言,面臨的實務問題就是如何規避、如何應對、如何善后,在這個過程中,媒體的作用至關重要。在過去十年間,媒體在公共危機管理中應發揮的作用并不理想,要么集體失語,要么夸大恐懼。因此,"媒體反映度"的提出對于應對公共危機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一、媒體反映度及其對公共危機管理的影響
本文是"反映",而不是"反應"。《辭海》中對"反映"的解釋是:⑴反照,比喻把客觀事物的實質表現出來;⑵把情況、意見等告訴上級或有關部門;⑶指有機體接受和回答客觀事物影響的活動過程。《辭海》中對"度"的解釋是:程度、限度,即一定事物保持自己的質的穩定性的數量界限,度是質與量的統一。[1]
可見,所謂"媒體反映度"是指大眾傳媒在面對一些新聞事實、尤其是在突發的公共危機事件時,應把握合適的尺度,采取適當的傳播方式,既真實地傳播新聞事實又不做過度價值傾向地界定。媒體反映度,尋求的是一種介于"過"與"不及"兩極之間均衡性的傳播方式。
很多學者都提出過處理危機事件的適度性原則,因此媒體作為公共危機管理中的重要利益主體之一也必須遵循這條原則,對公共危機中的各種信息做出適度反映。"媒體反映度"的提出就要求媒體在面對危機事件時,應選擇最恰當的時機,最恰當的尺度,采取最恰當的方式處置危機事件。
二、危機報道的驅動機制與媒體反映度的最佳模式
公共危機管理過程中,媒體反映度受多種復雜因素影響。從媒體自身行為動力角度看,媒體反映度主要受危機報道中的新聞自由驅動機制和社會責任驅動機制兩大因素制約,而且兩大機制經常處于矛盾狀態。有效協調兩大動力機制作用的關系,尋求雙驅機制下媒體反映度的最佳模式,是認識和調整媒體反映度的關鍵。
1、危機報道中的新聞自由驅動機制
新聞自由的口號最早是在英國資產階級革命時期提出的。新聞自由是公民民主權利的一種,是言論自由、出版自由在新聞傳播領域內的體現。它是指收集、、傳送和收受新聞的自由,包括報刊的出版自由、電臺與電視的播放自由、新聞采訪與報道的自由、以及發表新聞評論的自由等。新聞自由驅動機制保障了媒體在公共危機中作為一個獨立的社會子系統收集、整理、傳播信息的功能和責任,但同時也可能由于媒體過分的追求新聞自由,而帶來重"時效"輕"真實"、重"負面"輕"全面"、重"評判"輕"解讀"等情況的出現。
2、危機報道中的社會責任驅動機制
社會責任理論由美國新聞自由委員會擬出的《自由和負責的報刊》報告中最先提出。"社會責任論"認為,自由是伴隨著義務的,強調媒體必須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這樣的自由才是正當的自由。當公眾利益和社會利益受到媒體損害時,政府應出來約束、干預媒體的行為,公眾也不應袖手旁觀。社會責任驅動機制要求:媒體作為公共危機管理中獨特的社會力量,應及時發現危機征兆,滿足公眾信息需求,并利用自身的影響力,對公眾的認知、態度和行為進行正確的引導,協助政府處理公共危機。
3、雙驅機制下媒體反映度的最佳模式
不管是單純地強調新聞自由而忽視媒體的社會責任,還是縱容外部力量過多干涉媒體的新聞自由,都不能真正地實現媒體反映度的最佳模式,媒體反映度的最佳模式應是新聞自由驅動機制與社會責任驅動機制相結合的傳播方式。
新聞自由與社會責任相結合的報道模式,也可以說是在"自由"與"責任"之間尋找一個平衡點。新聞自由與社會責任二者相互依存,相輔相成。只有在自由的前提下,媒體才可能作為獨立的主體承擔起為公眾利益服務的責任,免受外部勢力的干擾。而社會責任是對新聞自由的約束,這就要求危機時期的媒體在真實、迅速傳播信息的同時,必須顧及到對社會秩序的影響,同時考慮到大眾的心理承受能力。只有這樣,媒體在危機中才能達到最佳的反映度,才能盡到自己的職責。
三、公共危機不同時期媒體反映度的調控
公共危機演變一般依次經歷潛伏期、爆發期和恢復期三個階段,每個階段事件內容、影響性質和擴散程度不同,媒體反映度也應因此而不同。
1、危機潛伏期的媒體反映度
潛伏期即危機預警和準備階段,目的是有效地預防和避免危機事件的發生,把危機扼殺于萌芽。在危機潛伏期,媒體應當利用發達的信息網絡,及時發現危機的前兆,向政府傳遞潛在危機的信息,引起有關部門的注意,及時采取行動,把潛在的危機扼殺在萌芽狀態,防范危機的爆發。在潛伏期媒體最重要的是發揮預警的功能。美國著名報業專家約瑟夫·普利策有句名言:"倘若國家是一條航行在大海上的船,新聞工作者就是船頭上的嘹望者,他要在一望無際的海面上觀察一切,審視海上的不測風云和暗礁險灘,及時發出警告。"[2]
2、危機爆發期的媒體反映度
在危機爆發期,危機管理的重點在于識別危機、隔絕危機和處理危機。在這一時期媒體擔當的角色更為突出,媒體如何反映,反映的程度如何對于整個危機事件的解決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當危機事件爆發時,人們會比平日更瘋狂地追隨媒體,人們對于危機報道的要求是第一時間知道現場的消息,第一時間知道事件的發展,第一時間知道事件的結果。媒體的作用被人們前所未有地重視。與此同時媒體還要避免三種傾向:一種是對危機采取隱瞞的政策;另一種是對危情采取以偏概全,夸大其詞地報道;第三種是報喜不報憂,以報道搶險救災的英雄人物為由,掩蓋事故發生的真相。
3、危機恢復期的媒體反映度
危機的恢復期,并不意味著危機管理的結束,而是進入了危機的善后處理階段。在此階段,媒體應繼續進行后續報道,從多角度、多層次分析危機事件,挖掘事件的原因,尋求避免此類危機的方法。同時,在危機過后媒體應采用人性化的報道方式,安撫公眾低落的情緒,最大程度地降低社會震蕩。而對于政府來說,危機后政府的形象和聲譽都會受到不同程度的損害,此時的政府如果能夠表達真誠的反思和完善制度的決心,通過媒體的正面宣傳和與公眾的溝通,就能實現政府形象的重塑,并且上升到一個新的高度。[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