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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學者認為,大學制度的核心是大學自治和學術自由,因此,建設民主、科學、平等的制度文化,實現學術權力與行政權力的協調配置,是當前高校面臨的迫切任務。盡管大學自治和學術自由已經在理論上取得了合理性,成為眾多學者的共識,而實踐中如果說大學制度維護并體現了大學自治和學術自由,那么建設崇尚學術、學術自由、學術平等的制度文化當是一件水到渠成的事情。本文正是從社會學的視角分析大學制度化的過程,從中窺視其核心價值取向。本文主要從大學內部來審視大學制度,而不是大學的本身或大學與外部的關系。大學制度文化貫穿其運行的全過程,包括誰制定大學制度、大學制度維護誰的利益、大學制度誰來執行。
一、大學制度的主體:誰制定大學制度
談到大學制度的主體,要首先考慮大學的群體。顯然,大學是由教師群體、學生群體、行政人員群體等組成。究竟哪個群體會是我國大學制度制定的主體,我們可以對現有的調查統計進行分析。張德祥教授對學術人員參與學校重大事項決策進行過調查,調查選項覆蓋了教學制度、科研制度、人事制度、組織制度,基本囊括了大學制度的外延。在被調查的451人(包括教授、副教授、講師、助教)中,超過半數的人沒有機會參與學校重大事項決策,并且有機會參與決策的形式主要是座談會,因此,并不能說教師群體參與制定學校的重大制度,他們在學校制度制定過程中只是參與了咨詢討論,也就是說在制度的制定中發揮的作用甚低。因此可以說,教師群體并沒有獲得我國大學制度制定的主體地位。一個群體成為大學制度制定的主體則意味著其處于學術權力或行政權力或學生權力的主導地位。從歷史的視角來看,某種權力的取得過程也往往是該種權力被賦予的過程。如作為“學生大學”的典型代表博洛尼亞大學,1158年神圣羅馬帝國皇帝腓特烈一世頒發了《居住法》(ConstitutioHabita),并且獲得了教皇的首次確認。按照該法律,神圣羅馬帝國各個學校設立的條件是成立由碩士(master)主持的學生協會,規定由學生付給教師報酬,而不是相反,從而授予博洛尼亞獨立辦學的權利,同時要求地方政府不能隨意干涉學校的內部事務。巴黎大學同樣如此,先是1200年菲力普二世認可了巴黎大學教師、學生社團存在的合法性,接著1215年教皇英諾森三世又批準了巴黎大學的條例。此后,巴黎大學成為“教師大學”的典型代表,并成為歐洲北部大多數大學采用的模式和效仿的榜樣。我國大學制度的制定主體同樣也是依據法律所設定。按照《高等教育法》第三十九條,國家舉辦的高等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高等學校基層委員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領導職責主要內容之一是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和內部組織機構負責人的人選,討論決定學校的改革、發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項,保證以培養人才為中心的各項任務的完成。
二、大學制度的特征:大學制度維護誰
就大學內部制度而言,大學制度主要包括大學組織制度和大學運行制度。對我國來說,大學組織制度主要是指院系設置和職能部門設置、職位配置及職權劃分等。大學運行制度包括教育教學制度、學科建設制度、科學研究制度、人事管理制度、學生培養制度等。我國大學的組織制度和運行制度表現出以下三個方面的特征。
1.等級分明等級分明集中體現在大學的組織制度上,現在我國大學一般都采用直線職能制的組織結構。黨政職能部門代表學校擬定的教學、科研、人事、財務等方面的計劃、方案以及有關指令統一由直線領導者(即校領導)批準下達。這種組織結構形式的權力向上傾斜,向下覆蓋,基本上是集權于最高層,下級重在執行,是一種典型的集權式組織結構。同時這種組織結構層級也比較多,從校長、副校長、學院,直至學系、教研室。我國大學一般實行校、院、系三級管理,學校下設若干個學院,學院下設若干個學系,系主任對院長負責,院長對校長負責,校長對黨委負責。校院系分別以行政級別相對應,校級或是部級或是廳級,院級一般是處級,系相當于科級。
2.工具理性工具理性集中體現在大學的運行制度上。首先表現在頻繁引入量化考核評價體系。人事考核制度、教學考核制度與科研考核制度是大學內部制度的核心,而考核最常見也最普遍的手段就是量化,把一切有形和無形的知識傳播、運用和創造數字化,把各類學術活動換算為分值,把分值進行簡單累加,累加的結果就成為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甚至是唯一依據。其次物質激勵從手段變成目的。20世紀80年代以來,國家教育主管部門出臺的一系列涉及高校改革的文件中先后提出“運用物質激勵手段”、“強化工資分配的激勵功能”、“健全分配激勵機制”等,并以工資和津貼構成物質激勵的要素。在外部激勵制度的引導下,大學紛紛在各個方面推出各種形式的物質激勵,教學獎勵、科研獎勵多以物質形式兌現。當大學強化物質激勵導向的時候,教師開始逐利,教學、科研、職稱都有了明確的物質指向,對教師來說,學術從職業變成了執業、變成了營業。對于難以量化的育人則失去了動力,教師在增加物質收入的同時,卻不斷引發全社會對師德的質疑。有學者對此做出評價,行政集權定勢之下,專業人員成了依附于管理者的“打工仔”,只有服從的義務,而無評判的權利。量化管理,使專業人員必須按照“行政標準”生產精神產品,否則便面臨被淘汰的命運。
3.組織目標至上從宏觀來看,大學是一個國家、一個社會組織中的系統之一;從微觀來看,大學是學者的集合體。于是,大學的目標就發生了分化,出現了多元化的大學目標,即大學目標國家化、大學目標社會化、大學目標學者化。許多學者認為,大學學者目標與大學目標一致。這種觀點固然有其充分的歷史和現實依據,大學起源于學者自發的聚集,大學是學者的行會;學者為教學而聚集,大學為教學而存在,教學是早期大學唯一的職能,大學的目標與學者個人的目標是高度統一的。從英美等高等教育發達國家來看,通過建立健全學者學術權力的保障機制,也保證了大學目標與學者目標的高度吻合。綜觀我國大學的目標,很顯然,大學組織目標與學者的目標產生了相當大的分歧。那么其中的原因是什么?在我國,大學自產生起就擔負著國家興衰成亡的重任,國家事業單位的組織性質履行著培養社會主義建設者與接班人的政治責任,這是大學目標國家化的原因。同時,大學越來突出的經濟功能、社會功能,也強化著大學目標的國家化(小社會、大政府使然),倒是學者追求學術、崇尚學術自由的目標缺乏保障機制而無法有效保證。站在大學組織目標國家化的視角,我們就能夠找到一系列違反學術規律的大學制度產生與存在的依據。大學管理人員官員化,管理機構類似行政機構,行政人員把握大學的發展方向,分配大學的辦學資源,包括對學術的支配,如對教學、科研的考核量化等。以上,對大學制度特點的分析分別是從組織目標、組織結構、組織運行視角進行的,組織目標、組織結構、組織運行構成了一個閉合的自足系統,圍繞這個自足系統而確立的大學制度,其利益指向顯然不是學者,而是指向國家行政權力的代表———學校的管理人員,又稱行政人員。
三、大學制度的執行:誰執行大學制度
大學制度的執行要從兩個角度考慮,一是制度執行的主體,二是制度執行的客體,這兩個問題都需要明確。我們首先看一下,美國大學是如何執行大學制度的:系務會一般處理教學事務,而系執行委員會則為解決一些敏感性問題而設。系執行委員會由系里已取得終身制資格的正副教授組成,對系的財政使用分配有控制制和調配權,最重要的是,系里招聘教授以及教師晉升和取得終身制資格,都必須首先得到系執行委員會的同意。正副教授除了有權參加系執行委員會外,還有機會被選為學科執行委員會的成員。按照人文科學、社會科學、生命科學等成立的不同學科的執行委員會,其最重要的任務就是審查各系所推薦的申請終身制教授的人選。每個執行委員會制定標準,審查申請者的著作、論文等資料后進行投票表決。如果表決通過,則呈報給院長。除了因經費因素外,院長和校長很少有否決學科委員會決定的機會。
很顯然,美國大學制度的執行主體是由教授組成的執行委員會,制度執行的客體是由院長、校長等組成的管理群體,也就是制度的遵守者。相比較,我國大學制度執行沒有明確的制度規定,更沒有相應的類似執行委員會的組織機構。缺乏制度執行規定,強勢的權力就會發揮作用,行政就會成為主導力量。職能部門和院系行政擔當大學制度的執行主體,在制度執行主體與執行客體的二元對立中,教師往往成為制度遵守者,也就是制度執行的客體。因此,在現實中就會出現教務處決定、評判教師的教學行為并做出獎懲,科研處決定、評判教師的科研行為并做出獎懲,人事處主導教師職稱的評審權。
綜上所述,在我國,誰制定大學制度、大學制度維護誰、誰執行大學制度都很清晰地指向了行政群體。其實,誰制定大學制度、誰執行大學制度也必然決定大學制度維護誰,當行政群體以制度化的方式主導大學的時候,行政文化必然襲擊大學的每一個角落,從而帶來大學的行政化———等級制與命令服從、官本位文化聯系在一起,排斥學者追求學術、崇尚平等;工具理性與功利思想相關,排斥人文價值。當然,行政文化最大的優勢在于排斥個體的差異性,以組織的統一性追求效率,解決了組織的渙散與無序的問題。因此,如何發揮行政的效率價值,并與大學組織的學術性相融洽是我們在建設現代大學制度時需要格外關注的。
作者:薛雅 單位:南京審計學院 經濟與貿易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