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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說明了經濟社會學中,制度與行動關系的理論架構。首先,本文分析了社會學、經濟學關于制度與行動關系的理論演進歷史。說明了目前經濟社會學關于制度與行動相互作用的二元框架:制度為行動提供目標、背景、手段,而行動者通過不斷的選擇,決定制度的有效性與發展方向。其次,本文介紹了制度與行動關系的分層結構,說明了制度關系架構中的地位和作用、制度的穩定性與多樣性、制度的淵源、制度的有效性。最后,本文總結了制度與行動關系理論架構的作用。
關鍵詞:制度;行動;經濟
社會學制度既是一種宏觀的社會設置,也對個人行動具有直接的限制和引導;制度本身也是社會建構的過程和結果。“人類的相互交往,包括經濟生活中的相互交往,都依賴于某種信任。信任以一種秩序為基礎。而要維護這種秩序,就要依靠各種禁止不可預見行為和機會主義行為的規則。我們稱這些規則為制度。”[1]制度是連接社會與個體行動的最重要的中介。在社會學中,制度與行動分別代表了社會從宏觀(結構、傳統、文化等)到微觀(理性行為、個體間的互動等)的兩極。在以往關于制度與行動關系的理論研究中,始終存在整體主義與建構主義的分歧。整體主義認為社會制度等宏觀現象不能被簡化為個體行動者的行動準則,結構(國家、制度、習俗等)決定人們的行為;社會是獨立的宏觀存在。而建構主義強調人類的行動基于個體的理性,社會制度等宏觀現象是個體行為的集合產物;社會并不是獨立的存在,而只是個體行動的結果。整體主義與建構主義的分歧,代表了對社會的本質、社會的本源的截然不同的視角。①然而,在社會學發展中,這兩種視角及其分別側重的理論、概念,對于社會都有一定的解釋力。從而,對制度與行動關系的研究,已不再是“何者具有決定性”的問題,而是:如何認清不同概念的適用領域,從而構建兼顧宏觀與微觀的社會學理論框架。在這一方面,經濟社會學在溝通宏觀與微觀,解釋制度與行動的關系上,已形成了較為清晰的理論框架。本文將梳理社會學中整體主義、個體行動理論的發展與融合,并通過制度層次、制度分類總結經濟社會學如何將制度與行動整合于其理論框架之中。
一、制度:整體觀和個人行動理論的淵源
(一)社會學中的整體觀傳統社會學關于制度的看法,經歷了由視其為絕對客觀的存在,到重視行動者選擇的發展歷程。早期社會學對制度的認識是整體主義的,這種整體主義的傳統長期影響社會學的研究走向。其中,迪爾凱姆對社會事實的定義最具代表性。迪爾凱姆認為:作為社會學研究對象的社會事實,主要是公眾意見、社會心理、思維模式和社會規范;社會事實更多的是一種社會形式和存在方式,社會學應視社會制度為既定的客觀存在。在迪爾凱姆那里,社會事實或說作為客觀存在的制度構成了社會秩序,而他對行動者的能動地位則給予忽略或存而不論[2]。帕森斯也注重社會的整體性和客觀性,他將社會視為整體的社會有機系統,認為制度是社會系統的一部分。在他的理論中,規則構成社會對于個人的社會角色的期望,制度是一組制度化了的角色或者地位關系,它們整合在社會系統中;社會系統針對功能和問題而設立;人們的社會角色、社會地位、社會群體和社會組織是規范和規則的集合和表現。雖然帕森斯認為制度理論必須把行動者的選擇行為結合進去,但是他又認為行動者的選擇必須在制度約束中進行。他在強調制度對行動者的制約的時候,是從制度對行動者的利益的角度考慮的,這種利益是通過制度內的激勵措施來完成的[3]。默頓認為,社會制度對行動者有兩重作用:一是對行為進行約束,二是激勵和壓制行為。而這種機會的選擇也是在社會制度所能容許的范圍內進行的[3]。其后的社會學研究,漸漸重視行動對制度的影響甚至建構。新制度主義理論強調現有的規則和資源分配體系對制度的強化作用,而同時也注意到行動者對制度的選擇性利用對制度形成的影響。制度是社會互動的結果,已經存在的規則和資源分配會形成某種權力,形成制度建立和復制的基礎。制度一方面會限制行動者,另一方面也可以為行動者提供中介[4]。近幾十年,社會學傳統的整體主義出現式微,宏觀理論、宏大敘事漸成理論家的思想游戲,其對社會的預見力和解釋力都不盡人意,這是促使社會學轉向個體,轉向中觀層次的根本原因。經濟學歷來重視通過理性解釋個體行動,并在此基礎上解釋社會。近代經濟學認識到完全依賴理性來解釋行動存在欠缺,在分析行動時引入制度因素并取得了長足的進展。經濟學對社會行動的解釋的有效性,是促使社會學重視個體行動的重要原因。以下梳理制度與行動關系的經濟學理論來源。
(二)個體行動:經濟學中的建構主義傳統傳統經濟學把理性視為單個的行動主體擁有的、先驗于制度的屬性。對此,本文不多做說明,而主要介紹經濟學傳統中對制度的認識。1.制度只被視為背景傳統經濟學認為,對行動主體的策略行為而言,制度構成場景或者游戲規則,行動主體是在制度的約束下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早期制度學派學者康芒斯就認為:“制度無非是集體行動控制個人行動。”[5]更明確地說,制度是個人行動的限定條件,而不是決定條件。這也反映了傳統經濟學并不重視制度對行動的作用,而只視其為相對穩定不變的背景。經濟學家沃爾頓•哈米爾頓對制度做如下定義:“制度意味著一些普遍的永久的思想行為方式,它滲透在一個團體的習慣中或一個民族的習俗中……制度強制性地規定了人們行為的可行范圍。”[6]道格拉斯•諾思如此定義制度:“制度提供框架,人類得以在里面相互影響。制度確立合作和競爭的關系,這些關系構成一個社會,……制度是一整套規則,應遵循的要求和合乎倫理道德的行為規范,用以約束個人的行為。”[7]2.制度作為手段供行動者選擇隨著經濟學的發展,經濟學者漸漸發現人類完全理性假設的不足,并逐漸發現制度的重要性。“人們正日益認識到,制度構成關鍵的社會資本:可以說,它們是導引人際交往和社會發展的‘軟件’。實際上,我們正發現,軟件通常要比硬件(有形事物,如物質資本)更重要。”[1]科斯指出交易成本對于行為者的行為選擇非常重要,他認為只有在交易成本為零的情況下,完全理性假設才能成立。而交易成本問題本質上是信用問題,在信息代價較高的情況下,不同的制度環境有著不同的信息成本,交易成本也就不同。因此,在經濟學中,制度由不變的背景,變為可供行動者理性選擇的一種手段;或者說,雖然制度有限定性,但行動者基于理性對不同制度進行有選擇的利用。這樣,行動者對制度也產生了影響。理性制度主義把“理性人”作為分析的邏輯起點。“理性人”是受制度、情景約束的,并通過理性計算來達到目標。該理論把正式制度安排作為主要的解釋變量來解釋和預測行為及個人行為所帶來的集體結果。在制度和行動者的關系上,強調制度對行動者的制約作用,即:制度提供了(也限制了)行動者在追求利益最大化過程中所能采用的手段;在這里,行動者遵守制度不是因法律或道德因素,而是經過理性計算認為這種遵守能帶來某種利益,行動者遵循的是一種利益導向邏輯[8]。張旭昆認為,行為主體的博弈策略集是制度的函數。制度決定了不同行為主體的不同策略集。行為主體的目標集包含各種目標及其期待值。可以把主體的各種目標分成制度目標和局勢目標。前者表明主體需要什么樣的制度,后者表明主體在一定制度下希望出現什么樣的局勢。主體根據自己的目標集合和所面臨的特定局勢,在現行制度所決定的可行空間中選擇最有利于自己的行為。可以把這種行為稱作遵從現行制度時的最佳行為。當所有主體都采取各自的最佳行為時所導致的特定局勢,就是博弈的解。在這種局勢中主體所處的境況,可稱作他的最佳境況[9]。3.制度為行動提供目標和意義而組織制度學走得更遠。與理性制度主義的觀點不同,組織制度學派強調人的行為經常不受功利主義的驅動,而是在強制、模仿以及規范的壓力下,更多地出于合法性的考慮。該學派通過微觀層面個體的認知特點來解釋宏觀層面的制度化過程中的趨同現象,指出行動主體的行為偏好來自制度,而不是先驗的存在。行動主體關于利益和目標的界定是在具體的制度環境中進行的[10]。至此,在經濟學的視野中,理性與制度已經是不可分割的了。一定時空條件下的經濟、政治以及意識形態等制度性因素直接塑造行動主體關于目標和利益的界定。所以要了解行為,首先要了解具體的制度性環境,否則只能十分空洞地設想行動主體的行為動機。4.制度是行動的結果更進一步,有的學者認為制度是行動者建構的結果。“制度不是將存在的價值內化給個體,而是一個在個體互動的過程中被建構出來的產物。當行動主體對行動的意圖達成集體的理解時,行動就會變成慣習,而慣習則是制度的基礎。”[11]有的研究認為制度是社會不同主體間互動的結果。日本新制度經濟學家青木昌彥指出:關于制度有三種定義,一是把制度定義為博弈的參與者,尤其是組織;二是把制度定義為博弈的規則;三是把制度定義為博弈的均衡解。他本人傾向于第三種定義,但提出了修正意見,把制度定義為關于博弈重復進行的主要方式的共有理念的自我維持系統[12]。總之,在經濟學的視角中,制度從穩定的客觀環境轉變為限制和激勵人們理性行為的重要條件,甚至是人們行為選擇的直接結果。
(三)制度與行動:從“二元對立”到“二元化”總之,隨著社會學與經濟學的發展,對制度與行動關系認識的不斷深入,人們已經認識到,這二者是相互作用的關系,而不是單向的決定關系。吉登斯從理論上結束了以往的“二元對立”。吉登斯注重消除各種理論中的“二元對立”。他試圖通過“結構化”的概念消解制度結構與主體建構之間的矛盾,他將“結構”理解為不斷地卷入社會系統的再生產過程之中的規則和資源。社會結構不僅對人的行動具有制約作用,而且也是行動得以進行的前提和中介,它使行動成為可能。因為行動者的知識具有反思性和實踐性,所以行動者的行動既維持著結構,又改變著結構。同時行動者的知識又是不完全的,故而其行動總會遇到社會結構的“未被認知的行動條件”并進而導致一些“非預期”的行動后果。在吉登斯看來,日常生活中的規則是與實踐緊密相關的,它們不只是對人們行動的概括,而且對行動者的行動具有規范和導向作用。同時,行動者運用自己的知識去采取適當的行動,測試和確認其行動所牽涉的規則。因而行動者在采取行動達到自己的目標的同時,也再生產出社會結構。所以,吉登斯認為:“我們把社會總體再生產中包含的最根深蒂固的結構特性稱為結構性原則。至于在這些總體中時空延伸程度最大的那些實踐活動,我們可以稱其為制度。”[13]通過吉登斯,社會學對于制度與行動的關系的認識,實現了從“二元對立”到“二元化”的轉變[14]。需要注意的是,此時人們更加強調制度的實踐性和有效性,而不是合法性。總之,制度為行動提供手段和目標,而行動是在對制度的選擇的基礎上進行的,雙方是一種互構的關系。既然行動與制度是不可分割的同一系統的不同側面,接下來要做的,就是通過分層、分類,將制度與行動納入一個有機的理論架構中。
二、關于制度的分類或分層
在由制度到行動的關系結構中,可以從四個角度,對制度進行分類或分層,包括不同制度在制度系統中的地位和作用、制度的穩定性與多樣性、制度的淵源、制度的有效性。
(一)不同制度在制度系統中的地位和作用較早對于制度內部層級的劃分以人類學的劃分為代表。馬林諾斯基認為制度是以文化為基礎的組織和組織化。每個制度亦即活動的組織化類型都有確定的結構。而基于文化系統的制度是一個整體。他將制度分為憲綱、人員(組織或群體)和規范或規則等不同的類型和層次。其中,憲綱是制度的最高和宏觀層次的,人員(組織或群體)和規范是中觀層次的。在兩者的相互關系上,憲綱是主導性的,而人員(組織或群體)和規范及規則是相對從屬性的。他對于制度的分類和分層是:“我將把人類組織起來或進入已經存在的組織所追求的價值體系定義為制度的憲綱。我將把制度的人員定義為依據確定的權威原理、功能分工原理和權利與義務的分配原理組織起來的群體。一個制度的規則或規范是由其成員所接受或被強加的后天習得的技能、習慣、法律規范和倫理指令。或許已經顯而易見的是,人員的組織及其派生出的規則的性質都與憲綱有明確的關系。在某種程度上,人員與規則都視憲綱而定并從憲綱衍生而來。”[15]由此看,馬林諾斯基將價值體系視為制度系統的統領性的部分。價值體系指導的中層原則和以下的更具體的規范。此后的關于制度體系的理論,也大多將價值(包括意義、道德等)作為制度體系的統領性部分,而在其下又有中間層的原理,而與行動者關系最密切的是一些具體慣習、規范。
(二)制度的穩定性與多樣性介紹了制度的分層,自然就引出制度的穩定性的問題。簡單地說,處于制度頂層的價值得到多數人的認可,而在長期內相對穩定。而處于行動層面的具體慣習和規范則容易產生變化。或者說,具體行動層面的規范更具有多樣性。由于社會情境的復雜多變,會產生出多樣的行為選擇,行動者可以在多種規范中進行選擇,也可以創造新的行動選項。之所以強調制度的穩定性與多樣性,是為了說明行動對制度的建構過程,這一點在后面會更進一步說明。
(三)制度的淵源制度的淵源是與社會的權力結構緊密相連的,簡單地說,就是制度是否由某種權力主體(通常是國家)制定。道格拉斯•C•諾斯認為,作為一個整體或一個系統的制度,是由社會認同的非正式規則、國家制定的正式規則和實施機制三個部分和層次構成的。正式制度如法律、法規、政府政策以及契約等,從本質上講具有強制實施的特點。非正式制度主要包括觀念、習俗、慣例等,具有經驗性和自發性,是靠長時間的經驗積累產生的[16]。與諾斯的分類相類似,德國學者柯武剛和史漫飛依據規則的起源把制度分為內在制度和外在制度兩大類。他們這樣定義內生制度:“一種可能性是規則及整個規則體系靠人類的長期經驗而形成。……有的規則如果被足夠多的人采用,從而形成了一定數量(臨界點)以上的大眾,該規則就會變成一種傳統并被長期保持下去,結果它就會通行于整個共同體。……因此,在我們日常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的規則多數是在社會中通過一種漸近式反饋和調整的演化過程而發展起來的,我們稱這樣一種規則為‘內生制度’。”內生制度很好地詮釋了行動者對制度的建構過程。而外在制度“……因設計而產生。它們被清晰地制訂在法規和條例之中,并要由一個諸如政府那樣的,高踞于社會之上的權威機構來正式執行。……這樣的規則最終要靠強制性法律手段來執行,如通過司法系統。我們稱這種制度為‘外在制度’。……外在制度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它們是否與內在演變出來的制度互補:例如,司法系統是否支持一個社會的道德、文化習俗、慣例和禮貌。”[1]同樣的,成文制度與不成文制度、“書本中的法律”與“行動中的法律”等相對的概念,都是基于這種分類標準的。既然現實中存在正式制度(或外在制度)與非正式制度(或內在制度)之分。那么也就引出了在現實中究竟哪些制度得到了人們的選擇,也就是制度的有效性問題。
(四)制度的有效性關于制度的有效性,張靜的觀點具有代表性。張靜提出了“真制度”和“非真制度”兩個概念。她說“結構-制度分析”一詞中所說“制度”“不是通常意義上的‘規定’,因為沒有實際作用的‘規定’并不是社會規范意義上的‘制度’,制度可能潛藏暗中,但必須是真正規范行為的東西。……制度有文字或非文字的形態,許多制度規則是以非文字形態的形式存在的,例如人們所說的慣例,傳統或文化。但是,無論以什么方式存在,第一,它應實際規范著人們的行為;第二,它包含著一系列人們熟悉、效法乃至認同的基本原則。”[17]簡單說,她認為人們在現實中真正不斷被行動者重復選用的規范才是制度。所以,只有不斷為行動者選擇的規范,才構成有效的制度。制度的有效性,決定了制度的發展方式。制度的持續和演進是通過多數行動者反復選擇而實現的。
三、總結:制度與行動關系的理論框架
(一)制度與行動關系的理論框架通過對制度與行動關系的理論梳理,現在總結概括制度與行動關系的理論架構。具體見圖2。總而言之,制度是行動者在長期的實踐活動中建構的,對于具體行動者制度是先在的,制度為行動者提供意義和選擇。制度的頂層是價值層面,價值層面會對其下的各層面提供指引。制度有多樣性,制度的價值層面相對穩定,而具體的行動層面則依情境而有更多的選擇。基于是否由權力實體認定,可將制度分為正式制度與非正式制度。那些在現實中被行動者重復選擇的制度,被認為是有效的。圖2制度與行動關系的理論框架
(二)制度與行動關系的理論框架的作用了解了制度的分層、分級,有助于指導我們的研究和對現實生活的分析。首先,可以使我們更清楚地認識具體制度的內涵。雖然在研究和現實生活中,人們大量使用制度、規范等詞語,但根據具體情景,這些詞語的指向是不一樣的。了解了制度的分層、分類,就可以更清楚其在分析和生活中的作用和地位。其次,通過分析,我們可以知道制度同時具有淵源上的合法性和現實的有效性。制度提供手段,特別是在正式制度與非正式制度都提供行為選擇的情況下,制度的有效性就顯得更加重要。例如,具有權力合法性的正式制度如果不能具有有效性,仍然會是一紙空文。再次,長期來看,制度是通過行動者的選擇而建立的。因此,認可或遵從行動者的行動邏輯,對制度的建構十分重要。脫離行動者習慣、得不到行動者認可的制度很難有效存續。最后,雖然制度的演進,多數是由下向上通過行動者重復選擇的漸進過程,但制度的價值層面具有引領和指導性的作用。所以,在價值層面的變化,或者說人們對價值、意義的看法的改變,能夠自上而下地改變制度體系。因此,在觀念上的改變,往往是社會變革的先導。
作者:隋嘉濱 單位:中國社會科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