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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強險制度及完善
第一,交強險的責任限額根據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可以參照三者險,設置一定的檔次。目前我國規定的責任限額為兩種:1、有限責任限額: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2、無責任限額: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100元。對于限額的確定首先應當滿足交通事故受害人所遭受損害的基本需求。對于交通事故中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害的比例來確定責任限額的比例比較恰當。第二,應當考慮將一些具有危險性的交通工具納入交強險范疇。交強險主要針對機動車進行保險。但是現在一些交通工具例如高速運轉的助力車等,在生活中的使用非常廣泛,造成了嚴重的損害。因此也應當考慮對其實施交強險制度。
二、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制度及完善
由財政部、公安部等五部委頒布的《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以下簡稱《基金試行辦法》)中規定:“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籌集用于墊付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社會專項基金。”從目前我國社會救助基金運行情況看,還尚未充分發揮其應有的價值,需要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完善:
(一)確保基金來源穩定。根據《基金試行辦法》,目前我國社會救助基金的來源主要有七個方面。按照國際慣例,社會救助基金制度作為行政保障性質的制度,應該由政府財政撥款,但就從我國的社會救助基金的來源看,最主要、最穩定的部分來源于從強制責任保險費中按照一定比例提取的資金,這不但占用了強制責任保險的一部分資金,而且也意味著機動車所有人成為了社會救助基金的承擔者,這顯然是不合理的,作為承擔主體的政府應該主動拓寬社會救助基金的渠道,確保其來源穩定。
(二)擴大救助范圍。根據《基金試行辦法》,社會救助基金的救助范圍主要包括:搶救費用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的,肇事機動車未參加交強險的,機動車肇事后逃逸的。從這三種類型的含義看,顯然是從道路交通事故非責任一方的角度,但就實際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而言,肇事方的駕駛員和乘客也往往會因道路交通事故而受到傷害甚至危及生命。社會救助基金作為強制責任保險的有益補充,其目的在于為急需救助的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者的生命和健康提供及時的救濟,不能因為受害者所處的位置不同而不進行及時的救助,所以,社會救助基金的救助人群應包括所有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而不區分侵害方和受害方。
作者:羅孝先游爭艷朱芳芳單位:貴州民族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