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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和合理利用自然資源是我國古代人民正確處理人與自然關系的一個重要方面。它起源很早,《逸周書·大聚》載周公旦追述的“禹之禁”,就包含了這方面的內容,說明這種思想在我國從原始社會過渡到文明社會之初即已萌芽。西周時期出現了各種管理山林川澤的職官,形成以保護和合理利用山林川澤的天然富源為特點的“虞衡”業。在先秦時代和反映先秦情況的古籍中,有關記載比比皆是,在七十年代出土的云夢秦簡中也有這方面的條文。它構成先秦傳統農學很有特色的一個重要部分,而其意義則超越了傳統農學的范圍。對于這個問題,學術界已有一些研究,但尚欠系統深入,而且對這種思想產生的原因及其理論基礎探討不夠。本文打算首先概述先秦時代保護和合理利用自然資源理論的基本內容,然后著重分析這種理論形成的基礎及其意義。
當前,現代化的潮流在世界范圍內迅猛發展。但人類在“征服”自然的同時也遭到了自然的無情報復;巨大的物質文明成果包含著同樣巨大的負面效應,生態環境日益惡化就是它的突出表現之一。如何協調人與自然的關系,以保證人類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成為擺在人類面前的重大課題。在這種情況下,重溫中國古代人民處理人與自然關系的理論與實踐,從中獲得智慧和啟迪,是很有意義的事情。
一先秦保護和合理利用自然資源理論的基本內容
(一)對林業資源的保護利用
首先是只允許在一定的時間內砍伐林木,反對濫砍濫伐。如《逸周書·文傳》說:“山林非時不登斤斧,以成草木之長。”《荀子·王制》說:“草木榮華滋碩之時,則斧斤不入山林,不夭其生,不絕其長也。”又說:“斬伐養長不失其時,故山林不童,而百姓有余材也。”《孟子·梁惠王上》:“斧斤以時入山林,林木不可勝用也。”《管子·八觀》:“山林雖廣,草木雖美,禁發必有時。”《禮記·王制》:“林麓川澤以時入而不禁。”[1]《大戴禮記·曾子大孝》:“草木以時伐焉。”這也就是所謂“時禁”,或“以時禁發”[2]。
禁止砍伐林木的時間主要是春季和夏季“草木榮華滋碩之時”。《逸周書·大聚》規定的禁期是“春三月”,即整個春季。《管子·禁藏》;“當春三月……毋伐木,毋夭英(謂草木之初生),毋折竿(謂筍之初生),所以息百長也。”《禮記·月令》中有孟春之月“禁止伐木”,仲春之月“毋焚山林”,孟夏之月“毋伐大樹”,季夏之月“毋有砍伐”等記載。七十年代出土的《云夢秦簡·田律》則有“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唯不幸死而伐綰(棺)享(槨)者,是不用時”的條文,這就是說,除了因不幸死亡需要木材做棺材的以外,一律禁止在春天砍伐山林。[3]《管子·輕重己》云:“春盡而夏始,天子令毋斬大木,毋斬大山,毋戮大淵,滅三大而國有害,天子之夏禁也。”一般說來,深秋以后才允許砍伐林木。《禮記·月令》季秋之月,“草木黃落,乃伐薪為炭”;仲冬之月,“日至短,則伐木,取竹箭”。《禮記·王制》:“草木零落,然后入山林。”但《周禮·山虞》也有“仲冬斬陽木(生山南者),仲夏斬陰木(生山北者)”之說。
與此相聯系,是保護幼小的林木,以保證林木的生長和再生。《國語·魯語》把“山不槎(砍)蘗(斷木上長出的新生的枝條),澤不伐夭(未長成之草木)”作為“古訓”加以強調。《逸周書·文傳》也說:“無殺夭胎,無伐不成材。”《大戴禮記·衛將軍文子》:“方長不折。”這和上述“時禁”意義相同,只是從不同側面予以論述而已。《禮記·王制》規定:“木不中伐,不鬻于市。”是通過市場管理所采取的保證措施。
即使在允許采伐的季節,采伐的時間也有限制。《周禮·山虞》:“令萬民時斬材,有期日。”鄭玄注:“時斬材,斬材之時也。有期日,出入有日數;為久盡物。”這種限制的意義在于防止過度的砍伐。
為了保護森林等自然資源,還采取以下兩種措施:
一是建立山林“保護區”。《周禮·山虞》:“掌山林之政令,物為之厲,而為之守禁。”鄭玄注:“物為之厲,毎物有蕃界也。為之守禁,為守者設禁令也。”“厲”與“列”字同音通假,這里是遮列的意思。對山林中的各種資源(“物”)設立“蕃(藩)界”而“遮列”之,實際上就是建立某種資源保護區。當時的各種“時禁”,主要是在這些“保護區”內實施的。所以《周禮·山虞》又說:“春秋之斬木不入禁。”鄭注:“非冬夏之時,不得入所禁之中斬木也。斬四野之木可。”所謂“禁”就是上文的“厲”,即山林遮列之處——“保護區”。非禁區春秋可以斬木,但也不是亳無限制,例如《禮記·月令》就規定季春之月“毋伐桑柘”,其范圍當不限制在山林地區,主要意義則在于保護蠶業生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