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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健詞:證券投資實驗技術分析基本面分析
金融專業學科本身具有很強的實踐性,而實驗由于其所具有的特點和優勢,已成為實踐性教學的主要形式。通過模擬實驗,不僅能夠激發學生的學習熱情,還能幫助學生增強感性認識,將跨課程的有關知識融會貫通。如組織學生參與某些金融期貨經紀公司聯合媒體舉辦的滬深股指期貨仿真交易大賽和我校金融學院舉辦的炒股大賽,在教學過程中購買模擬交易軟件,通過這些途徑,學生不僅能夠容易了解證券投資分析技術的一般原理,也能夠掌握相應的具體的證券投資分析技禾手段,有利于學生學習和接受新的知識,促進理論知識的吸收和深化。
一、證券投資實驗在金融專業教學中的重要性
證券投資實驗涉及到經濟學、金融學、會計學、投資學等多方面的理論知識,是對各種理論知識的一種綜合應用,學生如果能在證券投資實驗環境下接受證券投資理論教育,不僅更加易于理解和掌握相關理論知識,認識和把握相關證券投資實踐,而且也能在實現二者的結合過程中做到相輔相成、互促互進。
證券投資分析包含了多種不同的分析技術,比如基本分析方法、技術分析方法、心理分析技術等。另一方面,證券投資分析是一門綜合應用的藝術。證券投資分析的目的就是預測證券價格的走勢,即通過對各種影響證券價格因素的分析,來判斷證券價格的變化。但由于影響證券價格的因素繁多,而且在證券市場上存在大量的信息不對稱現象,使得證券投資分析的不確定性增加。這種不確定性要求證券投資分析人員靈活地、綜合地、創造性地運用各種分析技術和手段,來判斷和預測證券價格的走勢。對證券分析技術的主觀理解和運用這些技術的方法的不同,就可能會導致證券投資分析的結果大相徑庭。技術是是掌握證券投資分析技術的基礎,而綜合應用的藝術則更高一個層次。
二、證券投資實驗在金融專業教學應用中應注意的問題
證券投資實驗具有實習性、綜合性、協同交互、時間集中、資源獨享、實驗過程與結果不確定、實驗要求高等特點,合理的實驗教學和實驗管理模式必須充分考慮這些特點予以確定。
(一)兩種實驗傾向的側重點和考查標準不一樣
目前證券投資實驗有兩種不同的實驗傾向,一種是把實驗的目的放在掌握證券投資的基本知識、基本理論、基本技能上,通過實驗來完成書本知識向實際操作的轉化,實驗的重點在理解和掌握各種分析技術。另一種則是把實驗的目的放在提高證券投資分析技術的技巧或者藝術上,即實驗就是通過做模擬操作,給學生一定的虛擬資金,讓其模擬操作,重點在各種技術的綜合應用上。
1.實驗的側重點不一樣。如果實驗的目的在于掌握證券投資的分析技術,則在實驗的設計過程中注重對證券投資分析技術的基本概念、理論、技能的掌握上相反,如果實驗的目的在于提高證券投資分析技術的技巧或者藝術水平,則在實驗設計中要注重對證券投資分析技術的綜合應用和熟練掌握上,而對證券投資分析方面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論、基本技能的實驗要求則相應降低。
2.考查的標準不一樣。如果實驗的目的在提高證券投資分析技術的技巧或者藝術水平上,則實驗結果的考查將會是證券投資分析的最終結果,即模擬投資的結果是底是虧、盈利或者虧損的數額是多少作為評判的標準相反,如果實驗的目的在于要求學生掌握證券投資分析技術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論、基本技能,則實驗結果考察的目標則在于學生對各種分析技術的理解和掌握上,模擬投資的結果并不是考查學生實驗效果或者學生實驗成績好壞的重要標準。[論/文/網LunWenNet/Com]
(二)金融專業和非金融專業的學生通過實驗解決的著重點不同
在非金融專業學生的實驗過程中,我發現將證券投資實驗目的放在提高學生證券投資技巧或者綜合應用上,效果并不好。學生在進行證券投資實驗以前,大多數同學對證券投資的實際操作知之甚少,對證券投資的基本知識、基本理論和基本技能也往往只停留在書本知識上,所以,直接進人模擬投資分析過程,學生大多不能順利地進行實驗,甚至有同學連基本的交易信息都無法看懂,實驗的目的并不能有效地達到。
對于初次接觸到證券投資的學生來說,很顯然首先需要解決的間題不是證券投資分析的綜合應用的藝術問題,而應該是技術問題,即通過證券投資實驗熟悉和掌握一些基本的證券投資分析技術。在證券投資實驗中,實驗的目的主要應該在于幫助學生掌握基本的證券投資分析技術的原理、對基本的證券投資分析技術和方法進行訓練,鞏固和應用各種證券投資理論知識,提高學生觀察分析和解決證券投資分析過程中遇到的各種間題的能力。
(三)分析軟件花樣眾多,學生短時間內無法掌握其中蘊含的各種信息
能熟練運用各種證券分析軟件和交易系統,對于對于學生能夠進人到正常的交易和分析過程至關重要,但在實驗過程中往往會忽視該過程,因為在證券投資課程學習中一般不會對基本的操作和交易信息做過多的介紹,所以,如果沒有該過程的準備階段,將會使學生在后面的實驗過程中無所適從。
(四)重視證券投資技術分析實驗,忽視證券基本面分析實驗
在目前的證券投資實驗中,技術分析往往被學生所推崇,但實驗過程往往也會有問題出現,即對各種技術分析方法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而且各種不同的技術分析方法應用規則繁多,在現實操作中的作用各有所不同,效果也不一樣,學生在實驗的時候往往無法進行鑒別和運用。
基本分析方法部分的實驗工作被忽視的部分的原因在于該部分的分析過程比較復雜,收集歷史數據相對比較困難,需要相應的其他統計分析技術才能完成這部分的實驗。但這樣會產生一系列問題第一,實驗不能夠促使學生掌握相應的基本分析技術,學生在實驗過程中處于無事可做的局面。往往會流于形式地或者被動盯盤,時間長了就會處于無所事事的狀態中第二,忽視該部分的實驗,無助于學生應用各種理論知識的能力,不利于提高學生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同時也不可能學會運用多種不同的統計分析技術。
另外因為證券投資分析涉及宏觀到微觀經濟的各個方面,因此,證券投資分析實驗實際上是對學生對經濟學、金融學、投資學、會計學、管理學等多方面知識的一個綜合應用和考察,這部分實驗的缺失,將使實驗的教學效果大打折扣第三,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逐步規范以及投資者素質的逐步提高,價值投資的理念正在被市場所廣泛接受,而價值投資的理念要求投資者必須進行基本面的分析,即通過基本分析方法來判斷大勢,尋找有投資價值的行業和個股。如果不對基本面進行分析,僅僅依靠消息或者其他的方式來進行投資,如同打牌時不看牌,風險可想而知。
三、提高證券投資實驗教學效果的心得和建議
在金融專業課程的教授中,結合學生的接受能力,與教科書中的理論相呼應,及時進行證券投資實驗。我認為其重點應在以下幾個方面,即掌握基本操作及交易信息、基本分析和技術分析技術上。
(一)注重基本操作及交易信息的介紹與掌握
針對上文提到的問題,在該階段的實驗過程中,我認為應該首先由實驗教師對投資分析軟件的使用和操作進行講解,對分析軟件交易信息中所涉及的基本概念、基本指標進行講解,主要包括證券投資分析軟件的安裝以及使用、主要的交易信息的讀取、主要交易程序的掌握等。比如如何進人系統、如何看大勢、大勢的信息組成部分、個股的交易信息的讀取、以及交易信息中的一些基本概念等。然后安排一定的時間由學生自主的操作軟件和熟悉一些基本交易信息。即要求學生利用實驗室的模擬交易軟件,在指導老師的輔導下了解證券交易行情顯示各項指標,對證券交易產生感性認識。
(二)改進證券投資技術分析實驗
技術分析實驗的主要目的應該是一要講解要求學生掌握各種主要的分析技術手段的原理,特別是各種分析方法和技術指標的計算原理,只有掌握了各種分析手段的原理后才會明白其變化的原因以及變化的趨勢二是要讓學生對各種不同的應用規則進行實際驗證。該驗證過程對于學生掌握技術分析方法極其重要,因為技術分析方法的原理以及應用,在證券投資課程中雖然有老師已經講解過,但學生根本沒辦法在短暫的課程學習過程中掌握各種不同的規則,而且各種規則在實際中的應用效果如何都必須由學生自己去驗證。為了達到以上的目的,必須設計好各種技術分析手段的實驗內容和步驟,不能放任自流,任由學生自己去揣摩和摸索比如在讓學生掌握原理的步驟中,采用什么樣的方法讓學生更加牢固地掌握這些內容,在學生對應用規則進行驗證的時候,每個技術分析方法需要驗證哪些內容,怎么去驗證,都必須有明確的規定。
(三)把基本分析技術的實驗作為一個重點
在實驗中進行基本分析的思路應該是,在基本分析技術
的實驗過程中,學生的主要任務是收集宏觀經濟、行業以及個股資料,然后對資料進行分析得出結論,即當前的形勢如何,未來的經濟政策的走勢會怎么樣,哪些行業值得投資,值得投資的行業里那些個股又具有投資價值。方法上主要運用歸納、演繹等邏輯分析方法,具體手段上主要運用調查研究、統計分析以及財務評價分析技術等。[]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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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魏山城.任玉珍.韓書儉.改革實臉教學方法促進學生對實臉的興趣[J].實驗室研究與探索,2005.24(3)
一、電子貨幣業務的國內外發展
在國外,電子貨幣的發展起步于20世紀90年代后期,并一直受到社會公眾和官方機構的廣泛關注,特別是在將電子貨幣作為現金的替代品進行小額支付方面。從全球來看,電子貨幣的使用情況并不一致。根據國際清算銀行調查顯示,卡基電子貨幣已經在很多國家取得了相當的成功,尤其是在公交、公用電話、停車計費和自動售貨機領域。相對于卡基電子貨幣,網基電子貨幣的發展則較慢。目前,網基電子貨幣已經在部分國家開展或正處于試驗階段,但其在用途、范圍和應用上有很大的限制。
我國電子貨幣的發展稍晚于發達國家,但基本上是緊跟世界發展步伐。目前,國內儲值卡業務發展十分迅猛。由于監管實踐不允許銀行發行儲值卡,因此儲值卡發行主體均為非銀行機構,小到中小商戶,大到電信企業、大型商場、公交公司等等,其產品形式則為電話卡、商場購物卡、公交卡等等。儲值卡產品中單用途儲值卡居多,多用途儲值卡較少。截止目前,國內典型的卡基電子貨幣主要有香港八達通卡、上海公交卡、廣洲羊城通卡、廈門易通卡等等。
國內網基電子貨幣發展較快。據估計,國內互聯網已具備每年幾十億元的虛擬貨幣市場規模,并以年均15%-20%的速度成長。概括起來,國內網基電子貨幣主要有兩種形式,一是第三方支付平臺中的電子貨幣;二是各大網絡服務提供商發行的電子貨幣。
二、我國電子貨幣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一)電子貨幣的法律框架尚未建立,電子貨幣的監督管理尚處于空白。
在我國,目前除了2004年頒布的《電子簽名法》外,幾乎沒有其他關于電子貨幣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而《電子簽名法》主要規定了電子簽名及其認證,只是為電子簽名技術應用于電子貨幣,從而保證電子貨幣支付中交易信息和交易對象的真實性,提供了法律保障,沒有涉及電子貨幣概念、電子貨幣發行主體等相關問題。2005年頒布的《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旨在規范從銀行結算賬戶發起的電子支付業務,即規范銀行及其客戶在電子支付中的權利、義務關系,不包括非銀行機構發行電子貨幣或不經由銀行賬戶的電子貨幣支付的規定。1999年頒發的《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雖然規定了儲值卡屬于銀行卡,但對于非銀行是否可以發行儲值卡卻沒有明確規定。
由此看來,電子貨幣的法律框架在我國尚屬空白,法律的空白,使得電子貨幣業務沒有相應的監督管理機構,因此容易出現沒有監督或監督不到位的情形,縱容違法行為的發生,這與電子貨幣業務的蓬勃發展極不相稱。
(二)電子貨幣發行人缺乏嚴格的資本管制,容易滋生信用風險。
當前我國電子貨幣的發行主體潛藏著較大的信用風險。一旦信用風險爆發,消費者的貨幣請求權將無法實現,預付資金和辦卡押金可能全部或部分不能得到追償,從而引發消費者“擠兌”,甚至會引起社會問題。這種風險隱患形成的原因有二,一是由于發行主體的非銀行特性,電子貨幣業務尚處于監督管理真空,其業務沒有實行準入管理,部分多用途儲值卡業務的開辦,雖然由政府審批,但其業務開展缺乏統一的資本金要求和審慎的后續管理,容易產生經營不善的問題。二是當前我國的社會信用程度整體上還有待進一步提高,信用約束還有待進一步加強。在這種情況下,發行主體吸存了社會公眾大量的預付資金,這種“先接收付款,后提供商品”的經營模式,容易形成違約收益大于違約成本的情形,激發發行主體的道德風險,引發信用風險。
(三)電子貨幣的負面作用日益凸現。
近年來網基電子貨幣大量涌現,而且部分網基電子貨幣已經開始走出虛擬的網絡世界,進入現實的應用,給不法分子帶來可乘之機:一是網上“倒賣”虛擬貨幣沖擊正常的金融體系。二是利用虛擬貨幣經營網上賭場,逃避監管。
(四)電子貨幣的使用減少了中央銀行鑄幣銳。
就我國目前來看,電子貨幣是非銀行機構發行的一種債務,代表非銀行機構的信用,其主要功能是替代流通中的現金即硬幣和紙幣。而現金是國家發行的一種債務,代表國家的信用;現金發行是中央銀行的法定職責和壟斷職權,現金發行收入(即鑄幣稅)是中央銀行的收入之一。一般情況下,鑄幣稅用于抵繳中央銀行運營費用;若有剩余,再上繳國庫。從理論上看,電子貨幣的發行和流通,會引起貨幣流通速度的加快和現金需求量的減少,從而減少中央銀行發行現金的數量,因此引起中央銀行鑄幣稅和上繳財政收入的降低。
(五)電子貨幣給反洗錢工作帶來新的挑戰。
電子貨幣的出現突破了時空限制,其交易具有明顯的匿名性、數字化等特征。電子貨幣的應用給社會經濟生活帶來便利的同時,也給洗錢犯罪提供了便利,藏匿和轉移贓款變得更加容易,識別和發現洗錢活動變得更加困難,因此反洗錢工作面臨新的挑戰。
三、規范和促進我國電子貨幣發展的政策建議
(一)建立健全電子貨幣法律框架,明確相關主體的權利義務。
建議制定專門的電子貨幣管理規定,明確電子貨幣的概念、電子貨幣業務的監督管理主體;明確電子貨幣發行主體的資格;明確各相關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就電子貨幣的概念而言,可借鑒國際上的通行做法,明確電子貨幣為一種預付儲值產品,并限定電子貨幣具有多用途,以突出監督管理重點。
就電子貨幣業務的監督管理主體而言,可以借鑒港澳關于電子貨幣的監督管理做法。香港《銀行業條例》規定,只有持牌銀行才能發行多用途儲值卡,非銀行服務提供商經過授權,也可以成為接受存款的公司,發行或者促進發行多用途儲值卡。《銀行業條例》還規定,授權香港金管局(HKMA)監管多用途儲值卡,但HKMA必須在監管中尋找一種平衡:一方面要維持支付體系的穩定;另一方面又不能阻礙競爭,抑制社會創新。如果多用途儲值卡的發行和使用給支付體系帶來輕微的風險,HKMA可以豁免多用途儲值卡的核準過程。在澳門,金融管理局(AMCM)則按照《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二十二條中關于成立信用機構的要求,對申請成立發行多用途儲值卡的公司進行核準。就電子貨幣管理規定的具體形式而言,鑒于卡基電子貨幣和網基類電子貨幣兩者之間具有明顯的存儲介質差別,以及即將頒布的《電子支付指引(第二號)》涉及非金融機構的電子支付問題,可考慮單獨制定《多用途儲值卡管理辦法》,將網基類電子貨幣管理規定內含于《電子支付指引(第二號)》。因為多用途儲值卡業務涉及交易數據的清分、軋差,因此也可考慮在即將頒布的《支付清算組織管理辦法》中涉及卡基電子貨幣的管理規定。
就電子貨幣的發行主體而言,本著促進競爭和創新的原則,同時考慮電子貨幣對貨幣政策的潛在影響,綜合權衡是否允許銀行發行電子貨幣。無論是銀行還是非銀行發行主體,都應制定嚴格的業務準入條件。
(二)明細準入管理要求,強化資本約束。
參考澳門AMCM對電子貨幣準入的審核要求,細化我國電子貨幣業務的準入條件,并要求申請單位提交詳實資料,以評估申請項目的可靠性:一是在系統運行方面,要求申請人提供詳細的系統運行流程資料、系統安全信息、相關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界定、系統風險評估和防范措施、經營連續性計劃、系統的獨立外部審計意見等。二是多用途儲值卡的相關資料,包括預付卡的使用范圍,存儲金額的限制和每筆交易金額的限制,刷卡交易的審計痕跡,卡的制造、保存、儲值、銷卡的安排和內部控制,處理爭端安排等。三是資金管理安排,包括對儲值沉淀基金的管理和投資安排,對儲值沉淀基金可能面臨的風險管理安排。四是商業計劃,包括預計項目啟動時間表,系統被公眾接受的調查報告,三年的業務預測,包括詳細的投資成本、預期收入、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關于發卡數量、平均儲值額、平均每筆交易額、每年交易額的統計數據等。
為保證電子貨幣發行主體能夠抵御和化解各種風險,建議對電子貨幣發行主體實行資本金管制,要求其準入時和持續經營期間,滿足一定的資本金要求,例如借鑒歐盟《2000/46/EC》指令關于電子貨幣機構(ELMI)的規定,規定我國的最低資本金數額,同時規定發行主體持續持有的自由資金應等于或大于當前未兌現的電子貨幣價值。
(三)完善業務規則,加強日常監督管理,消除電子貨幣業務的負面影響。
電子貨幣的管理規定應明確電子貨幣的儲存限額,電子貨幣的申領條件,是否可以掛失、轉讓、透支,是否應對電子貨幣價值予以計息,是否應有期限限制等。為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應明確電子貨幣可贖回,以及贖回的條件;明確電子貨幣發行主體需根據吸存資金總額繳納一定的準備金,并由商業銀行負責對該準備金賬戶進行監督,非經相關主管部門同意,不得從該準備金賬戶中撥付資金;對于因第三方支付平臺內部形成的電子貨幣,應要求支付平臺必須及時將真實交易資金返還給賣方;并且支付平臺不得擅自將交易款項轉化為賣方平臺內的支付賬戶余額,變相獲取交易資金。為防范電子貨幣發行主體濫用預存資金,應限定發行主體的業務經營范圍,業務活動范圍主要涉及電子貨幣發行業務與發行以外的其他業務,不得從事高風險業務,或高風險業務投資比重不得超過一定的比例。對于通過電子貨幣賭博或從事其他違法活動,應界定其刑事責任,以杜絕和懲戒電子貨幣違法行為。
為切實保障電子貨幣業務規則得到切實落實,風險得到有效防控,應采取數據分析、道義勸說、現場檢查等多種方式,加強對日常業務的監督管理,規范業務發展。
(四)建立電子貨幣的統計監測制度,科學分析電子貨幣對宏觀經濟金融的影響,形成電子貨幣信息對傳統宏觀經濟金融決策的有效參考。
在上述中央銀行對電子貨幣發行主體實施準入管理的基礎上,加強對發行主體的非現場監督管理,設計合理的統計監測分析指標,要求其定期報送交易數據,或者開發專門的統計監測系統,自動采集交易數據。通過數據采集、加工,深入分析電子貨幣對當前貨幣政策實施的實證結果,影響較小的,繼續密切跟蹤和關注;影響較大的,將電子貨幣作為貨幣政策實施的變量綜合考慮。
(五)權衡電子貨幣對中央銀行鑄幣稅的影響,及早采取應對措施。
考慮到電子貨幣對鑄幣稅的實際影響,建議在上述對電子貨幣業務統計監測的基礎上,密切關注電子貨幣對中央銀行鑄幣稅的影響,及時采取措施,調整電子貨幣管理政策。從長遠來看,中央銀行不應因為收入問題抑制電子貨幣發展,而應本著促進創新、提高效率的原則,積極推動電子貨幣的廣泛應用。如果采取限制措施,應著重考慮電子貨幣是否給貨幣政策實施或消費者權益維護帶來了負面影響,從而影響到了宏觀經濟調控或引發了社會問題等。
一、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含義
在舊會計準則中,企業投資分為短期投資和長期投資。新會計準則中,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是指初始確認時即被指定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以及除下列各類資產以外的金融資產:貸款和應收款項;持有至到期投資;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人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可見,新會計準則對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并沒有給出確切的定義。
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核算
初始計量
與以往以歷史成本計價明顯不同的是,新準則下,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要求要按照公允價值計量。相關交易費用應計入初始入賬金額,取得時支付的價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應作為應收項目單獨確認。
后續計量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持有期間取得的利息或現金股利,作為投資收益核算。資產負債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并非如交易性金融資產那樣計入當期損益,而是計入所有者權益,即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賬戶。同時,對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進行減值測試,若有客觀證據表明其確實發生減值的,要計提減值準備,并且在合理情況下其減值是可以轉回的。
終止確認
終止確認時,將取得的價款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投資收益的同時,也要將原計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賬戶的金額轉入到投資收益。
三、關于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某些思考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確認條件不清晰
新準則中規定,對于在活躍市場上有報價的金融資產,既可能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也可能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主要取決于企業管理層的風險管理、投資決策等因素。這一規定不僅沒法有效指導實務,反而為管理層提供了選擇的空間。試想有多少會計人員會真正了解企業的持有意圖這個懸而又懸的東西,即使部分了解了,當管理當局出于調節利潤,否認其原持有目的而改變金融資產的劃分類別,我們又有什么話可說。這都是因為持有意圖本身就是主觀抽象的概念。
后續計量時關于公允價值變動部分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