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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費者權益缺乏監管保護商業銀行理財產品市場魚龍混雜、良莠不齊,盡管銀監會出臺了針對理財產品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辦法》,理財產品市場投資標的資產池管理的《通知》一系列措施,但是在執行力度上卻差強人意。這使消費者在自身權益受到損害時遭遇推諉與投訴無門的境遇,或因對銀行違規行為舉證困難導致維權行動失敗。
2.消費者知情權受損宏源證券2013年就銀行的信息披露狀況了一份研究報告,從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商行、外資銀行中選取樣板揭示分析了各個類型銀行的信息披露問題。以中國建設銀行為例,建行提供有《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產品客戶協議書》、《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財產品客戶權益須知》以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財產品風險揭示及說明書》。以建行理財產品為例,建行對產品的發售時間、運行期限、收益狀況、投資情況、托管費率等作出公告說明。但是在產品運營期間并沒有相關信息披露,且要求投資者在網站上自行查詢,風險自擔。在風險揭示方面,建行較為全面的提示了政策風險、流動性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產品不成立風險、利率及通貨膨脹風險、提前終止風險、延期風險、信息傳遞風險、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風險等11類風險,說明了其適用群體。由于風險與收益是相匹配的,產品的適用對象也是特定群體,見表1。
二、商業銀行理財產品消費者權益受損問題成因
1.銀行理財產品具有特殊性理財產品從產品實質來說,是金融創新和風險定價的結合體。銀行理財產品具有不易確定的消費內容,一款理財產品可能同時包含多種基礎資產。隨著商業銀行理財產品市場的發展,產品種類越發豐富,產品設計復雜性加劇,甚至過于復雜,使得很多金融專業人士都無法理解,更不用說普通消費者了。而理財產品的特殊性意味著其消費者不同于普通商品的消費者,理財產品的消費者也具有特殊性,應該更加注重銀行理財產品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2.消費者風險意識與專業意識不足第一,消費者風險意識不足。消費者往往忽略了理財產品的風險隨著收益增加而增加,從而把投資的重點或者說投資選擇的標準僅放在理財產品的收益率上。此外,消費者不能從自身需求與投資目的出發,盲目追求高回報,忽視自身承受潛在的虧損風險的能力;第二,消費者專業知識不足。衍生類理財產品的高收益令人怦然心動。但是它蘊含的高風險與專業性對消費者的專業知識提出了高要求,適合對金融領域有相當研究的消費者。然而由于學歷,專業知識等因素的限制,消費者既不能準確的認識自身的理財需要,又不能正確理解各款銀行理財產品的異同,因而造成了理財產品消費者在選擇理財產品時不能理性決策,又易被利益驅動受到誤導,購買銀行理財產品時隨意性比較強。消費者大多并沒有認真閱讀產品的說明書,風險揭示書,客戶權益須知等就直接簽字,對自己所購買的的產品類別、產品特性一無所知。
3.消費者與銀行的不平等地位首先,消費者在市場中處于相對弱勢地位,導致了銀行與消費者之間的權利義務的不對等以及信息不對稱。以建行為例,銀行合同中多有“在本產品投資期間,投資者無提前終止權,如出現如下情形,中國建設銀行有權但無義務提前終止本理財產品”的類似條款。這使得銀行擁有提前終止履約職責的權利,而消費卻沒有得到控制損失的平等權利;其次,擁有高層次、專業化的金融人才,專業性程度高的銀行在信息獲得方面渠道更為廣泛。而在信息披露方面卻十分懈怠。在對資產投資方向的信息披露也比較模糊,雖然給出投資類別與投資比例,但是并沒有給出具體的投資資產池內容。而消費者在購買銀行理財產品時,必須簽訂銀行設計的理財產品合同,不可以更改合同條款或與銀行協商以改變這種收益分享、風險卻不共同分擔的情況,只能選擇接受或不接受。這致使消費者的知情權、收益權、止損權、公平交易權等都受到損害,造成信息披露不明。
4.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監管不力中國的銀行理財產品市場年輕,法規不到位,監管機構缺位,監管責任不明確,監管內容不清晰,是出現監管真空的主要問題。而處罰力度不夠,沒有對銀行擁有實際處置權的機構對理財產品消費者權益受損情況進行監管,對銀行理財產品風險等方面監管缺乏,也使得處于信息劣勢的消費者身受其害。
5.銀行存在不規范經營包括兩個方面:一是銀行從業人員素質良莠不齊,表現在其專業知識素養和其職業道德素養。具有AFP資格認證的金融理財師或國家理財規劃師的人員,才有對客戶提出理財規劃建議的資格。但在實際操作中,向消費者介紹銀行理財產品的有相當大的一部分是大堂經理等并沒有相關資格認證的銀行從業人員。此外,由于績效薪酬制度,利益驅動的原因,道德風險顯現,銀行從業人員罔顧消費者需求,推銷可以使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理財產品;二是客戶風險評級流于形式。《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要求各商業銀行建立理財產品風險等級制度。根據消費者的各不相同理財規劃與目標提供不同類型的理財產品,根據風險偏好差異細分消費者市場也是保障消費者權益的一部分。但是銀行的客戶風險評級工作中銀行從業人員代填,擅自提高消費者風險評級的做法使得風險評級的實質作用得不到發揮,對理財產品市場銷售的亂象也起不到約束作用。
三、加強商業銀行理財產品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對策分析
1.銀行加強行業自律第一,保護消費者知情權,完善信息披露機制。消費者在購買銀行理財產品時投資風險的主要承擔者。目前多數銀行通過網絡渠道公告的方式進行信息披露,且對重大信息披露格式、時間(例如產品運行過程中的信息披露)不夠完善,實際損害了消費者知情權;第二,建立客戶至上的服務精神。理財產品市場同質化嚴重,因此銀行理財產品的營銷重在服務。銀行抓住互聯網金融的機遇,完善客戶購買體驗,開發符合客戶需求的低起購門檻產品;第三,提高從業人員素質,加強消費者教育。銀行在加強銀行從業人員專業知識培訓,道德把關的同時對理財產品市場進行細分,引導消費者合理進行投資理財,建立正確的投資觀念。
2.消費者提高自身素質理性消費。消費者局限于知識領域、羊群效應、心理賬戶效應,存在盲目購買理財產品的問題。對此,消費者應主動學習,提升自身金融理財水平。政府應履責提供相應培訓。
3.建立健全第三方投訴機制或針對性強的投訴受理部門,疏通消費者的投訴渠道,防范銀行聲譽風險可借鑒《多德弗蘭克法案》,由中央人民銀行牽頭在全國范圍內建立金融消費者投訴數據庫,以此為監測市場行為,防范金融風險的信息基礎。
1.1銀行業金融機構明顯存在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行為。“過度銷售”、“銷售誤導”、“充分告知”、“隱私保護”等方面分數明顯偏低,消費者充分的知情權、自主選擇權仍是消費者權益保護的重災區。調查結果顯示,主要體現在下述方面:一是銀行在對消費者進行風險評估時,27.27%的消費者反映,銀行存在根據其需要購買的產品來引導其在測評是選擇相應的風險承受能力,45.45%的客戶反映銀行要么代為完成風險評估測試或是風險評估形式不規范。二是銀行仍存在過度銷售。高達73%的客戶反映銀行存在過度銷售的行為。三是銀行信息披露不到位,風險提示明顯不足。高達85%的客戶反映,銀行在銷售過程中對產品的風險提示明顯不足甚至未做提示,而對于銀行的產品介紹只有3%的客戶清楚地知曉自己購買的產品情況,大部分消費者無法理解產品的具體內容和運作情況。
1.2監管部門對于消費者保護的作用顯著偏低,監管部門對于消費者保護的效果不盡人意。其中,高達81%的消費者都認為監管對于消費者的宣傳教育不夠充分,同樣高達81%的消費者認為監管對消費者保護的效果不佳,問責力度明顯不足。
2銀行業消費者保護不力的監管原因分析
2.1法律保護缺失,導致監管問責不力,消費者保護不足。對銀行業消費者保護法律制度的缺失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一是銀行業消費者保護基本立法缺位。目前我國尚無關于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基本立法。修訂后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仍然沒有將銀行業消費者與其他消費者加以區分。《商業銀行法》僅在第三章規定了對存款人的保護。《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僅在立法目的中有保護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的規定。二是作為銀行業監管部門,銀監會針對消費者保護的監管規制往往過于原則,缺乏針對性和強制力。特別是對于消費者個人信息安全和知情權兩大最為關鍵的權益保護上,缺乏具體細化的監管規定,難以作為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問責的有力依據。
2.2缺乏專門的銀行業消費者保護監管機構,監管資源配置不足,專業化程度不高。當前我國金融監管部門主要側重于對金融機構的規范性、風險性進行監管,對銀行業消費者權益的監管較為薄弱。且金融分業監管體制雖能滿足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的細致化監管要求,但很難從容應對金融混業發展引發的監管漏洞。另一方面,雖然,2012年3月,銀監會獲批設立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局,但目前各派出機構尚未配備專職的消費者保護工作人員,監管人員對于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專業知識欠缺儲備和更新,監管資源的分配不利于形成消費者權益保護監管的專業化優勢。
2.3傳統的監管方式無法實現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有效監管。多年來,以審慎監管為重心的監管架構主要致力于機構或單體風險管控,對市場行為監管的重視不夠,激勵不足,規制不嚴。而風險為本的監管更多專注于過程管控,使得監管規制變成事后提醒而很難實現“監管前移”。然而,像銀行銷售理財產品過程中出現的欺騙和誤導消費者,提供不適合的投資建議,泄露消費者信息和隱私等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恰恰處于審慎監管和風險監管的盲區。傳統的監管方式難以及時發現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偏差,進而制止、糾正銀行業金融機構侵害消費者權益情況的發生。
2.4消費者投訴渠道不通暢,缺乏有效的爭議解決機制。消費者與商業銀行發生糾紛后,銀行業消費者較多地依賴于向監管部門投訴或是向銀行投訴。然而,消費者投訴的效果,特別是監管部門的處理結果卻不容樂觀。目前,銀監會主要依照《關于加強銀行業客戶投訴處理工作的通知》和《銀行業消費者投訴處理規程》進行處理。但由于缺乏上位法依據,認可度和強制力有限,進而導致處理效果不佳,問責力度不夠。
2.5金融知識匱乏、法律意識淡薄,造成消費者自我保護能力不足。金融產品相比一般產品涉及的專業知識較為復雜,而銀行業金融該機構擁有涉及金融投資、數理統計、財務會計、法律等全方位知識背景的專業團隊。因此,消費者在產品購買、定價、利益分配甚至訴訟等方面處于明顯的劣勢地位。同時,銀行業消費者的法律意識普遍比較淡薄,對于金融產品和服務合同的重要性認識不足,導致銀行業消費者事后的自我保護能力明顯不足。
3加強消費者保護監管的政策建議
3.1完善現有金融法律首先要將金融消費者保護明確列入監管目標。金融消費者保護不僅是維護消費者個人利益的需要,也是防范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的需要。金融監管的目標既包括維護金融機構安全穩健運行,也包括維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目標。應借鑒國際先進經驗,創新金融監管理念,將金融消費者保護監管與審慎監管并重,并通過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確、固定。其次,制定《銀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在《銀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中明確銀行業消費者的權益,突出強調銀行業金融機構如實陳述、全面披露、平等對待、信息保密等義務,并賦予監管機構強制權和處罰權。最后,細化監管規則對消費者保護的要求。突出完善對客戶信息安全保護和消費者特別是弱勢群體知情權的保護要求,并增加相應的問責條款。
3.2提升銀行業消費者保護監管的專業化我國在現行“一行三會”分業監管框架下,銀行業消費者保護職能不僅缺乏相對審慎監管的獨立性,還散落于多家監管機構。在各監管當局都已成立消費者保護部門的背景下,強化銀行業消費者保護部門的資源配置,實現銀行業消費者保護監管的專業化,形成在履行銀行業消費者保護職能方面的專業優勢,就顯得尤為迫切和重要。
3.3踐行以消費者保護為導向的行為監管行為監管是對審慎監管的必要補充。行為監管強調主動監管,實施提前干預,鼓勵有序競爭。對我國而言,在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硬約束制度框架下,銀行業實施行為監管應堅持“以機構監管為主導,以功能監管為支撐”的原則,提前介入、有選擇地干預金融機構產品的銷售和服務流程,形成新的監管切入點。從產品全流程入手,分析影響利益分配的各個環節,包括產品設計審批、市場營銷、信息披露、售后管理、投訴處理等。重點糾正金融機構服務行為偏差,嚴格產品銷售標準,細化金融服務標準,從源頭上預防銀行業金融機構侵害消費者權益的發生。
3.4理順銀行業消費者糾紛解決機制建議堅持“先機構后監管,先基層后總部”的原則,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明確各層級的消費者投訴受理程序規程。監管機構應督促銀行業機構建立健全金融消費者爭議解決機制,因為銀行始終是處理消費者糾紛的第一道防線。其次,可以在監管部門的主導下,為金融消費者的糾紛提供一個自律性的協調機制。銀行業協會可以設立專門的處理消費者投訴會員單位的機構,并制定相應的處理程序規則,為消費者投訴提供一個平臺。三是各級監管機構在工作的基礎上,增設專門的消費者投訴受理部門,對消費者投訴情況進行調查、核實、調解,督促有關金融機構限期解決問題。
1.崗位設置有違內部互相約束原則
很多情況下班級的班費由生活委員管理,在班費的使用過程中,生活委員負責每筆開支的記錄和報銷,顯而易見,這項制度與正式單位里財務部的相互約束的原則相違背。在單位的財務部門,出納人員只負責出納工作,并不兼管稽核和賬目登記等相關工作。這與班級里生活委員的職務范圍有很大差異,生活委員不僅負責班費的管理,更要對班級里班費的使用情況等進行詳細的記錄。大多數生活委員都可以恪盡職守,對自己的工作認真負責,不過在班級里,由于個人品質不同,很多同學可能對生活委員頗有微詞,缺乏信任甚至在背后誹謗造謠。有很多生活委員在自己資金不足的時候經常挪用班費以做己用,即使過后補回來,也是不可為的。
2.班費支出缺乏
購物發票班費的支出都是一些小事,如在小超市買點生活學習用品,在水果攤買點水果,這些都不好開發票,這導致在班費的使用中,大多數情況并沒有發票憑證。而在企業的財務管理過程中,每次開支都是有正規發票的,這使企業的各項收入開支都有跡可循,有賬可查,這樣在對賬目進行整理時,才會有條不紊。在正規單位中,財務支出如果沒有發票是不被認可的,甚至員工報銷出差費用也必須出示原始憑證。與企業參與管理的嚴格相比,在班級的班費支出中,原始憑證卻不能引起重視,這個問題應該給予關注。
3.缺乏班費使用的審批環節
在班級的集體活動中,并沒有進行相關的審查環節,只要這筆款項得到班委會成員的認可,班費就可以輕而易舉的支出,無論支出的款項多大,比如聚餐,郊游等活動。班費是全班同學共同籌集的,就應該為全班同學所用,讓它真正的用于集體。那么在班費支出時,是否應該進行相關環節廣泛爭取大多數同學的想法,甚至制定一些規定,像較大的款項應該得到班級大多數同學的認可。在這方面,企業財務的支出環節是十分細致嚴格的,在企業中,無論支出大小,都必須進行相關程序,進行審核、審批,確定準確無誤后才能投入使用。
4.缺乏班費使用的監督機制
印刷資料、舉辦班會和晚會等活動,在比賽中作為后勤支出等不同支出款項,都屬于班費的支出賬目。而班費的來源主要是由所有同學的共同籌集,還有在學校各種評優活動中所得的獎金,像在評優中如果所在班級獲得“優良學風班”的稱號,就會獎勵班級2000元獎金。不過很少有同學真正在意班費的使用,甚至對班費支出毫不在意,這雖然可能是對班級生活委員的信任,但其實是沒有真正把自己當成其中一份子。班級成員并沒有參與到班費使用的過程中,這個過程只有班委會參與其中,但班費是否真的被用在實處呢?同樣是財務管理,在企業中財務支出的整個過程都有專業人員參與,從董事會到審計委員會,再到獨立的審計部門,都投入到財務支出的過程中,保證萬無一失。
5.缺少班費收支的明細
大多數情況下,應是生活委員將班費的收入支出進行詳細記錄,不過這個記錄更像流水賬。例如,購買班級日常用品支出80元、結余620元。教師節為各位老師購買花籃水果支出240元、結余480元。顯而易見,這種支出的記錄毫無意義,根本不嚴格,很容易出現生活委員的情況。正是因為在班費支出中,大多數情況是沒有發票的,像這么簡單潦草的記錄,真實與否根本無從考證,支出款項根本無處核實,可相比之下,企業的財務制度卻極為嚴謹,不過班費的使用確實無法與之相比較,在班費使用中,可以把很多環節具體化,這樣,班費的使用才更加真實可信,才可以將班費真正的用在實處,避免以公謀私,情況的出現,使所有同學得到更多的實惠。
二企業財務管理與高校班費管理比較
1.組織機構對比
班級就像是一個企業一樣,每一個交班費的同學就像是班級的股東,企業的股東擁有企業的所有權,班級的“股東”當然也是班級費用的最終擁有者,企業中的CEO、總經理、總裁,對應著班級里的班長、支書以及其他的班級管理者,當然,由于企業的資金流動比較大,所以需要設置專門的資金管理部門,即會計或者是財務部,班級的班費數額相對來說較小,班級內的生活委員以及其他同學就能夠應付自如。
2.資金走向對比
股東為企業注入了原始的資金,讓企業的管理人員拿著這些錢來創造價值,取得企業的利潤,在班級內部,最初的班費也是由班級中的同學提供的,只不過這筆費用并不是用來創造價值,而是為了更好的管理班級,也就是說這筆費用創造了無形的價值。當企業不滿足現在的發展,想要得到更多的利潤時,就要籌集資金,進行自身的擴張,這就要求老股東以及一些新的股東注入新的資金,這也就像是在班級的費用不足時,要定期的收班費一樣,如果企業申請破產,那么其所有的資金在償還了債務之后會退還股東,班級解散之后,班費也會退還給每一個同學。
3.財務制度的對比
企業專門負責資金的會計會將發生的每筆交易和資金的流動情況詳細記錄,班級的生活委員也是這樣,他掌管著班級內部的資金流動情況,也記錄著每筆班費的走向。企業會定期的對外提供財務報表等來供資金的提供者檢查資金的使用是否合理,在班級中,班級的管理者也會定期將記錄的賬本公布,來告知同學們班費的使用情況,都達到了監督資金使用的目的,當企業資金或者是班費不足時,管理人員就會像各自的資金提供者索要資金,也就是融資和收集班費,企業融資為了賺錢,使利潤最大化,籌集班費則是為了能夠使班級更有利于同學們的學習和生活。
三將企業財務管理融入高校班費管理的思路
1.提升班級同學對班費收支管理的重視程度
如果企業的領導者能夠對企業負起足夠的責任,及時的監督資金的使用情況,那么該企業的財務管理人員也就會盡職盡責,盡量避免資金出現問題,同樣的道理,假如班級中同學們也能夠主動的監督班費的使用情況,定期查看,那么管理班費的同學也就會小心謹慎的使用班費,不敢作弊。
2.制定嚴格的報銷制度
要想管理好班級費用,就要設置兩個管理者,設立兩個管理者并不是要設置兩個人分別管理自己的賬本、自己的資金,而是設置專門的管理金錢和負責記錄金錢走向的人員,比如企業在資金管理方面設置了會計和出納人員,這樣兩者就會互相監督,互相牽制,所以在班級中,我們要選舉出一個人管理班費,另一個人負責監督班費的使用情況。在班級中班費要實報實銷,當有人需要使用班費時,可以自己墊付或者是向生活委員預支,在活動結束后,應該持有關的票據經過班長以及其他班級管理者簽字后方能找生活委員支付。生活委員也應該及時的整理相關票據,來定期的向同學們匯報。
3.設置班費管理的專門監督人員
“分權制衡”原則被應用在企業中,企業設置審計部門來對經營和財務活動進行監督,達到權力分散的目的,但是在班級中,這樣的制度很難實行,因為班級中只有班委負責班級內部大大小小的決策,這就要求有專門的人員來對班費使用進行監督,來要求生活委員不得不謹慎小心的對待每一筆班級中的費用。
4.實行嚴格的審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