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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論勞動法律與人力資源管理的相互關系 10、在校大學生勤工助學法律性質探析 11、論勞動規章制度及其效力 12、“三方協商”機制的法律意義 13、試論如何完善我國勞動關系的“三方協商”機制
14、論過錯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在勞動法中的適用
15、論勞動權的沖突與協調
17、勞動法調整之下的懲戒制度設計 18、論勞動法中的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的適用
19、論勞動法上的權利救濟 20、勞動法律援助制度探討 21、社會弱勢群體的勞動法律保護 22、論勞動法律關系與民事雇傭關系的聯系與區別
23、勞動權與社會保障權比較 24、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的關系 25、論和諧視角下的勞動關系 26、勞動關系穩定的法律調整機制 27、構筑和諧勞動關系的法律思考
28、論勞動關系法律調整的特征和方法 29、論勞動關系的社會性特征 30、論勞動法律關系
31、試論企業改制過程中的勞動關系問題 32、“用人單位”資格探討 33、“勞動者”資格探討 34、企業社會責任問題探析 35、勞動紀律合法性標準探討
36、用人單位內部勞動規章制度的立法思考37、論勞動者權利的法律保障 38、論勞動者權利的侵權救濟 39、勞動者權利能力的法理思辯 40、勞動者行為能力的法理思辯 41、論勞動者的權利本位 42、勞動者分層保護機制研究 43、職工勞動就業權的法律保護 44、論勞動者的基本權利與義務 45、職場性騷擾探討 46、論勞動者休息權的實現 47、論職業安定權
48、完善勞動安全權的若干建議 49、反強迫勞動制度的立法建議 50、“過勞死”現象的勞動法律規制 51、論工會在協調勞動關系中的地位和作用52、論工會的集體談判權
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機制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協商,調解,一裁兩審”程序環節過多
傳統的“協商,調解,一裁兩審”程序安排不利于勞動爭議的迅速解決,增加了處理勞動爭議的成本,尤其是加重了勞動者的負擔;還有可能導致矛盾的激化,產生不必要的嚴重后果。同時,在法律援助資源不足,工會組織沒有明確的支持義務的今天,過長的程序安排最終拖垮的是弱者———勞動者一方,而非用人單位一方。雖然曾經基本上被勞資雙方遺忘的協商環節今天被正式寫入法律中,作出了明確規定,但是如果將來在實施過程中沒有得到確實有效落實,這一規定也會像以往的一些法規一樣,成為一紙空文。協商,調解能夠切實有效地發揮攔截案件的功能。如果這兩個環節都不能很好發揮,讓案件進行到下兩個環節,那整個案件處理起來仍然會突顯出程序復雜,環節過多的弊端。
2辦案人員素質能力不高
辦案人員的資格標準直接關系著案件處理的效率與公正,而我國目前的辦案人員水平較低。我國勞動爭議仲裁員只要高中文憑就行,而資格證是由培訓班培訓取得,高通過率帶來的直接結果就是仲裁員水平不足。在經濟體制的不斷發展下,勞動關系呈現處多樣性和復雜性,但是這時仲裁員的文化素質的缺陷,很難保證仲裁裁決的公正性。
3案件處理周期長
一個正常程序下的勞動爭議案件,從調解到仲裁,如若仲裁不服,再到法院判決,真正解決這些案件,所需要花費的時間是很漫長的。伴隨勞動爭議案件的復雜程度的提升,使得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只是起到了延緩矛盾激化的作用,浪費時間和精力的同時,也耽誤了這些案件的及時解決。再加上維權意識的提高,勞動爭議當事者往往要求權利的真實利用,也讓仲裁成為了耗費時間的必要程序。
4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短
仲裁時效是指當事人應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內,以書面形式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勞動關系也越來越復雜,只有一年勞動仲裁時效期間,對勞動者會產生一定的不利后果。勞動者處于弱勢地位。為了能夠維持的生存,當權益受到侵害時,他們一般不會首先選擇勞動仲裁的方法,通常會選擇協商等比較緩和的方法來爭取他們的權利。而用人單位恰恰是利用了這一點,就以協商的為由拖延時間。當勞動者意識到只有通過提起勞動仲裁才能解決勞動糾紛時,可能勞動時效早已經錯過了保護期限。因此無法請求仲裁委員會保護自己的權益??梢姡F行的“協商調解一裁兩審”,增加了勞動者的維權成本,延長了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周期,最終損害了勞動者的利益。
改進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機制的思路與對策
1借鑒國外“裁審分離,各自終局”
由于現行勞動爭議機制的“協商調解一裁兩審”造成的人員浪費、資源消耗以及勞動者的不滿,可以適當借鑒國外經驗,實行“裁審分離,各自終局”。即或裁或審,勞動爭議訴訟者必須采取仲裁或者法院審判的程序,即只能選擇兩者之一來作為討權方式,如果不服,可以向上一級仲裁或者審判機關提請重新處理。這樣在很大程度上縮短了辦案時間,提高了訴訟解決的效率,減輕了當事者的經濟、精力耗費;也有利于分流案件,減輕勞動部門的壓力,并且可以強化仲裁的責任心,提高處理案件的質量;建議法院設立專門的勞動爭議審判廳,專門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則可更加高效率地處理此類案件。實行“裁審分離,各自終局”,就是一裁終局,抑或兩審終審,不會造成勞動爭議案件累訴,降低勞動爭議者的訴訟成本,也縮短了維權時間。
2提高仲裁人員素質,保證仲裁公平公正
首先要對仲裁人員的學歷進行要求,讓一些民間因素降到最低,至少應是大學??茖W歷,而且有從事仲裁、律師、法官等工作的經驗,或者在法學教育和科研部門,從事經濟部門工作、并有高級職稱的人。還應該嚴格考核,憑仲裁資格證才可上崗處理勞動爭議案件。企業應聘請加強對專、兼職仲裁員的業務培訓,聘請有關專家對疑難案例、統一辦案尺度、案件處理的思路和技巧等問題進行培訓講解。通過培訓,拓展仲裁員辦案思路,提高全員綜合辦案能力,對將來勞動人事爭議處理工作的質量和效率等綜合素質發揮積極作用。
3建立快速處理機制,合理分流案件
配合司法體制改革,調整完善現行勞動爭議處理體制機制,案件合理分流,減少裁審環節,簡化處理程序,使爭議快捷、高效處理,維護勞動關系和諧與社會穩定。針對勞動爭議案件特質,建立快速處理機制。集體勞動爭議案情復雜,處理難度大,矛盾易激化,可由法院直接受理并通過特殊程序進行審理,快立、快審、快結、快執行。建立訴訟與非訴訟調解與和解銜接機制,對勞動爭議調解書、和解書,由法院直接確認其效力,增強對當事人權益保護,強化法院執行能力。加快訴訟內調解機制建設。人民法院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庭,專司案件調解,也可以推廣建立法院委托工會等社會組織調解勞動爭議案件制度,利用社會資源,有效化解勞動關系矛盾。在勞動爭議多發地,法院可以設立勞動爭議審判庭、派出庭或巡回庭,就地處理勞動爭議。法院應建立勞動爭議陪審員制度,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要充分聽取陪審員意見,發揮陪審員作用,提高審判工作質量。
根據中國農村現行經濟體制下勞動力利用的經驗事實,我們試對農村勞動力剩余及其相關概念重新定義如下:
1.農村勞動力:指戶籍所在地為農村社區的人口中15-64周歲的男性和女性個人,但不包括其中的在校學生、服兵役人員,以及因身體原因不能勞動的人等。
2.農村剩余勞動力:專指中國農村中不充分就業的勞動力;所謂勞動力的不充分就業則是指每個單位農村勞動力每年有效工作時數(注:本模型中的工作時數指農村勞動力從事農業(含種植業,林、牧、副、漁業)和非農業(如工業、手工業、商貿、建筑、運輸、教育、文化事業等等)的一切經濟活動所耗費的有效時數(以小時為單位)。但是不包括經濟活動以外的時間消耗,如煮飯、洗衣、就餐、娛樂、閑暇等活動的消耗時數。)低于公認的單位農村充分就業勞動力年度有效工作時數標準,即制度工時數的一種狀態。
3.農業剩余勞動力:指從事農業(含種植業、養殖業、林、牧、漁業)的農村不充分就業勞動力。
通過上述三個概念的界定,我們實際上強調它的兩點重要含意:其一,農村和農業勞動力剩余的核心和實質是勞動力的利用不足,即就業不充分。其二,按照一個國際國內可以接受的標準,農村勞動力的有效工作時數的多少可以作為判定其是否為剩余勞動力以及對勞動力剩余的程度作出界定。為了說明不充分就業作為勞動力剩余的界定標準的合理性,我們擬對這一新定義的內涵和成立的條件作簡要說明。
首先,我們認為用勞動時間或工作時間來計量勞動力就業充分與否是有其經濟學基礎的。早在19世紀中期,政治經濟學對資本主義本質的剖析——剩余價值理論就是以資本家對工人剩余勞動時間的無償占有為基礎的,事實上,勞動時間(而不是貨幣或其他計量單位)是馬克思在《資本論》中進行理論分析的基本計量單位。馬克思認為商品的價值量是由生產該商品所耗費的一般勞動量來決定的,而勞動量是由勞動持續的時間來計算的,勞動時間則是用小時、日等作為計量單位。當代一些西方著名經濟學家面對難以用貨幣單位計量的復雜經濟問題時也廣泛采用時間(往往以小時為單位)作為定量分析單位。例如美國著名經濟學家(1992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加里·貝克爾(Gary.S.Bec-ker)及合作者在構建人力資本積累模型中就避開了價格問題,而將一個人的童年、成長期受教育的時間,和一生的工作時間甚至先天稟賦條件通通以時間為單位來計量人力資本的積累。反過來看,如前文所述古典經濟學派以“零值邊際勞動生產率”對農業剩余勞動力定義和測度之所以產生缺陷和引起爭議,很大程度上系由農業生產函數中要素投入在質和量上的差異,以及農業生產環境條件的不確定性所致。其他幾種有關農業剩余勞動力的定義及相應的測定方法,如“耕地—勞動力比率變動法”(見郭熙保,1995,166-167,以及宋林飛1996,105-106)、“國際標準比較法”(見Chennery、Msycquin,1975,38)等也出現與“零值邊際勞動生產率”標準和方法相類似的問題和爭議。因此,本研究嘗試以勞動時間為基本計量單位來定義及測量中國農村和農業剩余勞動力應當是更合理的選擇。
其次,也應當強調采用工時作計量標準測定剩余勞動力必須有嚴格的條件限制,即存在必不可少的經濟學的理論前提或假定,而這些前提或假定必須是通過經驗實事驗證為正確的。我們設定的幾個經濟學理論假定如下:
1.經濟理性假定。農民(即農村勞動力)都是理性的經濟人。在中國現行農村經濟制度下,農民從事的一切經濟活動的目的在于追求物質利益的最大化,避害趨利是農民的經濟人本質。
2.工時有效性假定。在農村現行經濟制度下,對土地擁有法定使用權以及對其他生產要素擁有支配權的農民對其勞動時間的支配與利用將是最充分和最有效的。農民不會在自己支配的勞動時間內偷懶。
3.有效工時的同質性假定。根據工時有效性假定,可以將以農村勞動力的有效工時為單位的勞動量視為無差別的、同質的勞動耗費并用以計算勞動力利用的有效程度。
4.勞動力資源自行合理配置假定。在中國農村現行經濟制度下,農民具有自行配置勞動力資源并使勞動力利用效率最大化的傾向(注:所謂傾向是指農民所具有的合理配置自身勞動力資源并使其利用效率最大化的主觀動機,不考慮其客觀效果——作者注。)。因此,以尋求經濟收益最大化為條件的勞動力充分就業是這一傾向的具體化。
保證這一剩余勞動力新定義成立的主要理論前提(或假定)是勞動者工時的有效性,即在當時當地既定的條件下,農村勞動力在與其他生產要素結合時,其勞動時間的利用達到最充分和最有效的程度。這一假定不成立的反面例證是,在另一種制度安排下,(如80年代以前的制度環境下),農村勞動力多數處于“出工不出力”、“三個人的活五個人干”式的“磨洋工”狀態,即勞動力單位工時利用非充分和非最有效的狀態。一旦“有效工時假定”不成立,我們用以測定農村勞動力剩余的定義及相關模型便會“失真”。因此,從一定意義上講,以勞動力有效工時不足為主要內涵的不充分就業來定義農村剩余勞動力僅適用于自1978年以來經濟轉型時期的中國農村。
二、中外剩余勞動力定義述評
“零值邊際勞動生產率”說。首先提出“邊際勞動生產率為零或為負數的勞動力為剩余勞動力”這一概念的是美國著名(古典學派的)發展經濟學家阿瑟·劉易斯。1954年劉易斯在英國《曼徹斯特學報》上發表了題為《勞動力無限供給條件下的經濟發展》的論文。在論文中,劉易斯指出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發展可以視為一個空間分布上的非均衡過程。這一般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結構而言,都存在一種“二元經濟結構”,即以尋求利潤為目的的城市現代工業為代表的資本主義部門和以農村傳統的自給自足,僅以維持生計而非追逐利潤為目的農業部門為代表的所謂非資本主義部門。此種二元經濟結構的特征是,經濟發展仰賴于現代資本主義部門的資本增殖與擴張,并有可能不斷吸納傳統的非資本主義的農業部門的勞動力;而傳統農業由于技術停滯,土地擴展的限制,特別是農村人口增長迅速,資本性投入物少,故這一部門的勞動力極為豐裕,因而形成了“在那些相對于資本和自然資源來說人口如此眾多,以致在這種(二元)經濟的較大部門里,勞動的邊際生產率很小或等于零,甚至為負數的國家里,勞動力的供給是無限的。有些作者已經注意到農業部門中這種‘隱蔽’失業的存在,并說在所有情況下家庭擁有土地是如此的少,以致如果有些家庭成員找到其他工作,則剩下的成員仍可以耕種他們所擁有的土地?!保ˋ.劉易斯,1989,3)A.劉易斯接著指出:“但是無論邊際(勞動)生產率是不是零或很小,這對我們的分析并不重要。在這些經濟里,勞動力的價格是僅夠維持生活的最低工資。因此,只要按這種價格提供的勞動力超過需求,則勞動力的供給是無限的?!保ˋ.劉易斯,1989,4).劉易斯認為,城市現代工業部門的邊際生產率高于農村傳統農業部門,兩個部門的勞動者工資存在很大差距,且城市工業部門由于不斷擴展會創造更多的就業機會,在鄉—城市之間勞動力可以自由流動(即無制度障礙)的前提下,便發生了傳統農業的剩余勞動力向城市工業部門的轉移,然而又由于傳統農業勞動力近乎無限供給的性質和城市工業部門存在失業,吸納勞動力畢竟有限,故現代工業部門勞動者的工資水平只能略高于農業部門勞動者維持生計的收入水平?!百Y本主義部門由于指剩余再投資于創造新資本而擴大,并吸收更多的人從維持生計部門到資本主義部門就業。剩余越來越多,資本形成也越來越大,而且這個過程要一直維持到剩余勞動力消失為止”(A.劉易斯,1989,12)。這便是在A.劉易斯“二元經濟結構”理論框架內,邊際生產率為零值甚至為負數的勞動力乃是剩余勞動力的經典定義。
對于西方學者的這一概念,我們的評價是:第一,他們對發展中國家存在二元經濟結構的理論概括無疑是符合客觀事實的,因而是正確的,也就是說二元經濟結構是發展中國家農業剩余勞動力產生的基礎。第二,“零值邊際生產率”的剩余勞動力概念運用西方經濟學的邊際分析方法,從增量變化的動態角度描述發展中國家剩余勞動力及成因,對發展經濟學的宏觀結構分析提供了成功范例,這無疑是劉易斯等人的重要理論貢獻。第三,然而A.劉易斯等人以零值邊際勞動生產率定義農業剩余勞動力也存在缺陷,這主要是:其一,這一定義是以技術長期停滯,且其他生產要素(土地,資本等)不變的傳統農業為前提的,但當代絕大多數發展中國家早已處于由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轉型的不同階段上,遠非典型的傳統模式,完全不考慮農業轉型期農業技術進步與人力資本投入和貢獻等因素,顯然與事實不符。其二,采用零值邊際生產率來界定是否存在農業剩余勞動力的一個致命缺陷是,它將農業與現代工業視為同質性產業,忽視了農業是一種廣泛依賴外部自然條件(如生態環境,氣候等)的風險性弱質產業。與工業生產的外部環境相對固定相比,農業生產不僅依賴土地、勞動力、資本投入的變化,更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自然條件的優劣與變化。舉例來說,同等量的要素投入在災害年份的產出不僅遠低于風調雨順年份的產出,而且可能會顆粒無收。故以災害年份邊際生產率下降為零或為負來判定農業中存在剩余勞動力是否有效是值得懷疑的。
“地—勞比率變動”說。針對A.劉易斯等人的“零值邊際勞動率”定義與大多數發展中國家農業發展的事實不符的缺陷,中國學者郭熙保、宋林飛等人提出新的定義標準。郭熙保的判別標準是,“當一個國家(或地區)農業勞動者人均耕地面積長期呈下降趨勢時,我們認為該國(或地區)存在農業剩余勞動(力)”。(郭熙保,1995)。對這個新定義,郭熙保在所做解釋中強調,按勞動力平均耕地面積的變動與按區域人口平均耕地變動是有區別的,即勞均耕地的下降不一定意味著人均耕地的下降。他指出這一新定義重在強調勞均耕地變動的長期趨勢而非短期波動,如果國家或地區勞均耕地面積幾十年均呈下降之勢,則農業剩余勞動力存在。其主要理由是:①在農業技術停滯的社會里,農業勞動力的增加導致農業勞動邊際生產率下降,甚至降到零。在這種情況下,農業剩余勞動是肯定存在的,同時農業勞動者人均耕地面積是下降的;②在農業技術進步的社會里,農業勞動者增加可能不會降低勞動邊際生產率,反而可提高勞動生產率和總產量,因為技術進步使土地生產率提高了。但是只要農業勞動力人數增加得比耕地面積更快,使勞動耕地面積下降,農業剩余勞動就仍然存在。(這是由于每個勞動者占有耕地面積的減少,一般說來,抑制了農業技術進步,尤其是機械技術進步,規模經營效率和勞動生產率增長潛力的充分發揮。)假若有一部分勞動者從土地上撤出,這些潛力將會充分發揮出來,使剩下的農業勞動者生產率更高,從而使農業生產更快地增長,而不是下降。③郭熙保認為,根據農業勞動者人數與耕地面積的長期時間序列資料可以比其他剩余勞動力定義更簡便更容易識別一國或一個地區是否存在農業剩余勞動(力)。(郭熙保,1995)
我們認為,郭熙保以經驗觀察為依據從地—勞變動的長期下降趨勢來定義剩余勞動力這一點是有價值的,同時也與中國和其他許多發展中國家的經驗事實相符。但他的定義也有值得商榷的地方,這就是:第一,若從農業邊際勞動生產率變化這一基本點出發,勞均耕地面積下降只是剩余勞動力存在的必要條件而非充分條件,因為首先它安全排除了農業生產其他要素(如資本)以及技術進步、自然條件等內生變量,因而缺乏量化分析的基礎,確定剩余勞動力存在及其數量多少有很大的隨意性。特別對于土地資源等天然稟賦條件差異極大的國家(如美國與中國、日本等),很難用統一的尺度測定剩余勞動力的存在及其規模,郭先生在論證他的新定義的正確性時,還用美國、日本1880~1980年間地—勞比率上升的事例反證出美、日在農業發展中不存在剩余勞動力的結論,他指出美國農業勞動者人均耕地由1880年的11.68公頃,增加到1980年的105.58公頃,增加了8.13倍,同期日本勞均耕地由0.3公頃增加到0.78公頃,增加了1.6倍。(郭熙保,1995)。此外,韓國和我國臺灣省1953-1988年勞均耕地分別由0.32公頃和0.53公頃,增加到0.62公頃和0.72公頃。于是他認為韓國和臺灣省也不存在剩余勞動力。其實,郭先生忘記了無論是美國、日本還是韓國、臺灣省之所以出現勞均耕地面積上升的長期趨勢的這一段時間,恰恰正是這些國家或地區不斷存在剩余勞動力,又不斷轉移這些剩余勞動力的過程。這怎么能說不存在剩余勞動力呢?根據郭在《農業發展論》一書中表6-3(郭熙保,1995)提供的數據,韓國、臺灣省農業就業勞動力1953年分別為5997000人和1647000人,到1988年分別降到3475000人和1238000人,分別減少252萬和40萬人之多,這些減少的勞動力不是“存在”的剩余勞動力又是什么?如果1988年以后農業勞動力繼續減少,從而地—勞比率繼續上升,也是不存在農業剩余勞動力的證據與理由么?由此可見,按照郭先生的新定義來斷判農業剩余勞動力的存在與否,顯然難以自圓其說的。
1982年宋林飛對江蘇南通的農村勞動剩余問題進行調研時,提出了測算農業剩余勞動力的公式:G=(A-F)/A,此公式中G為剩余,表示農業勞動力剩余度,A為農業總勞動力,F為農田耕作所需的勞動力,其中F=總耕地/x畝/勞動力,“x畝/勞動力”表示每個勞動力全年能耕作的土地面積。確定x涉及兩個參數:(1)每畝需要的勞動日數(用D表示);(2)每個勞動力全年所能完成的勞動日數(用L表示)則X=L/D。宋先生用這一公式測得江蘇南通縣農業勞動力的剩余度為56.8%。(宋林飛,1996)。宋林飛關于是否存農業剩余勞動力及其測定方法與前述郭熙保的基本思路是相同的,即以勞均耕地面積為尺度來判定剩余勞動力的存在。所不同的是宋的測定方法是靜態的而非動態的趨勢,并且在每個勞動力負擔耕地面積中加入了兩個變數:單位勞動力耕種單位耕地的日時數和單位勞動力每年所能完成的工作日數。宋林飛的定義及測定方法充分考慮農業勞動時間存在季節差異,非常符合農業生產的實際。這與當代西方經濟學界廣泛采用的(農業)工時及工時的邊際生產率的升降來確定剩余勞動力思想是一致的。從這方面講宋的定義和測量方法比郭的定義更進了一步,在量化分析上更具可操作性。但是,我們認為宋林飛的剩余勞動力定義及測量公式仍然未能充分考慮農業生產要素投入和農業技術進步等項變動因素對單位勞動力負擔耕地的影響。此外,對單位勞動力年量高工時限度的設定沒有充分考慮不同地區經濟、社會和文化風俗習慣的巨大差異,特別是不同區域因地勢、氣候、水土光熱等資源條件的不同,單位耕地上投入的勞動工時差別更為巨大。再加之農業技術進步(如免耕法的推廣,產業化育種等)以及資本性投入(農業機械、排灌設備的使用)都隨時影響每個農業勞動力所能負擔的耕地面積的變化。因此,宋的定義及其測量模型,對某一點上,同質性小區域農業剩余勞動力的測定可能是有價值的,換言之,這一定義模型難以成為具有普遍經濟學意義的概念。
最后須要指出的是以地—勞比率為基礎,郭和宋的剩余勞動力定義均將側重點放在農業的種植業上,事實上除種植業外大農業的其他產業如林業、養殖業、畜牧業、漁業以及家庭副業中是否存在剩余勞動力是絕不能用每個農業勞動力所能負擔的耕地面積及其變動來測定的,這也是郭熙保、宋林飛地—勞比率變動測定法的重大局限性之一。
國際標準比較法—H.錢納里“發展模型”。1975年西方著名經濟學家H.錢納里構建了“世界發展模型”。H.錢納里采用庫茨涅茨統計歸納法對全世界101個國家1950-1970年的社會統計指標(含27個變量)進行回歸分析,得出以人均國民生產總值(GNP)為因變量(Y),其他27個社會經濟發展指標為自變量(X[,n])的回歸模型——“世界發展模型”。根據這一回歸模型,H.錢納里劃分了人均GNP小于100美元到大于1000美元等9個等級的“標準結構”量表。根據這一量表可以確定與不同等級相應的27種社會經濟指標的標準數值。各個國家或地區便可將自身的實際與這一“標準結構”進行比較從而找出其發展的差距。從H.錢納里的“標準結構”模型中,我們可以發現人均GNP=800美元這一等級下第一產業(該模型稱之為初級產業)勞動力是總勞動力比例的30%,當人均GNP=1000美元這一等級時,第一產業勞動力比例降到25.2%(H.Chenney,M.Sycquin,1975,38)。宋林飛根據錢納里“標準模型”對中國農業勞動力剩余率的測定為16%,在用庫茨涅茨系數對中國價格扭曲因素在錢氏模型高估作了修正后,計算出中國農業剩余勞動力剩余率(他稱為不合理配置率)為13.8%,(宋林飛,1996)。筆者按1995年中國的人均GNP等級為800美元左右,農業勞動力占總勞動力比例為52.2%的實際數據,與錢氏標準模型相比較,并同樣扣除價格扭曲因素,測得當年的剩余勞動力率為16.4%。若按1995年全國總勞動力6.89億為基準計算,當年農業剩余勞動總量為1.13億,與90年代中期官方和國內經濟學家估計中國農業剩余勞動力在1.3-1.5億相比,用錢氏標準模型測得的這一數字顯然存在低估的偏差。我們認為H.錢納里模型為各國測定是否存農業剩余勞動力及其數量比例提供了一個標準,這是很有比較研究價值的模型,但是它的最大缺陷是忽略了各國千差萬別的國情條件,除了各國社會經濟指標通過回歸構成了一種純粹形式或馬克斯·韋伯稱之為“理想型”模式之外,更忽略各國文化和制度因素的影響,例如滯留于中國農村的農業勞動力主要是由于人為的城鄉戶籍制度壁壘而不是由于經濟方面的原因不能流動和轉移,這與世界絕大多數發展中國家的情形迥然相異。因此將適用大多數國家發展趨勢和特點的模式來套中國農村和農業的情形,很難得出對中國測定農業剩余勞動力有用的結論。
【參考文獻】
①本模型中的工作時數指農村勞動力從事農業(含種植業,林、牧、副、漁業)和非農業(如工業、手工業、商貿、建筑、運輸、教育、文化事業等等)的一切經濟活動所耗費的有效時數(以小時為單位)。但是不包括經濟活動以外的時間消耗,如煮飯、洗衣、就餐、娛樂、閑暇等活動的消耗時數。
②所謂傾向是指農民所具有的合理配置自身勞動力資源并使其利用效率最大化的主觀動機,不考慮其客觀效果——作者注。
③阿瑟.劉易斯:《二元經濟論》中譯本,北京經濟學院出版社,1989年版。
④郭熙保:《農業發展論》,武漢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
⑤宋林飛:《中國農村勞動力的轉移與對策》,《社會學研究》1996年第2期。
⑥H.Chennery,M.Sycquin,PatternsofDevelopment,1950-1970,OxfordUniversitypress,1975.
⑦加里.貝爾克等(人力資本,生育率與經濟增長》,《政治經濟學雜志》98卷,1990年。
⑧羅伯特.盧卡斯:《論經濟發展機制》,《貨幣經濟學雜志》22卷198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