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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意見書
×公(刑)訴字〔20××〕×號
犯罪嫌疑人XXX,......(列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證號碼、民族、籍貫、文化程度、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及職務、住址等)。
.......(寫明犯罪嫌疑人曾受到刑事處罰以及與本案定罪量刑相關的行政處罰的情況和因本案被采取強制措施的情況)。
(辯護律師或者值班律師:XXX,律師執業證號XXXXXXXXXX)。
犯罪嫌疑人XXX涉嫌XX一案,由XXX舉報/控告/移送至我局(寫明案由和案件來源)。......(簡要寫明案件偵查過程中的各個法律程序開始的時間,如接受案件、立案時間;具體寫明犯罪嫌疑人歸案情況)。現已偵查終結。
經依法偵查查明:.......(概括敘述偵查認定的犯罪事實,包括犯罪時間、地點、經過、手段、目的、動機、危害后果和犯罪嫌疑人的認罪表現,以及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要素。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圍繞刑法規定的該罪構成要件進行敘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針對上述犯罪事實,分別列舉證據,包括犯罪事實證據和量刑情節證據。)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寫明認罪表現和認罪效果,如犯罪嫌疑人明顯悔罪,其供述對于查明主要犯罪事實、起獲關鍵證據的意義,建議司法機關依法予以從寬處罰。)
綜上所述,犯罪嫌疑人XXX.......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XX條之規定,涉嫌犯XX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之規定,特將本案移送審查起訴。
此致
XXX人民檢察院
XXXX公安局
(公安局印)
XX年X月X日
附:
1.被告人現在處所。具體包括在押被告人的羈押場所或監視居住、取保候審的處所。
2.偵查卷宗X卷X頁。
3.犯罪嫌疑人認罪情況記錄。
起 訴 意 見 書
X公刑訴字[XXXX]XX號
劉X強,男,1979年4月20日出生,漢族,山東萊州人,小學文化,農民,住萊州市東方鎮小營村。2000年6月l8日在濟南打工時因犯盜竊罪被東環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2003年3月18日刑滿釋放。在本案中,于2005年4月26日被深澤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羈押在深澤縣看守所。
犯罪嫌疑人劉X強涉嫌故意傷害,我局經審查,于當日立案進行偵查,現已偵查終結。
經依法偵查查明:2005年4月25日凌晨一時許,劉X強在其打工的“影星洗頭城”店內,因洗頭付款問題與前來洗頭的當地居民肖勝利發生糾紛,后劉X強尾隨來到肖勝利的住處索要洗頭費,兩人發生廝打,劉X強掏出隨身攜帶的水果刀朝肖的腹部,右手腕處猛刺三刀,造成小腸破裂,右手肌腱斷裂,經法醫鑒定為重傷。事發后劉X強被肖勝利的鄰居周小亮等五人扭送至當地派出所,并于2005年4月26日被深澤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羈押在深澤縣看守所。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作案用的水果刀,法醫鑒定結論,現場勘驗筆錄,周小亮等五人證言,劉X強對上述犯罪事實也供認不諱。
上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足以認定。
綜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劉X強的行為已經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定,涉嫌故意傷害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條之規定,現將此案移送審查起訴。
此致
XXX人民檢察院
局長(印)
起訴意見書
森公刑訴字【 】第 號
犯罪嫌疑人xxx,男,1961年8月6日出生,漢族,農民,群眾,初中文化,現住址:xxx縣xxx鎮潭橋村謝屋組,居民身份證:xxx。
犯罪嫌疑人xxx涉嫌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狩獵罪一案,由xxx縣xxx林業中心站報案至xxx縣森林公安局, 2016年7月4日我局立案偵查,2017年8月24日,依法對犯罪嫌疑人xxx刑事拘留,2017年8月29日對其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xxx涉嫌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狩獵罪一案,現已偵查終結。
經本局偵查終結,現已查明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xxx有以下犯罪事實:
2017年8月22日19時至24時,xxx縣xxx鎮譚橋村謝屋組村民xxx在未經野生動物主管部門同意的情況下,攜帶頭燈、網兜、捕網、塑料籮筐等捕蛙工具,來到xxx鎮潭橋村農田捕捉青蛙,并于8月23日上午將捕獲的青蛙帶至xxx鎮西大道惠康超市旁邊的汽路市場進行出售,因行情不好,當日并未賣出,遂帶回家中待售。2017年8月23日19時至24時犯罪嫌疑人xxx前往xxx鄉磨山村農田田埂上捕捉青蛙,并于8月24日6時將兩日捕獲的青蛙帶至xxx鎮西大道惠康超市旁邊的汽路市場進行出售,因xxx林業站、xxx市場監督管理所工作人員的阻止,尚未出售,xxx林業站將警情報至xxx縣森林公安局,接警后,xxx縣森林公安局派員趕赴現場,當場控制住犯罪嫌疑人xxx,并對涉案物品進行了扣押,在xxx市場監督管理所工作人員的見證下、展開現場勘察,對嫌疑人xxx捕獲的蛙類數量進行了清點,經過清點,xxx捕獲出售的活體蛙類38只,死體2只,合計40只。xxx縣森林公安局民警在xxx縣檢察院工作人員的監督下,對40只蛙類進行封存,并送往國家林業局森林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進行物證鑒定,經國家林業局森林公安司法鑒定中心物證鑒定, 31只蛙類(含死體2只)為三有保護動物(有益的、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黑斑蛙,9只蛙類為國家二級重點保護動物虎紋蛙。犯罪嫌疑人xxx在未取《狩獵證》的情況下,采用禁用方法進行狩獵,致使野生動物資源遭受重大損失,到案后,其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認定上述犯罪事實的證據如下:證人證言,書證,國家林業局森林公安司法鑒定中心物證鑒定書,現場圖片,現場勘查報告,現場繳獲的作案工具,犯罪嫌疑人xxx供述等。
綜上所述,犯罪嫌疑人xxx的行為已經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涉嫌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狩獵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條之規定,現將本案移送你院審查,依法起訴。
此致
xxx縣人民檢察院
xxx市森林公安局
二O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