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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管理辦法》、《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和省市各級政府及交通行業管理部門關于全面落實《福州市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為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進一加強我司安全生產工作,努力實現安全生產形勢的好轉,切實做好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整改工作,有效消除各類生產安全事故隱患,預防和杜絕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結合我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集團設立安全隱患和交通違法行為舉報電話和舉報箱,舉報電話為:968803,舉報箱設于集團四樓監察室。
第二條 集團及各公司各科室、線路、站點、各租賃場地等(以下簡稱各部門)或者個人對公司存在的安全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均有權向集團安全管理部門或上級有關安全部門報告或者舉報。
第三條 集團安全管理部門負責登記舉報電話內容,并上報集團領導及相關職能部門,由相關職能部門受理。各崗位人員應積極配合,不得隱瞞。
第四條 集團監察室負責登記舉報箱內的舉報信并上報集團領導及相關職能部門,由相關職能部門受理。各崗位人員應積極配合,不得隱瞞。
第五條 舉報安全隱患、違法行為分類及調查核實時限。安全隱患分為一般隱患和重大隱患。一般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業停產,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1、集團重大事故隱患、嚴重交通違法行為,可能造成重大財產或人身傷亡的,集團安全副總經理應立即組織有關人員予以調查核實;
2、集團一般性安全隱患、交通違法行為,短期內不會造成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的,集團相關職能部門調查核實后于三天內反饋情況;
第六條 受理的舉報事項經調查核實后,屬較為嚴重的安全隱患的,應制訂安全防范措施加以落實整改,并將整改情況通報與各公司。
第七條 集團相關職能部門對提出要求反饋的舉報人應在要求時間內反饋處理情況,對嚴重隱患舉報人應按規定給予獎勵。
第八條 工作人員及安管人員下一線或上路發現生產中存在的安全隱患和交通違法行為,應及時給予制止,幫助其糾正,對一時難以整改到位的,應發出整改通知書并督促落實整改。
第九條 重大事故隱患的報告。對發現重大事故隱患的應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作出書面報告,及時向集團相關職能部門、分公司分管安全副總經理或總經理逐級匯報。主要包括事故隱患的現狀及原因、危害程度及整治程序、分析及治理重大事故隱患報告應由分公司主要負責人簽字。重大事故隱患自發現隱患開始30分鐘以內,在現場作業或值班、運營中及時報告事故隱患,集團對拖延時間報告造成事故的要嚴厲懲處。
第十條 獎勵。對舉報安全隱患、交通違法行為,經落實,分別按下列情況給予獎勵:
一、安全生產管理的總體要求
市國資委高度重視所出資企業的安全生產的監管工作,將依法履行出資人的安全生產監管職責,企業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工作方針,不斷提升安全生產管理水平,創造和積累成功經驗,確保企業安全生產無事故。一是強化責任落實,形成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二是結合企業實際,堅持“一崗雙責”制度,建立健全“統一領導、落實責任、分級管理、分類指導、全員參與”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三是夯實基礎工作,全面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四是堅持獎罰嚴明的考核原則,強化安全風險管理,確保重大危險源的超前防控;對認真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國資委制定的各項安全生產制度,防止事故發生和職業病危害作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適當獎勵。對嚴重安全生產不達標、違章違規違紀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和經濟損失,情節嚴重,性質惡劣者,給予行政、經濟并罰。五是加強應急管理,增強各類突發事件的應對能力;六是堅持防治結合,切實做好安全隱患的排查治理;七是推進“科技興安”,強化科技防范,不斷提高本質安全水平。
二、安全生產工作的目標
進一步落實企業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強化企業的安全管理,進一步完善安全生產標準化,提升企業的安全水平,推動所出資企業實現科學、協調、可持續、安全發展,確保本單位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為實現全系統安全生產做出新的更大的貢獻。
三、安全生產工作內容和措施
進一步完善各項安全規章制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各級人員應自覺把安全工作擺在各項工作的首位,認真落實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把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與省《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暫行規定》結合起來。將安全生產責任目標層層分解,認真抓好落實,不斷修訂、完善和細化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確保各項制度有效地落到實處。逐級簽定安全生產責任狀。不斷完善企業績效工資制度,加大與安全生產掛鉤比重,有效落實安全生產獎懲措施。生產班組是安全生產工作的最前沿,也是目前最薄弱的環節,因此,要進一步強化生產班組的安全責任意識,實行安全生產工作重心下移。把安全生產目標和責任落實到生產崗位。將安全承諾簽訂到每一位在崗職工,形成從領導覆蓋到全體職工的共同安全責任體系,最終實現大安全格局。
(一)市國資委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國資委對所出資企業依法履行以下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1、督促所出資企業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安全生產工作;
2、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對所出資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體系,與所出資企業負責人的績效薪酬掛鉤;
3、參與或組織所出資企業安全生產檢查、督查,督促企業落實各項安全生產防范和隱患治理措施。
(二)所出資企業安全生產工作責任。
所出資企業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必須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認真執行市政府及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工作部署,逐級建立健全覆蓋企業全體職工和崗位,生產經營和管理全過程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1、所出資企業應當建立以企業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的安全生產分級負責制,主要負責人是本企業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企業安全生產工作負總責,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1)建立健全本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定期研究安全生產工作
(2)組織制定本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3)組織制定并實施企業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4)督促、檢查子企業安全生產措施的有效實施;
(5)督促、指導、檢查子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6)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2、所出資企業主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對企業安全生產工作負綜合管理領導責任。負責協助主要負責人落實各項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協調和綜合管理本企業及子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
3、所出資企業主管生產的負責人對企業安全生產工作負重要領導責任。負責協調并落實企業生產過程中各項安全生產制度和措施,改善安全生產條件。
4、所出資企業其他負責人對主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應當按照分工抓好主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
5、所出資企業應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隊伍建設,提高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素質。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依法參加安全生產知識和安全管理能力的培訓,經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
6、所出資企業及子企業工會組織依法對本企業安全生產工作與勞動防護進行民主監督,依法維護職工安全、健康等合法權益。
7、所出資企業應監督子企業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達不到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及個人。監督子企業與承包、承租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責任書,明確安全生產管理責任。所出資企業應對子企業的安全生產履行如下監督管理責任:
(1)監督管理子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具備情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組織機構設置情況;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建立情況;安全生產投入和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情況;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情況。
(2)將子企業納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體系,按照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規定與其簽訂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書,明確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嚴格安全生產的檢查、考核、獎懲和責任追究。
(3)對控股但不負責管理的子企業,應當與管理方協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要求,通過經營合同、公司章程、責任書等形式明確安全生產管理責任、目標和要求等。
(4)對委托管理或承包經營的單位,所出資企業應當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按照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規定與受委托方或承包方簽訂安全生產管理責任書,明確安全生產管理責任。
(三)組織領導
對系統內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考核在市國資委領導下,由市國資委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具體組織實施,委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并提出獎罰意見。所出資企業對子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考核,由所出資企業研究決定并組織實施。所出資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組織機構,包括:
1、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安委會作為本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機構,負責統一領導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研究決策企業安全生產的重大問題。安委會主任應當由所出資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擔任。安委會應當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和例會制度。
2、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所出資企業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監管職能部門或指定一職能部門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專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員配置數量應根據本企業的生產經營內容和性質、管理范圍、管理跨度等情況進行配置。此機構是本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綜合管理部門,對其他職能機構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進行綜合協調和監督。
3、所出資企業應當明確內設各職能部門的具體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各職能部門應當將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具體分解到相應崗位。
四、安全生產工作要求
(一)所出資企業應當將安全生產納入所出資企業總體發展戰略規劃,積極推行和應用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方法、體系等,實現安全生產管理的規范化、標準化、科學化、現代化。
(二)所出資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制度,加強對本企業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的檢查、督查。
(三)所出資企業應當制定和完善應急救援預案,組織和督促子企業開展預案演練,提高企業有效應對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的應急救援能力。
(四)所出資企業應當按照本實施意見,結合行業特點和企業實際,制定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或制度,逐級全面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并建立安全生產考核和獎懲機制。加強對子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管理,嚴格安全生產業績考核,加大安全生產獎勵力度,嚴肅查處安全生產違法違紀行為。
(五)所出資企業應當監督子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符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規定,督促、指導、檢查子企業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全安全生產組織保障體系。確保企業各種證照齊全有效,生產經營活動符合政府有關部門核準、許可范圍。督促、指導、檢查子企業在重大危險源以及易燃、易爆、強腐蝕、粉塵、高溫、毒物、輻射、電力設施等場所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建立重大危險源監控系統。督促、檢查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符合國家和行業標準。
(六)所出資企業應當按要求將安全生產工作計劃、安全生產方面的重要活動、重要會議、重大舉措和成果、重大問題等重要信息和重要事項及時報告市國資委。
五、考核與獎懲
安全生產管理考核,采取自查自評與上級組織考核相結合,平時考核與年終考核相結合的方法進行,并制定《安全生產目標責任責任制考核獎懲辦法》。
(一)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完善工業國資系統綜治考評制度和獎懲體系,增強考核標準和考核辦法的科學性、操作性,充分發揮考評工作的推動作用。將安全生產目標、事故控制指標等逐級分解,建立健全“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全面落實安全生產責任。
(二)要嚴格安全生產考核標準。嚴格目標責任考核,增加干部政績業績考核中安全生產的權重。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分為“工作目標”和“事故控制”兩大指標。工作目標主要考核落實安全生產領導責任、完善安全生產目標管理體系、夯實安全基礎、隱患排查與整治、安全宣傳教育與培訓、打擊非法生產經營、標準化建設和規范化管理、事故調查及應急管理等。事故控制指標主要考核各類事故死亡人數、億元GDP生產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礦商貿十萬從業人員事故死亡率等。
(三)要嚴格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獎罰措施。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按照自查自評與組織考核相結合、平時考核與年度考核相結合、定性考核與定量考核相結合的原則,采取評分制,標準分為100分,采用逐項扣分的辦法,每項扣分直至該項標準分扣完為止,并根據得分情況對相關責任人實行獎懲。對國家和行業有明確提取安全生產費用額度規定,但未能嚴格按照國家和行業的有關規定足額提取安全生產費用的企業,市國資委從企業負責人業績考核的業績利潤中予以全額扣減。企業年度經營業績考核中因安全生產問題受到降級處理的,取消其參加該年度市國資委組織或者參與組織的評優、評先活動資格。市國資委對年度安全生產相對指標達到國內同行業最好水平、達到國際先進水平或者達到安全生產考核獎勵標準的企業予以表彰;對認真貫徹執行本辦法,安全生產工作成績突出的個人和集體予以表彰獎勵。
(四)認真落實安全費用提取使用、安全風險抵押金等制度,推進企業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制度,研究制定扶持發展農村公共道路客運交通政策。2011年起,市、縣兩級要設立安全生產專項資金,專項用于重大危險源監控、重大安全隱患治理補助、安全生產應急救援等支出。貫徹落實《社會保險法》和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推進各類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認真落實各項工傷保險待遇,研究制定工傷預防費的使用管理辦法,加強工傷預防工作。每年從工傷保險費中提取5%作為安全生產工傷事故預防及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專項經費,保障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活動有效開展,提高全社會安全意識。研究制定安全產業政策,加快高危行業企業整合重組,提高行業安全發展水平。
安全生產考核獎懲管理制度
1
目的為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方針、目標,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確保生產安全文明進行,將安全生產目標責任考核與獎勵、懲罰有機地結合起來,促進安全生產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使安全生產工作規范化、科學化、制度化、標準化,特制定本制度。
2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所有部門和人員的安全生產考核獎懲管理。
3
考核依據
3.1
總經理簽署《安全承諾》,定期進行安全生產績效考核。
3.2
逐級簽訂《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明確年度工作目標并予以考核。
3.3
每名員工與部門負責人、部門負責人與總經理簽訂《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
3.4
員工調整工作崗位時《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的具體內容隨之改變。
3.5
綜合辦負責執行公司級安全考核與獎懲,重大安全責任事項的
考核報總經理審批。
3.6
各部門負責本部門安全生產工作的績效考核,安全員負責監督。
4
實施細則
4.1
一般規定
4.1.1
公司年終總結時,由各部門按照考核情況推薦,安全員按照獎懲細則審核,提出獎勵建議,報總經理批準,給予獎勵。
4.1.2
對安全生產有特殊貢獻者,由部門推薦,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審議,總經理批準給予獎勵。
4.1.3
發生安全事故后,由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根據《安全事故管理制度》明確責任,確定責任人,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處理,對責任部門、責任人、相關人員進行處罰。
4.1.4
所罰款項由綜合辦從被罰部門或個人獎金中扣除,不得攤入生產成本。對所罰款項,財務科應立專用戶頭,列入暫存款——安全專款中,由財務科掌握用于安全生產工作。
4.1.5
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實事求是的進行獎懲,并接受全員監督。
4.1.6
綜合辦負責編制、修訂本制度,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審核,總經理批準后實施。
4.2
獎勵
凡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按其功績大小,分別給予精神表揚和/或物質獎勵。
4.2.1
認真執行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和規定,在安全生產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年終總結被評為優秀的部門和個人,各獎勵200元和100元。
4.2.2
對于安全技術規程執行得好,安全生產、文明生產有顯著成績的部門、車間和個人,各獎勵100元。
4.2.3
由于認真檢查,及時發現重大事故隱患,采取有效措施,積極參與搶險救災,避免重大火災、爆炸、人身傷亡、裝置停產、主要設備損壞以及有其它顯著成績者,獎勵100元。
4.2.4
為保證安全生產,積極提出合理化建議,經有關部門審查,確有較大價值,列為安全技術措施項目,實施后,經實踐考核有效者,獎勵50元到500元。
4.2.5
對改善勞動條件,消除塵、毒和噪音危害,預防職業病發生,對環境保護貢獻較大的技術改進項目的主要成員,獎勵50元。
4.2.6
在發生重大火災、爆炸事故中,臨危不懼,奮勇搶救,保護公司財產和人身安全,避免事故擴大,措施得力,成績突出者,獎勵200元到2000元。
4.2.7
及時制止違章和誤操作并轉危為安者,獎勵200元到1000元。
4.2.8
舉報事故經確認屬實者,獎勵50元。
4.3
處罰
安全生產處罰分為經濟處罰、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
經濟處罰:公司扣罰安全生產責任者的獎金收入。
行政處罰:警告、通報批評、責令檢討、停職檢查、解除勞動合同等。
刑事處罰: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按照國家法律,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4.3.1
發生因工傷亡事故的處罰
發生死亡或重傷事故,處以2000元和500元的罰款,對責任部門進行通報批評,部門經理予以責令檢討,責任人予以停職檢查、解除勞動合同。
發生輕傷事故,要對責任部門和責任者給予警告,責任人予以責令檢討,并分別處以200元和50元的罰款。
對于較大、重大未遂事故,要對責任部門和責任者給予警告、通報批評。
4.3.2
違章違紀處罰
對在生產作業中,不按規定穿戴好勞動防護用品的職工和管理人員,給予警告、通報批評、責令檢討,并處以20元的罰款。
在生產作業中,未按本崗位操作規程操作,給予責令檢討、停職檢查,并處以50元的罰款。
對隨意向下水道排放有毒有害液體的部門和個人,給予停職檢查、解除勞動合同,并分別處以1000元和200元的罰款。
對生產區內機動車輛超速行駛,違章駕駛或違章乘車者,未造成事故者,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并處以20元的罰款。
對車間內安全通道不暢通的責任部門,給予警告處分,并處以100元的罰款。
對不按安全生產各項管理制度進行工作的部門和個人,給予責令檢討、停職檢查,并處以200元和50元的罰款。
除上述情況外,對其它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可參照獎懲細則酌情處罰。
4.3.3
存在事故隱患的處罰
對存在事故隱患的部門,有下列情況之一者,酌情給予處罰。
各種生產設備、儀器、儀表和生產場地的防護裝置、安全裝置、指示信號裝置要齊全、有效、可靠,對不符合要求的相關部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處分。
對各種安全裝置未按規定進行定期校驗的,給予警告處分。
經檢查認定為事故隱患,在接到《隱患整改通知書》后,對在限期內能消除而不消除的;本部門不能消除,但應制訂臨時安全措施而不制訂的;本部門不能消除,但應提出上報而未提出上報的部門,給予責令檢討、停職檢查、解除勞動合同,并處以500元的罰款。
4.3.4
加重處罰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加重處罰,具體加重程度由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研究決定。處罰方式包括對當事人罰款、停職檢查、解除勞動合同。
違章指揮,造成因工死亡、重傷、輕傷、急性中毒及重大未遂事故的。
發生事故后仍不采取有效措施,不認真吸取教訓,致使事故重復發生的。
發生事故隱瞞不報、虛報或故意拖延時間不報的。
接到《隱患整改通知書》后不按期排除隱患或未采取有效措施而發生事故的。
對工作不負責任,因故發泄私憤,有意擾亂操作,造成經濟損失和違反勞動紀律,不嚴格執行規章制度造成事故的。
對已列入安全技術措施項目,不按期實施又不采取應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
對忽視勞動條件,削減或取消安全設備、設施而造成事故的。
對設備長久失修,備用設備起不到備用作用,帶病運轉又不采取緊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
對違章設計、制造、安裝或不按設計方案施工造成事故的。
0凡阻止、干擾、刁難安全管理人員進行正常工作或無理取鬧、拒絕安全管理人員檢查的。
4.3.5
減免處罰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酌情減免處罰,具體減免程度由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研究決定。
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而造成傷亡事故的。
發生工傷事故屬于本部門以外其它原因的。
對事故隱患積極采取治理措施,但限于技術水平,在限期內未達到規定的。
發生事故后,能迅速改正錯誤,表現較好,能積極組織(配合)調查,認真進行事故分析,并能配合制訂防范措施的。
4.3.6
其他處罰
發生事故時,對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發生事故需賠償經濟損失的,其賠償金額由公司研究決定,賠償款應從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罰款后的剩余部分,不應低于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直至逐月扣完。
5
附則
本制度自批準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產考核獎懲制度
1
總則
1.1為了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搞好公司安全生產、安全防火和勞動保護工作,防止各類事故發生,把事故隱患及時消滅在萌芽狀態,達到防患于未然,確保公司安全生產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各部門(區域)、承包經營單位。
2
獎勵
凡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分別給予表揚或獎勵:
2.1對于安全生產成績顯著的班組和個人;
2.2由于認真檢查,及時發現重大事故隱患、采取有效措施、積極參與搶險救災,避免重大火災、爆炸、人身傷亡及其它顯著成績者;
2.3為保證安全生產,積極提出合理化建議,經有關部門審查,確有很大價值,列為安全技術措施項目,實施后,經實踐考核有效者;
2.4對改善勞動條件,預防職業病發生,對環境保護貢獻較大的技術改進項目的主要成員;
2.5在發生重大火災、爆炸事故中,臨危不懼,奮勇搶險、保護國家財產和人身安全,避免事故擴大,措施得力,成績突出者;
2.6及時制止違章操作并轉危為安者;
2.7舉報事故經確認屬實者;
2.8在安全專項活動及安全宣傳中成績顯著的部門和個人。
3
處罰
對違反公司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部門和個人,公司將嚴格追究其違章違紀和造成事故的責任。
3.1各種違章違紀的處罰:
3.1.1凡不按公司規定辦理各種作業票、證,視情節罰作業部門或個人50—100元/次,各種作業票、證涂改、代簽、越級審批無效;
3.1.2凡違反禁煙規定,在禁煙區吸煙者200元/人,在禁煙區內的各部門轄區內,發現煙頭、煙灰等跡象罰責任部門100元/個;
3.1.3違反勞動保護用品管理制度,不按規定著裝,扣罰50/人,穿帶釘鞋進入易燃易爆等區域罰款100元/次;
3.1.4各種車輛無安全措施入廠罰款100/元/次,罰所經門衛責任人50元/次;
3.1.5凡不按規定持證上崗者,罰款50元/人、次;
3.1.6損壞各種安全防護設施,防、滅火器材、安全標志的,賠償經濟損失的50—100%;
3.1.7不按規定時間、內容對新工人進行入廠、調崗、復工教育的,扣罰責任部門100/人、次;
3.1.8各類事故隱患未限期整改的,扣罰50—100元/項;
3.1.9發生各類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不報的,扣罰責任部門100元/次;
3.1.10各種作業票、證未經監護人、安全負責人簽字的視為無效,扣罰責任部門50元/次;
3.1.11發生事故后,凡不按照“四不放過”原則進行事故處理的,扣罰責任部門200元/起;
3.1.12進入毒、噪聲等具有職業危害的工作場所,未按規定佩戴勞動防護用品者,經說服教育屢教不改者扣罰50元/人。
3.1.13其它各種違章,視情節扣罰50—10000元/人、次;
3.2
凡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嚴肅處理:
3.2.1對工作不負責任,因故發泄私憤,有意擾亂操作,造成經濟損失和違反勞動紀律,不嚴格執行規章制度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
3.2.2對已列入安全技術措施項目,不按期實施又不采取應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
3.2.3對違章指揮、冒險作業,勸阻不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
3.2.4對忽視勞動條件,削減或取消安全設施、設備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
3.2.5對限期整改的事故隱患,不按期整改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
3.2.6對發生事故后,破壞現場,隱瞞不報或謊報的主要責任者;
3.2.7對發生事故后,不認真吸取教訓,不采取措施致使事故重復發生的主要責任者;
3.2.8在上級組織開展的專項安全活動期間,發生事故的主要責任者。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