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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所有權和使用權相分離,統籌規劃、統一建設、統一標準、統一調配、規范管理、專業化服務的市直機關、事業單位房地產管理新體制。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市直機關、事業單位房地產有償使用的新思路,制定并實施市直機關、事業單位房地產管理制度。按照勤儉節約、統籌兼顧、滿足需求的原則,優化市直機關、事業單位房地產配置,充分發揮市直機關、事業單位房地產的使用功能和價值,提高使用效益,確保機關有效運轉,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二、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杭州市市級及其直屬黨的機關、人大機關、政府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駐外機構、派、人民團體、市直屬事業單位及市屬垂直管理單位(以下簡稱市直機關、事業單位)的房地產管理。
三、管理主體及其職責
市機關事務局負責對市直機關、事業單位房地產實行權屬統一管理。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房地產管理的法規、政策,制定切合杭州實際的市直機關、事業單位房地產管理的規章制度,并監督實施。
(二)集中統一市直機關、事業單位的房地產權屬管理。
(三)統一市直機關、事業單位房地產的建設標準,嚴格基建程序管理。
(四)統一市直機關、事業單位房地產分配標準,并建立相應的調配制度。
(五)按照量力而行、經濟適用的原則,制定市直機關、事業單位房地產維修管理制度。
(六)對市直機關、事業單位的房地產實行動態管理,定期開展房地產的核查和清理工作,嚴格記錄產權統計臺賬,做到賬實相符。
(七)對市直機關、事業單位房地產的物業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
四、權屬管理
(一)市機關事務局負責統一申辦市直機關、事業單位的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市直機關、事業單位房地產的戶名統一為“杭州市市級機關事務管理局”。
(二)市直機關、事業單位房地產的處置由市機關事務局負責,各單位不得擅自處置各自使用的房地產;不得擅自改變房地產的用途;不得擅自將房地產自行開發、轉讓、抵押、擔保、出租和出借或調整給下屬單位和其他單位使用。
(三)建立健全市直機關、事業單位房地產權屬、產籍管理,準確登記統計臺賬,定期復核權屬、質量狀況及使用狀況。
五、建設管理
(一)市直機關、事業單位房地產建設管理要按照中發〔1997〕13號和國家計委《關于印發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的通知》(計投資〔1999〕2250號)要求,從嚴控制。市機關事務局負責市直機關、事業單位房地產的統一規劃和建設,由各部門、各單位提出使用需求,市機關事務局根據市直機關基本建設整體規劃和建設用地規劃,負責辦理相關手續,經市有關職能部門批準后實施。
(二)市機關事務局負責市直機關、事業單位房地產的基本建設投資管理,統籌安排建設項目,編制年度基本建設投資計劃,編報預算,集中支付建設資金。新建、擴建、翻建市直機關、事業單位房地產,要按照基本建設審批權限并認真執行國家計委計投資〔1999〕2250號文件要求,嚴格履行基本建設審批程序,依法進行公開招投標。各部門、各使用單位應積極協助建設項目的規劃設計、概算編報、施工監督等工作。
(三)因新增機構、調整職能或業務發展需要增加辦公用房的,應首先從現有辦公用房中調劑解決;確需新建、擴建、翻建的,應納入辦公用房建設整體規劃,統籌安排,分步實施。
六、調配制度
(一)市直機關、事業單位房地產實行統一調配制度,市機關事務局應根據中發〔1997〕13號文件標準及各使用單位的人員編制和工作需要,核定各使用單位的辦公用房面積,并在市直機關、事業單位房地產范圍內統一調整分配。對機構和人員編制發生變化的單位,要重新核定辦公用房面積,并視房源情況實行多退少補,對機構撤銷單位的房地產要限期收回。
(二)市直機關、事業單位房地產實行有償使用。辦公用房定額標準以內的租金免交,超標準部分辦公用房租金由使用單位自負(具體細則另行制定)。
(三)市直機關各單位享有房地產的使用權,履行使用申報手續,確保房地產的安全和完整,并與市機關事務局簽訂《市直機關、事業單位房地產使用協議》。各使用單位應根據本辦法制定相應的房地產使用管理制度,建立房地產使用檔案,在核定的房地產范圍內,自主安排、合理使用。
(四)市機關事務局要根據市委、市政府要求,針對市直機關、事業單位房地產區域環境的變化,適時調整、置換不適合機關辦公的房地產,不斷優化市直機關、事業單位房地產資源,為加強和改善市直機關辦公條件提供有力保障。
七、維修管理
(一)市直機關、事業單位房地產的維修要堅持量力而行、經濟適用的原則,注重維護和完善房屋使用功能,嚴格控制裝修標準,不得變相進行改擴建。維修工程應按有關規定實行公開招標,加強工程監督,確保工程質量。
(二)市機關事務局負責制定房地產的維修管理辦法,規定房屋修繕、設備設施改造的標準、時限和要求,根據國家制定的房屋修繕定額標準,制定日常修繕養護經費標準以及維修項目管理的程序和辦法;負責根據各使用單位的申請以及房地產的現狀,編制市直機關、事業單位房地產的大、中修及專項維修計劃,編報經費預算,并經市財政局審核落實維修經費后,組織工程項目的實施(對于一些使用功能特殊的用房,修繕工作可由各使用單位自行負責)。
八、物業管理
(一)市直機關、事業單位房地產的物業管理要適應機關后勤體制改革和后勤服務社會化的總體要求,加快市直機關、事業單位房地產物業管理規范化、專業化、市場化的進程。
(二)市機關事務局應根據實際情況,推進市直機關、事業單位房地產使用單位與物業管理單位分離,建立市直機關、事業單位房地產物業自行、合作和委托管理的新體制,引進市場競爭機制,加快物業管理市場化進程。建立和完善物業管理制度,總結推廣先進經驗,不斷提高物業管理水平。
(三)物業管理費用由市財政根據額定的使用面積和費用標準核撥。各使用單位在核定的物業管理費范圍內,合理安排,節儉使用。
(四)各使用單位要加快物業管理體制改革,降低物業管理成本和費用,積極引進競爭機制,逐步開放市直機關、事業單位房地產物業管理市場,采用招標方式選擇物業管理公司,推進后勤服務社會化進程。
九、核查和清理
(一)市機關事務局應在普查的基礎上進行定期核查,重點核查辦公用房及土地的來源、權屬登記狀況、使用管理情況和辦公用房的質量情況,不斷健全、完善辦公用房管理檔案。定期對辦公用房及土地狀況進行評估,為制定市直機關、事業單位房地產調整方案和維修改造計劃提供依據。
(二)對非市直屬單位占用市直機關、事業單位房地產的情況要進行全面清理,結合機構改革的要求,視情分類處理。非市直屬事業單位占用的,按其工作職責和經費來源與市機關事務局簽訂有償使用或租賃協議,租金標準按不同地段、結構、成新以及單位性質確定。企業單位占用的,原則上予以清退;清退確有困難的,經批準可續用,但要按照市場價繳納租金。目前,各部門、各單位取得的租金收入,要遵循“收支兩條線”的原則,納入預算管理。出租房管理細則另行制定。
(三)異地派出機構或境外機構及下屬事業單位使用的市直機關、事業單位房地產,按照統一政策、分類指導、分級管理的原則,由市機關事務局自行管理或委托部門、單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進行管理。
(四)市機關事務局要根據本辦法的要求,不斷總結經驗,完善各項管理制度,制定配套實施細則,逐步把市直機關、事業單位的房地產管理納入規范化、制度化的軌道。各部門、各單位要認真貫徹落實市直機關、事業單位房地產的各項管理制度,加強對本單位房地產的管理,切實提高市直機關、事業單位房地產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
十、附則
(一)市直機關、事業單位房地產的使用和管理,要接受市國資委、市監察局的監督和市審計局的審計。
(二)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要依法追究有關單位負責人及人員的相關責任。
一、管理模式
以《市鄉鎮預算外資金管理實施意見》和《市鄉鎮預算外資金管理補充意見》為基礎,除農業服務中心代管的村級資金以及獨立核算的經營單位實行會計委派制外,其他所有行政事業單位一律實行“零戶統管,記帳”,納入會計核算中心統一管理。實行記帳的單位不設專職會計,只設收支結報員。
二、預決算管理
單位應當根據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經濟工作目標,編制年度財務收支計劃,注重單位的財務收支預決算管理。年度收支預決算的編制和執行要充分體現“保吃飯、保運轉、促發展”的原則。
單位的預算應當自求平衡,不得留有缺口。單位年度預算應當在上年十一月底編制完成,并報經財政所審核、鄉政府批準。年度終了單位應編制年終決算,同時結合年度預算進行分析對比。單位年度決算應在次年的一月十日前編制完成,并報鄉財政所審核確認。
三、收入管理
單位的各項收入必須全部納入單位預算,進行統一核算、統一管理,嚴禁私設賬外賬、小金庫。
單位收入的取得和往來結算,應當使用財政部門統一監制的非稅收入繳款憑證、行政事業收費收據、結算憑證和法定的票據。使用自購、自印收據等不合法票據的,付款單位有權拒付。
鼓勵單位積極開拓收入渠道,廣開收入來源,超額完成基數任務的收入可追加用于公用經費。
四、支出管理
單位應當本著量入為出、略有結余的原則,結合本單位的實際安排支出。
1、審批權限。各單位在預算范圍與標準內所作支出,必須經由分管負責人審核簽字、鄉長審批后入賬,保持原列支渠道不變,審核人對報批的單據要認真審核。重大支出(5000元及以上)必須經鄉長、分管負責人及單位負責人討論確定后實施。
各單位所列支出必須實事求是,不得將大額支出分解列支以逃避領導審核把關。
財政所對超預算、超標準、越權審批及不規范的支出一律不予認可、結報。
2、批準手續。所有的費用支出必須取得正規、合法的原始憑證(即各級稅務部門監制的正式發票、商事憑證和財政專用收據),并且應當事實清楚、合法有效、手續齊全。單位的財務支出憑證必須有經辦人、證明人、審核人、審批人簽字。財政所一律杜絕白條支出,無特殊情況隔月支出不予報支。
3、人員工資考核經費。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標準嚴格按鄉黨委組織科核定的標準執行,工資總額中的70%部分由鄉財政撥款定期統一發放,工資總額中的30%部分由單位自籌、考核發放。單位除政府綜合考核外不得發放各種補助、獎金和實物。
4、職工社會保障經費。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鼓勵職工辦理相關保險,養老保險的參保標準為市勞動人事部門確認的本年度城鎮職工企業養老保險的最低基數;醫療保險參保標準為市勞動人事部門確認的以個人參保的不帶個人賬戶的城鎮職工醫療保險。所繳納的保險由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的比例負擔,單位負擔的養老保險不得超過15年,單位負擔的醫療保險截止職工領取養老保險之日。
5、公用包干定額經費。公用包干定額經費指除單位大額修繕、資產采購外的日常辦公經費,不得超過鄉批在崗年人均5000元的總額標準。單位在完成收入基數外超收款項可用于追加公用經費。單位一律不得列支接待費用,所有公務接待活動全部報鄉辦公室統籌安排。
6、固定資產支出。凡單位大額修繕和添置資產設備都必須先履行書面報批手續,2萬元以下的工程項目經鄉長、分管領導、財政所長集體討論,鄉長審批后實施;2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需經鄉黨委集體討論決定,由鄉長審批后實施。所有建設及修繕項目都要按規定進行公開招標,工程預、決算統一由財政所報市財政局審核,否則工程支出一律不予報支。
五、資產負債管理
1、流動資產管理。各單位必須設立往來款項明細賬。單位工作人員因公辦事借款,除履行必要的手續外,還應在事情辦結后及時結清往來。各單位債權應及時組織清收,經鄉主要領導批準后,可對清收人員按其清收額給予一定的獎勵。
2、固定資產管理。各單位必須設置固定資產明細賬和固定資產臺賬,凡經批準添置的固定資產,必須納入政府采購,同時進行資產登記,并落實保管責任,定期盤點核實。單位固定資產每年至少要清查一到兩次,對盤盈(虧)的固定資產應查明原因及時處理,資產增減變動要及時進行變更并報財政所登記。各單位對閑置資產進行租賃或轉讓時,須請示鄉主要領導由財政所統一操作,嚴禁各單位擅自處置。
3、負債管理。單位應嚴格控制債務發生,不得發生新的債務。
各單位債權債務每年進行一次排查清理,登記債權債務臺賬,實行動態管理,確保財政資金安全。
六、財務結報管理
1、單位收支結報員負責本單位收入的征收、解繳,負責支出結報以及收費票據的領用、結報和繳銷,按照財政所規定設置好有關臺帳,并按照有關要求做好本單位財務管理工作。
2、單位收支結報員必須在每月28日前向財政所結報當期財務,逾期結報,須先由單位負責人及結報員說明原因,履行手續后財政所方可結報。
3、逐步擴大單位資金的直接支付范圍和額度,由會計核算中心向提供商品和服務的供應商轉賬劃撥資金,減少單位備用金的使用。
七、監督檢查
1、各單位要完善財務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約束機制,不斷提高管理水平。
2、凡發生下列行為之一的,將依據上級文件規定報市相關部門給予相應的處罰和處分:違反《收費許可證》規定實施行政事業性收費;違反財政票據管理規定實施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轉移預算外資金收入、公款私存、私設小金庫;截留、挪用、坐收坐支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收入。
3、單位負責人為本單位財務管理工作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財務管理負總責。收支結報員具體執行相關的財務制度管理規定。
4、凡經上級財政、審計、物價等部門檢查后對單位處罰及沒收款項的,視情節給予單位負責人教育或處罰,并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情節嚴重的,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八、附則
1、鄉屬其它單位參照本規定執行,與過去有關規定相抵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一條為了規范事業單位登記管理,保障事業單位的合法權益,發揮事業單位在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中的作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事業單位,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
事業單位依法舉辦的營利性經營組織,必須實行獨立核算,依照國家有關公司、企業等經營組織的法律、法規登記管理。
第三條事業單位經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以下統稱審批機關)批準成立后,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登記或者備案。
事業單位應當具備法人條件。
第四條事業單位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第五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所屬的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負責實施事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加強對登記管理機關的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事業單位實行分級登記管理。分級登記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機構編制管理機關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對事業單位的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章登記
第六條申請事業單位法人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審批機關批準設立;
(二)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三)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從業人員;
(四)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經費來源;
(五)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七條申請事業單位法人登記,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記申請書;
(二)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三)場所使用權證明;
(四)經費來源證明;
(五)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第八條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登記申請書之日起30日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審查,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準予登記的,發給《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不予登記的,應當說明理由。
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包括:名稱、住所、宗旨和業務范圍、法定代表人、經費來源(開辦資金)等情況。
第九條經登記的事業單位,憑《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刻制印章,申請開立銀行帳戶。事業單位應當將印章式樣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條事業單位的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一條法律規定具備法人條件、自批準設立之日起即取得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或者法律、其他行政法規規定具備法人條件、經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審核或者登記,已經取得相應的執業許可證書的事業單位,不再辦理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分級登記管理的規定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的直屬事業單位直接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二條事業單位備案的事項,除本條例第八條第二款所列事項外,還應當包括執業許可證明文件或者設立批準文件。
對備案的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備案文件之日起30日內發給《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第十三條事業單位被撤銷、解散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或者注銷備案。
事業單位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審批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事業單位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事業單位辦理注銷登記,應當提交撤銷或者解散該事業單位的文件和清算報告;登記管理機關收繳《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和印章。
第十四條事業單位的登記、備案或者變更名稱、住所以及注銷登記或者注銷備案,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公告。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事業單位開展活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須用于符合其宗旨和業務范圍的活動。
事業單位接受捐贈、資助,必須符合事業單位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必須根據與捐贈人、資助人約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十六條事業單位必須執行國家有關財務、價格等管理制度,接受財稅、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十七條事業單位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分別向登記管理機關和審批機關報送上一年度執行本條例情況的報告。
第十八條事業單位未按照本條例規定辦理登記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限期補辦登記手續;逾期不補辦的,由登記管理機關建議對該事業單位的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九條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經審批機關同意,予以撤銷登記,收繳《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和印章:
(一)不按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注銷登記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
(三)違反規定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
事業單位違反法律、其他法規的,由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登記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在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中、、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的式樣由國務院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