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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解放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總政治部保衛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公安局:
修正后的刑事訴訟法實施以來,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高度重視,認真履行法定職責,有力打擊了各種刑事犯罪活動,為維護社會穩定作出了重要貢獻。總體上看,刑事案件的辦案質量是好的。但由于執法觀念、執法水平、執法標準等方面的原因,在辦案質量方面仍然存在一些問題,如辦案程序違法,收集、固定證據不及時、不全面,對案件審查不細,把關不嚴等,導致實踐中一些刑事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夠確實、充分,嚴重影響了刑事案件的辦案質量和辦案效率,是造成辦案超法定期限的重要原因之一。為進一步強調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嚴格依法履行職責,切實保障刑事案件辦案質量,有效打擊犯罪,維護司法公正,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牢固樹立司法為民、執法為民的觀念,充分認識保障刑事案件辦案質量的重要意義
辦理刑事案件是公檢法機關的法定職責,確保刑事案件辦案質量既關系到準確打擊犯罪、維護社會穩定,以及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利,也關系到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乃至國家的形象,責任重大,絕不能掉以輕心。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必須堅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司法為民、執法為民的工作要求,充分認識保障刑事案件辦案質量的重要意義,切實把好刑事案件的事實關、證據關、程序關、適用法律關,維護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的公正形象,維護司法公正。
二、認真履行法定職責,嚴格依法辦案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訴訟中分別履行偵查、檢察、審判職責,每個階段的工作都關系到刑事案件的辦案質量。因此,要本著對刑事案件辦案質量高度負責的態度,嚴格遵守法律、法律解釋、司法解釋和有關規定,在刑事訴訟中的每一個環節,在案件事實、證據、程序、適用法律等方面嚴格履行法定職責,從嚴、從細、從實地辦理每一起案件。
要把查明案件事實與遵守法定程序聯系起來,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有關管轄的規定,避免因管轄混亂造成案件久拖不決;嚴格依照規定收集、審查、認定證據,避免出現非法證據和瑕疵證據。以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絕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對案件存在的疑點、矛盾的證據以及辯護人提供的證據材料等,必須給予高度重視,認真、及時進行核實,保證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確實、充分。對應當辦理換押手續的,辦案機關必須及時依照有關規定辦理換押手續;因法定事由需要延長、重新計算辦案期限的,辦案機關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看守所。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第一審、第二審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要依法將強制措施變更為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對于刑事案件辦案質量的評定,應當根據全案事實、證據、程序和適用法律等方面進行綜合判斷,不能單純以破案率、批捕率、起訴率或者定罪率作為衡量辦案質量的標準。
三、公安機關要依法全面、及時收集證據,確保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公安機關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及其他有關規定的程序,嚴把案件偵查關,全面、及時收集與案件相關的證據,收集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重或者罪輕等涉及案件事實的所有證據。有條件的單位,可以采取同期錄音、錄像等有效措施固定證據。
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對符合法定逮捕條件的,應當提請批準逮捕。對于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沒有逮捕必要的,偵查終結后可以直接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公安機關要高度重視批捕后的偵查工作和退回補充偵查工作。對于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或者要求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的,應當按照要求及時補充證據或有關材料;確實無法補充的,應當說明理由。
對于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認定明確,法律手續完備。對于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應當繼續進行偵查工作;待查清案件事實,證據確實、充分后,再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公安機關要積極推行偵查人員旁聽案件制度,從所辦案件的法庭審判中檢驗辦案質量。
四、人民檢察院要全面審查案件,確保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全面、正確掌握逮捕條件,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經審查符合法定批捕條件的,依法作出批準逮捕的決定。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重大案件的討論,對調查取證和適用法律提出意見,公安機關應做好證據的全面收集、審查和固定工作,確保案件依法及時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和直接受理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認真進行審查,嚴把案件起訴關。審查后,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對于符合不起訴條件的,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于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人民檢察院要求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應當提出補充偵查提綱,列明需要補充偵查的事項和目的。對于經過兩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依法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在審判過程中,對于需要補充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或者補充偵查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補充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幫助。
五、人民法院要嚴格依法辦實,確保案件最終得到公正處理
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應當嚴格依照刑事訴訟法和司法解釋的規定開庭審判,除因法定事由延長審理期限的以外,必須嚴格遵守法律規定的審理期限。在庭審過程中,要對證據仔細核實,認真聽取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意見,查清案件事實,確保案件最終得到公正處理,嚴把案件審判關。
人民法院要根據已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準確適用法律,對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的,依法作出認定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判決;對于經過查證,只有部分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案件,要就該部分事實和證據進行認定和判決;對于查證以后,仍然證據不足,在法律規定的審理期限內無法再行收集充分的證據,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除人民檢察院提出補充偵查建議的以外,應當依法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以后,對被扣押、凍結的贓款贓物及其孳息,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六、加強業務培訓工作,進一步提高辦案人員的業務水平
辦案人員的業務素質、業務能力和業務水平是保障刑事案件辦案質量的重要因素。各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加強對辦案人員的業務培訓,必要時可以采取聯合培訓的方式,逐步使培訓工作制度化、規范化。要經常性地組織疑難、復雜案件和新類型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研討、庭審觀摩、辦案質量評比等活動。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和審判人員應當認真總結辦案經驗,共同提高辦案水平。
七、建立、健全工作聯系機制,加強相互配合和制約
為切實保障刑事案件的辦案質量,加強相互之間的配合,公檢法機關之間應當建立、健全工作聯系機制,如聯席會議制度、信息通報制度等,加強業務上的交流。同時,對工作中遇到的問題,應當及時溝通,互相支持。對不批捕、不起訴、判決無罪及二審、再審改判的案件,相關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認真分析原因,總結經驗教訓。公檢法機關之間既要各負其責,又要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共同把好刑事案件的質量關。
八、嚴格執行辦案質量責任追究制度
對于故意違反法律和本通知的規定,或者由于不負責任,嚴重影響刑事案件的辦案質量,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現將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轉發〈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于對解決勞動監察決定強制執行問題的答復〉的通知》(勞社廳發〔1998〕7號)及《關于勞動監察決定法律文書式樣的通知》(勞社法司發〔1998〕1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提出如下要求,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實施行政執法中,發現用人單位有違法行為,各級勞動行政部門的監察執法機構應根據其違法行為的輕重程度和能否及時改正的具體情況,依據有關規定,口頭責令其改正,或下達《勞動監察限期整改指令書》。對拒不改正的,各級勞動行政部門的監察執法機構應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拒不履行勞動行政部門做出的行政處理決定或行政處罰決定的用人單位,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于對解決勞動監察決定強制執行問題的答復》(法辦〔1998〕69號)有關規定,按相應程序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對用人單位違法侵害勞動者經濟權益的行為,各級勞動行政部門監察執法機構應依照《勞動法》、《勞動監察規定》等規定,做出有關用人單位須履行清償財產義務內容的行政處理決定。對拒不履行的用人單位,可按有關規定并按相應程序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有關《關于勞動監察決定法律文書式樣的通知》中涉及的《勞動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和《關于對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險法規行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仍按《關于印發北京市勞動系統行政執法文書統一式樣的通知》(京勞法發〔1997〕119號)文件中統一的有關文書式樣執行,仍使用現行格式。《關于對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險法規行為的行政處理決定書》應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提供的式樣制作,并應分填寫式和制作式兩種格式,一般程序應采用制作式。
縣級農電服務分公司績效考評小組全面負責本公司范圍的所有供電所的績效考核工作,其主要工作職責如下:
(1)每月末召開考核小組會議,綜合評定各個供電所的月度績效考評得分;
(2)對下面供電所提出的質疑進行調查回復;
(3)對在績效考核的過程中弄虛作假行為,給予相應處罰;
(4)向各供電所公開每月的績效考核情況。供電所所委會主要負責本所的績效考核工作,其主要工作職責為:
(1)每月初召開績效考評會議,綜合評定供電所副所長、安全員與三個班組上月績效考評得分;
(2)監督各班長對本班組員工進行績效考評;
(3)對各班組員工提出的疑問進行調查并回復;
(4)核實在績效考核的過程中弄虛作假行為,給予相應處罰;
(5)將班組和個人的上月考核情況及時公布并更新。
二.執規考評
執規考評是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企業相關管理制度和考評細則,對必須執行的規定或禁止發生的行為和結果實施的考評。該考評適合于所有員工,執規考評考核周期為一個月。執規考核包括行為扣分指標與行為否決指標,這其中,行為否決指標考核包括供電所、班組行為否決指標和個人行為否決指標,如果發生否決行為,供電所、班組或個人的月度績效考核成績直接為零。
三.綜合能力考評
綜合能力考評在月度考評中采用,涵蓋業績、態度、能力定性標準,從工作數量、工作質量、協作性、積極性四個方面進行5個等級定性評價,其中4級為滿分,低于4級的每級扣1分,被評為5級的可加1分,為避免綜合考評“被和諧”或“強制分布”的出現,筆者認為應規定當選擇“5”和“1”時考評者必須用關鍵事件闡明理由,說明為什么這個崗位或部門的這一項特別突出。
四.業績考評
所謂業績考評就是針對供電企業中供電所所有員工承擔的相應工作,運用科學的定量與定性考核方法,對他們行為的實際效果以及他們對企業所做貢獻或價值進行綜合考核與評價。由于供電企業的生產人員的崗位特點與職能不同,對他們的業績考核可以根據需要采用工作計劃考核法、量表計分考核法與工分法等三種不同方法。工作計劃考核法即根據月初或年初確定的工作任務,再對其在相應的考核周期內對工作任務的完成情況進行考評,這種方法的主要適用對象為供電所的管理層,如供電所所長、副所長以及安全員;量表計分考核法是根據確定的生產規程與質量標準對任務完成的質量、數量等指標進行綜合評價,這種方法主要適用于工作的相對常規化、模式化的工作崗位,比如供電所的服務班的工作人員;工時定額法就是預先建立了一套工作任務的定額標準與完成分值,每月的月底或下月初對班組成員的工作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評價與統計,這種方法主要適用于工作任務不固定、任務分配相對靈活,可以分解與量化的工作崗位,在供電所適用于配電班人員及營業班人員。
1.供電所(所長)業績考評
供電所(所長)業績考評包括年度目標績效責任書考評和月度計劃完成考評。年度目標績效責任書根據本年度上級下達的各項指標及重點工作進行編寫。其內容包括分類業務指標、年度重點工作、執規指標。供電所(所長)月度工作計劃考評基準得分為100分,實行月計劃與總結的方法。每月由供電所所長認真填寫《供電所月度工作計劃考核表》,對工作進行月計劃與總結。上級考核負責人根據本月計劃完成的重點工作完成情況進行考評,并進行打分。
2.副所長、安全員業績考評
供電所副所長和安全員業績考評為月度計劃完成考評,實行月度計劃和總結制度。每月初由副所長和安全員根據自己崗位職責和上級工作要求,填寫本人本月《重點工作計劃表》,每月結束后,由供電所績效考核小組(所委會)根據本月重點工作計劃完成的情況進行考評,并進行打分。
3.服務班業績考評
對服務班而言,由他們的工作相對常規化、模式化,可以采用量表考核法的方式,其主要工作環節是確定班組的關鍵績效事件,根據現有的生產規程、管理規范等對班級與員工的工作行為進行細化描述,再編寫出工作標準進行考核參照。
4.考評成績
依據考評內容,供電所績效管理將工作及目標分為執規考評和履職考評兩部分,其中履職考評又包括重點工作考評(業績考評)和綜合能力考評兩類。為監控和促成績效目標實現,對目標實施結果控制和過程控制,以年度績效責任書為結果控制載體,以月度績效卡為過程控制載體。年度績效責任書和月度績效卡基準分均為100分,依據考評細則扣分。
(1).供電所(所長)考評成績
縣級農電服務分公司績效管理組對供電所上報的月度績效卡內容進行補充、完善,并反饋給供電所。并依據績效考核細則,每月對供電所實施考評。考評結果在月度績效會議上。供電所(所長)考評成績計算如下:供電所的年度績效考評得分為績效責任書考評得分和月度考評得分加權值之和。考慮到供電所以指標完成情況的結果控制為主,輔助以月度重點工作完成情況的過程控制,因此供電所年度責任書考評得分在供電所年度績效考評中應占較大比例,一般以7:3的比例進行計算。供電所年度績效考評得分=供電所年度責任書考評得分×70%+供電所月度績效得分平均值×30%。供電所年度績效責任書得分=100±分類業務指標考評±年度重點工作考評-執規考評扣分。供電所的月度績效考評得分=100±履職考評(月度工作計劃完成情況考評±綜合能力考評)-執規考評扣分。
(2).副所長和安全員考評成績
供電所所委會每月對副所長、安全員上報的月度績效卡內容進行補充、完善和進行反饋,并依據供電所績效考核細則,每月對副所長、安全員實施考評,考評結果在月度績效會議。副所長、安全員月度績效考評得分=100±履職考評(月度工作計劃考評±綜合能力考評)-執規考評扣分。
(3).班組(班長)考評成績
供電所所委會每月對各班組上報的月度績效卡內容進行補充、完善和進行反饋,并依據供電所績效考核細則,每月對各班組實施考評,考評結果在月度績效會議。服務班月度績效考評得分=100±履職考評(月度業績考評±綜合能力考評)-執規考評扣分。配電班(營業班)月度績效考評得分=100±履職考評(班組實得工分/同類班組實得工分均值×100±綜合能力考評)-執規考評扣分。(4).班員考評成績班長對班員的考評每月在所委會完成對班組的考核后進行,考評結果報供電所所委會審定備案。服務班班員月度績效考評得分=100±履職考評(月度業績考評±綜合能力考評)-執規考評扣分。配電班和營業班班員月度績效考評得分=100±履職考評(個人實得工分/同類員工實得工分均值×100±綜合能力考評)-執規考評扣分。
5.績效考核結果的應用
績效考評結果能否作為企業決策的依據,企業是否能有效地運用這些考核結果,是績效管理能不能深入持續開展并取得實效的關鍵。企業根據績效考評結果,將其應用于員工的薪酬分配、崗位調整以及培訓與改進等各個方面。
(1).績效考評結果信度和效度的確定
良好的績效考評結果能很好地反映績效考評結果的可靠性與正確性,這就是所謂的績效考評的信度與效度。在運用績效考評結果時,要做到科學、合理,首先要進行對考評結果的信度與效度進行評定,根據評定結果進行分類操作。信度是指在績效管理過程中對收集到的工作結果、工作行為、員工能力以及工作態度等工作任務信息是否準確,還包括信息的穩定性與一致性,信息考慮的是不同的考評者對同一個人的考評的一致性。效度是績效管理結果反映的員工實際工作情況的程度。績效管理的信效度是保證績效考評結果是否能科學應用的必要條件。
(2).績效獎酬的分配
供電所年度績效考核結果與年度業績考核兌現獎掛鉤,月度績效考核結果與月度獎金掛鉤。年度、月度考核兌現標準基數按照寧夏電力公司相關規定執行。由于供電所各崗位重要程度和責任大小不一,為了充分體現獎酬分配的公平、公正和合理,體現了“按崗分配”的理念,可根據崗位重要程度確定供電所各崗位獎金分配系數,。同時由于供電所地理位置、工作生活環境、人均工作量等不同,導致各供電所之間工作艱苦程度和工作任務量等不同,為了消除這些因素對獎酬分配不公平的影響,可根據不同供電所的自然條件、人均工作量等因素,確定供電所的單位系數。同時要考慮到供電所單位系數應遵循的原則即增減平衡的原則,也就是說農電服務公司范圍內農電員工獎金總額不變。供電所考核兌現計獎公式如下:考核分系數=考核分/100
(一)供電所兌現
1、獎金基數:A0=X÷Y其中:X-獎金總額,即各分公司對所轄供電所計劃獎金總額;Y=∑(供電所獎金系數和×供電所考核分系數×供電所單位系數);
2、供電所兌現金額:A=A0×A1×A2×A3其中:A0-獎金標準基數;A1-供電所考核分系數;A2-供電所全員獎金系數之和;A3-供電所單位系數。
3、所長兌現金額:B=A0×A1×A3×B1其中:A0-獎金標準基數;A1-供電所考核分系數;A3-供電所單位系數;B1-所長獎金系數。
(二)副所長、安全員、班長兌現
1、獎金基數:B0=(A-B)÷F1其中:A-供電所兌現金額;B-所長兌現金額;F1=副所長獎金系數×副所長考核分系數+安全員獎金系數×安全員考核分系數+∑(班組考核分系數×班組員工獎金系數和)。
2、副所長(安全員、班長)兌現金額:C=B0×B1×B2其中:B1-副所長(安全員、班長)獎金系數;B2-副所長(安全員、班長)考核分系數,班組考核分系數等于班長考核分系數。副所長、安全員、班組的年度績效考評得分等于月度考評得分平均值。
(三)班員兌現
1、獎金基數:C0=(B0×C×B2)÷F2C-∑班員獎金系數;F2-∑(班員獎金系數×班員考核分系數)。
2、班組成員兌現金額:E=C0×C1×C2其中:C1-班員獎金系數;C2-班員考核分系數。班組成員年度績效考評得分等于月度考評得分平均值。
6.績效輔導與溝通
績效輔導與溝通是直屬上級與下級在考核過程中,對工作計劃執行情況進行連續的交流與溝通,以及上級在必要時對下級完成任務工作過程中進行適時輔導。績效輔導與溝通是績效管理過程中的重要環節。比如,分公司領導要與供電所所長、副所長以及安全員進行溝通;班組長要及時與班組員工進行溝通,充分了解他們的工作進展情況,重點要關注那些工作業績不太好的員工,通過溝通,找出原因,有針對性地進行指導與幫助,及時糾正偏差。在績效周期結束后,管理層應該采取正式面談的形式與下屬進行溝通,以幫助員工努力提高綜合素質,實現個人績效目標。
7.績效考評申訴
當被考核的供電所、班組、員工對考核結果有異議時,可逐級向上級農電績效管理組提出申訴,申訴流程為:
(1)提交申訴表。在績效考評結果后2個工作日內,由對考評結果有異議的組織或員工填寫績效申訴表,提交上一級農電績效管理小組。
(2)申訴內容調查核實。績效管理組在收到申訴表后的3個工作日內開展調查、核實,形成申訴調查報告。相關人員須配合調查,凡參與調查的人員須據實提供情況,并對調查事項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