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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水土流失;水土保持
水土保持工程具有防治水土流失、促進經濟發展,同時能有效提高涵養水源能力,發揮緩洪減災,防治面源污染等作用。因此,搞好水土保持工作是實現水資源可持續利用和促進經濟發展的重要途徑和保障措施,也是科學發展觀的充分體現。
一、工程位置及自然環境
大山陂河位于深圳市坪山新區坪山街道境內,為湯坑水的一級支流、坪山河的二級支流。大山陂河發源于卦神山,上游已建有礦山水庫和大山陂水庫,現狀的大山陂河河道,起自大山陂水庫主壩壩腳,經坪環村后在坪葵公路大橋附近(坪山公園)匯入湯坑水后注入坪山河干流。該區域近幾年來經濟發展迅速,特別是工業的發展,帶來經濟高速增長和人口的急速膨脹,與此同時也帶來了河道水環境質量的下降。在經濟發展過程中,推山平地,擠占河道用地,水土流失,導致河床堵塞,加之河道年久失修,阻水建筑物較多,導致河道斷面越來越小,流水不暢。
二、水土流水預測
1、產生水土流失的環節及危害
1.1臨時設施
本工程的臨時設施包括臨時堆土、施工營地、施工便道等場所。臨時設施的建立也會破壞地表植被引起新的水土流失,臨時堆土場主要存放施工前期處理的淤泥及清表土,待施工結束后進行綠化,如對此地段防護不到位均會造成嚴重的水土流失;施工營地在施工過程中生活垃圾不合理傾倒、生活污水不合理排放都會對項目區帶來不良的環境影響;施工的便道建設、使用過程如果不加強防護、管理措施也將對項目區環境產生影響。
1.2棄渣場
項目建設多余土方棄置渣場,如果不做好臨時防護及終期的植被恢復措施,將會產生嚴重的水土流失,影響項目區及其周邊的生態環境。
本工程主要在河岸邊進行,部分地段,由于岸邊建筑物距河堤太近,局部管道也有敷設于河堤內護坡下的,施工中兩岸及河床、河堤均處于狀態,施工期不可避免的遇有雨天,在暴雨作用下,水流挾帶泥沙,會流入河床填埋或沖毀施工場地導流設施,甚至造成坡面局部失穩、滑坡,使施工受阻,嚴重者造成人員傷亡。
在施工過程中,沿河兩岸植被破壞的地面,如不及時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必將產生嚴重的水土流失,被侵蝕的泥土,大部分將直接流入河床淤塞河道,對下游河道造成危害,從而增加洪水泛濫的危險。
施工過程中的水土流失,會影響到工程區附近的環境,進而影響到居民生活,道路交通,空氣質量、植物生長等等。
2、預測方法
2.1項目建設損壞水土保持設施的預測。
沿線的部分地區土地利用、水土保持工作已經形成一定的成果,已布設不同種類的水土保持設施。但由于該工程建設的特殊性,主體工程建設必將損害部分原有水土保持設施,如林草措施在預測中將根據項目建議書(代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有關資料、現場調查結果以及當地水土保持部門的調查統計資料等進行預測。
2.2項目建設棄土棄渣量的預測。
主體工程建設過程中,拆遷、清理表土等,將有一定量的棄土、棄渣產生;棄土、棄渣量根據項目建議書(代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有關資料和實地勘測進行預測。
(3)可能產生流失總量的預測。
根據平面布置圖和其它與本工程有關的設計資料,掌握工程建設對地表、 植被的擾動情況,根據《水土保持綜合治理- 效益計算方法》的規定對于本工程建設中造成的新增侵蝕量,采用如下模型預測工程項目造成的新增水土流失量:
① 通過調查和分析有關資料,確定不同地段、不同類型的土壤侵蝕,作為計算侵蝕量的基本依據。擾動地表土壤侵蝕量的計算如下式所示:
=(-)]
式中:――擾動地表新增土壤侵蝕量(t);n―-預測單元(1 ,2 ,3 ,……, n - 1 , n) ;Fi- -第 i 個預測單元的面積(km2);--不同預測單元擾動后的土壤侵蝕模數( t/km2?a);---不同預測單元土壤侵蝕模數背景值( t/km2?a); --預測時段(a)。
②水流失量主要是考慮各項建筑的修建,道路的硬化,使得流域范圍內入滲能力降低,雨水在土壤內的滲入量降低,產生水的流失,用下式計算:
=FH(-)
式中: --擾動地表水流失量(m3);Fi --第 i個預測單元的面積(km2);H--項目區年降雨量(mm); --預測單元擾動地表的徑流系數;---預測單元原狀地表的徑流系數。
經計算可知項目建設造成的水土流失面積78.1hm2,水土流失總量為1906.04t,新增土壤流失量為1676.60t。
三、水土流失防治分區及水土流失防治措施總體思路
1水土流失防治分區
根據項目建設區內的地形條件和自然條件以及建設項目施工工藝和施工區等具體特點,結合水土流失防治責任范圍的劃 ,遵照治理措施布局合理、技術指標可行、方案實施后經濟有效的原則,在全面勘察和分析的基礎上,以項目建設區和直接影響區為對象,將本工程的水土流失防治劃分為道路防治區、施工地防治區、棄渣場防治區、其它防治區。
1.1、棄碴場治理區
棄碴場棄碴成分主要是部分施工下腳料及少量生產( 生活)垃圾,黏粒、 粉粒含量較少,自然恢復植被十分困難, 且因棄碴結構疏松、孔隙度大、堆積邊坡不穩定, 容易發生崩塌、滑坡等重力侵蝕。即使不發生重力侵蝕,也有程度不同的溝蝕發育,流失量較大。通過調查,本工程區附近無滿足要求的棄土場,棄土場暫定為龍崗區紅花嶺石場群受納場,運距暫定為25km。棄碴場治理大體分兩部分,一是堆積邊坡的防護,采取工程護坡與生物護坡相結合的方式,對于不穩定的邊坡首先建造擋土墻,然后削坡綠化;對自身穩定的邊坡主要采取生物護坡。二是堆積平臺的防護,主要是理順排水系統,恢復地表植被。
1.2施工地生態恢復區
施工地是工程建設活動的主要場所,因臨時工棚的搭建、 建筑材料的堆放、 機械碾壓等原因,使植被遭到破壞, 表層土壤被剝蝕,生態環境惡化。施工結束后,必須恢復植被,改善生態環境。根據各施工地具體情況, 選用耐干旱、 耐瘠薄、 適應性強的樹草種,采用喬灌草混交形式綠化。對于施工臨時堆土區采用攔砂堰,以防泥土流失。
1.3 臨時施工道路邊坡防護綠化區
臨時施工道路水土保持措施包括邊坡的防護、道路綠化和排水系統。邊坡的防護主要以生物措施為主,采用掛土工網噴草綠化形式。排水系統包括路面排水和上游坡面地表徑流排水,主要采用路邊溝和天溝形式。同時結合路邊植被環境, 選用耐貧瘠、速生喬灌木樹種對道路進行綠化, 并適當考慮美化。
2 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2.1工程措施
(1)沿河堤敷設管道時,興建圍堰,一方面保持施工面不進水,另一方面保持泥土不流失。因平面位置狹小,個別地段可能在扒掉河堤后,管道安裝與修復河堤同時施工,避免水土流失。
(2)對于施工臨時堆土區采用攔砂堰,以防泥土流失。
(3)個別地段采用噴錨臨時支護,一方面保護房屋不受損傷,另一方面可防泥土流失。
(4)個別地段采用暗挖施工,減少水土流失。 本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實施與主體工程施工緊密相連,應結合主體工程施工同期、分步進行,本工程只計入施工期水土保持措施費用,其余工程費用未計入工程內。
2.2 保護水土流失生物措施:種植草皮,擴大植被,栽種觀賞樹木覆蓋土地,同時改善河岸景觀。
四、結束語
第一條為了防止和整治水土流失,合理使用水土資源,減少自然災害,改善生態,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水土保持活動,應當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水土保持,是指對自然因素和人為活動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預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條水土保持工作實行預防為主、保護優先、全面規劃、綜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點、科學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針。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水土保持工作的統一領導,將水土保持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對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任務,安排專項資金,并組織實施。
國家在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實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標責任制和考核獎懲制度。
第五條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的水土保持工作。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設立的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管理機構),在所管轄范圍內依法承擔水土保持監督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農業、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有關的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工作。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水土保持宣傳和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學知識,增強公眾的水土保持意識。
第七條國家鼓勵和支持水土保持科學技術研究,提高水土保持科學技術水平,推廣先進的水土保持技術,培養水土保持科學技術人才。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水土資源、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義務,并有權對破壞水土資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為進行舉報。
第九條國家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水土保持工作。
對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規劃
第十條水土保持規劃應當在水土流失調查結果及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劃定的基礎上,遵循統籌協調、分類指導的原則編制。
第十一條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全國水土流失調查并公告調查結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水土流失調查并公告調查結果,公告前應當將調查結果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據水土流失調查結果劃定并公告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
對水土流失潛在危險較大的區域,應當劃定為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對水土流失嚴重的區域,應當劃定為水土流失重點治理區。
第十三條水土保持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水土流失狀況、水土流失類型區劃分、水土流失防治目標、任務和措施等。
水土保持規劃包括對流域或者區域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護和合理利用水土資源作出的整體部署,以及根據整體部署對水土保持專項工作或者特定區域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作出的專項部署。
水土保持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水資源規劃、城鄉規劃和環境保護規劃等相協調。
編制水土保持規劃,應當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編制水土保持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批準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水土保持規劃一經批準,應當嚴格執行;經批準的規劃根據實際情況需要修改的,應當按照規劃編制程序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十五條有關基礎設施建設、礦產資源開發、城鎮建設、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等方面的規劃,在實施過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在規劃中提出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的對策和措施,并在規劃報請審批前征求本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三章預防
第十六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水土保持規劃,采取封育保護、自然修復等措施,組織單位和個人植樹種草,擴大林草覆蓋面積,涵養水源,預防和減輕水土流失。
第十七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動的管理,預防和減輕水土流失。
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險區和泥石流易發區從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動。崩塌、滑坡危險區和泥石流易發區的范圍,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告。崩塌、滑坡危險區和泥石流易發區的劃定,應當與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確定的地質災害易發區、重點防治區相銜接。
第十八條水土流失嚴重、生態脆弱的地區,應當限制或者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活動,嚴格保護植物、沙殼、結皮、地衣等。
在侵蝕溝的溝坡和溝岸、河流的兩岸以及湖泊和水庫的周邊,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有關管理單位應當營造植物保護帶。禁止開墾、開發植物保護帶。
第十九條水土保持設施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加強對水土保持設施的管理與維護,落實管護責任,保障其功能正常發揮。
第二十條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種植經濟林的,應當科學選擇樹種,合理確定規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可以規定小于二十五度的禁止開墾坡度。禁止開墾的陡坡地的范圍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告。
第二十一條禁止毀林、毀草開墾和采集發菜。禁止在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鏟草皮、挖樹兜或者濫挖蟲草、甘草、麻黃等。
第二十二條林木采伐應當采用合理方式,嚴格控制皆伐;對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防風固沙林等防護林只能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采伐;對采伐區和集材道應當采取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并在采伐后及時更新造林。
在林區采伐林木的,采伐方案中應當有水土保持措施。采伐方案經林業主管部門批準后,由林業主管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監督實施。
第二十三條在五度以上坡地植樹造林、撫育幼林、種植中藥材等,應當采取水土保持措施。
在禁止開墾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應當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規定。
第二十四條生產建設項目選址、選線應當避讓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無法避讓的,應當提高防治標準,優化施工工藝,減少地表擾動和植被損壞范圍,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第二十五條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以及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域開辦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并按照經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措施。沒有能力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應當委托具備相應技術條件的機構編制。
水土保持方案應當包括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的范圍、目標、措施和投資等內容。
水土保持方案經批準后,生產建設項目的地點、規模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補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水土保持方案實施過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變更的,應當經原審批機關批準。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編制和審批辦法,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六條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未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生產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第二十七條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中的水土保持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生產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應當驗收水土保持設施;水土保持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生產建設項目不得投產使用。
第二十八條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其生產建設活動中排棄的砂、石、土、矸石、尾礦、廢渣等應當綜合利用;不能綜合利用,確需廢棄的,應當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專門存放地,并采取措施保證不產生新的危害。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對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實施情況進行跟蹤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四章治理
第三十條國家加強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的坡耕地改梯田、淤地壩等水土保持重點工程建設,加大生態修復力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水土保持重點工程的建設管理,建立和完善運行管護制度。
第三十一條國家加強江河源頭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水源涵養區水土流失的預防和治理工作,多渠道籌集資金,將水土保持生態效益補償納入國家建立的生態效益補償制度。
第三十二條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造成水土流失的,應當進行治理。
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以及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域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損壞水土保持設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復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應當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專項用于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專項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水土保持補償費的收取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生產建設項目在建設過程中和生產過程中發生的水土保持費用,按照國家統一的財務會計制度處理。
第三十三條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按照水土保持規劃參與水土流失治理,并在資金、技術、稅收等方面予以扶持。
第三十四條國家鼓勵和支持承包治理荒山、荒溝、荒丘、荒灘,防治水土流失,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土地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可持續利用,并依法保護土地承包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承包治理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和承包水土流失嚴重地區農村土地的,在依法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中應當包括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責任的內容。
第三十五條在水力侵蝕地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單位和個人,以天然溝壑及其兩側山坡地形成的小流域為單元,因地制宜地采取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保護性耕作等措施,進行坡耕地和溝道水土流失綜合治理。
在風力侵蝕地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單位和個人,因地制宜地采取輪封輪牧、植樹種草、設置人工沙障和網格林帶等措施,建立防風固沙防護體系。
在重力侵蝕地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單位和個人,采取監測、徑流排導、削坡減載、支擋固坡、修建攔擋工程等措施,建立監測、預報、預警體系。
第三十六條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單位和個人,采取預防保護、自然修復和綜合治理措施,配套建設植物過濾帶,積極推廣沼氣,開展清潔小流域建設,嚴格控制化肥和農藥的使用,減少水土流失引起的面源污染,保護飲用水水源。
第三十七條已在禁止開墾的陡坡地上開墾種植農作物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退耕,植樹種草;耕地短缺、退耕確有困難的,應當修建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
在禁止開墾坡度以下的坡耕地上開墾種植農作物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采取修建梯田、坡面水系整治、蓄水保土耕作或者退耕等措施。
第三十八條對生產建設活動所占用土地的地表土應當進行分層剝離、保存和利用,做到土石方挖填平衡,減少地表擾動范圍;對廢棄的砂、石、土、矸石、尾礦、廢渣等存放地,應當采取攔擋、坡面防護、防洪排導等措施。生產建設活動結束后,應當及時在取土場、開挖面和存放地的土地上植樹種草、恢復植被,對閉庫的尾礦庫進行復墾。
在干旱缺水地區從事生產建設活動,應當采取防止風力侵蝕措施,設置降水蓄滲設施,充分利用降水資源。
第三十九條國家鼓勵和支持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以及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域,采取下列有利于水土保持的措施:
(一)免耕、等高耕作、輪耕輪作、草田輪作、間作套種等;
(二)封禁撫育、輪封輪牧、舍飼圈養;
(三)發展沼氣、節柴灶,利用太陽能、風能和水能,以煤、電、氣代替薪柴等;
(四)從生態脆弱地區向外移民;
(五)其他有利于水土保持的措施。
第五章監測和監督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水土保持監測工作,發揮水土保持監測工作在政府決策、經濟社會發展和社會公眾服務中的作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水土保持監測工作經費。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完善全國水土保持監測網絡,對全國水土流失進行動態監測。
第四十一條對可能造成嚴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應當自行或者委托具備水土保持監測資質的機構,對生產建設活動造成的水土流失進行監測,并將監測情況定期上報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
從事水土保持監測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保證監測質量。
第四十二條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水土保持監測情況,定期對下列事項進行公告:
(一)水土流失類型、面積、強度、分布狀況和變化趨勢;
(二)水土流失造成的危害;
(三)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情況。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水土保持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流域管理機構在其管轄范圍內可以行使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職權。
第四十四條水政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文件、證照、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就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關情況作出說明;
(三)進入現場進行調查、取證。
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拒不停止違法行為,造成嚴重水土流失的,報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查封、扣押實施違法行為的工具及施工機械、設備等。
第四十五條水政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對水土保持監督檢查工作應當給予配合,如實報告情況,提供有關文件、證照、資料;不得拒絕或者阻礙水政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第四十六條不同行政區域之間發生水土流失糾紛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裁決。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或者辦理批準文件的,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規定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在崩塌、滑坡危險區或者泥石流易發區從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在禁止開墾坡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或者在禁止開墾、開發的植物保護帶內開墾、開發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退耕、恢復植被等補救措施;按照開墾或者開發面積,可以對個人處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毀林、毀草開墾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采集發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鏟草皮、挖樹兜、濫挖蟲草、甘草、麻黃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草原地區有前款規定違法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五十二條在林區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采取補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積處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生產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未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編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批準而開工建設的;
(二)生產建設項目的地點、規模發生重大變化,未補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補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經原審批機關批準的;
(三)水土保持方案實施過程中,未經原審批機關批準,對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變更的。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水土保持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將生產建設項目投產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直至驗收合格,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專門存放地以外的區域傾倒砂、石、土、矸石、尾礦、廢渣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按照傾倒數量處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清理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清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造成水土流失,不進行治理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進一步加強監督管理機構能力建設
縣水土保持監督管理機構(水土保持預防監督站),要進一步強化水土保持監督管理職能,充實配備與執法任務相適應的專職監督管理人員,定期參加監督執法培訓和考核;改善現有辦公場所條件,在2013年前配齊與管理工作相適應的電腦、打印機、傳真機、掃描儀、照相機、攝像機、全站儀、錄音設備、GPS等辦公設備,在監督執法時由縣水務部門保障用車;建立健全穩定的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工作經費渠道,保證監督管理工作正常開展,確保監督檢查、案件查處公正、公平;建立健全監督管理數據庫和標準規范的水土保持方案審批、監督檢查、驗收及案件查處等相關檔案資料,達到查閱方便,統計準確,操作規范的要求。
進一步加強監督管理工作規范化建設
1、方案審批規范。建立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流程圖,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履行水土保持方案的受理、審查、批復、送達等工作,堅決杜絕逾期審批、越權審批、“人情”審批和“吃拿卡要”等現象。2、監督檢查規范。縣水務部門每年至少對本級及上級審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進行2次以上監督檢查。對違法違規的生產建設項目單位要給予批評、通報和曝光,并依法進行處理。3、設施驗收規范。實行水土保持驗收許可制度,嚴格按照水土保持設施驗收程序、標準進行驗收,做到檔案齊全、程序規范,杜絕逾期驗收、越權驗收和故意刁難建設單位等現象。4、規費征收使用規范。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征收程序、標準、方式和使用管理規范,公開透明,堅決杜絕擅自降低標準或超標準征收現象;征收的費用主要用于水土保持勘測、規劃、宣傳、培訓、差旅補助、獎勵和監測儀器設備及交通工具的購置、維修。除生產建設單位無力治理的,不得違規征收水土流失防治費。5、案件查處規范。立案查處水土保持違法違規案件,做到依據充分,執法身份、取證方式和程序合法,法律適用正確,文書規范。
進一步加強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制度建設
1、督查制度。對人為造成水土流失的現象,隨時發現、隨時檢查、隨時處理;深入監督檢查水土保持措施的落實情況及工程質量情況;建立并落實好水土保持違法違規案件的督辦制度;全縣水土保持監督執法工作隨時接受縣人大及上級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2、報告制度。對于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求的上報事項,做到及時準確上報;對于重大水土流失事件(一次水土流失1000立方米以上),縣水務部門要在事件發生1周內正式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特殊事件(一次水土流失10000立方米以上)隨時報告。3、管理制度。縣水務部門設立水土保持專業技術評審小組,對從事水土保持方案評審、設施驗收、技術咨詢等技術支撐服務的工作人員制定規范化工作制度和廉政制度。實行嚴格的“進出”考核制度,依法約束執法人員行為,保證執法隊伍純潔。4、社會監督制度。建立完善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公示、公告制度,公告水土保持方案審批、驗收等行政許可的依據、程序、條件、時限、內容和結果,公告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測成果和其它重要事項,自覺接受社會各界監督。設立舉報電話、郵箱,規范舉報的記錄、接收、處理、協調、反饋等各環節工作。
進度安排
從2012年到2015年5月,分四個階段,實施水土保持監督管理能力建設。一是啟動階段(2012年12月底前)1、結合全縣實際,制定實施方案,明確、細化監督管理能力建設的目標、任務、要求;2、全面啟動監督管理能力建設各項工作。二是培訓階段(2013年1月—6月)1、組織工作人員參加國家、省、市水土保持監督管理能力建設培訓班,進行全面業務培訓;2、對照本次能力建設標準,完善配套規章體系,提高監督管理能力,明確監督管理規范化要求,健全監督管理工作制度。三是全面推進階段(2013年7月—2014年8月)1、依據能力建設要求和標準,對照《河北省水土保持監督管理能力建設綜合評價指標》查漏補缺,不斷推進各項能力建設工作;2、定期召開監督管理能力建設情況匯報會,落實能力建設各項目標要求。各部門密切配合,上下聯動,共同搞好監督管理能力建設工作。四是總結階段(2014年9月—2015年5月)1、2014年9月—12月,完成能力建設縣的總結和自驗工作,迎接省水利廳的初驗;2、2015年1月—5月,按照省水利廳的驗收要求,進一步完善監督管理能力建設各項工作,迎接上級抽查復驗。同時,向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總結報告,對事跡突出的先進單位、先進個人報省、市表彰。